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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3章

金史-第9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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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司,体究免之。十二月,奏天下户七百六十八万四千四百三十八,口四千五百

八十一万六千七十九。(户增于大定二十七年一百六十二万三千七百一十五,口

增八百八十二万七千六十五)。此金版籍之极盛也。

及卫绍王之时,军旅不息,宣宗立而南迁,死徙之余,所在为虚矣。户口日

耗,军费日急,赋敛繁重,皆仰给于河南,民不堪命,率弃庐田,相继亡去。及

屡降诏招复业者,免其岁之租,然以国用乏竭,逃者之租皆令居者代出,以故多

不敢还。兴定元年十二月,宣宗欲悬赏募人捕亡户,而复虑骚动,遂命依已降诏

书,已免债逋,更招一月,违而不来者然后捕获治罪,而以所遗地赐人。四年,

省臣奏:“河南以岁饥而赋役不息,所亡户令有司招之,至明年三月不复业者,

论如律。”时河壖为疆,烽鞞屡警,故集庆军节度使温迪罕达言:“亳州户旧六

万,自南迁以来,不胜调发,相继逃去,所存者曾无十一,砀山下邑,野无居民

矣!”

○通检推排

通检,即《周礼》大司徒三年一大比,各登其乡之众寡、六畜、车辇,辨物

行征之制也。金自国初占籍之后,至大定四年,承正隆师旅之余,民之贫富变更,

赋役不均,世宗下诏曰:“粤自国初,有司常行大比,于今四十年矣。正隆时,

兵役并兴,调发无度,富者今贫不能自存,版籍所无者今为富室而犹幸免。是用

遣信臣泰宁军节度使张弘信等十三人,分路通检天下物力而差定之,以革前弊,

俾元元无不均之叹,以称朕意。凡规措条理,命尚书省画一以行。”又命:“凡

监户事产,除官所拨赐之外,余凡置到百姓有税田宅。皆在通检之数。”时诸使

往往以苛酷多得物力为功,弘信检山东州县尤为酷暴,棣州防御使完颜永元面责

之曰:“朝廷以正隆后差调不均,故命使者均之。今乃残暴,妄加民产业数倍,

一有来申诉者,则血肉淋离,甚者即殒杖下,此何理也?”弘信不能对,故惟棣

州稍平。五年,有司奏诸路通检不均,诏再以户口多寡、贫富轻重,适中定之。

既而,又定通检地土等第税法。十五年九月,上以天下物力,自通检以来十余年,

贫富变易,赋调轻重不均,遣济南尹梁肃等二十六人,分路推排。

二十年四月,上谓宰臣曰:“猛安谋克户,富贫差发不均,皆自谋克内科之,

暗者惟胥吏之言是从,轻重不一。自窝斡叛后,贫富反复,今当籍其夹户,推其

家赀,傥有军役庶可均也。”诏集百官议,右丞相克宁、平章政事安礼,枢密副

使宗尹言:“女直人除猛安谋克仆从差使,余无差役。今不推奴婢孳畜、地土数

目,止验产业科差为便。”左丞相守道等言:“止验财产,多寡分为四等,置籍

以科差,庶得均也。”左丞通、右丞道、都点检襄言:“括其奴婢之数,则贫富

自见,缓急有事科差,与一例科差者不同。请俟农隙,拘括地土牛具之数,各以

所见上闻。”上曰:“一谋克户之贫富,谋克岂不知。一猛安所领八谋克,一例

科差。设如一谋无内,有奴婢二三百口者,有奴婢一二人者,科差与同,岂得平

均。正隆兴兵时,朕之奴婢万数,孳畜数千,而不差一人一马,岂可谓平。朕于

庶事未尝专行,与卿谋之。往年散置契丹户,安礼极言恐扰动,朕决行之,果得

安业。安礼虽尽忠,未审长策。其从左丞通等所见,拘括推排之。”十二月,上

谓宰臣曰:“猛安谋克多新强旧弱,差役不均,其令推排,当自中都路始。”至

二十二年八月,始诏令集耆老,推贫富,验土地牛具奴婢之数,分为上中下三等。

以同知大兴府事完颜乌里也先推中都路,续遣户部主事按带等十四人与外官同分

路推排。

九月,诏:“毋令富者匿隐畜产,贫户或有不敢养马者。昔海陵时,拘括马

畜,绝无等级,富者幸免,贫者尽拘入官,大为不均。今并核实贫富造籍,有急

即按籍取之,庶几无不均之弊。”张汝弼、梁肃奏:“天下民户通检既定,设有

产物移易,自应随业输纳。至于浮财,须有增耗,贫者自贫,富者自富,似不必

屡推排也。”上曰:“宰执家多有新富者,故皆不愿也。”肃对曰:“如臣者,

能推排中都物力。臣以尝为南使,先自添物力钱至六十余贯,视其他奉使无如臣

多者。但小民无知,法出奸生,数动摇则易骇。如唐、宋及辽时,或三二十年不

测通比则有之。频岁推排,似为难尔。”二十六年,复以李晏等分路推排。二十

七年,奏晏等所定物力之数。上曰:“朕以元推天下物力钱三百五万余贯,除三

百万贯外,令减五万余贯。今减不及数,复续收二万余贯,即是实二万贯尔,而

曰续收,何也?”对曰:“此谓旧脱漏而今首出者,及民地旧无力耕种,而今耕

种者也。”上曰:“通检旧数,止于视其营运息耗,与房地多寡,而加减之。彼

人卖地,此人买之,皆旧数也。至如营运。此强则彼弱,强者增之,弱者减之而

已。且物力之数盖是定差役之法,其大数不在多寡也。朕恐实有营运富家所当出

者,反分与贫者尔。”

章宗大定二十九年六月,命为国信使之副者,免增物力。又命农民如有积粟,

毋充物力,钱慳之郡,所纳钱货则许折粟帛。九月,以曹州河溢,遣马百禄等推

排遭垫溺州县之贫乏者。明昌元年四月,刑部郎中路伯达等言:“民地已纳税,

又通定物力,比之浮财所出差役,是为重并也。”遂详酌民地定物力,减十之二。

尚书户部言,中都等路被水,诏委官推排,比旧减钱五千六百余贯。明昌三年八

月,敕尚书省:“百姓当丰稔之时不务积贮,一遇凶俭辄有阻饥,何法可使民重

谷而多积也。”宰臣对曰:“二十九年,已诏农民能积粟免充物力。明昌初,命

民之物力与地土通推者,亦减十分之二,此固其术也。”承安元年,尚书省奏:

“是年九月当推排,以有故不克。”诏以冬已深,比事毕恐妨农作,乃权止之。

二年冬十月,敕令议通检,宰臣奏曰:“大定二十七年通检后,距今已十年,旧

户贫弱者众,傥迟更定,恐致流亡。”遂定制,已典卖物业,止随物推收,析户

异居者许令别籍,户绝及困弱者减免,新强者详审增之,止当从实,不必敷足元

数。边城被寇之地,皆不必推排。于是,令吏部尚书贾执刚、吏部侍郎高汝砺先

推排在都两警巡院,示为诸路法。每路差官一员,命提刑司官一员副之。三年九

月,奏十三路籍定推排物力钱二百五十八万六千七百二贯四百九十文,旧额三百

二万二千七百十八贯九百二十二文,以贫乏除免六十三万八千一百一十一贯。除

上京,北京、西京路无新强增者,余路计收二十万二千九十五贯。泰和二年闰十

二月,上以推排时,既问人户浮财物力,而又勘当比次,期迫事繁,难得其实,

敕尚书省,定人户物力随时推收法,令自今典卖事产者随业推收,别置标簿,临

时止拘浮财物力以增减之。泰和四年十二月,上以职官仕于远方,其家物力有应

除而不除者,遂定典卖实业逐时推收,若无浮财营运,应除免者,令本家陈告,

集坊村人户推唱,验实免之。造籍后如无人告,一月内以本官文牒推唱,定标附

于籍。五年,以西京、北京边地常罹兵荒,遣使推排之。旧大定二十六年所定三

十五万三千余贯,遂减为二十八万七千余贯。五年六月,签南京按察司事李革言:

“近制,令人户推收物力,置簿标题,至通推时,止增新强,销旧弱,庶得其实。

今有司奉行灭裂,恐临时冗并,卒难详审,可定期限,立罪以督之。”遂令自今

年十一月一日,令人户告诣推收标附,至次年二月一日毕,违期不言者坐罪。且

令诸处税务,具税讫房地,每半月具数申报所属,违者坐以怠慢轻事之罪。仍敕

物力既随业,通推时止令定浮财。八年九月,以吏部尚书贾守谦、知济南府事蒲

察张家奴、莒州刺史完颜百嘉、南京路转运使宋元吉等十三员,分路同本路按察

司官一员,推排诸路。上召至香阁,亲谕之曰:“朕选卿等随路推排,除推收外,

其新强消乏户,虽集众推唱,然消乏者勿销不尽,如一户物力元三百贯,今蠲免

二百五十贯犹有未当者。新强勿添尽,量存其力,如一户可添三百贯,而止添二

百贯之类。卿等各宜尽心,一推之后十年利害所关,苟不副所任,罪当不轻也。”

 卷四十七 志第二十八

◎食货二

○田制

量田以营造尺,五尺为步,阔一步,长二百四十步为亩,百亩为顷。民田业

各从其便,卖质于人无禁,但令随地输租而已。凡桑枣,民户以多植为勤,少者

必植其地十之三,猛安谋克户少者必课种其地十之一,除枯补新,使之不阙。凡

官地,猛安谋克及贫民请射者,宽乡一丁百亩,狭乡十亩,中男半之。请射荒地

者,以最下第五等减半定租,八年始征之。作己业者以第七等减半为税,七年始

征之。自首冒佃比邻地者,输官租三分之二。佃黄河退滩者,次年纳租。

太宗天会九年五月,始分遣诸路劝农之使者。熙宗天眷十四年,罢来流、混

同间护逻地,以予民耕牧,海陵正隆元年二月,遣刑部尚书纥石烈娄室等十一人,

分行大兴府、山东,真定府,拘括系官或荒闲牧地,及官民占射逃绝户地,戍兵

占佃宫籍监、外路官本业外增置土田,及大兴府,平州路僧尼道士女冠等地,盖

以授所迁之猛安谋克户,且令民请射,而官得其租也。

世宗大定五年十二月,上以京畿两猛安民户不自耕垦,及伐桑枣为薪鬻之,

命大兴少尹完颜让巡察。十年四月,禁侵耕围场地。十一年,谓侍臣曰:“往岁,

清暑山西,傍路皆禾稼,殆无牧地。尝下令,使民五里外乃得耕垦。今闻其民以

此去之他所,甚可矜悯。其令依旧耕种,毋致失业。凡害民之事患在不知,知之

朕必不为。自今事有类此,卿等即告毋隐。”十三年,敕有司:“每岁遣官劝猛

安谋克农事,恐有烦扰。自今止令各管职官劝督,弛慢者举劾以闻。”十七年六

月,刑州男子赵迪简言:“随路不附籍官田及河滩地,皆为豪强所占,而贫民土

瘠税重,乞遣官拘籍冒佃者,定立租课,复量减人户税数,庶得轻重均平。”诏

付有司,将行而止。复以近都猛安谋克所给官地率皆薄瘠,豪民租佃官田岁久,

往往冒为己业,令拘籍之。又谓省臣曰:“官地非民谁种,然女直人户自乡土三

四千里移来,尽得薄地,若不拘刷良田给之,久必贪乏,其遣官察之。”又谓参

知政事张汝弼曰:“先尝遣问女直土地,皆云良田。及朕出猎,因问之,则谓自

起移至此,不能种莳,斫芦为席,或斩刍以自给。卿等其议之。”省臣奏:“官

地所以人多蔽匿盗耕者,由其罪轻故也。”乃更条约,立限令人自陈,过限则人

能告者有赏。遣同知中都路转运使张九思往拘籍之。十九年二月,上如春水,见

民桑多为牧畜啮毁,诏亲王公主及势要家,牧畜有犯民桑者,许所属县官立加惩

断。

十二月谓宰臣曰:“亡辽时所拨地,与本朝元帅府,已曾拘籍矣。民或指射

为无主地,租佃及新开荒为己业者可以拘括。其间播种岁久,若遽夺之,恐民失

业。”因诏括地官张九思戒之。复谓宰臣曰:“朕闻括地事所行极不当,如皇后

庄、太子务之类,止以名称便为官地,百姓所执凭验,一切不问,其相邻冒占官

地,复有幸免者。能使军户稍给,民不失业,乃朕之心也。”二十年四月,以行

幸道隘,扈从人不便,诏户部沿路顿舍侧近官地,勿租与民耕种。又诏故太保阿

里先於山东路拨地百四十顷,大定初又于中都路赐田百顷,命拘山东之地入官。

五月,谕有司曰:“白石门至野狐岭,其间淀泺多为民耕植者,而官民杂畜往来

无牧放之所,可差官括元荒地及冒佃之数。”

二十一年正月,上谓宰臣曰:“山东、大名等路猛安谋克户之民,往往骄纵,

不亲稼穑,不令家人农作,尽令汉人佃莳,取租而已。富家尽服纨绮,酒食游宴,

贫者争慕效之,欲望家给人足,难矣!近已禁卖奴婢,约其凶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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