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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4章

明史-第17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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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左参将,曰中路利民堡右参将,曰河曲县参将,曰北楼口参将。)游击将军

一人,坐营中军官一人,守备十三人,操守二人。

镇守延绥总兵官一人,旧设,驻镇城。协守副总兵一人,(定边右副总兵,

嘉靖四十一年添设,分守安定、镇静等处,提调大墙及墙口等处。)分守参将六

人,(曰孤山参将,曰东路右参将,曰西路左参将,曰中路参将,曰清平参将,

曰榆林保宁参将。)游击将军二人,入卫游击四人,守备十一人,坐营中军官一

人。

镇守宁夏总兵官一人,旧设,驻镇城。协守副总兵一人,(亦旧设,同驻镇

城。)分守参将四人,(曰东路右参将,曰西路左参将,曰灵州左参将,曰北路

平虏城参将。)游击将军三人,入卫游击一人,(万历八年革)守备三人,备御

领班二人,(万历九年革,坐营中军官二人,管理镇城都司一人,领班都司二人)

(万历九年革)管理水利屯田都司一人。

镇守甘肃总兵官一人,旧设,驻镇城。协守副总兵一人,(甘肃左副总兵,

旧设,嘉靖四十四年,移驻高台防御,隆庆四年,回驻镇城。)分守副总兵一人,

(凉州右副总兵,旧设。)分守参将四人,(曰庄浪左参将,曰肃州右参将,曰

西宁参将,曰镇番参将)游击将军四人,坐营中军官一人,守备十一人,领班备

御都司四人。

镇守陕西总兵官一人,旧驻会城,后移驻固原。分守副总兵一人,(洮泯副

总兵,万历六年改设,驻洮州。)分守参将五人,(曰河州参将,曰兰州参将,

曰靖虏参将,曰陕西参将,曰阶文西固参将。)游击将军四人,坐营中军官二人,

守备八人。

镇守四川总兵官一人,隆庆五年添设,驻建武所。分守副总兵一人,(松潘

副总兵,旧设)协守参将二人,(曰松潘东路左参将,曰松潘南路右参将。)游

击将军二人,守备六人。

镇守云南总兵官一人,旧设,驻云南府。分守参将三人,(曰临元参将,曰

永昌参将,曰顺蒙参将,守备二人。)巡抚中军坐营官一人。

镇守贵州总兵官一人,旧设,嘉靖三十二年,加提督麻阳等处地方职衔,驻

铜仁府。分守参将二人,(曰提督清浪右参将,曰提督川贵迤西左参将。)守备

七人,巡抚中军官一人。

镇守广西总兵官一人,旧为副总兵,嘉靖四十五年改设,驻桂林府。分守参

将五人,(曰浔梧左参将,曰柳庆右参将,曰永宁参将,曰思恩参将,曰昭平参

将。)守备三人,坐营官一人。

镇守湖广总兵官一人,旧设,嘉靖十年罢,十二年复设,万历八年又罢,十

二年仍复设,驻省城。分守参将三人,(曰黎平参将,曰镇参将,曰郧阳参将。)守备十一人,把总一人。

镇守广东总兵官一人。旧为征蛮将军、两广总兵官。嘉靖四十五年分设,驻

潮州府。协守副总兵一人,(潮漳副总兵,万历三年添设,驻南澳。)分守参将

七人,(曰潮州参将,曰琼崖参将,曰雷廉参将,曰东山参将,曰西山参将,曰

督理广州海防参将,曰惠州参将。)练兵游击将军一人,守备五人,坐营中军官

二人,把总四人。

提督狼山副总兵一人,嘉靖三十七年添设,驻通州。镇守江南副总兵一人,

旧系总兵官,驻福山港,后移驻镇江、仪真二处。嘉靖八年裁革。十九年复设。

二十九年仍革。三十二年,改设副总兵,驻金山卫。四十三年移驻吴淞。分守参

将二人,(曰徐州参将,曰金山参将。)游击将军一人,守备六人,凤阳军门中

军官一人,把总十三人。

镇守浙江总兵官一人,嘉靖三十四年设,总理浙直海防。三十五年,改镇守

浙直。四十二年,改镇守浙江,旧驻定海县,后移驻省城。分守参将四人,(曰

杭嘉湖参将,曰宁绍参将,曰温处参将,曰台金严参将。)游击将军二人,总捕

都司一人,把总七人。

分守江西参将一人,(曰南赣参将,嘉靖四十三年改设,驻会昌县。)守备

四人,把总六人。

镇守福建总兵官一人,旧为副总兵,嘉靖四十二年改设,驻福宁州。分守参

将一人,(曰南路参将)守备三人,把总七人,坐营官一人。

镇守山东总兵官一人,天启中增设。总督备倭都司一人,领蓟镇班都司四人。

又河南守备三人,领蓟镇班都司四人。

总督漕运总兵官一人。永乐二年,设总兵、副总兵,统领官军海运。后海运

罢,专督漕运。天顺元年又令兼理河道。协同督运参将一人,(天顺元年设)把

总十二人,(南京二,江南直隶二,江北直隶二,中都一,浙江二,山东一,湖

广一,江西一。)

留守司。正留守一人,(正二品)副留守一人,(正三品)指挥同知二人。

(从三品)其属,经历司,经历,(正六品)都事。(正七品)断事司,断事,

(正六品)副断事,(正七品)吏目各一人。掌中都、兴都守御防护之事。洪武

二年,诏以临濠为中都,置留守卫指挥使司,隶凤阳行都督府。十四年,始置中

都留守司,统凤阳等八卫,(凤阳卫,凤阳中卫,凤阳右卫,皇陵卫,留守左卫,

留守中卫,长淮卫,怀远卫。)防护皇陵,设留守一人,左、右副留守各一人。

(属官经历以下,如前所列。)嘉靖十八年,改荆州左卫为显陵卫,置兴都留守

司,统显陵、承天二卫,防护显陵,设官如中都焉。

都指挥使司。都指挥使一人,(正二品)都指挥同知二人,(从二品)都指

挥佥事四人。(正三品)其属,经历司,经历,(正六品)都事。(正七品)断

事司,断事,(正六品)副断事,(正七品)吏目各一人。司狱司,司狱。(从

九品)仓库、草场,大使、副使各一人。行都指挥使司,设官与都指挥使司同。

都司,掌一方之军政,各率其卫所以隶于五府,而听于兵部。凡都司并流官,

或得世官,岁抚、按察其贤否,五岁考选军政而废置之。都指挥使及同知佥事,

常以一人统司事,曰掌印,一人练兵,一人屯田,曰佥书。巡捕、军器、漕运、

京操、备御诸杂务,并选充之,否则曰带俸。凡备倭守备行都指挥事者,不得建

牙、升公座。凡朝廷吉凶表笺,序衔布、按二司上。经历、都事,典文移。断事,

理刑狱。

明初,置各行省行都督府,设官如都督府。又置各都卫指挥使司。洪武四年,

置各都卫断事司,以理军官、军人词讼。又以都卫节制方面,职系甚重,从朝廷

选择升调,不许世袭。七年,置西安行都卫指挥使司于河州。八年十月,诏各都

卫并改为都指挥使司,凡改设都司十有三,(燕山都卫为北平都司,西安都卫为

陕西都司,太原都卫为山西都司,杭州都卫为浙江都司,江西都卫为江西都司,

青州都卫为山东都司,成都都卫为四川都司,福州都卫为福建都司,武昌都卫为

湖广都司,广东都卫为广东都司。广西都卫为广西都司,定辽都卫为辽东都司,

河南都卫为河南都司。)行都司三,(西安行都卫为陕西行都司,大同都卫为山

西行都司,建宁都卫为福建行都司。)十五年,增置贵州、云南二都司。后以北

平都司为北平行都司。永乐元年改为大宁都司。宣德中,增置万全都司。计天下

都司凡十有六。(十三省都司外,有辽东、大宁、万全三都司。)又于建昌置四

川行都司,于郧阳置湖广行都司。计天下行都司凡五。

明初,又于各行省置都镇抚司,设都镇抚,(从四品)副镇抚,(从五品)

知事。(从八品)吴元年改都镇抚正五品,副镇抚正六品,知事为提控案牍,省

注。洪武六年罢。

卫指挥使司,设官如京卫。(品秩并同)外卫各统于都司、行都司或留守司。

率世官,或有流官。凡袭替、升授、优给、优养及属所军政,掌印、佥事报都指

挥使司,达所隶都督府,移兵部。每岁抚、按察其贤否,五岁一考选军政,废置

之。凡管理卫事,惟属掌印、佥书。不论指挥使、同知、佥事,考选其才者充之。

分理屯田、验军、营操、巡捕、漕运、备御、出哨、入卫、戍守、军器诸杂务,

曰见任管事;不任事入队,曰带俸差操。征行,则率其属,听所命主帅调度。

所,千户所,正千户一人,(正五品)副千户二人,(从五品),镇抚二人,

(从六品)其属,吏目一人。所辖百户所凡十,共百户十人,(正六品。升授、

改调、增置无定员。)总旗二十人,小旗百人。其守御千户所,军民千户所设官

并同。凡千户,一人掌印,一人佥书,曰管军。千户、百户,有试,有实授。其

掌印,恒以一人兼数印。凡军政,卫下于所,千户督百户,百户下总旗、小旗,

率其卒伍以听令。镇抚无狱事,则管军,百户缺,则代之。其守御千户所,不隶

卫,而自达于都司。凡卫所皆隶都司,而都司又分隶五军都督府。(浙江都司、

山东都司、辽东都司,隶左军都督府。陕西都司、陕西行都司、四川都司、四川

行都司、广西都司、云南都司、贵州都司,隶右军都督府。中都留守司、河南都

司,隶中军都督府。兴都留守司、湖广都司、湖广行都司、福建都司、福建行都

司、江西都司、广东都司,隶前军都督府。大宁都司、万全都司、山西都司、山

西行都司,隶后军都督府。)

明初,置千户所,设正千户,(正五品)副千户,(从五品)镇抚、百户。

(正六品)又立各万户府,设正万户,(正四品)副万户,(从四品)知事,(

从八品)照磨。(正九品)寻以名不称实,遂罢万户府,而设指挥使及千户等官。

核诸将所部有兵五千者为指挥使,千人者为千户,百人者为百户,五十人为总旗,

十人为小旗。洪武二年,置刻期百户所,选能疾行者二百人,以百户领之。七年,

申定卫所之制。先是,内外卫所,凡一卫统十千户,一千户统十百户,百户领总

旗二,总旗领小旗五,小旗领军十。至是更定其制,每卫设前、后、中、左、右

五千户所,大率以五千六百人为一卫,一千一百二十人为一千户所,一百一十二

人为一百户所,每百户所设总旗二人,小旗十人。二十年,始命各卫立掌印、佥

书,专职理事,以指挥使掌印,同知、佥事各领一所。士卒有武艺不娴、器械不

利者,皆责所领之官。二十三年,又设军民指挥使司、军民千户所,计天下内外

卫凡五百四十有七,所凡二千五百九十有三。自卫指挥以下其官多世袭,其军士

亦父子相继,为一代定制。

土官,宣慰使司,宣慰使一人,(从三品)同知一人,(正四品)副使一人,

(从四品)佥事一人。(正五品)经历司,经历一人,(从七品)都事一人。(

正八品)

宣抚司,宣抚使一人,(从四品)同知一人,(正五品)副使一人,(从五

品)佥事一人。(正六品)经历司,经历一人,(从八品)知事一人,(正九品)

照磨一人。(从九品)

安抚司,安抚使一人,(从五品)同知一人,(正六品)副使一人,(从六

品)佥事一人。(正七品)其属,吏目一人。(从九品)

招讨司,招讨使一人,(从五品)副招讨一人。(正六品)其属,吏目一人。

(从九品)

长官司,长官一人,(正六品)副长官一人,(从七品)其属,吏目一人。

(未入流)蛮夷长官司,长官、副长官各一人。(品同上)又有蛮夷官、苗民官

及千夫长、副千夫长等官。

军民府、土州、土县,设官如府州县。

洪武七年,西南诸蛮夷朝贡,多因元官授之,稍与约束,定征徭差发之法。

渐为宣慰司者十一,为招讨司者一,为宣抚司者十,为安抚司者十九,为长官司

者百七十有三。其府州县正贰属官,或土或流,(大率宣慰等司经历皆流官,府

州县佐贰多流官。)皆因其俗,使之附辑诸蛮,谨守疆土,修职贡,供征调,无

相携贰。有相仇者,疏上听命于天子。又有番夷都指挥使司三,卫指挥使司三百

八十五,宣慰司三,招讨司六,万户府四,千户所四十一,站七,地面七,寨一,

(详见《兵志·卫所》中。)并以附寨番夷官其地。

 卷七十七 志第五十三

◎食货一

《记》曰:“取财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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