纯粹理性批判指要-第3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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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康德重视知性概念与理性概念区分的原因
为什么康德要这样细致地分辨知性概念和理性概念的特点呢?因为在他看来,旧形而上学之所以在事实上可能、而在科学上实际不可能的原因,就是在于它们把知性概念(范畴)和理性概念(理念)混为一谈,完全不了解理性理念的不同性质。这样,旧形而上学便犯了双重错误:一方面,用知性纯概念去说明超经验的东西;另一方面,又为理性理念制造出对象,作为推论依据,这样就走入歧途。
第四节:先验理念的体系
理性的概念即理念是理性通过判断进行推论,并在推论中产生的。如果说,从判断中得到十二范畴的话,那么从推论中便可得到理念,有多少推论,就有多少种理念。按照形式逻辑的三种推论,即直言推论、假言推论和选言推论,可以引申出三种理念。康德说:“一切先验理念可以列为三种:第一种包含思维主体的绝对的(不受条件限制的)统一;第二种包含现象的条件系列的绝对的统一;第三种包含一般思维的一切对象的无条件的绝对统一。”第一种指思维主体即灵魂的理念,第二种指世界的理念,第三种指上帝的理念。接下来,分别对这三种理念的来源进行讲解。
一、灵魂的理念
1。明了客观知识的最高条件,首先要了解“实体”范畴的根本大用:它不仅在经验中作为一切经验对象成立的“托子”(Substratum),而且还要超经验地作为全体客观的经验知识可能的“总托子”。举个例来说,这苹果是甜的、红的、硬的,但我分析我的感觉的结果,只有甜、红、硬等感觉,并没有苹果的感觉,何以我说苹果是甜、红、硬的时候,总是要先行假定“苹果”这个概念呢?原来这个“整”的苹果观念,并不是从感觉中得来的,而是我们的先天的“实体”范畴运用进去的;就是说,我们的先天的“实体”范畴运用入散漫的感觉中,作为它们的“托子”,把甜、红、硬联结起来,然后“苹果”的对象才能成立,而苹果是甜的、红的、硬的等判断也才能成立。这就是“实体”范畴在经验中的统制作用。但当我们的知识客观化、普遍化时,我们的“实体”范畴更作了超越经验地使知识客观化、普遍化的统制大用。例如“凡物皆有重”这是一个客观普遍的判断,当我下这个判断时,我明明知道我是个人所下的判断,但我却不肯承认它只对我个人有效,而认为是对一切的人都有效。这是什么缘故呢?原来当我下这个客观普遍的判断时,这判断自身已先行假定了下列的意识:这判断是一个“思想”(或意识),但“思想”必先行假定了“主体”,因为没有“主体”就不会产生思想,所以一切的判断都是一个“主体的思想”。这个“主体”是什么?就是“我”。故一切判断都是“我思想”(ich denke),于是“我”这个理念便涌现出来了。但这个“我”不是个人的“我”(小我,经验的自我意识),而是一切的人(包括过去、现在、未来的人)的我(大我,先验的自我意识)。因为这是客观的知识,是一切人的思想,故一切客观普遍的判断都是“大我的思想”,当然对于一切的人都是有效的了。由此可知,“我”(大我)是一切客观普遍知识的最高统一的条件。这种统一,康德在“范畴的先验演绎”篇中,称之为“统觉的综合的统一”。但这个“我”不是一个经验的对象,因为它永远只做“主体”而不作对象,当你要思考它时便已先行假定了它。我们永不能通过经验的直观来把捉它,因为一切思维、一切知识都是“我的思想”。这样的一个“我”,是我们的“实体”范畴的内在的运用的产物,故它只是一个理念。这个理念只是我们的客观知识成立的最高统一的形式条件,不是什么实存在的东西。
但旧形而上学家不明白这点,把它实体化,看成实存在的东西,于是“我”(先验的理念)乃变成“心灵”(或灵魂)(超验的理念)的理念。这便是心灵或灵魂理念诞生的由来。
这里有几点我们要特别注意的:第一、上面我说“我”是我们的客观知识成立的最高统一的条件,这并不是说:为了要使客观的知识成立,乃去找一个“我”来作保证;而是说:当我们下客观普遍的判断时,即当客观的知识成立时,我们便已必然地先行假定了“我”理念,否则知识不能成立,而我们下客观的判断就不可能,即客观判断的意识就不会有。第二,如果有人问:“客观普遍的知识的存在是事实,如果知识只从‘我’产生出来,如何能够对每一个人都是有效呢?而且上面所谓‘大我’,只是自己的假定,毕竟还是由自己的‘小我’产生出来的。”假如你要这样问,那你便错了,因为你又走了回头路。我们必须牢牢记住:一切经验对象都只是“现象”(Erscheinung),不是“物自体”,我们的一切知识都是由我们的先天认识条件所构成的。客观知识的存在是事实,而且这知识对人人有效也是事实;然而这事实本身就是现象,就是我们的先天条件所构成,“我”只是构成这知识的最高的形式条件而已,而不是什么实存在的东西。第三便是经验的自我意识与先验的自我意识的区别,这我们在之前已经讲述过,经验的自我意识可作为思维的对象,而先验的自我意识则永远只可作为思维的主体,而不作为思维的客体。我们不可把二者混淆。
2。总而言之,相应于第一种理念的直言推论。这种推论在于推论到一个自身绝不能当作宾词的主词。在这样的直言推论的大前提中,判断的主词和宾词的关系是全体和属性的关系,它用属性去规定主体,但是这一主体又是别的主体的属性,如此类推,以至无穷,一直推论到主体本身不再是别的任何东西的属性,而是无穷属性系列的整体和无条件者。这就是说,由直言推论追溯到了本身不再是宾词的主词,那么这主词就是绝对主体。从这种推论过程的另一个侧面来看,这些推论的大前提都是“自我”所作的判断,“自我”是一切判断的绝对主体。它自身不是任何主词的宾词,而是一切宾词的主词。
二、世界(宇宙)的理念
1。理性宇宙论的先验理念有哪些呢,它们又是怎样构成一个有秩序的体系的呢?对此,康德提醒我们注意两点:其一,这个体系是按知性的四大类范畴排列的,因为它的根子是置于知性产生先验概念的能力之上的,“只有知性才会有可能从自身中产生纯粹的先验的概念,理性真正说来是不会产生出概念来的,而顶多只是使知性概念摆脱某种可能经验的不可避免的限制,因而试图将它扩展到经验东西的边界之外,但仍是在与经验东西联结之中”。换言之,“理性概念”即理念从根源上说并非由理性本身中产生出来的,而只是理性推理将知性概念(范畴)推广到超越经验界限的结果;所以严格说来只有知性才是产生概念(据此作出判断)的能力,理性则只是利用概念进行推理的能力。“先验概念本来只不过是扩展到无条件东西的范畴”,它们当然要按知性范畴表的顺序排列。其二,这个理念体系虽然是按四大类知性范畴来安排的,但并不是各类范畴中的每一个都适合于由理性扩展到无条件者而成为先验理念的。适合于这么做的只能是这样的范畴:“在其中进行的综合构成对某个有条件者的一个相互隶属(而非相互并列)的条件系列。”这种相互隶属的条件系列的综合必须是一种“回溯”的综合,而不是前进的综合。因为回溯是要探究事物之所以可能的条件、乃至于最高条件(无条件者),属于先验哲学或形而上学的问题;而前进或顺推则是要了解在这条件下会有什么样的后果,属于经验科学的问题;且有一问题要以前一问题的解决为前提,对后果的顺推在这里是没有必要的。
2。我们从对象的作为结果的存在来考量事物,则我们是依“因果”范畴来认识事物。当前的事物的存在是一种结果,在它之前必有原因,即有决定它的存在的条件;但原因之前更有原因,条件之前更有条件,我们在经验中永远找不到一个最后的原因或条件。但若没有最后的原因或条件,则目前作为结果的存在便如空中楼阁,是没有根据的。由是,一个作为最高原因的超越 经验的绝对的总体性便必然地被先行假定,这种绝对的总体性是一个理念,亦是我们的“实体”范畴内在运用的产物。由于这种理念涉及到现象的全体,故称为“宇宙”的理念。
所以,从“因果”范畴认识事物时是依照下列原则:“如果受条件限制者也被给予了,则条件的总括也便被给予了,因而绝对的不受条件的限制者也被给予了。”
但考量作为结果的存在是可从各方面来加以考量的。我们可依范畴表的次序来考量事物在哪方面是作为结果而存在,因而要求“回溯”,并由“回溯”而要求“绝对总体性”的理念:
第一、从“量”的范畴来说:“量”有时间的量和空间的量。时间对于过去的回溯,是个无穷的系列,故必须有个绝对的总体性,这绝对的总体性叫作宇宙在时间上的绝对的起始;空间的广延,也是个无穷的系列,故也要求一个绝对的无条件的总体性,这绝对的无条件的总体性是宇宙在空间上的最后的界限。这里有一点麻烦的是,由于时间本身就是一个系列,它自然就有回溯和前进的之别;但空间的各部分则是同时并存的,很难说构成一个什么“系列”,此一部分也不是另一部分的可能性条件。但康德说,他在此谈的不是空间本身的情况,而是我们对空间各部分的综合或测量过程,而这都是在时间里进行的。例如我们可以从“尺”(作为给予的部分量)一尺一尺地相加到“丈”,如此继续下去直到整个宇宙无限大的量;由于任一空间都受到加上去的其他空间的限制,因而必须视为以更大的空间为其限制性条件。就此而言,空间中连续相加的前进的综合也就是向其限制性条件的回溯的综合,因而条件系列之绝对整体的理念也同样适合于空间。
第二、从“质”的范畴来说:“质”是指空间内的实在性,即物质是也。限制它的条件是构成它的内在的“部分”,但“部分”的条件,又是“部分”的“部分”,由此推演下去,理性所要求的这个系列的绝对完整则只有假定一种“完全的分割”才能设想,即要么分割到物质消失为无,要么物质成为不能再分的非物质,即“单纯的东西”显然,这种分割是对实在性的不断否定以追求其最终限度的过程,因而是从“限制性”范畴推广到理念,也就是说能构成回溯系列的是质的范畴中作为实在性与否定性之结合的限制性范畴,而其推广到的理念即:“在现象中一个所予的整体之分解的绝对完全性。”。
第三、就“关系”的范畴说:“关系”范畴中“实体”及“交互”两范畴是不构成回溯系列的,因为“实体”不再要求条件,它是绝对的主词,而偶性并不是一个接一个地追溯到实体,而是互相并列的;至于“交互”范畴,则交互间的各实体,是平性的关系,并不构成回溯的系列,故也不要求绝对的总体性。只有“因果”范畴构成回溯的系列,一切发生的时间必有原因,原因之前更有原因,由是要求一个绝对的第一个原因为其绝对的总体性,这绝对的第一个原因便是“自由”,或说是这样的一个理念:“一个现象之产生的绝对完全性”。
第四、就“样式”范畴来说:可能性、现实性及必然性三范畴,都不构成回溯的系列。但若把现实存在看作是一个受条件限制的结果时,则又构成回溯的系列。换言之,即把现实的偶然之物看作有条件者,因而指向其成为必然的那个条件,而此条件又指向一更高的条件,直到在条件的总体系列中理性追溯到无条件的必然的东西。也就是说样式范畴中的第二个范畴“现实性”与第三对范畴“必然—偶然”联合起来才构成宇宙论的样式的回溯。由是亦要求一个绝对的总体性,这绝对的总体性是不再受条件限制的“绝对必然的存在体”。
由上可知,依范畴表来考量作为结果的存在时,可产生四种“绝对的总体性”,即(1)宇宙的时间上的绝对的起始、空间上的绝对界限;(2)宇宙的构成分子的最后的不可再分割的单纯分子;(3)宇宙的一切发生时间的最初的原因,即“自由”;(4)自身不再受条件限制的“绝对必然的存在体”。这四种“绝对的总体性”都是我们的“实体”范畴的内在的运用的产物,即它们都是理念,只是我们的认识上所必须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