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史-第22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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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之盐:至元十三年,始收其课,为盐六千五十五引。十四年,立市舶司,
兼办盐课。二十年,增至五万四千二百引。二十四年,改立福建等处转运盐使司,
岁办盐六万引。二十九年,罢福建盐运司及盐使司,改立福建盐课提举司,增盐
为七万引。大德四年,复立盐运司。九年,又罢之,并入本道宣慰司。十年,又
立盐课都提举司,增盐至十万引。至大元年,又增至十三万引。四年,改立福建
盐运司。至顺元年,实办课三十八万七千七百八十三锭。其工本钞,煎盐每引递
增至二十贯,晒盐每引至一十七贯四钱。所隶之场有七。
广东之盐:至元十三年,克广州,因宋之旧,立提举司,从实办课。十六年,
立江西盐铁茶都转运司,所辖盐使司六,各场立管勾。是年,办盐六百二十一引。
二十二年,分江西盐隶广东宣慰司,岁办一万八百二十五引。二十三年,并广东
盐司及市舶提举司为广东盐课市舶提举司,每岁办盐一万一千七百二十五引。大
德四年,增至正余盐二万一千九百八十二引。十年,又增至三万引。十一年,三
万五千五百引。至大元年,又增余盐一万五千引。延祐二年,岁煎五万五百引。
五年,又增至五万五百五十二引。所隶之场凡十有三。
广海之盐:至元十三年,初立广海盐课提举司,办盐二万四千引。三十年,
又立广西石康盐课提举司。大德十年,增一万一千引。至大元年,又增余盐一万
五千引。延祐二年,正余盐通为五万一百六十五引。
凡天下一岁总办之数,唯天历为可考,今并著于后:
盐,总二百五十六万四千余引。
盐课钞,总七百六十六万一千余锭。
○茶法
榷茶始于唐德宗,至宋遂为国赋,额与盐等矣。元之茶课,由约而博,大率
因宋之旧而为之制焉。
世祖至元五年,用运使白赓言,榷成都茶,于京兆、巩昌置局发卖,私自采
卖者,其罪与私盐法同。六年,始立西蜀四川监榷茶场使司掌之。十三年,既平
宋,复用左丞吕文焕言,榷江西茶,以宋会五十贯准中统钞一贯。十三年,定长
引短引之法,以三分取一。长引每引计茶一百二十斤,收钞五钱四分二厘八毫。
短引计茶九十斤,收钞四钱二分八毫。是岁,征一千二百余锭。十四年,取三分
之半,增至二千三百余锭。十五年,又增至六千六百余锭。十七年,置榷茶都转
运司于江州,总江淮、荆湖、福广之税,而遂除长引,专用短引。每引收钞二两
四钱五分,草茶每引收钞二两二钱四分。十八年,增额至二万四千锭。十九年,
以江南茶课官为置局,令客买引,通行货卖。岁终,增二万锭。二十一年,廉运
使言:“各处食茶课程,抑配于民,非便。”于是革之。而以其所革之数,于正
课每引增一两五分,通为三两五钱。二十三年,又以李起南言,增为五贯。是年
征四万锭。二十五年,改立江西等处都转运司。二十六年,丞相桑哥增引税为一
十贯。三十年,又改江南茶法。凡管茶提举司一十六所,罢其课少者五所,并入
附近提举司。每茶商货茶,必令赍引,无引者与私茶同。引之外,又有茶由,以
给卖零茶者。初,每由茶九斤,收钞一两,至是自三斤至三十斤分为十等,随处
批引局同,每引收钞一钱。
元贞元年有献利者言:“旧法江南茶商至江北者又税之,其在江南卖者,亦
宜更税,如江北之制。”于是朝议复增江南课三千锭,而弗税。是年凡征八万三
千锭。至大元年,以龙兴、瑞州为皇太后汤沐邑,其课入徽政院。四年,增额至
一十七万一千一百三十一锭。皇庆二年,更定江南茶法,又增至一十九万二千八
百六十六锭。延祐元年,改设批验茶由局官。五年,用江西茶副法忽鲁丁言,立
减引添课之法,每引增税为一十二两五钱,通办钞二十五万锭。七年,遂增至二
十八万九千二百一十一锭。
天历二年,始罢榷司而归诸州县,其岁征之数,盖与延祐同。至顺之后,无
籍可考。他如范殿帅茶、西番大叶茶、建宁胯茶,亦无从知其始末,故皆不著。
○酒醋课
元之有酒醋课,自太宗始。其后皆著定额,为国赋之一焉,利之所入亦厚矣。
初,太宗辛卯年,立酒醋务坊场官,榷沽办课,仍以各州府司县长官充提点官,
隶征收课税所,其课额验民户多寡定之。甲午年,颁酒曲醋货条禁,私造者依条
治罪。世祖至元十六年,以大都、河间、山东酒醋商税等课并入盐运司。二十二
年,诏免农民醋课。是年二月,命随路酒课依京师例,每石取一十两。三月,用
右丞卢世荣等言,罢上都醋课,其酒课亦改榷沽之制,令酒户自具工本,官司拘
卖,每石止输钞五两。二十八年,诏江西酒醋之课不隶茶运司,福建酒醋之课不
隶盐运司,皆依旧令有司办之。二十九年,丞相完泽等言:“杭州省酒课岁办二
十七万余锭,湖广、龙兴岁办止九万锭,轻重不均。”于是减杭州省十分之二,
令湖广、龙兴、南京三省分办。
大德八年,大都酒课提举司设槽房一百所。九年,并为三十所,每所一日所
酝,不许过二十五石之上。十年,复增三所。至大三年,又增为五十四所。其制
之可考者如此。若夫累朝以课程拨赐诸王公主及各寺者,凡九所云。
天下每岁总入之数:
酒课:
腹里,五万六千二百四十三锭六十七两一钱。
辽阳行省,二千二百五十锭一十一两二钱。
河南行省,七万五千七十七锭一十一两五钱。
陕西行省,一万一千七百七十四锭三十四两四钱。
四川行省,七千五百九十锭二十两。
甘肃行省,二千七十八锭三十五两九钱。
云南行省,二十万一千一百一十七索。
江浙行省,一十九万六千六百五十四锭二十一两三钱。
江西行省,五万八千六百四十锭一十六两八钱。
湖广行省,五万八千八百四十八锭四十九两八钱。
醋课:
腹里,三千五百七十六锭四十八两九钱。
辽阳行省,三十四锭二十六两五钱。
河南行省,二千七百四十锭三十六两四钱。
陕西行省,一千五百七十三锭三十九两二钱。
四川行省,六百一十六锭一十二两八钱。
江浙行省,一万一千八百七十锭一十九两六钱。
江西行省,九百五十一锭二十四两五钱。
湖广行省,一千二百三十一锭二十七两九钱。
○商税
商贾之有税,本以抑末,而国用亦资焉。元初,未有定制。太宗甲午年,始
立征收课税所,凡仓库院务官并合干人等,命各处官司选有产有行之人充之。其
所办课程,每月赴所输纳。有贸易借贷者,并徒二年,杖七十;所官扰民取财者,
其罪亦如之。世祖中统四年,用阿合马、王光祖等言,凡在京权势之家为商贾,
及以官银卖买之人,并令赴务输税,入城不吊引者同匿税法。至元七年,遂定三
十分取一之制,以银四万五千锭为额,有溢额者别作增余。是年五月,以上都商
旅往来艰辛,特免其课。凡典卖田宅不纳税者,禁之。二十年,诏各路课程,差
廉干官二员提调,增羡者迁赏,亏兑者陪偿降黜。凡随路所办,每月以其数申部,
违期不申及虽申不圆者,其首领官初犯罚俸,再犯决一十七,令史加一等,三犯
正官取招呈省。其院务官俸钞,于增余钱内给之。是年,始定上都税课六十分取
一;旧城市肆院务迁入都城者,四十分取一。二十二年,又增商税契本,每一道
为中统钞三钱。减上都税课,于一百两之中取七钱半。二十六年,从丞相桑哥之
请,遂大增天下商税,腹里为二十万锭,江南为二十五万锭。二十九年,定诸路
输纳之限,不许过四孟月十五日。三十一年,诏天下商税有增余者,毋作额。元
贞元年,用平章剌真言,又增上都之税。至大三年,契本一道复增作至元钞三钱。
逮至天历之际,天下总入之数,视至元七年所定之额,盖不啻百倍云。
商税额数:
大都宣课提举司,一十万三千六锭一十一两四钱。
大都路,八千二百四十二锭九两七钱。
上都留守司,一千九百三十四锭五两。
上都税课提举司,一万五百二十五锭五两。
兴和路,七百七十锭一十七两一钱。
永平路,二千二百七十二锭四两五钱。
保定路,六千五百七锭二十三两五钱。
嘉定路,一万七千四百八锭三两九钱。
顺德路,二千五百七锭九两九钱。
广平路,五千三百七锭二十两二钱。
彰德路,四千八百五锭四十二两八钱。
大名路,一万七百九十五锭八两八钱。
怀庆路,四千九百四十九锭二两。
卫辉路,三千六百六十三锭七两。
河间路,一万四百六十六锭四十七两二钱。
东平路,七千一百四十一锭四十八两四钱。
东昌路,四千八百七十九锭三十二两。
济宁路,一万二千四百三锭四两一钱。
曹州,六千一十七锭四十六两三钱。
濮州,二千六百七十一锭七钱。
高唐州,四千二百五十九锭六两。
泰安州,二千一十三锭二十五两四钱。
冠州,七百三十八锭一十九两七钱。
宁海州,九百四十四锭三钱。
德州,二千九百一十九锭四十二两八钱。
益都路,九千四百七十七锭一十五两。
济南路,一万二千七百五十二锭三十六两六钱。
般阳路,三千四百八十六锭九两。
大同路,八千四百三十八锭一十九两一钱。
冀宁路,一万七百一十四锭三十四两六钱。
晋宁路,二万一千三百五十九锭四十两二钱。
岭北行省,四百四十八锭四十五两六钱。
辽阳行省,八千二百七十三锭四十一两四钱。
河南行省,一十四万七千四百二十八锭三十二两三钱。
陕西行省,四万五千五百七十九锭三十九两二钱。
四川行省,一万六千六百七十六锭四两八钱。
甘肃行省,一万七千三百六十一锭三十六两一钱。
江浙行省,二十六万九千二十七锭三十两三钱。
江西行省,六万二千五百一十二锭七两三钱。
湖广行省,六万八千八百四十四锭九两九钱。
○市舶
互市之法,自汉通南粤始,其后历代皆尝行之,至宋置市舶司于浙、广之地,
以通诸蕃货易,则其制为益详矣。
元自世祖定江南,凡邻海诸郡与蕃国往还互易舶货者,其货以十分取一,粗
者十五分取一,以市舶官主之。其发舶回帆,必著其所至之地,验其所易之物,
给以公文,为之期日,大抵皆因宋旧制而为之法焉。于是至元十四年,立市舶司
一于泉州,令忙古领之。立市舶司三于庆元、上海、澉浦,令福建安抚使
杨发督之。每岁招集舶商,于蕃邦博易珠翠香货等物。及次年回帆,依例抽解,
然后听其货卖。
时客船自泉、福贩土产之物者,其所征亦与蕃货等,上海市舶司提控王楠以
为言,于是定双抽、单抽之制。双抽者蕃货也,单抽者土货也。十九年,又用耿
左丞言,以钞易铜钱,令市舶司以钱易海外金珠货物,仍听舶户通贩抽分。二十
年,遂定抽分之法。是年十月,忙古言,舶商皆以金银易香木,于是下令
禁之,唯铁不禁。
二十一年,设市舶都转运司于杭、泉二州,官自具船、给本,选人入蕃,贸
易诸货。其所获之息,以十分为率,官取其七,所易人得其三。凡权势之家,皆
不得用己钱入蕃为贾,犯者罪之,仍籍其家产之半。其诸蕃客旅就官船卖买者,
依例抽之。
二十二年,并福建市舶司入盐运司,改曰都转运司,领福建漳、泉盐货市舶。
二十三年,禁海外博易者,毋用铜钱。二十五年,又禁广州官民,毋得运米至占
城诸蕃出粜。二十九年,命市舶验货抽分。是年十一月,中书省定抽分之数及漏
税之法。凡商旅贩泉、福等处已抽之物,于本省有市舶司之地卖者,细色于二十
五分之中取一,粗色于三十分之中取一,免其输税。其就市舶司买者,止于卖处
收税,而不再抽。漏舶物货,依例断没。三十年,又定市舶抽分杂禁,凡二十二
条,条多不能尽载,择其要者录焉。泉州、上海、澉浦、温州、广东、杭州、庆
元市舶司凡七所,独泉州于抽分之外,又取三十分之一以为税。自今诸处,悉依
泉州例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