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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章

行走在火上-第2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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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la!》的总编辑是克劳蒂亚的友人,他马上联络该狗仔,花70万美金买下那批亲热照,才使得它们没见天日。而身材性感舞姿曼妙的韩国歌坛辣妹白智英,近半年来更为了一卷偷拍的“录影带”而成为韩国各大媒体争相追逐、网络上广受讨论的话题女王。偷拍人正是她的前任男友,录影带是在她还没出道前拍的。事发后,白智英辛苦建立的歌唱事业备受打击,在流言的攻击之下,她好几次想自杀一了百了。     
    以上两种偷拍行为,与严格意义上的“隐性采访”差别甚大。而长期以来,隐性采访一直都被学者放到和这些“偷拍垃圾”同类的位置上,接受同类的批评。    
    隐性采访会对媒体最为看重的形象和信誉造成一定的伤害。因为“单从暗访报道本身来说,记者和被采访者一方主动,一方被动;一方了解底细,一方不明就里;一方有技巧、手段和机器,一方则没有。双方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因而在此时此地,公众可能更同情‘弱者’,从而对媒介失去信任。”“从长远观点看来,新闻媒介的公信度,而不是特权地位,才是它安身立命的根本。” 而更有一些媒体的行为超出了社会公德的界限,如某省电视台曾运用偷拍偷录的隐性手段制作播出了一期名为《扫黄不留死角》的节目,记者和协助采访者不仅和卖淫女讨价还价,而且还拍下并播出了卖淫女脱衣解带的镜头,不管采访者是否已经参与了嫖娼,都让人感觉到这种拍摄超出了记者的职责范围。至少这个节目被认为加入了“少儿不宜”、不应播出的镜头。    
    


第五部分第22节 暗访记者设置“陷阱取证”的论争(1)

    隐瞒记者身份是隐性采访的重要特征,许多经典的隐性采访传为佳话就得益于记者的假扮身份。例如,1979年,英国星期日泰晤士报记者彼得·沃森在罗马采访一17世纪名画失窃案,意大利负责此案侦破的部长希望他亲自参与协助侦破,于是,他变身为“收藏家布莱克”,出没于意大利的拍卖场所,与画商竞争,高价收进名画,终于和疑犯建立了私人关系,最终破案,据此他写成西方畅销书──《双重身价的画商》。     
    由于刑事案件通常案情曲折,侦查过程惊心动魄,被许多跑社会新闻的记者奉为挖掘新闻价值的“大金矿”。记者积极介入事件,不但“卧底”,而且参与犯罪活动。见诸报端的此类报道,可信手拈来。    
    一则是震惊英伦的“索菲录音带事件”。2001年,英国专门捕捉名人隐私的小报《世界新闻报》精心设计陷阱,暗访今年36岁、两年前与英国王后的小儿子爱德华完婚并被认为风韵不逊于戴安娜的索菲王妃。他们派记者乔装成阿联酋的一名酋长助理,取得索菲的信任,骗她讲出了对英国政坛、王室、性、毒品等一些敏感问题的看法并悄悄录了音。      
    另一则是牛津大学以入学名额换取捐款事件。为证实牛津大学的一家学院为寻求巨额资助,甚至可能以入学许可为诱饵来换取捐款的事实,英国《星期日泰晤士报》一名记者扮成富裕的银行家,与牛津大学的一些学院接触,以为自己的儿子换取一个入学名额。前三家学院均明确拒绝了他的要求,但彭布罗克学院则答应进行洽谈。暗访记者,偷偷地将其与校方人员的谈话进行了录音。2002年3月24日丑闻一曝光,迅速在英国、乃至整个国际社会引起了强烈反响,牛津这所已经有800多年历史的名校的声誉也被打上了一个大大的问号。    
    更令人咋舌的是2001年3月印度泰赫尔卡网站(Tehelka)记者引发的“武器门事件”。据央视国际报道,这几位记者假扮英国伦敦西点军火公司商人,向印度国防部推销反坦克导弹系统、热感应装置等先进装备。记者用公文包里隐藏的Hi-8AFM摄像机拍摄下了与国防部官员交易过程,在不同时间和地点拍摄了90多盘录像带,然后从中剪辑出三个多小时的节目,交由印度最大的私营电视公司Zee News播出。节目播出后立刻在全国引起轩然大波,国防部长费尔南德斯和联合政府中两位党派主席先后引咎辞职。泰赫尔卡网站又于当年8月向《印度快报》抖出“猛料”:网站记者还曾于2000年9月到11月间,雇佣了应召女郎为三名高级军官提供性服务。在这一系列的隐性采访中,泰赫尔网站的记者运用了极为不妥的手段,至少涉嫌欺诈、行贿、介绍卖淫等多种严重罪名。    
    在中国大陆,这件的案例也是屡见不鲜。2002年3月,《天府早报》一记者在获悉有人网上发布制造冰毒配方之后,即主动联络,谈好价格,待对方实行提供“配方”行为时警方突然出现,将此人拘留。  前者尚且与警方取得联系,而央视的一位记者竟事先未与警方联系,自恃为“孤胆英雄”,“亲历盗墓”。在一个叫做“整顿市场经济秩序我们在行动”的栏目作了一次暗访《亲历盗墓》  。为了让观众了解盗墓者究竟是怎样盗墓的,央视记者打入盗墓者内部,与盗墓者一起从西汉古墓“取出”13件西汉文物。之后,又将这些文物买下,“捐给”陕西省文物局,法律专家称: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这名央视记者符合盗墓共犯的构成要件,涉嫌盗掘古墓葬罪。    
    有文章称,“亲历盗墓”已经构成了犯罪。理由是:记者“打入盗墓者内部”公安机关事前并不知晓,因而和侦破案件没有直接关系;“取出”13件西汉文物,未经国家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属于私自开挖、掘取古墓,并从一般犯罪行为的构成需要5个要件分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相关法规推定,“记者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盗墓的共犯”,构成了盗掘古墓罪,而且这一行为有违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的规范。文章还指出,记者不能“用违法来对付违法,如果已有的法律规范都不能得到遵守,又何谈在此基础之上构建更新的法律规范呢?” 也有人对此发表了不同的意见:不能“抹杀了盗墓者的盗墓行为与记者暗访的客观区别”,“盗墓者是为了盗卖文物而获利;记者是想通过暗访将盗卖的内幕揭露出来,公之于众。在各地盗墓之风十分猖獗的当今,揭露对打击与抑制盗墓行为无疑是有现实意义的”,“否则,为什么至今我们还没有听到这个记者由于此事而被绳之以法的消息呢?”“在以法论事的时候,有时还得兼顾情理。”     
    另一个案例是南方某晚报的记者在婚后发现妻子是毒枭,从事贩毒勾当,但他既不制止,也不报告,忽发奇想,要利用这个关系“深入”贩毒的“虎穴”去作一次“采访”,写一篇“有深度、有力度的纪实报道”。在妻子的安排下,他两次往返中缅边境,“亲历”了贩毒的全过程,其中一次就带回毒品两公斤。虽然他事先想好毒品是要送交公安机关的,但别人早已把“货”提走了。他终于意识到自己已成为一个事实上的贩毒者。经过一段时间的痛苦抉择,他走进了公安局 。若干年前,美国的司法界曾有过相关的讨论:“如果警察冒充妓女或嫖客,是否合法?许多人认为,这是一种不可取的做法,因为警察假装妓女或嫖客在某种程度上等于在诱使人们犯罪,有些有犯罪企图而没有犯罪行为的人可能由此真的走上犯罪道路。……记者不光在采访,而且是在‘参与’──且参与了一种近乎犯法的行动,尽管记者的动机看起来是好的。”     
    一位某知名访谈节目的女记者,一次前往河北省农村进行暗访报道。她找到一个村委书记,和其攀谈有关制造假冒伪劣商品的看法。这位老师的农村干部相谈许久,表示对造假行为祸国殃民的愤慨。同时谈到:但是在有些地方,特别是农村,为了脱贫致富,把造假作为一种振兴经济的手段,造假行为低投入高产出,钱来得多快啊。    
    事实上,这个村子里根本不存在造假行为。而这位女记者结束采访之后,将村委书记的这段谈话掐头去尾编进了曝光新闻,本来严肃抨击造假行为的村委书记现身银屏,却被女记者改装成了赞许造假行为。该新闻播出后,这位村委书记所有职务被一撤到底。没有人向其道歉,更没人为他申冤。如今,这个访谈节目仍然时常有暗访节目播出,每周高居收视榜首,但撤职的村委书记家里,从此再也不看他们的节目。    
    


第五部分第22节 暗访记者设置“陷阱取证”的论争(2)

    记者在介入式采访中所假扮的身份很难抹去其诱导性质,因而记者的问话行事要讲究分寸。例如,为了查假药而扮作顾客的记者不能上来就问:“有假药吗?”按正常方式只能买下药后再查核,更不能许以高价买假药,否则便是诱导犯罪。如果没有缉毒部门的许可配合,不管记者扮成买方还是卖方,都有犯罪之嫌。    
    记者这种深深扎根于犯罪行为中的采访方式十分类似于刑事侦查中的“警察陷阱”,又称为“诱惑侦查”,是侦查机关为了侦查隐蔽的需要,以某种行为有利可图为诱饵,诱使被诱惑对象进行犯罪,等到犯罪行为实施时或结果发生后拘捕被诱惑者的特殊侦查手段。记者在介入事件时往往要引蛇出洞,扮演进行违法犯罪行为的交易一方,这是十分危险的。一不留神就踩响雷区。    
    有观点认为,“陷阱”可被记者用作调查已有的不法行为,但不能引诱别人违法或犯罪。再如,记者要采访卖淫嫖娼情况,就假扮嫖客引诱对方提供性服务。记者实际上“在某种程度上等于在诱使人们犯罪,有些有犯罪企图而没有犯罪行为的人可能由此真的走上犯罪道路。” 而且,一旦引起新闻纠纷,对方就可以抓住记者的诸多把柄,如果记者在布设的陷阱中介入过深,则更有犯罪嫌疑,那时记者将处于不利境地。    
    对于陷阱取证,法学理论界将设置陷阱的程序称为“毒树”,因此引诱而获得的证据称为“毒果”,因为程序不合法,所获证据因此而不合法,所谓有毒树必有毒果。     
    在司法实践中,美国的做法与英国有所区别。美国原则上对该种证据一律排除。  1990年,美国联邦调查局曾经偷拍了华盛顿市长马里恩·巴里吸食毒品的镜头。从此以后,美国司法机构开始倾向于把诱捕法看成一种诱导。被告可以依据“视情自卫”(situational defense)条款来辩称自己是在进行正当防卫。当被告在具有引诱的环境下犯了罪后,无论证据多么确凿,他都可以被判为无罪。在英国要区分两种情况:如果警察采取秘密手段诱使他人犯罪而取得证据,该证据被视为非法。如果警察并没有诱使或劝说,只是因提供了犯罪的机会(没有引起犯意)而取得证据则该证据被视为合法。比如,秘密装置录音设备取得的证据可以采用;对于无照私自开出租车的人,警察故意租车而获取证据也可以采用。    
    从法律上说,记者不享有司法行政特权,因而,记者可以假扮的身份只能来自普通公民依法从事的活动和行为,而不能是法律特别授权的、拥有某种特殊权力的特殊身份,以及法律授权可以行使某种权力的国家机关其他工作人员 。隐性采访“有其不可逾越的界限,如:不得涉及国家秘密、法人秘密和个人私生活,不得侵害他人的住宅、通信、人身等权利,不得对未成年人进行偷拍偷录,不得伪装国家公务员、法官、警察等依法授予的特定身份,不得妨害单位和公共场所的正常秩序,不得使用安全部门专用的侦查工具,特别是不得采用类似‘诱惑侦查’那样的‘卧底’手段,比如伪装成违法犯罪者如吸毒者、嫖客、三陪女、人口贩子之类,以摄录所需要的材料,这种做法不仅有损记者尊严,而且会引发意外事端,甚至助长或促成犯罪活动” ,除非记者得到相关部门的明确同意。    
    一般认为,对于不涉及违法犯罪的调查“陷阱”,如假扮盲人过马路或孕妇乘车来测试人们的文明程度,只要记者的行为不构成侵权或精神伤害,公众不会有过多的指责,大都可接受。而对于涉及违法犯罪的调查“陷阱”,一般应取得公安司法部门的同意和协助,否则要么记者身陷其中构成违法犯罪,要么人身安全不能得到保障。总之,“陷阱”的设置一般应尽可能避免使用,尤其是在记者可以通过大量细致采访获得信息时。    
    按法律规定:公安机关检察院立案后行使刑事侦查权具有专属性,其它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均无权行使该权力。“只有同时符合下述四条原则,才能采用秘密调查:第一,有明显的证据表明,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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