苦命天子咸丰皇帝奕詝-第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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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成了战区地方官的责任。咸丰帝在国库一空的现实中,只让前方将帅打仗,不肯管也没有能力管前方的供给了。
于是,既然中央不负责军费,地方如何筹饷也理所当然地成为中央管不着也管不了的事了。于是,在战区各省,筹饷成了地方官诸般政务中的头等大事。除了湖南、湖北等少数省份用整理本省财政的方法,增加财政收入,许多省份的办法是利用各种名目加捐加税,其中有:四川的按粮津贴和随粮捐输;江苏、安徽等省的亩捐;广东的沙田捐;安徽、江西、湖北、湖南、河南的漕粮折色。这种新增加的捐税,集中于土地,也为地方官开辟了“浮收”的新管道,往往实征是其定额的数倍,多收的款项成为各级官吏“中饱”的渊薮。在国库日虚的同时,许多官员腰包日盈。战争给他们带来了发财的新机会。然而,农业生产的技术和规模,限定其产出。农业税再怎么增加,毕竟数量有限。过度的搜刮使小民赔累不起只得铤而走险,全国都陷于战争状态(详见第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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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新财源:厘金湘人(3)
于是,各省地方官的眼睛转向富绅大商。对付他们的办法,就是劝捐。按照原来的捐例规定,各省将捐银数额交到户部后,再转行吏部,最后经皇帝批准发下标明捐得何种官爵的凭照。这种办法需时多日,往往银子交上去后,很久没有下文,还要花银子打点以催促办事胥吏。为了提高效率,咸丰帝应地方官的请求,命吏部直接下发空白凭照,由地方官自填,定期汇总上报。从此,捐官捐爵成为一手交钱一手发照的直接生意。这种高效率一时性地促发了“官爵消费者”的购买兴趣;同时,地方官握有空白凭照,不必再等户、吏两部转文,也以军需为由将卖官鬻爵的捐银截留。
1854年以后,捐银成为各地军饷的主要来源之一,早期的湘军粮饷,基本是靠这些空白凭照解决的。而户部自然再也收不到捐银了。但是,捐来的官爵大多是空衔,即便多缴银两捐补实缺,也须等待数年后方有机会授职。花两三千两白银,捐一个七品知县的顶戴,最初的自我感觉是能够跟县太爷平起平坐,但等到邻里中知县满街走,甚至知府、道员的顶戴日日相见时,反衬托出真正的县太爷的八面威风。虚衔又怎比得上实缺?投资是要讲效益的。当这种官场投资不能换来原来期望的实际效益时,捐纳市场就不可避免地走向熊市。然而,庞大的军费开支不能容许捐银数量的下降。于是,原来标榜为“自愿”的捐纳,在实际操作层面“自愿”的成份越来越小。
上门劝捐已属给面子的客气,不给面子的带兵勒捐也已见多不怪。许多绅商畏惧官府的权势,只得一捐再捐,用白花花的银子去换几张空头官衔的黄纸。绅商遍遭勒索之后,又有官员将目光注视到在外面做过大官发过大财的回乡在籍官员身上。这些做过真官的家庭,本来就看不起捐班,对空头名衔毫无兴趣,可无奈于地方官一再劝勒,也不得不交出部分家产。其中最典型的事例是,曾国藩对前两江总督陶澍家的逼捐,使陶家的女婿左宗棠大为光火,埋下了日后曾、左仇隙的种子。事情仍未到此为止。军费的需求使在职官员也难于幸免。这方面最生动的事例是,1853年,太平天国北伐军逼近北京,清军军费无出,户部尚书孙瑞珍(前两江总督、体仁阁大学士孙玉庭之子)被视为富户,王公大臣在集议中派孙家捐银三万,孙瑞珍闻此变色,自报家产仅七万,“若有虚言,便是龟子王八蛋”。这一场争论几乎弄到老拳相向。几代儒学一品大员竟以粗俚的“龟子王八蛋”自誓,可见其恼羞成怒,也在史籍中添一笑料。
京官不比地方官可以刮地皮,京官的俸禄已经一减再减。如此逼勒使这位负责全国财政的高官也受累不起。第二年,孙瑞珍以病告退。当官原来是一桩赔钱的生意。尽管开捐已成为地方官敛集军饷的主要手段,但时间越长,收益越低。道光朝中期捐一监生需银一百余两,到1857年仅十七两,捐者仍不踊跃。战区内富绅大商已受太平军的打击,复遭官军的劫抢,根本无力应付再三再四的逼捐,此处的罗掘毕竟有穷尽之时。更何况还有两点需地方官作考虑:一是开捐终究挂着“自愿”的名义,总不能带兵入室抄寻,谏台对勒捐多有微词上闻,虽说咸丰帝基本不管,即便管也是装装门面,但毕竟不能做得太过分;二是捐银的数量极不稳定,有时多一些,有时根本没有,但前方军营的开支是一个常数,不能吃了上顿还不知下顿在何方。有没有一种强迫性且具稳定性的新财源呢?厘金由此而产生。
最初的厘金,仍是捐输的变种,称为厘捐。首行区域为苏北,创办者为雷以諴。 1853年,刑部侍郎雷以諴奉旨帮办扬州江北大营军务,主要任务是筹饷。这可是一件极难办顶费力的差使。可他的一个幕僚钱江,当时颇具传奇色彩的人物,向雷氏出了一个主意:派官兵到各水陆要冲去设关卡,对通过的货物按其价值强行派捐(这实际上是商品过境税,当时又被称作“行厘”);另对开店销货的各商人按销售额强行派捐(这实际上是商业税,当时又被称作“坐厘”)。厘捐的交纳者亦可同其他捐纳者一样,领到捐得何种功名的部照,只不过这里面再也没有自愿的色彩了。
1853年10月,雷以諴首先在里下河设立机构,向扬州城附近的仙女庙、邵伯、宜陵、张网沟各镇米行派厘助饷,最初的标准是,每一石米,捐钱五十文。雷以諴一开始抱着试一试的念头,哪里想到在半年之中,共收钱两万串。次年4月,他向咸丰帝报告(先斩后奏):此种方法既不扰民,又不累商,数月以来,商民无事。他还看出了此种方法的长期稳定性,奏折中称:“且细水长流,源源不竭,于军需实有裨益。”于是,雷以諴一面宣称自己将在里下河各州县推行此法,一面提议由江苏巡抚和南河总督在各自防堵的区域里,“照所拟捐厘章程,一律劝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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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新财源:厘金湘人(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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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丰帝收到这一奏折,并没有立即认识到此中的特别意义。他只是例行公事地认可了雷氏的做法,谕旨中说了一段极为含混的话: 粤逆(指太平军)窜扰以来,需饷浩繁,势不能不借资民力,历经各路统兵大臣及各直省督抚奏请设局捐输,均已允行……(雷以諴)称里下河一带办理有效,其余各州县情形,想复不甚相远……
从这段谕旨来看,在咸丰帝的心中,厘捐与当时各省的捐纳捐输并没有什么区别,并用“想复不甚相远”一语,对雷以諴之前之后的行为予以承认而已。至于雷氏的建议,咸丰帝下旨江苏巡抚、南河总督等各就当地情形安当商酌,若事属可行,亦可照雷氏的方法变通办理。这是咸丰帝第一次对厘金一事的表态。
1854年5月,雷以諴收到谕旨后,便在泰州设立分局,大张旗鼓地抽厘助饷。厘金的范围从大米一项扩大到各类粮食、家禽、牲畜、油、盐、茶、糖、碱、棉、丝、布、衣物、酒、漆、纸、药材、锅碗及各类杂货,可以说,没有一种商品不抽厘。此外,对银号、钱庄亦按其营业额抽厘。江苏巡抚、南河总督大约也在是年下半年开始设卡抽厘。其具体做法今人限于史料还难以考证清楚。但到了1855年初,有人向咸丰帝报告“大江南北捐局过多”,可见其发展规模之迅速。
1854年底,钦差大臣、降调内阁学士胜保发现了厘金的特异功能,上奏宣扬其种种好处,并请下旨各地仿行: 可否请旨饬下各路统兵大臣,会同本省邻省各督抚,会同地方官及公正绅董,仿照雷以諴及泰州公局劝谕章程,悉心筹办。官为督劝,商为经理,不经胥吏之手,自无侵漏之虞。用兵省份就近随收随解,他省亦暂存藩库,为协拨各路军饷之需。
胜保的建议中有三点值得注意:一是以统兵大员为主,各地方官只是会同(他此时正任钦差大臣,为军费所苦,颇想自行征收);二是以公正绅董经手(由此可摆脱地方官吏的种种牵制和侵渔);三是以济军需为名,随征随解(由此可不让户部插手,也可不上交中央财政)。其核心是在清朝国家财政税收网络之外,另辟新的税收体系。智商平常知识有限的咸丰帝,看到了这一奏折,似乎没有弄清楚胜保的真意,只是惯常地发下交户部议复。而户部一不识厘金之意义,二不知厘金征收之实额(各处多有瞒报甚至不报),因而对其发展前景并不看好,只是同意各省可以试一下。
由此决定,战区各省督抚可以针对本省情况定夺,酌量抽厘。朝廷的这一决定,将征收厘金的权力下放到各省督抚手中,这对胜保的建策是一种修正,但对征收的方法及标准,均无明确的规定。户部对此并无通盘的设计,咸丰帝更是懵懂不清。他脑子里想的只是要弄到银子来应付缺口极大的军费,至于银子的来由,他不想过问,也弄不清楚。由此,各省纷起仿办厘金。走在前列的又是创建湘军的湖南。
1855年5月,湖南巡抚骆秉璋奏准设厘金总局于长沙,委本省盐法道为总办,本地绅士为会办。湖南的做法与胜保的建策颇有相通之处,即绕开府州县的各级官僚体系,官督商办,将抽厘的收入直归省级财政。继湖南之后,以侍郎衔领湘军在江西作战的曾国藩,也于1855年10月奏请在江西试办厘金。两个月后,湖北巡抚胡林翼亦仿行于湖北。曾、骆、胡都是湘军集团的头面人物,为湘军的饷需费尽了心思。他们最先看出了厘金的种种优长。此后办行各省日多,最后发展到全国,可见下表: 1856年 四川 新疆 奉天 1857年 吉林 安徽 1858年 福建 直隶 河南 甘肃 广东 陕西 广西 山东 1859年 山西 1860年 贵州 1862年 浙江 1874年 云南 1885年 黑龙江 1886年 台湾其间胜保于1857年7月所上一折,奏请各省普遍抽厘,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按照当时的实际做法,各省督抚只需将该省厘金的收入数与支出数,按季报户部核查即可。也就是说,谁征谁用,怎么征,甚至怎么用,朝廷都管不着。
这下子可为枯竭的省级财政输了血。按照清朝的财政制度,一切财政收入均归于中央,各省、府、州、县要弄点钱,只能在“耗羡”等名目上打主意。自1853年夏天之后,中央财政已拨不下军费,本无正当财源的省级财政却要负担为数甚巨的各军营军费。现在总算有了一个名正言顺的征收渠道,谁也不肯将此交到中央财政去。厘金由此成了不受中央控制的大财源,由各省督抚所把持。也就在这一时期,厘金渐渐脱离了“捐”的范围,明确了“税”的身份。
如果我们用今天的财经理论来划分,厘金当属于商税。它的出现,有着历史的必然。尽管在中国古代的历史中,商税经常成为国家的主要税种,特别是宋代,商税超过一千一百万贯,成为最主要的财政收入之一。但我们仍须看到,自明代之后,这种情况有了变化。朱元璋出身于农家,限于其个人的经历,认识不到商业的意义,国家税收主要为地丁钱粮,即农业税,商税反而减弱了。
第六章 新财源:厘金湘人(5)
清承明制,国家收入的三分之二来自于地丁。永不加赋的祖制,又使之失去了扩张性。此外虽有盐、茶、矿、关、酒、当、契、牙诸税,但除盐税外,其余税目征收额很小。这种落后的税收制度,使国家财政依赖于农业。本来产出有限的土地,因官府种种名目的加增(大多为中饱,中央财政沾润很少)受到越来越多的榨取,农民甚至地主都无力承受。而利润颇丰的商业,却长期处于轻税甚至无税的状况。这种不合理的现象产生了两大严重后果:一是国家在商业中获利甚微,为保证其财政收入,一直采取重农轻商的政策,传统的农本主义的经济思想一直占主导地位,商业得不到国家扶植反备受打击。二是获利的商人成为各级官吏搜刮的对象,各种陋规和摊派多取自于商人,一些商人也结交官府,谋取超经济的优势,如广州的行商、扬州的盐商即是,这使得正常的商业秩序久久不能建立起来。与宋代已经取得的城市经济和工商业兴旺的成就相比,明清的工商业未能达到其应该达到的水准。
虽说历史不能重演,但我们也不妨试想一下,如果明清两代能有合理的商税,国家从日益扩大的商业中获得越来越多的收入,是否会对商业采取保护或扶植的政策?在咸丰朝财政大危机之际,许多官员也有征商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