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史-第19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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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远重难去处,如委不可阙官,从差去官与本省官公同选注能干人员,开具历仕
元由,并所注职名,拟咨都省,候回准明文,方许之任。应迁调官员,三品、四
品拟定咨呈,五品以下先行照会之任。
凡文武散官:多采用金制,建官之初,散官例降职事二等。至元二十年,始
升官职对品,九品无散官,谓之平头敕。蒙古、色目,初授散官或降职事,再授
职,虽不降,必俟官资合转,然后升职。汉人初授官,不及职,再授则降职授官。
惟封赠荫叙官职,各从一高,必历官至二品,则官必从职,不复用理算法矣。至
治初,稍改之,寻复其旧。此外月日不及者,惟历繁剧得优,获功赏则优,由内
地入边远则优,宪台举廉能政迹则优,以选出使绝域则优,然亦各有其格也。
凡保举职官:大德二年制:“各廉访司所按治城邑内,有廉慎干济者,岁举
二人。”九年,诏:“台、院、部五品以上官,各举廉能识治体者三人,行省台、
宣慰司、廉访司各举五人。”
凡翰林院、国子学官:大德七年议:“文翰师儒难同常调,翰林院宜选通经
史、能文辞者,国子学宜选年高德邵、能文辞者,须求资格相应之人,不得预保
布衣之士。若果才德素著,必合不次超擢者,别行具闻。”
凡迁官之法:从七以下属吏部,正七以上属中书,三品以上非有司所与夺,
由中书取进止。自六品至九品为敕授,则中书牒署之。自一品至五品为宣授,则
以制命之。三品以下用金宝,二品以上用玉宝,有特旨者,则有告词。其理算论
月日,迁转凭散官,内任以三十月为满,外任以三岁为满,钱谷典守以二岁为满。
而理考通以三十月为则。内任官率一考升一等,十五月进一阶。京官率一考,视
外任减一资。外任官或一考进一阶,或两考升一等,或三考升二等。四品则内外
考通理。此秋毫不可越。然前任少,则后任足之,或前任多,则后任累之。一考
者及二十七月,两考者及五十七月,三考者及八十一月以上,遇升则借升,而补
以后任。此又其权衡也。
凡选用不拘常格:省参议、都司郎中、员外高第者,拜参预政事、六曹尚书、
侍郎,及台幕官、监察御史出为宪司官。外补官已制授,入朝或用敕除,朝迹秩
视六品,外任或为长伯。在朝诸院由判官至使,寺监由丞至卿,馆阁由属官至学
士,有递升之法,用人重于用法如此。又覃官,或准实授,或普减资升等,或内
升等,或外减资,或外减内不减,斯则恩数之不常有者,惟四品以下者有之。三
品则递进一阶,至正议大夫而止。若夫勋臣世胄、侍中贵人,上命超迁,则不可
以选格论。亦有传敕中书,送部覆奏,或致缴奏者,斯则历代以来封驳之良法也。
凡吏部月选:至元十九年议:“到部解由即行照勘,合得七品者呈省,从七
以下本部注拟,其余流外人员,不拘多寡,并以一月一次铨注。”
凡官吏迁叙:至元十年,议:“旧以三十月迁转太速,以六十月迁转太迟。”
二十八年,定随朝以三十月为满,在外以三周岁为满,钱谷官以得代为满,吏员
以九十月日出职,职官转补,与职官同。
凡覃官:至大二年,诏:“内外官四品以下,普覃散官一等,服色、班次、
封荫皆凭散官。三品者递进一阶,至正三品上阶而止。其应入流品者,有出身吏
员译史等,考满加散官一等。”三年,蒙古儒学教授,一体普覃。四年,诏在任
官员,普覃散官一等。泰定元年,诏:“内外流官已带覃官,准理实授。所有军
官及其余未覃人员,四品以下并覃散官一等,三品递进一阶,至三品上阶止,服
色、班次、封荫,悉从一高。其有出身应入流品人等,如在恩例之前入役支俸者,
考满亦依上例覃授。”二年,省议:“应覃人员,依例先理月日,后准实授,其
正五品任回已历一百三十五月者,九十月该升从四,余有四十五月,既循行旧例,
覃官三品,拟合准理实授,月日未及者,依验散官,止于四品内迁用,所有月日,
任回,四品内通行理算。”
凡减资升等:大德九年,诏:“外任流官,升转甚迟,但历在外两任,五品
以下并减一资。”部议:“外任五品以下职官,若历过随朝及在京仓库官盐铁等
职,曾经升等减资外,以后至大德九年格前,历及在外两任或一任、六十月之上
者,并与优减,未及者不拘此格。”至治二年,太常礼仪院臣奏:“皇帝亲祭太
庙,恩泽未加。”诏四品以下诸职官,不分内外,普减一资,有出身应入流品者,
考满任回,依上优减。天历元年,诏:“以兵兴,内外官吏供给繁劳,在京者升
一等,至三品止,在外者减一资。”
凡注官守阙:至元八年,议:“已除官员,无问月日远近,许准守阙外,未
奏未注者,许注六月满阙,六月以上不得预注。”二十二年,诏:“员多阙少,
守阙一年,年月满者照阙注授,余无阙者令候一年。”大德元年,以员多阙少,
宜注二年。
凡注官避籍:至元五年,议:“各路地里阔远,若更避路,恐员阙有所碍,
止宜斟酌避籍铨选。”
凡除官照会:至元十年,议:“受除民官,若有守阙人员,当前官任满,预
期一月检举照会。钱谷官候见界官任满,至日行下合属照会。”二十四年,议:
“受除官员省劄到部照勘,急阙任满者,比之满期,预先一月照会。”
凡赴任程限:大德八年,定赴任官在家装束假限,二千里内三十日,三千里
内四十日,远不过五十日。马日行七十里,车日行四十里。乘驿者日两驿,百里
以上止一驿。舟行,上水日八十里,下水百二十里。职当急赴者,不拘此例。违
限百日外,依例作阙。
凡赴任公参:至元二年,定散府州县赴任官,去上司百里之内者公参,百里
之外者申到任月日,上司官不得非理勾扰,失误公事。
凡官员给假:中统三年,省议:“职官在任病假及缘亲病假满百日,所在官
司勘当申部作阙,仍就任所给据,期年后给由求叙,自愿休闲者听。”至元八年,
省准:“在任因病求医并告假侍亲者,拟自离职住俸日为始,限一十二月后听仕。
其之任官果因病患事故,不能赴任,自受除日为始,限一十二月后听仕。”部拟:
“凡外任官日久不行赴任,除行程并装束假限外,违者计日断罪。”二十七年,
议:“祖父母、父母丧亡并迁葬者,许给假限,其限内俸钞,拟合支给,违例不
到,停俸定罪。”二十八年,部议:“官吏远离乡土,不幸患病,难议截日住俸,
果有患病官吏,百日内给俸,百日外停俸作阙。”大德元年,议:“云南官员,
如遇祖父母、父母丧葬,其家在中原者,并听解任奔赴。”二年,诏:“凡值丧,
除蒙古、色目人员各从本俗外,管军官并朝廷职不可旷者,不拘此例。”五年,
枢密院臣议:“军官宜限以六月,越限日以他人代之,期年后,授以他职。”七
年,议:“已除官员,若有病故及因事不能赴任者,即牒所在官司,否则亲邻主
首,呈报上司,别行铨注。”八年,吏部言:“赴任官即将署事月日飞申,以凭
标附,有犯赃事故,并仰申闻。”天历二年,诏:“官吏丁忧,各依本俗,蒙古、
色目仿效汉人者,不用。”部议:“蒙古、色目人愿丁父母忧者听。”
凡官员便养:至大三年,诏:“铨选官员,父母衰老气力单寒者,得就近迁
除,尤为便益。果有亲年七十以上,别无以次侍丁,合从元籍官司保勘明白,斟
酌定夺。”
凡远年求叙:元贞元年,部拟:“自至元二十八年三月为限,于本处官司明
具实迹保勘,申覆上司迁叙。”大德七年,议:“求叙人员,具由陈告,州县体
覆相同,明白定夺,依例叙用。”
○铨法下
凡省部令史、译史、通事等:至元六年,省议:“旧例一百二十月出职,今
案牍繁冗,难同旧日,会量作九十月为满。其通事、译史繁剧,合与令史一体。
近都省未及两考省令史译史授宣,注六品职事,部令史已授省劄,注从七品职事。
今拟省令译史、通事,由六部转充者,中统四年正月已前,合与直补人员一体,
拟九十月考满,注六品职事,回降正七一任,还入六品。中统四年正月已后,将
本司历过月日,三折二,验省府月日考满通理,九十月出职,与正七职事,并免
回降。职官充省令译史,旧例文资右职参注,一考满,合得从七品,注从六品,
未合得从七品,注正七品,如更勒留一考,合同随朝升一等。一考满,未得从七
注正七品者,回降从七,还入正七。一考满,合得从七注从六品,合得正七注正
六品者,免回降。正从六品人员不合收补省令史、译史,如有已补人员,合同随
朝一考升一等注授。中统四年正月已前,收补部令史、译史、通事,拟九十月为
考满,照依已除部令史例,注从七品,回降正八一任,还入从七。中统四年正月
已后,充部令译史、通事人员,亦拟九十月为考满,依旧例正八品职事,仍免回
降。省宣使,旧例无此职名,中统以来,初立中书省,曾受宣命充宣使者,拟出
职正七品职,外有非宣授人员,拟九十月为考满,与正八品。”至元二十年,吏
部言:“准内外诸衙门令译史、通事、知印、宣使、奏差等,病故作阙,未及九
十月,并令贴补,值例革者,比至元九年例定夺。”省准:“宣使、各部令史出
职同,三考从七。一考之上,验月日定夺。一考之下,二十月以上者正九,十五
月以上者从九,十五月以下拟充巡检。台院、大司农司译史、令史出身同,三考
正七。一考之上,验月日定夺。一考之下,二十月以上从八,十五月以上正九,
十五月以下、十月之上从九,添一资,十月以下巡检。宣使三考正八品。一考之
上,验月日定夺。一考之下,二十月以上从九,十五月以上巡检,十五月以下酒
税醋使。部令史、译史、通事三考从七。一考之上,验月日定夺。一考之下,二
十月以上者正九,十五月以上从九,十五月以下令史提控案牍,通事、译史巡检。
奏差三考从八品。一考之上,验月日定夺。一考之下,二十月以上巡检,十五月
之上酒税醋使,十五月之下酒税醋都监。”大德四年,中书省准:“吏部拟腹里、
江南都吏目、提控案牍升转通例,凡腹里提控案牍、都吏目:京畿漕运司令史,
元拟六十月考满,今准九十月考满,都漕运司令史九十月。诸路宝钞提举司司吏,
元拟六十月考满,今准九十月考满。万亿四库司吏,元拟六十月考满,今准九十
月考满。大都路令史,元拟六十月考满,任回减资升转,今准六十月考满,不须
减资。大都运司令史,九十月考满都目。宝钞总库司吏,元拟六十月都目,九十
月提控案牍,今准九十月都目。富宁库司吏,元拟六十月提控案牍,今准九十月
都目。左右八作司司吏,元拟六十月,今准九十月都目。”又议:“已经改拟出
职人员,各路司吏转充提控案牍、都目,比同升用,其余直补人数,并循至元二
十一年之例迁用。江南提控案牍、都目:至元二十五年呈准,各路司吏六十月吏
目,两考升都目,一考升提控案牍,两考正九。路司吏九十月吏目,一考转都目,
余皆依上升转。江南提控案牍除各路司吏,比腹里路司吏至元二十五年呈准例迁
除,其余已行直补,并自行保举,自呈准月日立格,实历案牍两考者,止依至元
二十一年定例,九十月入流。未及两考者,再添一资迁除。例后违越创补者,虽
历月日不准。”大德十一年,省臣奏:“凡内外诸司令史、译史、通事、知印、
宣使有出身者,一半于职官内选用,依旧一百二十月为满,外任减一资。”又议:
“选补吏员,除都省自行选用外,各部依元设额数,遇阙职官,与籍记内相参发
补,合用一半职官,从各部自行选用。通事、知印从长官选用。译史则从翰林院
试发都省书写典吏考满人内,挨次上名补用,其有不敷,从翰林发补。奏差亦于
职官内选一半,余于籍记应例人内发补。岁贡人吏,依已拟在役听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