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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行走在火上-第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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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如前文所述,美国的隐性采访可以追溯到一百年前,直到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美国报界的隐性采访依然富有活力,成绩卓著。1971年,《芝加哥论坛报》记者威廉·琼斯为了撰写一篇有关警察和急救公司相互勾结的报道,应聘当了一名救护车司机,他据此写成的报道获得普利策奖;《论坛报》也因隐性采访报道而获过两次普利策奖:1973年,该报记者假扮成审理选区选举案件的法官揭露选举中的欺骗行为;1976年,该报记者假装在医院工作,收集病人的不正当行为的证明。另外,以扮成病人而进行的“疯人院报道”被多次翻版。1974年,纽约《每日新闻》的记者假扮病人,揭露违反医疗补助制度的医生……    
    在许多类似的记载中,美国记者利用类似的“欺骗”手段采集新闻信息,已司空见惯。“为达目的,他们常常冒充警察、医生、甚至是政府官员,以吓唬、蒙哄对方。” 在英国,隐性采访也是层出不穷。1976年1月,《世界新闻报》刊登了《怪物和可悲的少女》一文,文中说,四十四岁的提利是个表演“活春宫”的男人,和他一起表演的是个美丽而可悲的十七岁少女丝薇芙特。该报记者假扮外国某俱乐部的主人,受邀观看他们的表演。提利事后控诉该报记者违反英国报纸道德标准,而英国新闻评议会的裁定认为:对记者使用欺诈采访感到遗憾,但用一些诡计进行调查式新闻采访是合法的,这种方式曾经不止一次为公共利益的目的服务,在该案例中,本会不认为记者的作为太过分。     
    有学者认为,“水门事件”是美国新闻采访方式改变观念的起点。 在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普利策奖拒绝颁给隐性采访报道之后,一些重要事件——如黛安娜王妃之死——更加速了业界对于隐性采访持保留态度。尽管如此,“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早期,大部分报纸编辑都对欺骗和谎报家们持轻蔑的态度。但是,隐藏的摄像机和虚构的身份却成为电视新闻节目的基本手段。”     
    二  我国的隐性采访历史    
    前文中提到,1994年中央电视台的无极阿胶打假开创了新中国隐性采访先河。在解放前的更早一段中国新闻史册上,隐性采访也有一些早期经典记录,其中大多是名记者所为。    
    我国1923年出版的第一本新闻采访学专著——《实际应用新闻学》(邵飘萍著)当中,就已经提到了“隐显”问题。书中写道:“个人朋友资格之隐显”,“又外交记者显示其资格与否,当视情形不同而临机决定。有若干人不喜欢言者披露于报纸,亦有若干人唯恐报纸不采其所言,苟误用则两失之矣。故探索新闻,问及附近之知其事者,有时直告以我乃某报社社员,有时又只能作为私人询问,而勿令知我为新闻记者。凡此亦临机应变之一端,求达探索新闻之目的而已。”其中“资格”即记者之身份,“隐显”则指隐性采访和显性采访。邵氏认为,这两种采访方式的取舍,是以顺利采集获取新闻为标准的。    
    在新闻实践方面,1922年6月22日,法国公使照会中国外交部,提出所谓“金佛郎”案,要求庚子赔款部分改用金元计算,中国因此需多支付八千万元。北洋政府内阁开会讨论此案,严禁记者列席旁听。邵飘萍不甘心,守候在会场门侧,法国公使进入会场时,他即尾随而入,门卫以为他是公使随从未加阻拦。第三天,内阁关于“金佛郎”案的讨论便见诸于邵飘萍主办的《京报》。邵氏有许多类似的采访案例,如雇用侍从窃听获取新闻等。     
    1936年秋,著名记者范长江于奉《大公报》社之命,化装成一名公司职员只身深入内蒙额济纳旗,刺探日军入侵内蒙的动向。范长江的行动受到很多密探的监视和跟踪,他克服重重困难,访问了当地的国王、官员、汉商,调查了额济纳的政治、经济、文化、历史、地理、民俗状况,最终写成长篇通讯《忆内蒙》,发表在1937年的《国闻周报》上。     
    新中国成立后,由于种种原因,记者隐性采访销声匿迹,直到改革开放后,随着新闻改革的深入,舆论监督随之兴起,隐性采访作为采访手段被重新引入新闻界,并且随着新闻竞争的升级而被普遍地使用。    
    


第一部分第3节 隐性采访的历史和使用现状(2)

    三  中央电视台为代表的国内媒体隐性采访的使用现状    
    随着舆论监督的升温,隐性采访也成了一个深受关注的热点。据统计:中央及全国三十二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电视台,除青海台、西藏台外,共开办热点引导和舆论监督类节目六十余个;全国三十一家省级党报都设有热点、焦点类栏目,有三十家报纸的这类专栏是每周一期,不定期的有二十八个专栏。 当然,这些栏目都数量不等地使用了隐性采访手段。    
    在舆论监督成为媒体的一项重要职责的时代,中央电视台作为国家电视台,自然也站在了舆论监督的第一线。    
    图9:暗访黑中介    
    1992年是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起“中国质量万里行”的首发年,中央电视台对整个活动进行了全程跟踪报道。根据中央关于严厉打击制造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活动的指示,在当时的国家技术监督局参与下,第一个 “电视打假系列报道”计划诞生,首个目标便是河北无极县药品市场,即本书前文中提到的1994年新中国首次真正意义的隐性采访。该次采访所编成的节目《再访无极》播出后,立即引起强烈反响,河北省委、省政府反应迅速,不到一个星期的时间里,便取缔了这个无极药品市场。    
    这就是中央电视台隐性采访的处女作。     
    1994年5月,《焦点访谈》节目记者获悉,一些不法分子在上海火车站贩卖国家刚刚出台的增值税发票。为了不“打草惊蛇”,保证采访安全,记者以一个对假发票“感兴趣”的普通人身份进行采访,摄像机则在远处偷拍,“在明处的不法分子在一种原生态中尽情地生存着并快乐着,而在暗处的记者却害怕着并紧张着。”1994年6月29日,《触目惊心假发票》播出。 此后,《新闻调查》、《新闻30分》、《经济半小时》等中央台栏目都或多或少地运用了隐性采访。根据中央电视台研究室“从‘焦点访谈’类专题报道看舆论监督作用”课题对《焦点访谈》内容的分析研究,中央电视台采用隐性采访的比例约为5。1%。从开始的惊惧到后来的惊喜,再到激烈的争论、冷静的反思,中央台对隐性采访的认识也逐渐走向成熟。    
    地方电视台一些社会影响比较大的栏目,如上海电视台《新闻透视》、江苏电视台《大写真》、河北电视台《新闻广角》等,也总能发现隐性采访的报道踪迹。如:《新闻透视》的《“黄碟”交易亲历记》、《大写真》、《是医院还是商场?》、《新闻广角》开播第二天(1998年3月31日)就一炮打红的《“倒卖”乘客何时休》和后来的《邯郸目“赌”记》,这些节目直面社会丑恶现象,对打击犯罪,弘扬正气均起到了巨大的作用。    
    不过,隐性采访也带来一些值得思考的现象:有些栏目期期搞“暗访”,如某市电视台的一个栏目,表现出一种对“暗访”的痴迷和依恋,几乎每次节目都有隐性采访,有些非新闻类节目也引入了隐性采访,如湖南卫视的《快乐大本营》设下陷阱偷拍情人约会。有的隐性采访还因此引起了新闻诉讼,如1999年11月25日,《海峡都市报》以《夜宿湖美,应召小姐说:这里全省最安全》为题披露记者暗访福建泉州湖美大酒店的经历,后被湖美大酒店以侵害名誉权为由提起民事诉讼,并判败诉。    
    近几年,越来越多的媒体运用隐性采访,越来越多的领域引入隐性采访概念。而由此引发的争论也颇引人关注。《焦点访谈》2002年7月9日在播出节目《追查高考作弊者》后,引发了内界和学术界的大讨论。争论的焦点是记者为何不在发现之初就制止作弊行为。    
    图10:考场外用手机给考生报标准答案    
    此前的类似题材也曾引起过争议。2002年2月23日,《京华时报》发表了《元宵加工点连夜造假》的新闻,也引起了广泛的关注:记者是应该先报案还是先报道?因为在记者和质监局的工作人员当天去查封的时候,那里已是人去屋空,非法加工者早已闻风而逃了。这些问题都有着深刻的法律和道德背景,值得深思。    
    四  中央电视台关于隐性采访的问卷调查作表    
    本文提供两份关于隐性采访的问卷调查小结,一份反映的是电视观众对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采用隐性采访(偷拍)的看法,另一份是中央电视台有关栏目的工作人员对隐性采访的认识。    
    问卷一:在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课题“《焦点访谈》类专题报道与舆论监督”进行的研究中,北京广播学院电视传播研究所对中央电视台的新闻评论栏目《焦点访谈》试用了“焦点群体访谈”调查,其中有一项是测试观众对节目(《“罚”要依法》)传播的方式是否认同。下面摘录有关偷拍方法的访谈小结:    
    1. 对偷拍,许多人意识到隐私权争议,但全都表示支持或有限度赞同使用这种手法,其理由主要是非此不可能获得令人信服的事实证据。    
    l “我赞成记者对被批评者采用‘偷拍’、‘暗访’的手法,1。这是记者的权利,2。只有这样做,问题才真正暴露出来,避免造假。”(淮北4号)    
    l “我赞成记者在这样的题材上对被批评者‘偷拍’、‘暗访’,只有这样才能得到真实的第一手资料。”(淮北8号)    
    l “如果不采取这种手法,记者会采访不到真实的材料。”(淮北2号)    
    l “喜爱这种手法。因其真实反映社会现象,收到其他采访手段达不到的社会效果,反映人物事件入木三分,恶人恶事无地遁逃。”(淮北3号)    
    l “被批评者往往是一些知法犯法者,他们的行为具有隐蔽性和防御性。”(淮北1号)    
    l “你很难保证同样是乱收费的交警在正式下文的采访中会不变成遵纪守法的好榜样!”(广州7号)    
    l “如果明访,被批评者只要一看见‘CCTV’字样的摄像机或话筒,早已将事实掩盖,还你一张笑容可掬的脸,文明礼貌的态度语言。”(淮北6号)    
    l “我赞成‘偷拍’,毕竟,对于‘小人’正当光明永远是不适用的。”(南京2号)    
    l “偷拍让人看得解恨!”(广州5号)    
    2. 多数组员对隐性采访手法持保留的态度。    
    l “必要时赞成,但对一般被采访者不宜采用。”“偷拍只是万不得已才采取的。”(广州4号)    
    l “不好回答,有时‘偷拍’、‘暗访’能更好地反映一些人或事,但这种手段是否会引起一起(些)‘人权’问题之争。”(南京10号)    
    l “对一般的被采访者可以因人而异。”(南京7号)    
    l “对一般的被采访者我觉得不宜采用,毕竟‘偷拍’是迫不得已而使用的。”(淮北4号)    
    l “对一般被采访者不能采用这些手法,这样会侵犯人权。”(淮北8号)    
    l “但赞成不表示‘喜欢’。”(淮北5号)    
    l 对一般的被采访者“则不可以,这样做有悖情理,也与(于)法不容。”(南京4号)    
    3. 一些人表示,不愿意或不希望自己和亲友成为被偷拍曝光的角色。    
    l “不喜欢。”(南京10号)    
    l “我只能说赞成”,“但我本人并不喜欢。”(南京6号)    
    l “要看对什么事什么问题。”(南京6号)    
    值得注意的是,南京观众中大多数表示,如果自己或亲友犯了错误,“赞成”或“可以接受”偷拍。持肯定态度的,十人中占七人,一人表示根据不同情况而定,只有两人表示不愿意或不同意。淮北七人中分别是四人同意,一人两可,两人不同意。广州同意四人,不同意两人,态度不定两人(“暂时还未想清楚”──广州2号;)“如果我做错了,赞成偷拍。做错事偷拍才可以有证据。”(南京9号)“如果他们也有这样那样的问题,我十分赞成。”(南京1号)“最多赞成呗。”(南京4号)“若是真的有做错的事,我或自己亲友被‘偷拍’也无可奈何吧!”(南京2号)    
    


第一部分第3节 隐性采访的历史和使用现状(3)

    众说纷纭是意料中的事。从问题的回答中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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