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者的新生-走出失败-第2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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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我公司是一家实业公司,1998年与某电子厂签订了《合作经营协议书》,约定由我公司参加电子厂的合作经营,合作期限三年,我公司投入300万元人民币作为流动资金,并从投入电子厂之日起按月收取利润,月利润率为15‰。期满后电子厂应将300万元本金偿还给我公司。协议书还约定我公司不参与电子厂的经营管理,原材料采购、生产、销售均由电子厂自行负责,经营盈亏与我公司无关。合作期间,电子厂未按协议书支付全部固定利润。现合作到期,我公司要求电子厂按协议书归还投入的300万本金及所欠利润款,但电子厂却说300万元是投资款,双方应共担经营风险,而现在电子厂经营亏损,因此,拒绝归还我公司投入的300万元及应得的利润款。请问,我公司能否收回这300万元本金及利润?
创业者的新生—走出失败 第3章 虚心学习, 不断进取(3)
答:
要回答你的问题,首先应明确贵公司与某电子厂签订的《合作经营协议书》的『性』质,即究竟是合作协议还是借贷协议。
贵公司与某电子厂签订的《合作经营协议书》名称虽为〃合作经营〃,但协议书的实际内容与名称并不一致,就协议书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来看,不是合作经营,而是资金借贷,即由贵公司贷款300万元给电子厂从事经营活动,贵公司不参与共同经营,而是以固定利润形式收取利息,并到期收回本金,因而实质上贵公司是以投资名义贷款,并非真正的共同合作经营。既然《合作经营协议书》是名为合作,实为借贷,那么贵公司与电子厂之间就是债权债务关系,而不是投资关系。
但贵公司作为非金融机构,依法没有从事金融业务的民事权利能力,贵公司贷款给电子厂,属于企业之间相互借贷,违反了国家有关金融法规,因此,《合作经营协议书》是无效合同。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明确指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
由此可见,贵公司与电子厂之间的关系是典型的名为合作,实为借款,电子厂拒绝返还300万元不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因此,贵公司有权要求电子厂返还300万元本金,但是由于贵公司与电子厂签订的《合作经营协议书》是无效合同,电子厂不可能按协议书约定偿还贵公司的全部本金和利息,对贵公司从电子厂已经取得的固定利润及按协议书约定尚未取得的利润,则应由国家依法收缴。
329股东会能让董事中途出局吗?
问:
我是某有限公司的一名董事,公司章程规定任期到2001年12月31日,2000年1月10日,公司董事长召集股东会议,突然作出了解除我董事职务的决议,并重新选举了一名新董事。我对此不能接受,但又不知道怎么办。请问:公司股东会能随意解除董事职务吗?哪些情况下,公司股东会可以解除董事职务?
答:
依照《公司法》,选举和更换董事是股东会的法定职权。但是鉴于董事在公司中处于特殊重要的法律地位,现行法律对董事的任职和解职作出较为严格的限制。其中第47条规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可见,股东会要想解除其董事之职,则必须作出其有过错的结论,而且被解职的董事确实存在过错。
根据《公司法》第57条至63条规定,足以构成解除董事职务的理由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不遵守公司章程,没有忠实、尽力履行职务;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三、违反竞业禁止义务,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未经股东会同意,或者违反公司的章程规定,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四、未经股东会同意或者违反法律规定,擅自泄『露』公司秘密。
五、不具备法律规定的任职资格和条件。
你可以对照《公司法》的上述规定,核实股东会解除你董事职务的理由和原因。如果你认为股东会解除你董事职务的决议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你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股东会违法解除你董事职务的决议。
330我公司能要回培训费吗?
问:
我公司在武汉设有一家合资企业。为培训合资企业成立后所需的技术人员,我公司于1997年8月与11名准雇员签订了《技术人员培训计划(合同条件)》。约定对11名人员在香港进行两年的技术培训,培训结束后该人员须在我公司服务8年。但在培训即将结束时,其中的3名人员以待签的劳动合同部分内容违法为由,拒绝与合资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此种行为不仅造成合资公司工作上的被动,还造成了我公司数十万港元的培训费用损失。请问,对于上述3名员工,我公司能否以其拒签与合资企业的劳动合同的事实,诉求劳动仲裁机构裁定违约人员承担合同责任?
答:
在企业设立之前由投资者培训技术和管理人员,是一种较普遍做法,亦为我国法规所认可。贵公司与员工所签订的技术人员培训合同条款,只要反映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内容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即为有效合同,对双方都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了,参加培训的员工在培训结束后有义务在合资企业服务一定年限。培训员工在签订培训合同和接受培训时,理应知道获得培训的条件,预见培训结束后的服务义务,但在培训即将结束时却借故拒绝为已设立的合资企业服务,显属违约行为。应依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要求该三名人员赔偿贵公司的培训费损失。
在贵公司要求三名违约人员承担违约责任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法律问题:(1)向有关机构主张权利的应是贵公司,因为培训合同的签订者是贵公司,在合同签订时合资公司尚未设立。3名员工所违反的是对贵公司的合同义务。(2)追究三名内地人员法律责任的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有关合同的规定,而不适用《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的规定。
331企业培训选哪家?
假如您是一个人事经理,您的公司需要在新的一年里对几个部门进行定向培训,你应该如何选择培训公司和培训顾问呢?
首先,你要确定公司的培训目的和需要;其次,培训地点是在公司内,或在公司外;这里你需要特别考虑成本和时间安排。接下来要确定培训机构,可供你选择的有专业培训公司、培训顾问和大学等。
究竟选择什么样的培训机构呢?下面给你几点建议:
1向不同的培训机构索要相关信息。包括培训课程,培训机构简介,收费情况等。
2考察培训机构的信誉,了解已接受过该培训机构服务的公司的评价,该机构是否能提供你需要的服务。
3不要在一棵树上吊死,至少选择3家至4家你认为较合适的培训机构进行对比。
4只与培训机构有决策权的人联系。否则,你就是在浪费时间。
在选择过程中,你需要了解以下一些主要因素,为你公司培训的成功创造条件。
…培训教材。查阅该机构的资料来源、版权及需要的语言水平,考虑培训项目所针对的技能、格式及培训结果。注意,通用教材不是专为你设计的教材。
…培训讲师。主讲人是谁?了解他的教育背景、语言水平、工作经验和培训经验,看看他是否具有培训资格证书。
…时间表。制定详细的时间表,包括何时准备、翻译培训材料,何时参与评审,培训课程的时间安排及课后总结的时间是否充裕。
…硬件设施。培训需要什么样的外部条件,选择合适的培训地点,并了解包括住宿,交通等一切影响培训效果的方方面面。
…费用。要准备什么样的合同?价格的灵活『性』有多大?是以人民币还是美元支付?
…相关经验。了解该培训机构的课程种类及水平,有多少人参加过培训;他们对服务于像你们这样的公司,或在你所选择的课程方面有何独特的经验,他们的课程如何能最终影响公司的员工表现?
…〃舞伴〃。有没有一些公司愿意与你一起参加这项培训,这样可以节省总的开支,也能达到同样的培训目的。
部分世界顶尖管理咨询公司联系办法
麦卡锡咨询公司
1 mckinsey & company
公司地址:北京国际大厦
联系电话:010…65612048
2 安盛咨询(原名安达信咨询)
anderson consulting
公司地址:北京朝阳区光华路1号嘉里中心16层
联系电话:010…65612088
3 波士顿咨询有限公司
the boston consulting group
公司地址:上海黄坡北路227号中区广场2楼
联系电话:021…63758618
4 贝恩策略顾问咨询公司
bain company
公司地址:北京国贸大厦25层
联系电话:010…65053388
5 博思管理顾问公司
booz…allen hamilton
公司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1376号上海商城西峰510室
联系电话:021…62798500
6 德勤会计师事务所
deloitte touche tohmatsu
公司地址:北京王府井大街138号新东安德勤大楼
联系电话:010…65281599
7 kpmg国际
kpmg international
公司地址:上海国贸大厦2期
联系电话:021…62798500
8 安达信企业咨询有限公司
arthur andersen
公司地址:北京国贸大厦
联系电话:010…65053333
9 科尔尼咨询公司
a。t。kearney
公司地址:北京国贸大厦1428
联系电话:010…65054627
332培训员工,小心鸡飞蛋打
为员工提供进修、培训的机会,是企业加强后备力量,进行可持续发展的普遍策略。然而,进修后的员工却有了更多的选择,员工与企业的纠纷因此展开。
案例:
进修前签服务合同
1993年8月原告胡琮由被告a公司送往福建省某学院进行专业学习3年。学习之前,原、被告签订了外出深造合同书。约定胡琮学习期间工资待遇由公司按国家规定发给,学习费用也由公司承担,原告学习期满后需在被告单位至少服务5年。
合同没能套住人才
1994年9月,胡琮进修结业,回被告单位工作。进修后的胡琮在专业上突飞猛进,工作表现突出,渐渐在业界形成了良好的口碑,非常引人注目。这时同业其它单位纷纷找上门来,甩出种种诱饵〃挖角〃。胡琮自然为之心动,选择了一家条件最为优厚的,然后向被告递上了请调函。而此时,离合同所约定的服务期限还差两年。
收到原告的请调申请,被告单位的领导人自然是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地劝留。然而胡琮去意已决。被告遂根据本单位1994年9月10日制定的《关于外出学习或进修人员的有关规定〗第4条,要求胡琮支付学习、进修期间院方为其支付的学习费用、工资、奖金福利等并加收30%的罚款,合计为26000元。
鸡飞了,蛋也打了?
对于被告的做法,胡琮选择了法律途径。
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收取原告胡琮学习期间的工资、福利、学习费用人民币26000元。
二、原告胡琮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各支付给被告学习、进修期间的学习费、培训费分别为5000元、4600元。
分析:
进修后的员工因为有了更多的选择,员工谋求发展的心态与企业的初衷十分矛盾,为此我们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