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书-第5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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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月乙未,楚子卒,实闰月而言十二月者,附正于前月也。丧事先远,则应用
博士吴商之言,以闰月祥。”尚书仆射谢安、中领军王劭、散骑常侍郑袭、右卫
将军殷康、骁骑将军袁宏、散骑侍郎殷茂、中书郎车胤、左丞刘遵、吏部郎刘耽
意皆同。康曰:“过七月而未及八月,岂可谓之逾期。必所不了,则当从其重者。”
宏曰:“假值闰十二月而不取者,此则岁未终,固不可得矣。《汉书》以闰为
后九月,明其同体也。”袭曰:“中宗、肃祖皆以闰月崩,祥除之变皆用闰之后
月。先朝尚用闰之后月,今闰附七月,取之何疑,亦合远日申情之言。又闰是后
七而非八也,岂逾月之嫌乎!”尚书令王彪之、侍中王混、中丞谯王恬、右丞戴
谧等议异,彪之曰:“吴商中才小官,非名贤硕儒、公辅重臣、为时所准则者。
又取闰无证据,直揽远日之义,越祥忌,限外取,不合卜远之理。又丞相桓公尝
论云,《礼》二十五月大祥。何缘越期取闰,乃二十六月乎?”于是启曰:“或
以闰附七月,宜用闰月除者。或以闰名虽除七月,而实以三旬别为一月,故应以
七月除者。臣等与中军将军冲参详,一代大礼,宜准经典。三年之丧,十三月而
练,二十五月而毕,《礼》之明文也。《阳秋》之义,闰在年内,则略而不数。
明闰在年外,则不应取之以越期忌之重,礼制祥除必正期月故也。”己酉晦,帝
除缟即吉。徐广论曰:“凡辨义详理,无显据明文可以折中夺易,则非疑如何。
礼疑从重,丧易宁戚,顺情通物,固有成言矣。彪之不能徵援正义,有以相屈,
但以名位格人,君子虚受,心无适莫,岂其然哉!执政从而行之,其殆过矣。”
魏武以正月崩,魏文以其年七月设妓乐百戏,是则魏不以丧废乐也。武帝以
来,国有大丧,辄废乐终三年。惠帝太安元年,太子丧未除,及元会亦废乐。穆
帝永和中,为中原山陵未修复,频年元会废乐。是时太后临朝,后父褚裒薨,元
会又废乐也。孝武太元六年,为皇后王氏丧,亦废乐。孝武崩,太傅录尚书会稽
王道子议:“山陵之后,通婚嫁不得作乐,以一期为断。”
汉仪,太皇太后、皇太后崩,长乐太仆、少府大长秋典丧事,三公奉制度,
他皆如礼。魏晋亦同天子之仪。
泰始十年,武元杨皇后崩,及将迁于峻阳陵,依旧制,既葬,帝及群臣除丧
即吉。先是,尚书祠部奏从博士张靖议,皇太子亦从制俱释服。博士陈逵议,以
为“今制所依,盖汉帝权制,兴于有事,非礼之正。皇太子无有国事,自宜终服。”
有诏更详议。尚书杜预以为:“古者天子诸侯三年之丧始同齐斩,既葬除丧服,
谅闇以居,心丧终制,不与士庶同礼。汉氏承秦,率天下为天子修服三年。汉文
帝见其下不可久行,而不知古制,更以意制祥禫,除丧即吉。魏氏直以讫葬为
节,嗣君皆不复谅闇终制。学者非之久矣,然竟不推究经传,考其行事,专谓王
者三年之丧,当以衰麻终二十五月。嗣君苟若此,则天子群臣皆不得除丧。虽志
在居笃,更逼而不行。至今世主皆从汉文轻典,由处制者非制也。今皇太子与尊
同体,宜复古典,卒哭除衰麻,以谅闇终制。于义既不应不除,又无取于汉文,
乃所以笃丧礼也。”于是尚书仆射卢饮、尚书魏舒问杜预证据所依。预云:“传
称三年之丧自天子达,此谓天子绝期,唯有三年丧也。非谓居丧衰服三年,与士
庶同也。故后、世子之丧,而叔向称有三年之丧二也。周公不言高宗服丧三年,
而云谅闇三年,此释服心丧之文也。叔向不讥景王除丧,而讥其燕乐已早,明既
葬应除,而违谅闇之节也。《春秋》,晋侯享诸侯,子产相郑伯,时简公未葬,
请免丧以听命,君子谓之得礼。宰咺来归惠公仲子之赗,传曰‘吊生不及哀’。
此皆既葬除服谅闇之证,先儒旧说,往往亦见,学者来之思耳。《丧服》,诸侯
为天子亦斩衰,岂可谓终服三年邪!上考七代,未知王者君臣上下衰麻三年者谁;
下推将来,恐百世之主其理一也。非必不能,乃事势不得,故知圣人不虚设不行
之制。仲尼曰‘礼所损益虽百世可知’,此之谓也。”于是饮、舒从之,遂命预
造议,奏曰:
侍中尚书令司空鲁公臣贾充、侍中尚书仆射奉车都尉大梁侯臣卢钦、尚书新
沓伯臣山涛、尚书奉车都尉平春侯臣胡威、尚书剧阳子臣魏舒、尚书堂阳子臣石
鉴、尚书丰乐亭侯臣杜预稽首言:礼官参议博士张靖等议,以为“孝文权制三十
六日之服,以日易月,道有污隆,礼不得全,皇太子亦宜割情除服”。博士陈逵
等议,以为“三年之丧,人子所以自尽,故圣人制礼,自上达下。是以今制,将
吏诸遭父母丧,皆假宁二十五月。敦崇孝道,所以风化天下。皇太子至孝著于内,
而衰服除于外,非礼所谓称情者也。宜其不除。”
臣钦、臣舒、臣预谨案靖、逵等议,各见所学之一端,未晓帝者居丧古今之
通礼也。自上及下,尊卑贵贱,物有其宜。故礼有以多为贵者,有以少为贵者,
有以高为贵者,有以下为贵者,唯其称也。不然,则本末不经,行之不远。天子
之与群臣,虽哀乐之情若一,而所居之宜实异,故礼不得同。《易》曰“上古之
世丧期无数”,《虞书》称“三载四海遏密八音”,其后无文。至周公旦,乃称
“殷之高宗谅闇三年不言”。其传曰“谅,信也;闇,默也”。下逮五百余岁,
而子张疑之,以问仲尼。仲尼答云:“何必高宗,古之人皆然,君薨,百官总己
以听于冢宰三年。”周景王有后、世子之丧,既葬除丧而乐。晋叔向讥之曰:
“三年之丧,虽贵遂服,礼也。王虽弗遂,宴乐已早,亦非礼也。”此皆天子丧
事见于古文者也。称高宗不云服丧三年,而云谅闇三年,此释服心丧之文也。讥
景王不讥其除丧,而讥其宴乐已早,明既葬应除,而违谅闇之节也。尧崩,舜谅
闇三年,故称遏密八音。由此言之,天子居丧,齐斩之制,菲杖绖带,当遂其服。
既葬而除,谅闇以终之,三年无改父之道,故百官总已听于冢宰。丧服已除,故
称不言之美,明不复寝苫枕块,以荒大政也。《礼记》:“三年之丧,自天子达。”
又云:“父母之丧,无贵贱一也。”又云:“端衰丧车皆无等。”此通谓天子居
丧,衣服之节同于凡人,心丧之礼终于三年,亦无服丧三年之文。然继体之君,
犹多荒宁。自从废谅闇之制,至令高宗擅名于往代,子张致疑于当时,此乃贤圣
所以为讥,非讥天子不以服终丧也。
秦燔书籍,率意而行,亢上抑下。汉祖草创,因而不革。乃至率天下皆终重
服,旦夕哀临,经罹寒暑,禁塞嫁娶饮酒食肉,制不称情。是以孝文遗诏,敛毕
便葬,葬毕制红禫之除。虽不合高宗谅闇之义,近于古典,故传之后嗣。于时
预修陵庙,故敛葬得在浃辰之内,因以定制。近至明帝,存无陵寝,五旬乃葬,
安在三十六日。此当时经学疏略,不师前圣之病也。魏氏革命,以既葬为节,合
于古典,然不垂心谅闇,同讥前代。自泰始开元,陛下追尊谅闇之礼,慎终居笃,
允臻古制,超绝于殷宗,天下歌德,诚非靖等所能原本也。
天子诸侯之礼,当以具矣。诸侯恶其害己而削其籍,今其存者唯《士丧》一
篇,戴圣之记杂错其间,亦难以取正。天子之位至尊,万机之政至大,群臣之众
至广,不同之于凡人。故大行既葬,祔祭于庙,则因疏而除之。己不除则群臣莫
敢除,故屈己以除之。而谅闇以终制,天下之人皆曰我王之仁也。屈己以从宜,
皆曰我王之孝也。既除而心丧,我王犹若此之笃也。凡等臣子,亦焉得不自勉以
崇礼。此乃圣制移风易俗之本,高宗所以致雍熙,岂惟衰裳而已哉!
若如难者,更以权制自居,疑于屈伸厌降,欲以职事为断,则父在为母期,
父卒三年,此以至亲屈于至尊之义也。出母之丧,以至亲为属,而长子不得有制,
体尊之义,升降皆从,不敢独也。《礼》:诸子之职,掌国子之倅。国有事则帅
国子而致之太子,唯所用之。《传》曰,“君行则守,有守则从,从曰抚军,守
曰监国”,不无事矣。《丧服》母为长子,妻为夫,妾为主,皆三年。内宫之主,
可谓无事、揆度汉制,孝文之丧,红禫既毕,孝景即吉于未央,薄后、窦后必
不得齐斩于别宫,此可知也。况皇太子配贰至尊,与国为体,固宜远遵古礼,近
同时制,屈除以宽诸下,协一代之成典。
君子之于礼,有直而行,曲而杀;有经而等,有顺而去之,存诸内而已。礼
云非玉帛之谓,丧云唯衰麻之谓乎?此既臣等所谓经制大义,且即实近言,亦有
不安。今皇太子至孝蒸蒸,发于自然,号咷之慕,匍匐殡宫,大行既奠,往而
不反,必想像平故,彳旁徨寝殿。若不变从谅闇,则东宫臣仆,义不释服。此为
永福官属,当独衰麻从事,出入殿省,亦难以继。今将吏虽蒙同二十五月之宁,
至于大臣,亦夺其制。昔翟方进自以身为汉相,居丧三十六日,不敢逾国典,而
况于皇太子?臣等以为皇太子宜如前奏,除服谅闇终制。
于是太子遂以厌降之议,从国制除衰麻,谅闇终制。
于时外内卒闻预异议,多怪之。或者乃谓其违礼以合时。时预亦不自解说,
退使博士段畅博采典籍,为之证据,令大义著明,足以垂示将来。畅承预旨,遂
撰集书传旧文,条诸实事成言,以为定证,以弘指趣。其传记有与今议同者,亦
具列之,博举二隅,明其会归,以证斯事。文多不载。
武帝杨悼皇后既母养怀帝,后遇难时,怀帝尚幼,及即位,中诏述后恩爱。
及后祖载,群官议帝应为追制服,或以庶母慈己,依礼制小功五月,或以谓慈母
服如母服齐衰者,众议不同。闾丘冲议云:“杨后母养圣上,盖以曲情。今以恩
礼追崇,不配世祖庙。王者无慈养之服,谓宜祖载之日,可三朝素服发哀而已。”
于是从之。
康帝建元元年正月晦,成恭杜皇后周忌,有司奏,至尊期年应改服。诏曰:
“君亲,名教之重也,权制出于近代耳。”于是素服如旧,固非汉魏之典也。
兴宁元年,哀帝章皇太妃薨,帝欲服重。江虨启:“先王制礼,应在緦
服。”诏欲降期,虨又启:“厌屈私情,所以上严祖考。”于是制緦麻三月。
孝武宁康中,崇德太后褚氏崩。后于帝为从嫂,或疑其服。博士徐藻议,以
为:“资父事君而敬同。又,礼,其夫属父道者,其妻皆母道也。则夫属君道,
妻亦后道矣。服后宜以资母之义。鲁讥逆祀,以明尊尊。今上躬奉康、穆、哀皇
及靖后之祀,致敬同于所天。岂可敬之以君道,而服废于本亲。谓应服齐衰期。”
于是帝制期服。
隆安四年,孝武太皇太后李氏崩,疑所服。尚书左仆射何澄、右仆射王雅、
尚书车胤、孔安国、祠部郎徐广议、太皇太后名位允正,体同皇极,理制备尽,
情礼弥申。《阳秋》之义,母以子贵,既称夫人,礼服从正。故成风显夫人之号,
文公服三年之丧。子于父之所生,体尊义重。且礼,祖不厌孙,固宜遂服无屈,
而缘情立制。若嫌明文不存,则疑斯从重,谓应同于为祖母后齐衰期。永安皇后
无服,但一举哀,百官亦一期。”诏可。
孝武帝太元十五年,淑媛陈氏卒,皇太子所生也。有司参详母以子贵,赠淑
媛为夫人,置家令典丧事。太子前卫率徐邈议:“《丧服传》称与尊者为体,则
不服其私亲。又,君父所不服,子亦不敢服。故王公妾子服其所生母练冠麻衣,
既葬而除,非五服之常,则谓之无服。”从之。
太元二十一年,孝武帝崩,孝武太后制三年之服。
惠帝太安元年三月,皇太孙尚薨。有司奏,御服齐衰期。诏下通议。散骑常
侍谢衡以为:“诸侯之太子,誓与未誓,尊卑体殊。《丧服》云为嫡子长殇,谓
未誓也,已誓则不殇也。”中书令卞粹曰:“太子始生,故已尊重,不待命誓。
若衡议已誓不殇,则无服之子当斩衰三年;未誓而殇,则虽十九当大功九月。誓
与未誓,其为升降也微;斩衰与大功,其为轻重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