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唐书-第20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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伏愿陛下念之。今臣不避汤镬之罪,以蝼蚁之命,轻触宸严。臣非不恶死而贪生
也,诚以负陛下恩遇,以微命蔽塞聪明,亦非敢欲陛下顿息严刑,望在恤刑耳。
乞与三事大夫,图其可否。夫往者不可谏,来者犹可追,无以臣微而忽其奏,天
下幸甚。
疏奏不省。
时司刑少卿徐有功常驳酷吏所奏,每日与之廷争得失,以雪冤滥,因此全济
者亦不可胜数,语在《有功传》。及俊臣、弘义等伏诛,刑狱稍息。前后宰相王
及善、姚元崇、朱敬则等,皆言垂拱已来身死破家者,皆是枉滥,则天颇亦觉悟。
于是监察御史魏靖上言曰:
臣闻国之纲纪,在乎生杀。其周兴、来俊臣、丘神勣、万国俊、王弘义、侯
思止、郭弘霸、李敬仁、彭先觉、王德寿、张知默者,即尧年四凶矣。恣骋愚暴,
纵虐含毒,雠嫉在位,安忍朝臣,罪逐情加,刑随意改。当其时也,囚囹如市,
朝廷以目。既而素虚不昧,冤魂有托,行恶其报,祸淫可惩,具严天刑,以惩乱
首。窃见来俊臣身处极法者,以其罗织良善,屠陷忠贤,籍没以劝将来,显戮以
谢天下。臣又闻之道路,上至圣主,傍洎贵臣,明明知有罗织之事矣,俊臣既死,
推者获功,胡元礼超迁,裴谈显授,中外称庆,朝廷载安。破其党者,即能赏不
逾时;被其陷者,岂可淹之累岁。且称反徒,须得反状。惟据片辞,即请行刑,
拷楚妄加,款答何限。故徐有功以宽平而见忌,斛瑟罗以妓女而受拘,中外具知,
枉直斯在,借以为喻,其余可详。臣又闻之,郭弘霸自刺而唱快,万国俊被遮而
遽亡。霍献可临终,膝拳于项;李敬仁将死,舌至于脐。皆众鬼满庭,群妖横道,
惟征集应,若响随声。备在人谣,不为虚说,伯有昼见,殆无以过。此亦罗织之
一据也。臣以至愚,不识大体,傥使平反者数人,众共详覆来俊臣等所推大狱,
庶邓艾获申于今日,孝妇不滥于昔时,恩涣一流,天下幸甚。
疏奏,制令录来俊臣、丘神勣等所推鞫人身死籍没者,令三司重推勘,有
冤滥者,并皆雪免。
中宗神龙元年,制以故司仆少卿徐有功,执法平恕,追赠越州都督,特授一
子官。又以丘神勣、来子珣、万国俊、周兴、来俊臣、鱼承晔、王景昭、索元礼、
傅游艺、王弘义、张知默、裴籍、焦仁亶、侯思止、郭霸、李敬仁、皇甫文备、
陈嘉言、刘光业、王德寿、王处贞、屈贞筠、鲍思恭二十三人,自垂拱已来并
枉滥杀人,所有官爵,并令追夺。天下称庆。时既改易,制尽依贞观、永徽故事。
敕中书令韦安石、礼部侍郎祝钦明、尚书右丞苏瑰、兵部郎中狄光嗣等,删定
《垂拱格》后至神龙元年已来制敕,为《散颁格》七卷。又删补旧式,为二十卷,
颁于天下。景云初,睿宗又敕户部尚书岑羲、中书侍郎陆象先、右散骑常侍徐坚、
右司郎中唐绍、刑部员外郎邵知与、删定官大理寺丞陈义海、右卫长史张处斌、
大理评事张名播、左卫率府仓曹参军罗思贞、刑部主事阎义颛凡十人,删定格、
式、律、令。太极元年二月奏上,名为《太极格》。
开元初,玄宗敕黄门监卢怀慎、紫微侍郎兼刑部尚书李乂、紫微侍郎苏颋、
紫微舍人吕延祚、给事中魏奉古、大理评事高智静、同州韩城县丞侯郢㈠
司法参军阎义颛等,删定格、式、令,至三年三月奏上,名为《开元格》。六年,
玄宗又敕吏部侍郎兼侍中宋璟、中书侍郎苏颋、尚书左丞卢从愿、吏部侍郎裴漼
慕容珣、户部侍郎杨滔、中书舍人刘令植、大理司直高智静、幽州司功参军侯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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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元后格》。十九年,侍中裴光庭、中书令萧嵩,又以格后制敕行用之后,颇
与格文相违,于事非便,奏令所司删撰《格后长行敕》六卷,颁于天下。二十二
年,户部尚书李林甫又受诏改修格令。林甫迁中书令,乃与侍中牛仙客、御史中
丞王敬从,与明法之官前左武卫胄曹参军崔见、卫州司户参军直中书陈承信、酸
枣尉直刑部俞元杞等,共加删缉旧格、式、律、令及敕,总七千二十六条。其一
千三百二十四条于事非要,并删之。二千一百八十条随文损益,三千五百九十四
条仍旧不改。总成律十二卷,《律疏》三十卷,《令》三十卷,《式》二十卷,
《开元新格》十卷。又撰《格式律令事类》四十卷,以类相从,便于省览。二十
五年九月奏上,敕于尚书都省写五十本,发使散于天下。其年刑部断狱,天下死
罪惟有五十八人。大理少卿徐峤上言:大理狱院,由来相传杀气太盛,鸟雀不栖,
至是有鹊巢其树。于是百僚以几至刑措,上表陈贺。玄宗以宰相变理、法官平允
之功,封仙客为邠国公,林甫为晋国公,刑部大理官共赐帛二千匹。
自明庆至先天六十年间,高宗宽仁,政归宫阃。则天女主猜忌,果于杀戮,
宗枝大臣,锻于酷吏,至于移易宗社,几亡李氏。神龙之后,后族干政,景云继
立,归妹怙权。开元之际,刑政赏罚,断于宸极,四十余年,可谓太平矣。及冢
臣怀邪,边将内侮,乘舆幸于巴、蜀,储副立于朔方,曾未逾年,载收京邑,书
契以来,未有克复宗社若斯之速也。而两京衣冠,多被胁从,至是相率待罪阙下。
而执事者务欲峻刑以取威,尽诛其族,以令天下。议久不定,竟置三司使,以御
史大夫兼京兆尹李岘、兵部侍郎吕諲、户部侍郎兼御史中丞崔器、刑部侍郎兼御
史中丞韩择木、大理卿严向等五人为之。初,西京文武官陆大钧等陷贼来归,崔
器草仪,尽令免冠徒跣,抚膺号泣,以金吾府县人吏围之,于朝谢罪,收付大理
京兆府狱系之。及陈希烈等大臣至者数百人,又令朝堂徒跣如初,令宰相苗晋卿、
崔圆、李麟等百僚同视,以为弃辱,宣诏以责之。朝廷又以负罪者众,狱中不容,
乃赐杨国忠宅鞫之。器、諲多希旨深刻,而择木无所是非,独李岘力争之,乃定
所推之罪为六等,集百僚尚书省议之。肃宗方用刑名,公卿但唯唯署名而已。于
是河南尹达奚珣等三十九人,以为罪重,与从共弃。珣等十一人,于子城西伏诛。
陈希烈、张垍、郭纳、独孤朗等七人,于大理寺狱赐自尽。达奚挚、张岯、李
有孚、刘子英、冉大华二十一人,于京兆府门决重杖死。大理卿张均引至独柳树
下刑人处,免死配流合浦郡,而达奚珣、韦恒乃至腰斩。先是,庆绪至相州,史
思明、高秀岩等皆送款请命,肃宗各令复位,便领所管,至是惧不自安,各率其
党叛。其后三司用刑,连年不定,流贬相继。及王玙为相,素闻物议,请下诏自
今已后,三司推勘未毕者,一切放免,大收人望。后萧华拔魏州归国,尝话于朝
云:“初河北官闻国家宣诏放陈希列等胁从官一切不问,各令复位,闻者悔归国
之晚,举措自失。及后闻希烈等死,皆相贺得计,无敢归者。于是河北将吏,人
人益坚,大兵不解。”
后有毛若虚、敬羽之流,皆深酷割剥,骤求权柄,杀人以逞刑,厚敛以资国。
六七年间,大狱相继,州县之内,多是贬降人。肃宗复闻三司多滥,尝悔云:
“朕为三司所误,深恨之。”及弥留之际,以元载为相,乃诏天下流降人等一切
放归。
代宗宝应元年,回纥与史朝义战,胜,擒其将士妻子老幼四百八十人。上以
妇人虽为贼家口,皆是良家子女,被贼逼略,恻然愍之,令万年县于胜业佛寺安
置,给粮料。若有亲属认者,任还之;如无亲族者,任其所适,仍给粮递过。于
是人情莫不感戴忻悦。大历十四年六月一日,德宗御丹凤楼大赦。赦书节文:
“律、令、格、式条目有未折衷者,委中书门下简择理识通明官共删定。自至德
已来制敕,或因人奏请,或临事颁行,差互不同,使人疑惑,中书门下与删定官
详决,取堪久长行用者,编入格条。”三司使,准式以御史中丞、中书舍人、给
事中各一人为之,每日于朝堂受词,推勘处分。建中二年,罢删定格令使并三司
使。先是,以中书门下充删定格令使,又以给事中、中书舍人、御史中丞为三司
使。至是中书门下奏请复旧,以刑部、御史台、大理寺为之。其格令委刑部删定。
元和四年九月敕:“刑部大理决断系囚,过为淹迟,是长奸幸。自今已后,大理
寺检断,不得过二十日,刑部覆下,不得过十日。如刑部覆有异同,寺司重加不
得过十五日,省司量覆不得过本日。如有牒外州府节目及于京城内勘,本推即日
以报。牒到后计日数,被勘司却报不得过五日。仍令刑部具遣牒及报牒月日,牒
报都省及分察使,各准敕文勾举纠访。”
六年九月,富平县人梁悦,为父杀仇人秦果,投县请罪。敕:“复仇杀人,
固有彝典。以其申冤请罪,视死如归,自诣公门,发于天性。志在徇节,本无求
生之心,宁失不经,特从减死之法。宜决一百,配流循州。”职方员外郎韩愈献
议曰:
伏奉今月五日敕:复仇,据礼经则义不同天,征法令则杀人者死。礼法二事,
皆王教之端,有此异同,必资论辩,宜令都省集议闻奏者。伏以子复父仇,见于
《春秋》,见于《礼记》,又见于《周官》,又见于诸子史,不可胜数,未有非
而罪之者也。最宜详于律,而律无其条,非阙文也。盖以为不许复仇,则伤孝子
之心,而乖先王之训;许复仇,则人将倚法专杀,无以禁止其端矣。夫律虽本于
圣人,然执而行之者,有司也。经之所明者,制有司也。丁宁其义于经,而深没
其文于律者,其意将使法吏一断于法,而经术之士,得引经而议也。《周官》曰:
“凡杀人而义者,令勿仇,仇之则死。”义,宜也,明杀人而不得其宜者,子得
复仇也。此百姓之相仇者也。《公羊传》曰:“父不受诛,子复仇可也。”不受
诛者,罪不当诛也。又《周官》曰:“凡报仇雠者,书于士,杀之无罪。”言将
复仇,必先言于官,则无罪也。今陛下垂意典章,思立定制。惜有司之守,怜孝
子之心,示不自专,访议群下。臣愚以为复仇之名虽同,而其事各异。或百姓相
仇,如《周官》所称,可议于今者;或为官吏所诛,如《公羊》所称,不可行于
今者。又《周官》所称,将复仇,先告于士则无罪者。若孤稚羸弱,抱微志而伺
敌人之便,恐不能自言于官,未可以为断于今也。然则杀之与赦,不可一例。宜
定其制曰:凡有复父仇者,事发,具其事由,下尚书省集议奏闻。酌其宜而处之,
则经律无失其指矣。
元和十三年八月,凤翔节度使郑余庆等详定《格后敕》三十卷,右司郎中崔
郾等六人修上。其年,刑部侍郎许孟容、蒋乂等奉诏删定,复勒成三十卷。刑部
侍郎刘伯刍等考定,如其旧卷。
长庆元年五月,御史中丞牛僧孺奏:“天下刑狱,苦于淹滞,请立程限。大
事,大理寺限三十五日详断毕,申刑部,限三十日闻奏。中事,大理寺三十日,
刑部二十五日。小事,大理寺二十五日,刑部二十日。一状所犯十人以上,所断
罪二十件以上,为大。所犯六人以上,所断罪十件以上,为中。所犯五人以下,
所断罪十件以下,为小。其或所抵罪状并所结刑名并同者,则虽人数甚多,亦同
一人之例。违者罪有差。”二年四月,刑部员外郎孙革奏:“京兆府云阳县人张
莅,欠羽林官骑康宪钱米。宪征之,莅承醉拉宪,气息将绝。宪男买得,年十四,
将救其父。以莅角力人,不敢捴解,遂持木锸击莅之首见血,后三日致死者。
准律,父为人所殴,子往救,击其人折伤,减凡斗三等。至死者,依常律。即买
得救父难是性孝,非暴;击张莅是心切,非凶。以髫丱之岁,正父子之亲,若非
圣化所加,童子安能及此?《王制》称五刑之理,必原父子之亲以权之,慎测浅
深之量以别之。《春秋》之义,原心定罪。周书所训,诸罚有权。今买得生被皇
风,幼符至孝,哀矜之宥,伏在圣慈。臣职当谳刑,合分善恶。”敕:“康买得
尚在童年,能知子道,虽杀人当死,而为父可哀。若从沉命之科,恐失原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