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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4章

宋史-第45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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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宁四年,诏:“广南瘴疠之乡,东西虽殊,气候无异。西路戍兵二年一代,而东路独限三年,代不如期,有陨于瘴疠者,朕甚恻然。其东路亦令二年一替,前期半年差人,如违,以违制论。”

大观二年六月,诏:“陕西诸路,自罢兵以来,数年于此,兵未曾彻。盖缘边将怯懦,坐费边储,戍卒劳苦。可除新边的确人外,余并依元丰罢边事日戍额人数外,余并直抽归营。有司不得占吝,如违,以违制论。”又诏:“东南除见兵额外,帅府别屯二千人,望郡一千人。帅府置奉钱五百一指挥,以威捷为名;望郡奉钱四百一指挥,以威胜为名;帅府三指挥、望郡一指挥各奉钱三百,以全捷为名:并以步军五百人为额。”三年六月,诏:“国家承平百五十年,东南一方,地大人众,已见兵寡势弱,非持久之道。可除见今兵额外,帅府别屯兵士二千人,望郡一千人。”

宣和二年,诏河北军马与陕西、河东更戍。

三年正月,诏:“河北军马与陕西、河东更戍,非元丰法,遂罢其令。应拖后人并与免罪,依旧收管。”闰五月,江、浙、淮南等路宣抚使童贯奏:“勘会江南东路、两浙东西路各有东南一将,平日未尝训练武艺,临敌必误驱策。昨睦寇初发,天兵未到已前,遣令上项将兵捕贼,遂致败衄,亡失军兵甚多。今睦贼讨平之后,胁从叛亡者方始还业,非增戍兵镇遏,无以潜消凶暴。臣今拟留戍兵二万五千五百七十八人,分置江南东路、两浙东西路州军防把,一年满替出军一次,依平蛮故事,每月别给钱三百,岁给鞋钱一千。其兵并隶本路安抚司统辖训练。”诏从之。是年,权知婺州杨应诚奏:“凡屯戍将兵,须隶守臣,使兵民之任归一,则号令不二,然后可以立事。”诏从之。续有旨改从旧制。

四年,臣僚言:“东军远戍四川,皆京师及府界有武艺无过之人。既至川路,分屯散处,多不成队,而差使无时,委致劳弊。盖四川土兵既有诏不得差使,则其役并着东军,实为偏重。若令四川应有土兵、禁军与东军一同差使,不惟劳逸得均,抑亦不失熙、丰置东军弹压蜀人兼备蛮寇之意。”诏本路钤辖、转运两司公同相度利害以闻。

五年,制置所奏:“江、浙增屯戍后兵,相度节镇增添两指挥处,余州各一指挥,各不隶将。内两指挥处,将一指挥以威果为名,一指挥以全捷为名,余州并以威果为名。”从之。

七年三月,诏:“广南东、西路地远山险,盗贼间有窃发。内郡戍兵往彼屯守,多缘瘴疠疾病,不任捕盗,又不谙知山川道里、林壑曲折,故盗不能禁。可令每巡检下招置土人健勇轻捷者,参戍兵之半,互相关防,易于擒捕。令枢密院行之。”

靖康元年四月,以种师道为太尉,依前镇洮军节度使、河北河东宣抚使,后加同知枢密院事。时师道驻军滑州,实无兵从行,请合山东、陕西、京畿兵屯于青、沧、滑、卫、河阳,预为防秋之计。徐处仁等谓:“金人重载甫还,岂能复来?不宜先自扰费,示之以弱。”议格不行。

七月,河北东路宣抚使李纲奏:“臣两具论,以七月七日指挥止诸路防秋之兵为不可,必蒙圣察。今宣抚司既无兵可差,不知朝廷既止诸路防秋之兵,将何应副。兼远方人兵各已在路,又已借请数月,本路漕司、州县又已预备半年、百日之粮,今一放散,皆成虚费,而实要兵用处无可摘那,深恐误国大计。”诏依所奏。

绍兴之初,群盗四起,有若岳飞、刘光世诸大将领兵尤重,随宜调发,屯泊要害,控制捍蔽,是亦权宜之利矣。厥后枢府、帅臣屡言久戍之弊,甚者或十年或二十年而不更,尤可闵念。盖出戍者皆已老瘁,而诸州所留,类皆少壮及工匠,三司多以坐甲为名,占留违制,有终身未尝一日戍者,于是命帅臣、钤辖司置诸州尺籍,定其姓名,依期更戍。帅臣又言:“有如贵溪戍兵,三月一更,由贵溪至池州,往返一千五百里,即是一月在途,徒有劳费。愿以一年终更。”

今考绍兴间边境弗靖,故以大军屯戍,而践更之期,近者三月,远者三年。逮和议既成,诸军移屯者渐归营矣,惟防秋仍用移屯更戍之法,沿边备御亦倚重焉。乾道、淳熙、绍熙之际,一遵其制。开禧初,复议用兵,驻扎诸兵始复移屯。和议再成,边地一二要郡虽循旧贯,其诸驻扎更戍之法不讲,而常屯之兵益多。逮夫端平破川蜀,咸淳失襄樊、裂淮甸,疆宇蹙而兵法坏。叛将卖降,庸夫秉钺,间有图国忘死之士,则遥制于权奸,移屯更戍,靡有定方。于是戍卒疲于奔命,不战而毙者众矣。至若将校之部曲,诸军之名号,士卒之众寡,详列于屯驻者,兹不重录云。

197 志第一百五十 兵十一

器甲之制

器甲之制其工署则有南北作坊,有弓弩院,诸州皆有作院,皆役工徒而限其常课。南北作院岁造涂金脊铁甲等凡三万二千,弓弩院岁造角弝弓等凡千六百五十余万,诸州岁造黄桦、黑漆弓弩等凡六百二十余万。又南北作坊及诸州别造兵幕、甲袋、梭衫等什物,以备军行之用。京师所造,十日一进,谓之“旬课”。上亲阅视,置五库以贮之。尝令试床子弩于郊外,矢及七百步,又令别造步弩以试。戎具精致犀利,近代未有。

开宝三年五月,诏:“京都士庶之家,不得私蓄兵器。军士素能自备技击之器者,寄掌本军之司;俟出征,则陈牒以请。品官准法听得置随身器械。”时兵部令史冯继升等进火箭法,命试验,且赐衣物、束帛。

淳化二年,申明不得私蓄兵器之禁。

至道二年二月,诏:先造光明细钢甲以给士卒者,初无衬里,宜以紬里之,俾擐者不磨伤肌体。

咸平元年六月,御前忠佐石归宋献木羽弩箭,箭裁尺余,而所激甚远,中铠甲则竿去而镞存,牢不可拔。诏增归宋月奉,且补其子为东西班侍。

三年四月,神骑副兵马使焦偓献盘铁槊,重十五斤,令偓试之,马上往复如飞,命迁本军使。八月,神卫水军队长唐福献所制火箭、火球、火蒺藜,造船务匠项绾等献海战船式,各赐缗钱。先是,相国寺僧法山,本洺州人,强姓,其族百口,悉为戎人所掠。至是,愿还俗隶军伍以效死力,且献铁轮拨,浑重三十三斤,首尾有刃,为马上格战具。诏补外殿直。

五年,知宁化军刘永锡制手炮以献,诏沿边造之以充用。

六年十月,给军中传信牌。其制,漆木为牌,长六寸,阔三寸,腹背刻字而中分之,置凿枘令可合;又穿二窍容笔墨,上施纸札。每临阵则分而持之,或传令,则署其言而系军吏之颈,至彼合契,乃书复命。因冀州团练使石普之请也。

仁宗时,天下久不用兵。天圣四年,诏减诸路岁造兵器之半。是岁,诏作坊造铁枪一万五千,给秦、渭、环、庆、延州、镇戎军。

六年,诏:外器甲久不缮,先遣使分诣诸路阅视修治之。

景佑二年,罢秦州造输京师弓弩三年。诏:“广南民家毋得置博刀,犯者并锻人并以私有禁兵律论。”先是,岭南为盗者多持博刀,杖罪轻,不能禁,转运使以为言,故着是令。

四年,诏作坊制栓子枪、觚枪各五万。

康定元年四月,诏江南、淮南州军造纸甲三万,给陕西防城弓手。又诏河东强壮习弩者听自置,户四等以下官给之。八月,诏陕西制柳木旁牌。

庆历元年,知并州杨偕遣阳曲县主簿杨拯献《龙虎八阵图》及所制神盾、劈阵刀、手刀、铁连槌、铁简,且言《龙虎八阵图》有奇有正,有进有止,远则射,近则击以刀盾。彼蕃骑虽众,见神盾之异,必遽奔溃,然后以骁骑夹击,无不胜者。历代用兵,未有经虑及此。帝阅于崇政殿,降诏奖谕。其后,言者以为其器重大,缓急难用云。

二年,诏鄜延、环庆、泾原、秦凤路各置都作院,赐河北义勇兵弓弩箭材各一百万。

四年,赐鄜延路总管风羽子弩箭三十万。

五年,诏诸路所储兵械悉报三司,三司岁具须知以闻,仍约为程序预颁之。

八年,诏:“士庶之家所藏兵器,非法所许者,限一月送官。敢匿,听人告捕。”

皇佑元年,御崇政殿,阅知澧州、供备库副使宋守信所献冲阵无敌流星弩、拒马皮竹牌、火妗鸶偃小⒑谄崴乘阶痔住⒁罢骄苈淼跺蟆㈨谓懦怠⒊逭蠼B治薜谐怠⒋蠓玺徨蠹酥帧

四年,河北、河东、陕西都总管司言:“郭谘所造独辕冲阵无敌流星弩,可以备军阵之用。诏弓弩院如样制之。除谘为鄜延路钤辖,许置弩五百,募土民教之。既成,经略夏安期言其便,诏立独辕弩军。

五年,荆南兵马钤辖王遂上临阵拐枪。

至和元年,诏河北、河东、陕西路每岁夏曝器甲,有损断者,悉令完备。如复阅视有不堪用者,知州、通判并主兵官并贬秩。

嘉佑四年,诏京师所制军器,多不锋利,其选朝臣、使臣各一员拣试之。

七年,诏江西制置贼盗司,在所有私造兵甲匠并籍姓名,若再犯者,并妻子徙淮南。

熙宁元年,始命入内副都知张若水、西上阁门使李评料简弓弩而增修之。若水进所造神臂弓,实李宏所献,盖弩类也。以□为身,檀为弰,铁为□登子枪头,铜为马面牙发,麻绳扎丝为弦。弓之身三尺有二寸,弦长二尺有五寸,箭木羽长数寸,射三百四十余步,入榆木半笴。帝阅而善之。于是神臂始用,而他器弗及焉。

二年,命河北州军凡戎器分三等以闻,又诏内库凡器甲择其良若干条上。

四年,诏诸路遣官诣州,分库藏甲兵器为三等如沿边三路,而川峡不与。

五年,帝匣斩马刀以示蔡挺,挺谓制作精而操击便,乃命中人领工造数万口赐边臣,镡长尺余,刃三尺余,首为大环。是岁,诏权三司度支副使沉起详定军器制度。起以为一己之见有限,宜令在京及三路主兵官、监官、工匠审度法度所宜,庶可传久。诏从之。

时帝欲利戎器,而患有司苟简。王雱上疏曰:“汉宣帝号中兴贤主,而史称技巧工匠,独精于元、成之时。是虽有司之事,而上系朝廷之政。方今外御边患,内虞盗贼,而天下岁课弓弩、甲冑入充武库者以千万数,乃无一坚好精利实可为备者。臣尝观诸州作院兵匠乏少,至拘市人以备役,所作之器,但形质而已。武库之吏,计其多寡之数而藏之,未尝责其实用,故所积虽多,大抵敝恶。夫为政如此,而欲抗威决胜,外攘内修,未见其可也。傥欲弛武备,示天下以无事,则金木、丝枲、筋胶、角羽之材,皆民力也,无故聚工以毁之,甚可惜也。莫若更制法度,敛数州之作聚为一处,若今钱监之比,择知工事之臣使专其职;且募天下良工散为匠师,而朝廷内置工官以总制其事,察其精窳而赏罚之,则人人务胜,不加责而皆精矣。闻今武库太祖时弓尚有如新者,而近世所造往往不可用,此可见法禁之张弛矣。”大抵雱为此言,以迎逢上意,欲妄更旧制也。

六年,始置军器监,总内外军器之政。置判一人、同判一人。属有丞,有主簿,有管当公事。先是,军器领于三司,至是罢之,一总于监。凡产材州,置都作院。凡知军器利害者,听诣监陈述,于是吏民献器械法式者甚众。是岁,又置内弓箭南库。军器监奏以利器颁诸路作院为式。是年冬,以骑兵据大鞍不便野战,始制小鞍,皮□毚木□登,长于回旋,马射得以驰骤,且选边人习骑者分隶诸军。

时周士隆上书论广西、交址事,请为车以御象阵,文彦博非之。安石以为自前代至本朝,南方数以象胜中国,士隆策宜可用,因论自古车战法甚辨,请以车骑相当试,以观其孰利。帝亦谓北边地平,可用车为营,乃诏试车法,令沿河采车材三千两,军器监定法式,造战车以进。

七年,判监吕惠卿言:“其所上弓式及其它兵器制度,下殿前、马、步三司令定夺去取。而逐司不过取责军校文状以闻,非独持其旧说不肯更张,又其智虑未必能知作器之意。臣于朝廷已行之令,非敢言改,乞就一司同议。”帝乃遣管军郝质赴监定夺,皆曰“便”。时军器监制器不一,材用滋耗。于是诏不以常制选官驰往州县根括牛皮角筋,能令数羡,次第加奖。是岁,始造箭曰狼牙,曰鸭觜,曰出尖四楞,曰一插刃凿子,凡四种推行之。

八年,诏:“河北拒马,或多以竹为之,不足当敌。令军器监造三万具赴北京、澶定州。”又令计河北所少兵器制造,其不急者毋得妄费材力。又诏民户马死,旧不以报官者并报,输皮筋以充用。

帝虑置监未有实效,而虚用材役,诏中书、枢密院核实其事,令条画以闻。军器监奏,置监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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