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回归十年志(10卷选载)-第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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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平还谈到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下一步的工作安排,他说筹备委员会已成立了第一届立法会工作小组,将研究制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立法会的具体产生办法;香港法律、经济、民生等方面也有许多问题有待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筹备委员会将于今年3月份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汇报筹备委员会筹组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工作进展情况。
针对一个时期以来,英方在各种场合散布一系列反对临时立法会的言论,企图达到香港问题国际化的目的,鲁平回答记者说,众所周知,正是英国单方面的行动破坏了“直通车”安排,中方为了保证香港的平稳过渡作出了成立临时立法会的决定,这是从维护香港利益的大局出发而作出的安排。英方的一些人反对成立临时立法会,不久前还提出所谓将临时立法会提交国际法庭裁决的荒谬论调,这是徒劳无益的。鲁平强调说,在香港回归之前,香港问题是中英两国之间的事,“九七”后,香港事务纯属中国内政,任何企图将香港问题国际化的图谋都是不得人心的。希望英方在管治香港的最后半年时间里,着眼大局,着眼未来,对香港的平稳过渡负起自己应有的责任。
面对香港即将回归祖国,鲁平指出,过去的一年是香港回归祖国的历程中不平凡的一年1997年是令人激动的一年,邓小平倡导的“一国两制”就要在香港变成现实,几代中国人收回香港的愿望即将实现,这是中华民族的一件盛事。我们将在新的一年里,一如既往团结依靠香港同胞,汇聚在爱国爱港的旗帜下,共同为创建香港美好的明天而努力。
资料链接(一)
范徐丽泰简介
范徐丽泰女,1945年生于上海,1949年随家迁居香港。1967年毕业于香港大学理学院,获理学士学位。1971年获香港大学人事管理文凭。1973年获香港大学社会科学硕士学位。
1974年任香港理工学院学生辅导处主任,1979年任处长。1974年至1990年任香港多种工艺学院副院长。1983年9月任立法局议员,1985年连任。1987年任理工学院助理院长。1989年1月至1992年10月任行政局议员。1991年至1992年10月连任立法局议员。历任香港英皇集团总经理,家庭计划指导会副主席,教育统筹委员会主席,公民教育委员会主席,工业村公司副总经理,香港各界妇女协进会副主席,圣士提反女校校董,启联资源中心成员,香港力行顾问有限公司董事长。
1993年7月至1995年12月任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预备工作委员会委员、社会及保安小组组长。1995年12月至1997年7月任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委员。1996年11月当选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推选委员会委员。1996年12月起任香港特别行政区临时立法会议员。1997年1月起任香港特别行政区临时立法会主席。
(人民日报新华网)
资料链接(二)
港英时期香港立法局历史介绍
香港自1841年1月26日起至1997年6月30日止是英国的殖民地,其首份宪法是由维多利亚女皇以《英皇制诰》形式颁布,名为《香港殖民地宪章》,并于1843年6月26日在总督府公布。该宪章订定成立立法局。立法会成立初期称定例局,后改称立法局。立法局早期由政府三司的当然议员、政府官员出任的官守议员及民间人士出任的非官守议员组成。除了当然议员以外,其余成员皆由港督委任。
1843年8月,砵甸乍总督宣布委任官守议员加入立法机关。三名官守议员(即正在担任某种官职之意)分别为庄士敦(前护理总督)、摩理臣(商务总监中文秘书兼传译员)及金尼(首席裁判司)。
1844年1月11日,立法局举行首次会议。1844年2月26日,通过首条香港法例。1845年3月7日,立法会跟据《1843年皇室训令》第六条,制定并通过首份《香港立法机关会议规则及常规》。
1850年,委任两位太平绅士代表大卫?渣甸及约瑟?艾德格为首两名非官方议员。1857年,增委两名官方议员及一名非官方议员。1884年,扩大立法局的成员人数至七名官方议员及五名非官方议员,其中包括一名华人伍才(又名伍廷芳)。1896年,进一步扩大立法局的成员人数至八名官方议员及六名非官方议员。1929年,立法局共有10名官方议员及八名非官方议员,其中包括三名华人及一名葡籍人士。
1960年代,香港经历文革引发的六七暴动,港英政府一方面推出香港节等文化活动安抚民心,另一方面也筹备代议政制,令市民有参与政制的机会。1967年,立法局成员人数增至26名,官守和非官守议员各占13名。1973年,人数增至46名。1980年,增至50名。1984年,港英政府推出代议政制绿皮书,详列立法会民主化的过程,正式就立法局引入民选议席咨询公众。
1985年起,立法局搬到位于中环的旧最高法院大楼,并首次推行间接选举。由于立法局的间接选举以及当时主要由民选议员组成的市政局都甚为成功,不少泛民主派成员都要求港英政府在1988年引入直接选举议席,当时被称作“八八直选”。但最后港英政府推出的代议政制白皮书,却把首次直选的时间推迟至1991年,使泛民主派颇为失望。1985年,通过《立法局(权力与特权)条例》,使立法会的权力大大提高。1991年,立法局成员人数增至60名。
1991年立法局第一次直接选举举行,香港首个政党香港民主同盟成立。由于联票效应,使泛民主派大获全胜。立法局内非官守议员为对抗泛民主派,以免议会被控制,成立了今日自由党前身的“启联资源中心”。
最后一任港督彭定康1992年上任后,首份施政报告即推出政改方案,建议1995年的最后一届立法局选举中,大幅增加直选议席,又新增九个功能组别(即所谓“新九组”)。中国政府对此非常不满,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主任鲁平斥责彭定康是“香港历史上的‘千古罪人’”,并宣布放弃“直通车”(即原来中英双方协议,最后一届立法局议员可全数过渡成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立法会议员);决定“另起炉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之下成立预备工作委员会,同时以香港特别行政区临时立法会(简称临时立法会)作为第一届特区立法会成立前的替代,用以通过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时“必不可少”的法律。
从1996年香港特别行政区临时立法会成立至香港回归前,由于港英政府不承认临时立法会,视之为非法组织,在香港举行临时立法会会议可被控非法集会,所以主权移交前,临时立法会在深圳开会。
(资料来源:http://。qq888。info)
资料链接(一)
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由来及成立一年来的大事记
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规定“在1996年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负责筹备成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推选委员会,然后由该推选委员推选出第一任行政长官人选;依法确认原香港最后一届立法局的组成人员中符合《基本法》规定条件者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立法会议员。筹备委员会由内地和不少于50%的香港委员组成,主任委员和委员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任。1993年7月,设立了筹备委员会的预备工作机构,即“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预备工作委员会”。
1996年1月26日,乔石委员长宣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正式成立。这是香港回归祖国历史进程中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成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各项筹备工作进入具体实施阶段。
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的机构。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负责筹备成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有关事宜,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和立法会的具体产生办法。这是一项对中华民族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任务。我国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的历史时刻日益临近,这项工作既紧迫又繁重。
筹备委员会地(的)主要任务是,遵循“一国两制”的方针,以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关决定为依据,充分体现“港人治港”和高度自治的原则,团结和依靠广大香港同胞,认真做好各项筹备工作,确保香港的平稳过渡和繁荣稳定。
一年来,筹备委员会按照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关决定,就筹备成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有关事宜紧张而有序地开展工作,共举行了8次全体会议,31次小组会议,做了六件大事:一、组建了由400名香港永久性居民组成的推选委员会;二、选举产生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任行政长官;三、选举成立了由60名议员组成的临时立法会;四、系统研究并提出了香港原有法律基本不变的处理意见;五、对和香港政权交接和平稳过渡有关的一系列重大经济问题,如1997/1998年度财政预算案的编制、金融的稳定、政府资产的交接、大型基建等等,都进行了研究,并提出了建议;六、推动成立了“香港各界庆祝回归委员会”,筹备庆祝回归的各项民间活动。
(资料来源:人民日报)相关链接(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递交关于处理香港原有法律问题的建议(全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第八条和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香港原有法律中存在的与《基本法》相抵触的各种问题进行了研究。为保证香港原有法律在符合《基本法》的前提下采用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现提出以下建议:一、香港原有法律,包括普通法、衡平法、条例、附属立法和习惯法,除同《基本法》抵触者外,采用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
二、列于本建议附件一和附件二的香港原有的条例、附属立法和部分条款,抵触《基本法》,不采用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
三、采用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的香港原有法律,自1997年7月1日起,在适用时,应作出必要的变更、适应、限制或例外,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后香港的地位和《基本法》的有关规定,如《新界土地(豁免)条例》在适用时应符合上述原则。
除符合上述原则外,原有的条例或附属立法中:1.规定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的法律,如与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不一致,应以全国性法律为准,并符合中央人民政府享有的国际权利和承担的国际义务。
2.任何给予英国或英联邦其它国家或地区特权待遇的规定,不予保留,但有关香港与英国或英联邦其它国家或地区之间互惠性规定,不在此限。
3.有关英国驻香港军队的权利、豁免及义务的规定,凡不抵触《基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的规定者,予以保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派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军队。
4.有关英文的法律效力高于中文的规定,应解释为中文和英文都是正式语文。
5.引用任何1997年7月1日前的英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如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和不抵触《基本法》的规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对其作出修改前,作为过渡安排,可继续参照适用。
四、在符合第三条规定的条件下,采用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的香港原有法律,除非文意另有所指,对其中的名称或词句的解释或适用,须遵循本建议附件三所规定的替换原则。
五、采用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的香港原有法律,如以后发现与基本法相抵触者,可依照《基本法》规定的程序修改或停止生效。
以上建议,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附件一香港原有法律中下列条例及其附属立法抵触基本法,不采用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1.《受托人(香港政府证券)条例》(香港法例第77章);2.《英国法律应用条例》(香港法例第88章);3.《英国以外婚姻条例》(香港法例第180章);4.《华人引渡条例》(香港法例第235章);5.《香港徽帜(保护)条例》(香港法例第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