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史-第19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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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别无定夺。”十一年,省准:“左司言照磨所典吏遇阙,宜于左右部照磨所
典吏内从上发补。各路府州狱典遇阙,于廉访司写发人及各路通晓刑名贴书内参
补。”至大元年,省准:“各部蒙古必阇赤,如系翰林院选发之人,四十五月遇
各衙门译史有阙,依次与职官相参补用,不敷从翰林院发补。”三年,省准:
“詹事院蒙古书写,如系翰林院选发之人,四十五月遇典用等监衙门译史有阙,
依次与职官相参补用,不敷从翰林院选发。和林行省典吏,转理问所令史,四十
五月发补称海宣慰司令史,转补不尽典吏,须历六十月依上发补。中瑞司、掌谒
司典书,九十月与寺监令史一体除正八品。行台察院书吏,俱历九十月依旧出身
叙,任回添一资升转。内台察院转部、行台察院转江南宣慰司令史,北人贡内台
察院各道廉访司书吏,先役书吏历九十月,拟正九品,任回添一资升转。”省议:
“廉访司书吏,上名贡部,下名转察院,不尽者通九十月,除正九品。察院书吏
三十月转部,不尽者九十月除从八品,非廉访司取充则四十五月转部,不尽者考
满除正九品。”二年,议:“廉访司书吏、贡察院书吏不尽者九十月除正九品,
行台察院书吏转补不尽者如之。内台察院书吏转部,年高不愿转部者,九十月除
从八品。”皇庆元年,部议:“廉访司职官书吏,合依通例选取,不许迁叙,候
书吏考满,通理叙用。职官先尝为廉访司书吏者,避元役道分,并其余相应职官,
历三十月,减一资。又教授、学正、学录并府州提控案牍、都吏目内委充职官,
各理本等月日,其余岁贡儒吏,依例选用。又廉访司奏差、内台行台典吏有能者,
历一考之上选充书吏,通儒书者充儒人数,通吏业者充吏员数。参议府、左右司、
客省使令史、书写、检校书吏,依至元二十八年例,以省典吏选充,五折四令史、
书写、书吏月日,通折五十五月转部。省典吏系六部铨写、典吏转充,三折二省
典吏月日,通折六十月转各部令史。自用之人并转补不尽省典吏,考满发补寺监、
各道宣慰司令史。”二年,省准:“河东宣慰司选河东山西道廉访司书吏充令史,
合回避按治道分选取,其余亦合一体。”延祐三年,部拟:“行台察院书吏、各
道廉访司掌书,元系吏员出身者,并依旧例,以九十月为满,依汉人吏员降等于
散府诸州案牍内选用,任回依例升转。大宗正府蒙古书写,四十五月依枢密院转
各卫译史除正八品例,籍定发补诸寺监译史。察院书吏与宣慰司令史,皆系八品
出身转部者,宜以五折四理算,宣慰司令史出身正八品,察院从八品,其转补到
部者以五折四准算太优,今三折二。其廉访司径发贡部及已除者,难议理算。”
天历元年,台议:“各道书吏,额设一十六人,有阙宜用终场下第举子四人,教
授四人,各路司吏四人,通吏职官四人,委文资正官试验相应,方许入部。”
凡卫翼吏员升转:皇庆元年,枢密院议:“各处都府并总管高丽、女直、汉
军万户府及临清万户府秩三品,本府令史有阙,于一考都目、两考吏目并各卫三
考典吏内,呈院发补,九十月历提控案牍一任,于各万户府知事内选用。”延祐
六年,枢密院议:“各卫翼都目得代两考者,拟受院劄提控案牍内铨注,三考升
千户所知事,月日不及者,各卫翼挨次前后得代日期,于都目内贴补。各卫提控
案牍,年过五旬已历四考者,升千户所知事。及两考年四十五以下,发补各卫令
史。不及两考者,止于案牍内铨注,受院劄,通理一百二十月,于千户所知事内
选用。各处蒙古都元帅府额设令史有阙,于本府所辖万户府并奥鲁府上名司吏年
四十以下者选取,呈院准设,历一百二十月,再历提控案牍一任,于万户府知事
内迁用。”泰定三年,枢密院议:“行省所辖万户府司吏有阙,于本翼上千户所
上名司吏内取补,须行省准设,九十月充吏目,一考转都目,一考除千户所提领
案牍,一考升万户府提控案牍,历两考,通历省除一百五十月,行省照勘相同,
咨院于万户府知事内区用。”
凡各万户府司吏:蒙古都万户府司吏有阙,于千户所司吏内选补,历一百二
十月,升千户所提领案牍,一考万户府案牍,通理九十月,转万户府知事。汉军
万户府并所辖万户府及奥鲁府司吏,于千户所司吏内补用,呈院准设,九十月充
吏目,一考都目,一考升千户所或都千户所、奥鲁府提控案牍,再历万户府或都
府、奥鲁府提控案牍两任,于万户府知事内用。各处都府令史,于一考都目、两
考吏目并各卫请俸三考典吏内,呈院发补,九十月为满,再历提控案牍一任,于
各万户府知事内选用。各处蒙古军元帅府令史,大德十年拟于本府所辖万户府并
奥鲁府上名司吏内,年四十以下者选补,呈院准设,历一百二十月,再历提控案
牍一任,于万户府知事内迁用。各省镇抚司令史,于各万户府上名六十月司吏内
选取,受行省劄,三十月为满,再于各万户府提控案牍内,历一百二十月知事内
定夺。各卫翼令史,有出身转补者,九十月正八,无出身者从八内定夺。
凡提控案牍、都目:至元二十一年三月已后受院劄,九十月为满,行省、行
院劄一百二十月为满,于万户府知事内用。大德四年,案牍年过五旬,已历四考
者,于千户所知事内定夺外,及两考四十五以下发补各卫令史,若不及考者,止
于案牍内铨注,受院劄,通理一百二十月,于千户所知事内用。各卫翼都目,延
祐六年,请俸两考者,院劄提控案牍内铨注,历三考,升千户所知事,月日不及
者,各卫翼都目内贴补。如各卫典吏转充者,六十月直隶本院万户府提控案牍、
弩军屯田千户所、镇抚司提控案牍内铨注。无俸人转充者,二十月依上升转。镇
抚司、屯田弩军千户所都目,依中州例,改设案牍,止请都目俸,三十月为满,
依例注代。
卷八十四 志第三十四
◎选举四
○考课
凡随朝职官:至元六年格,一考升一等,两考通升二等止。六部侍郎正四品,
依旧例通理八十月,升三品。左右司郎中、员外郎、都事,考满升二等。六部郎
中、员外郎、主事,三十月考满升一等,两考通升二等。
凡官员考数:省部定拟:从九品拟历三任,升从八。正九品历两任,升从八。
正八品历三任,升从七。从七历三任,呈省。正七历两任,升从六。从六品通历
三任,升从五。正六历两任,升从五。从五转至正五,缘四品阙少,通历两任,
须历上州尹一任,方入四品。内外正从四品,通理八十月,升三品。
凡取会行止:中统三年,诏置簿立式,取会各官姓名、籍贯、年甲、入仕次
第。至元十九年,诸职官解由到省部,考其功过,以凭黜陟。大德元年,外任官
解由到吏部,止于刑部照过,将各人所历,立行止簿,就检照定拟。
凡职官回降:至元十九年,定江淮官已受宣敕,资品相应,例升二等迁去。
江淮官员依旧于江淮任用。其已考满者,并免回降。不及考者,例存一等。有出
身未合入流品受宣者,任回,三品拟同六品,四品拟同七品,正从五品同正八品;
受敕者,正从六品同从八品,七品、八品同正从九品,正从九品同提领案牍、巡
检。无出身及白身人受宣者,三品同七品,四品同八品,正从五品同正九品;受
敕者,正从六品同从九品,七品、八品同提领案牍、巡检,正从九品拟院务监当
官。其上项有资品人员,再于接连福建、两广溪洞州郡任用,拟升一等。两广、
福建,别议升转。至元十四年,都省未注江淮官已前,创立官府,招抚百姓,实
有劳绩者,其见受职名,若应受宣者,三品同七品,四品、五品拟同八品;若应
受敕者,正从六品同正从九品,其七品、八品拟同提控案牍、巡检,正从九品拟
同院务监当官。无出身不应叙白身人,其见受职名,应受宣者,三品同八品,四
品、五品同九品;应受敕者,正从六品同提控案牍、巡检,七品以下拟院务监当
官。其上项人员,若再于接连福建、两广溪洞州郡任用,拟升一等。两广、福建,
别议升转。至元十四年已后,新收抚州郡、准上例定夺。前资不应又升二等迁去
江淮官员,任回,拟定前资合得品级,于上例升二等,止于江淮迁转,若于腹里
任用,并依上例。七品以下,已历三品、四品者,比附上项有出身未入流品人员
例,从一高。前三件于见拟资品上增一等铨注。二十一年,诏:“军官转入民职,
已受宣敕不曾之任者,拟自准定资品换授,从礼任月日为始,理算资考升转。若
先受宣敕已经礼任,资品相应者,通理月日升转外,据骤升人员前任所历月日除
一考外,余月日与后任月日依准定资品通理升转,不及考者,拟自准定资品换授,
从礼任月日为始,理算资考升转。腹里常调官,除资品相应者依例升转外,有前
资未应入流品受宣敕者,六品以下人员,照勘有无出身,依验职事品秩,自受敕
以后历一考者,同江淮例定拟,不及考者,更升一等。五品以上人员,斟酌比附
议拟,呈省据在前已经除授者,任回通理定夺。”
凡吏属年劳差等:至元六年,吏部呈:“省部译史、通事,旧以一百二十月
出职,今案牍繁冗,合以九十月为满。”十九年,部拟:“行省通事、译史、令
史、宣使或经例革替罢,所历月日不等,如元经省掾发去,不及一考者,拟令贴
补;及一考之上者,比台院令史出身例定夺。自行踏逐者,降一等叙,不及一考
者,发还本省区用。宣慰司人吏,经省院发,不及一考者,拟贴补;及一考之上
者,比部令史出身降一等定夺。自行踏逐者,又降一等;不及一考者,别无定夺。”
二十年,省拟:“云南行省极边重地令译史人等,六十月考满。甘肃行省令译史
人等,六十五月考满,本土人员,依旧例用。”二十五年,省准:“缅中行省令
史,依云南行省一体出身。”大德元年,省臣奏:“以省、台、院诸衙门令译史、
通事、知印、宣使等,旧以九十月为满,升迁太骤,今以一百二十月为满,于应
得职事内升用。又写圣旨、掌奏事选法、应办刑名文字必阇赤等,以八月折十月,
今后毋令折算。”四年,制以诸衙门令译史、宣使人等一百二十月为满。部议:
“远方令译史人等,甘肃、福建、四川于此发去,九十月为满。两广、海北海南
道于此发去,八十月满,云南省八十月满。土人一百二十月满。”都省议:“俱
以九十月为考满,土人依例一百二十月为满。”至大元年,部议:“和林行省即
系远方,其人吏比四川、甘肃行省九十月出职。”二年,诏:“中外吏员人等,
依世祖定制,以九十月满,参详,历一百二十月已受除者,依大德十一年内制,
外任减一资。所有诏书已后在选未曾除受,并见告满之人,历一百二十月者,合
同四考理算,外任一资不须再减。”省拟:“以九十月为满,余有月日,后任理
算。应满而不离役者,虽有役过月日,不准。”三年,省准:“河西廉访司书吏
人等月日。”部议:“合准旧例,云南六十月,河西、西川六十五月,土人九十
月为满。”皇庆二年,部议:“凡内外诸司吏员,旧以九十月为满,大德元年改
一百二十月为满,至大二年复旧制。一纪之间,受除者众。其元除有以三十月为
一考者,亦有四十月为一考者,以所除不等,往往援例陈诉,有碍选法。拟合依
已降诏绦为格,系大德元年三月七日以后入役,至未复旧制之前,已除未除俱以
四十月为一考,通理一百二十月为满,减资升转。其未满受除者,一体理考定拟,
余二十六月已上,准升一等,十五月之上,减外任一资,十五月之下,后任理算。
改格之后应满而不离役者,役过月日,别无定夺。”
凡吏员考满授从六品:至元九年,省准:“省令史出身,中统四年已前,六
品升迁,已后七品除授,至元之后,事繁责重,宜依准中统四年已前考满一体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