茅于轼:谁妨碍了我们致富-第3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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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使节来到中国时,无不钦佩中国的制度优越,人民有教养,简直是世界上的理想之国。只
是到了一百多年前的清末,中国才在世界上表现出经济上的落后,制度上的僵化。今天我作
为一个中国人来到非洲,竞发现有许多地方非洲比中国先进得多,怎不叫人感叹呢!
当然,内罗毕也不是一切都好,突出的问题是社会治安。我住的两所旅馆里在房间内、
在接待处,到处都提醒你注意安全,晚上不要独自出门,不要露白,叫人感觉有点草木皆
兵。当地的主人告诉我,近两年来治安恶化与卢旺达、布隆迪等国家的内战,大批难民拥迸
肯尼亚有关。
我们开会和工作的地点在离内罗毕150公里的纳依瓦萨镇。汽车驶出内罗毕,就进入了
肯尼亚的主要农业区,那里种植蔬菜和花木。花木主要是出口到荷兰。这里由于肯尼亚地处
赤道,得大独厚,航空交通又十分便利。但农村的经济发达水平比之内罗毕差多了。公路两
旁有些农产品的小摊,摊上的货物很少,一个人站一天能卖出多少钱,真是可怜得很。公路
上有大小公共汽车行驶,车内挤满了人,车子很老,吃力地在路上爬着,后面的排气管冒着
黑烟。同行的非洲朋友告诉我,非但汽车冒黑烟,一切现代化设备的维修状态都很差,只会
花钱买而不懂得良好保养的重要性成了非洲文化的一部分,其实,这一情况同样存在在我
国。尤其在公有制条件下买设备是花公家的钱,维修却要自己花精力,所以不少昂贵的进口
设备因缺乏维修而不能正常使用。
路上我们经过了东非大峡谷,这是一处有名的地理景观,它从北向南绵延几千公里,在
飞机上可以清楚地看到它。在下到峡谷之前我们停下车来在一处专供游人眺望的平台上向下
望去。当地的垂直高差估计有三四百米,下面的房舍、湖泊、牛羊历历在目。世界上有不少
峡谷,有的垂直高差达千米,但长度则远不及东非峡谷。站在平台上向两边一望无际的峭壁
望去,使人终生难忘。
我们住的旅馆称“野外俱乐部”,占地百余亩,一间间别墅式的独立房分布在缓缓起伏
的绿茵地上,其间点缀着一些极高大的热带乔木。客房总数共有六十多间,可是占了如此大
的一块地面,只有在地广人稀的非洲才办得到。我的窗户外面是翠绿的世界,是草地、树
木,湖泊和远山。除了各种鸟叫声,这里宁静得出奇,每次我朝外眺望时从来没有见到一个
人影。旅馆的野地上还有许多动物,我不知道是人们喂养的还是野生的。各种只有在动物园
内才能见到的美丽的乌,这里却随便在草地上走来走去。几对孔雀也不躲人,我走到离它只
有3米的距离给她拍了照。旅馆告示牌上警告旅客说,人夜之后不要走到黑夜里去,以防野
兽伤人。有一天晚上九点钟,我工作结束走回房间的约150米路上就见到三四十米开外的一
只大河马,在草地上吃草。因为旅馆的野地和纳依瓦萨湖相连,旅馆的草长得又嫩又绿,所
以吸引河马光临。当时我真想走近一些看个仔细,忽然想起旅馆的公告,警惕地缩了回来,
据说河马胆子极小,它的视觉迟钝但嗅觉特灵,千米以外的人,只要在上风头,它就能觉察
到,现在河马既然敢走到人烟复杂的旅馆别墅周围来吃草,证明人和动物的关系已经大大地
改善了。肯尼亚,以至于整个非洲还保留着野生动物生存的原始环境,旅游业是肯尼亚的第
一创汇行业。我们往的旅馆别墅包括三顿伙食,每天65美元,比之中国大城市里的星级宾
馆的价格可说是极便宜的。如果社会治安能进一步改善,非洲的旅游业具有极光明的发展前
景。我在旅馆里就见到一拨一拨的游客,但其中几乎全都是白种人。也许因为非洲当地人已
习惯于自己周围的环境,觉得没有任何旅游价值,也可能是他们的收入水平低,支付不起这
样的费用(肯尼亚普通劳动力的月工资约为60美元)。在国际航线的飞机上,28都是白种
人,黑人和黄种人都比较少,尽管在全球的总人口中白种人还没有黄种人多。
一个星期的时间很快就过去了,当我还在继续迷恋非洲大地的美丽时,已经到了回国的
时候。回国的路线和去时相同。所不同的是同样从北京到巴黎,去时飞行11个小时,回来
时只飞9个小时,因为在中纬度的地球高空存在一股恒定的由西向东的大气环流,所以去时
为逆风,返程是顺风。这股环流在每天电视的天气预报中可以看到。坐进了返程的机舱,脑
子已被回到北京之后要办的事所挤占,但是非洲翠绿的世界还不时在我的眼前晃动着。
1994年12月5
政府要领头建立和遵守市场规则
经济过热,通货膨胀成为1994年的突出问题。从表面上看。这是宏观调控问题,所以
政府当局和理论界都把注意力集中到改善宏观调控上来。可是以我之见,表面上的宏观问题
其实质是微观机制问题。经济学家们习惯于边际分析。对上面这个问题运用边际分析方法,
可以这样来思考:如果亏损巨大的国营企业行为不改变,三角债拖欠不清,市场行为混乱并
导致整体效率降低,试问在这种情况下宏观调控能起作用吗?何况宏观调控的一个主要执行
机构是银行,银行本身的微观机制不健全,“商业银行”不以盈利为目的,仍旧吃着政府的
大锅饭,宏观调控本身还需要先进行一番调控,这种宏观调控能成功吗?反过来看,如果大
企业的管理优化问题解决了,三角债还清了,假冒伪劣消灭了,商业信用建立了,整体效率
提高了,多数企业赢利了,通货也就不会膨胀了。这说明当前经济的核心问题出在微观上。
因为在边际上欠缺的并不是宏观调控,而是理顺微观机制。当然,宏观上的恰当调控有助于
提高微观效率。然而不同于美国30年代初的那场大萧条,那时宏观政策上出现了倒行逆施
(需求不足时反而收紧银根,致使物价水平在五年内降低了20%多)。我国近几年在宏观
政策上并没有出现大的失误。货币发行超量并不是宏观政策决定的,而是为了微观上救火,
不得不如此。如果我们没有确诊病因,乱开药方,病是医不好的。
当前改革的主要课题是什么,我认为是建立市场规则,这需要一切人积极参与。国有企
业所有权重组,当然是当务之急,但那不需要全体人去参与。把这当作当前改革的大文章,
大多数人与此无涉,站在一边等待观望,就会失去时机。有的同志认为建立市场规则只要立
了法,大家遵守法律,市场规则就建立了。殊不知现在有不少政府颁布的法律和规定本身就
违反了市场规则。市场规则的原则并不是一切情况之下都是政府至高无上。规则是能为一切
人带来利益的需要共同遵守(包括政府)的行为规范。大家都遵守市场规则,大家都能受
益,少数人钻空子破坏市场规则,这少数人就会得利,多数人就会吃亏,如果这少数人的破
坏行为不受制裁,这多数人也会跟着学,结果市场规则就会荡然无存。当前我国市场上破坏
现则的现象比比皆是,受到制裁的只是少数。因此越来越多的人跟着学。如此下去,我国改
革的成果就会全部葬送。外国投资者评论中国经济的不确定性,实际上就是指的发生这种情
况的可能性。
市场规则目前正处于危险中,在这样情况下劝导大家遵纪守法是徒劳的,因为多数人不
守规则,少数人守规则就会吃亏。出路何在?这就需要政府起作用。政府登高一呼,令出法
随,把违反规则的人严加制裁,并且自己带头遵守规则,形势就可改变。这种作用没有别人
能够代替,因为政府是在市场之外,他不偏袒任何一方,他是公正无私的,他是有权威的。
可是也可能发生另一种情况,政府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还有权修改比赛规则,或者光
叫人守规则,自己却随意破坏规则,事情就会朝完全相反的方向发展。政府起了坏榜样的作
用,市场就要陷入混乱。
市场制度要求微笑服务,可是多数政府官员和百姓打交道时板着面孔打官腔。这是态度
问题难于准确定量,政府自己违背法律、条文的事也不在少数。举例说,国家颁布了反不正
当竞争法,最近又在拟反暴利法,禁止企业利用垄断地位牟取暴利。可是现在有许多政府部
门收费完全脱离了成本。另一方面政府又以低于成本价在出售产品,如邮资、铁路运输等,
一年的直接价格补贴还有300亿元。法律禁止搭售强卖,可是不少税务部门强行推销《中国
税务报》等报刊。政府禁止企业做假帐,隐瞒收入逃税,可是税务局又叫企业虚假地扩大利
润多上税(北京市规定每名职工的年工资超过6000元的部分不准列入成本,而要当作利润
征收所得税)。市场制度的原则是供需双方有权选择交易的对象并协商价格,可是政府自己
出尔反尔,跑到球场里来踢球。上述的例子中有的好像从国家利益出发,理有所据。可是其
后果至多只能解一时之难,从长远来看,被掩盖压抑的一面终会冒出新问题来。更糟的是政
府带头破坏规则,企业和百姓群起效仿,市场就要混乱。要知道,市场规则建立很不容易,
破坏起来却非常容易。
1995年的改革,究竟应该解决什么问题,是不是值得我们重新再想一想?
1995年2月2日
法官的难题
天津市发生一起丢包悬赏讼案。丢包人将装有票据现金共值80万元的包丢失,于是在
《今晚报》连续三天刊登寻包启事,表示将对拾包人重奖。拾包人用匿名电话与丢包人谈
判,几经商量双方谈妥奖金1.5万元。并公开在报纸上。最后两人见面时,丢包人反悔,
不愿按约定的奖金付给,于是拾包人诉诸法庭。
天津市和平区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认为民法通则规定拾到失物应交还给失主,且拾包而
不主动交出不符合社会主义道德。对此判决拾包人不服,表示将上诉。
这是一件包含一系列矛盾的案子。首先,民法通则第四章“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承认
公民民事法律行为的合法性。拾包人和丢包人达成奖给1.5万元是双方同意的,至少在形
式上具有法律效力,这也是拾包人向法院起诉的主要法律根据。但这里有两个问题。首先是
大陆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
1.5万元的奖励显然超出了归还失物的费用,所以双方达成的奖励1.5万元的约定已超出
了法律成为非法;其次,民法通则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
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的民事行为无效,拾包人以匿名电话与对方谈判,实际
上是乘人之危。丢包人虽然不愿支付1.5万元奖金,但这将使他遭受更大的损失。他在权
衡得失之后不得不出此下策,所以从法律和道德的角度来判断,天津市和平区法院的判决是
对的。
然而这样的判例,可能对今后类似的失物归还的事情产生不利影响。因为如果得到奖金
成为非法,则拾到失物的人从自身利益出发,将缺乏激励去寻找失主,另一方面失主愿意支
付一点奖金以减少损失的机会将落空,结果是对双方都不利的一种结局。而且失主将自己的
所有物丢失,至少是犯了粗心大意的错误,他为此支付一点代价也未尝说不过去。对于拾者
来说,如果他昧了良心吞灭拾物,也没有人知道,现在他愿意将拾物交还给失主,因而得到
一点额外的奖励也合于情理。从这样的分析看来,法院应判拾包一方胜诉才对。
从社会的长远目标来判断,上面的分析也不完全。因为我们每个人都希望生活在一个夜
不闭户、路不拾遗的社会里,希望周围能提供我们一个安全性极高的环境。如果归还拾物给
奖励成为一种制度,路不拾遗也就难于做到。所以对此案判的深入分析似乎无法得出一个两
全其美的判决。
事情虽然复杂,不存在一个绝对正确的判断,但比较一切可行的方案中理应存在一个比
较起来最合乎逻辑,且能为大家接受的办法。找出这一办法从技术上看应避免简单地认定某
方胜诉对方败诉,而应找出中间过渡办法;从原则上看要区别眼前的实现和最终的长远目
标,既应从实际出发,还应考虑到发展的后果。拾包人受奖或不奖,似乎是一个绝然不同的
两种处理方法,但奖励数目可大可小,大可大到失物本身的价值,相当于将失物判给拾者;
小可以小到零,相当于将失物判给失主。可见法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