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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0章

法律的经济分析-第9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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墙逤提升到nr与曲线B相交叉时,这就意味着用最低残忍量取得的招供(nr以左的招供,事实上规则是允许的)由于其成本(C’)超过了其收益而被禁止,而其他的招供(在n’与nr”之间)是被允许的(这在事实上规则是禁止的)。在这一例证中,分析这一规则的经济方法在事实上与其非经济方法是不相容的。

20。4服从先例原则

前一节的讨论表明了(除法官私利之外)遵循先例进行判决优于在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重新审塑每一案件的理由。后一种方法相似于依概括性标准进行判决;它既有前一节中讨论的缺点,又有下一章中讨论的与极大的不确定性有关的程序成本。这表明,某一国家的成文法典越综合、越具体,我们就越难发现其对服从先例原则(stare decisis)的重视;对大陆法国家法制实践的偶尔观察都能支持这一预言。我们还可以预计,而且我们确实发现,社会变迁越快,我们就越难以严守服从先例原则。社会变迁使许多先例变得不太恰当,甚至使有些先例不再正确。在以上两种情况下,先例都会急速贬值,但前一种先例只是不再被援用,而第二种先例却必须被否决。严格服从先例的原则必将极大地削弱旨在规范社会行为的法律规则的效率。

遵循先例进行判决的制度还有另一种经济化特征:它通过促成案件当事人和法庭使用以前案件(通常以相当大的成本)所产生的信息而降低了诉讼成本。如果20个案件中的判决都认为,在繁忙的铁路交道口设置电子信号灯是一种必要(成本合理)的预防措施,那么有关第21个案件审判费用相关成本和价值的知识所取得的边际收益就可能小于审判费用。当其实际前提被诉讼中的重复试验所证明为合理而使证据和辩论的附加支出超出其所产生的附加知识的价值时,普通法的规则就产生了。然而,相关的社会和经济条件变化越快,附加知识的价值就越大,从而使严守先例的必要性下降。服从先例进行判决这一原则的权威性和信息性方面同时表明,只有在高度稳定的社会中,我们才能自始至终地坚持这一惯例。   

《法律的经济分析》

理查德·A·波斯纳著       

第二十一章 民事和刑事诉讼程序   

第二十一章 民事和刑事诉讼程序

21。1诉讼程序的经济目标;正当程序

从经济学的角度看,诉讼制度的目的就是要使两类成本之和最小化。第一类成本是错误的司法判决的成本(cost o1 erro-neous judicial decision)。假设某一类事故的预期成本是100美元,而潜在加害人避免事故的成本是90美元(我们假定受害人避免事故的成本高于100美元)。如果潜在加害人受制于过失或严格责任标准,而且假设这一标准能得到准确的执行,那么他就会去避免这一事故。但假如在事故案中以下情况的几率为15%,即加害人可能希望由诉讼制度造成的错误性事实判断而规避责任。那么,加害人的预期事故成本就降至85美元,而且由于对他而言这一费用要低于避免事故的成本(90美元),所以事故就得不到防止。其结果将是10美元的社会净损失——是这样的吗?

我们绝不能无视诉讼制度的运行成本。假设为了将这种不追究责任的错误从15%降至10%,我们就要在每一事故上追加20美元的诉讼制度支出。那么,我们应该容忍15%的错误几率。因为在此错误成本(10美元)低于消除错误成本所必需的成本(20美元)。

这种成本比较方法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马修斯诉埃尔德里奇案(Mathews v.Eldridge)判决中得到了隐含的体现。判决认为:在决定程序对控告政府剥夺其财产的某人是否正当时,法院应该考虑到财产价值,以及由于忽略特定程序保护而造成错误剥夺的几率和保护成本。按照汉德公式的条件,当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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