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史-第13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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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则设位,四日而变服。若既葬,则先哭诸墓,归诣灵座前哭,四日成服。齐
衰以下闻丧,为位而哭。若奔丧,则至家成服。若不奔丧,四日成服。凡有改葬
者,孝子以下及妻、妾、女子子,俱緦麻服,周亲以下素服。不设祖奠,无反哭,
无方相魌头,余如常葬之仪。既葬,就吉帷灵座前一虞。孝子以下,出就别所,
释緦服素服而还。
洪武二十六年四月,除期服奔丧之制。先是百官闻祖父母、伯叔、兄弟丧,
俱得奔赴。至是吏部言:“祖父母、伯叔、兄弟皆系期年服。若俱令奔丧守制,
或一人连遭五六期丧,或道路数千里,则居官日少,更易繁数,旷官废事。今后
除父母、祖父母承重者丁忧外,其余期丧不许奔,但遣人致祭。”从之。
○士庶人丧礼
《集礼》及《会典》所载,大略仿品官制,稍有损益。洪武元年,御史高元
侃言:“京师人民,循习旧俗。凡有丧葬,设宴,会亲友,作乐娱尸,竟无哀戚
之情,甚非所以为治。乞禁止以厚风化。”乃令礼官定民丧服之制。
五年诏定:“庶民袭衣一称,用深衣一、大带一、履一双,裙袴衫袜随所用。
饭用粱,含钱三。铭旌用红绢五尺。敛随所有,衣衾及亲戚禭仪随所用。棺用
坚木,油杉为上,柏次之,土杉松又次之。用黑漆、金漆,不得用朱红。明器一
事。功布以白布三尺引柩。柳车以衾覆棺。志石二片,如官之仪。茔地围十八步。
祭用豕,随家有无。”又诏:“古之丧礼,以哀戚为本,治丧之具,称家有无。
近代以来,富者奢僣犯分,力不足者称贷财物,夸耀殡送,及有惑于风水,停柩
经年,不行安葬。宜令中书省臣集议定制,颁行遵守,违者论罪。”又谕礼部曰:
“古有掩骼埋胔之令,近世狃元俗,死者或以火焚,而投其骨于水。伤恩败俗,
莫此为甚。其禁止之。若贫无地者,所在官司择宽闲地为义冢,俾之葬埋。或有
宦游远方不能归葬者,官给力费以归之。”
○服纪
明初颁《大明令》,凡丧服等差,多因前代之旧。洪武七年,《孝慈录》成,
复图列于《大明令》,刊示中外。
先是贵妃孙氏薨,敕礼官定服制。礼部尚书牛谅等奏曰:“周《仪礼》,父
在,为母服期年,若庶母则无服。”太祖曰:“父母之恩一也,而低昂若是,不
情甚矣。”乃敕翰林院学士宋濂等曰;“养生送死,圣王大政。讳亡忌疾,衰世
陋俗。三代丧礼散失于衰周,厄于暴秦。汉、唐以降,莫能议此。夫人情无穷,
而礼为适宜。人心所安,即天理所在。尔等其考定丧礼。”于是濂等考得古人论
服母丧者凡四十二人,愿服三年者二十八人,服期年者十四人。太祖曰:“三年
之丧,天下通丧。观愿服三年,视愿服期年者倍,岂非天理人情之所安乎?”乃
立为定制。子为父母,庶子为其母,皆斩衰三年。嫡子、众子为庶母,皆齐衰杖
期。仍命以五服丧制,并著为书,使内外遵宁。其制服五。曰斩衰,以至粗麻布
为之,不缝下边。曰齐衰,以稍粗麻布为之,缝下边。曰大功,以粗熟布为之。
曰小功,以稍粗熟布为之。曰緦麻,以稍细熟布为之。
其叙服有八。曰斩衰三年者:子为父母,庶子为所生母,子为继母,谓母卒
父命他妾养己者,子为养母,谓自幼过房与人者;女在室为父母,女嫁被出而反
在室为父母;嫡孙为祖父母承重及曾高祖父母承重者;为人后者为所后父母,及
为所后祖父母承重;夫为后则妻从服,妇为舅姑;庶子之妻为夫之所生母;妻妾
为夫。
曰齐衰杖期者:嫡子众子为庶母;嫡子众子之妻为夫之庶母,为嫁母、出母、
父卒继母改嫁而已从之者;夫为妻。
曰齐衰不杖期者:父母为嫡长子及众子,父母为女在室者,继母为长子及众
子,慈母为长子及众子;孙为祖父母,孙女虽适人不降,高曾皆然;为伯叔父母;
妾为夫之长子及众子,为所生子;为兄弟,为兄弟之子及兄弟之女在室者,为姑
及姊妹在室者;妾为嫡妻;嫁母、出母为其子;女在室及虽适人而无夫与子者,
为其兄弟及兄弟之子;继母改嫁为前夫之子从己者;为继父同居两无大功之亲者;
妇人为夫亲兄弟之子,妇人为夫亲兄弟子女在室者;女出嫁为父母;妾为其父母;
为人后者为其父母;女适人为兄弟之为父后者;祖为嫡孙;父母为长子妇。
曰齐衰五月者:为曾祖父母。
曰齐衰三月者:为高祖父母,为继父昔同居而今不同者,为继父虽同居而两
有大功以上亲者。
曰大功九月者:为同堂兄弟及姊妹在室者,为姑及姊妹及兄弟之女出嫁者;
父母为众子妇,为女之出嫁者;祖为众孙;为兄弟之子妇;妇人为夫之祖父母,
为夫之伯叔父母,为夫之兄弟之子妇,为夫兄弟之女嫁人者;女出嫁为本宗伯叔
父母,及为兄弟与兄弟之子,为姑姊妹及兄弟之女在室者;为人后者为其兄弟及
姑姊妹在室者;妻为夫本生父母;为兄弟之子为人后者。
曰小功五月者:为伯叔祖父母,为同堂伯叔父母,为再从兄弟及再从姊妹在
室者,为同堂兄弟之子,为祖姑在室者,为从祖姑在室者,为同堂兄弟之女在室
者,为兄弟之妻;为人后者为其姑姊妹适人者;为嫡孙妇,为同堂姊妹之出嫁者,
为孙女适人者,为兄弟之孙及兄弟之女孙在室者,为外祖父母,为母之兄弟姊妹,
为同母异父之兄弟姊妹,为姊妹之子;妇人为夫之姑及夫之姊妹,为夫之兄弟及
夫兄弟之妻,为夫兄弟之孙及夫兄弟之女孙在室者,为夫同堂兄弟之子及同堂兄
弟之女在室者。
曰緦麻三月者:为族曾祖父母,为族伯叔祖父母,为族父母,为族兄弟及族
姊妹在室者,为族曾祖姑在室者,为族祖姑及族姑在室者,为兄弟之曾孙,女在
室同,为曾孙玄孙,为同堂兄弟之孙,女在室同,为再从兄弟之子,女在室同,
为祖姑、从祖姑及从祖姊妹之出嫁者,为兄弟之孙女出嫁者,为同堂兄弟之女出
嫁者,为乳母,为舅之子,为姑之子,为姨之子,为外孙,为婿,为妻之父母,
为兄弟孙之妇,为同堂兄弟子之妇,为同堂兄弟之妻,为外孙妇,为甥妇;妇人
为夫之曾祖、高祖父母,为夫之叔伯祖父母,为夫之同堂伯叔父母,为夫兄弟之
曾孙,为夫之同堂兄弟,为夫同堂兄弟之孙,孙女同,为夫再从兄弟之子,为夫
兄弟之孙妇,为夫同堂兄弟子之妇,为夫同堂兄弟之妻,为夫同堂姊妹,为夫之
外祖父母,为夫之舅及姨,为夫之祖姑及从祖姑在室者;女出嫁为本宗叔伯祖父
母,为本宗同堂叔伯父母,为本宗同堂兄弟之子女,为本宗祖姑及从祖姑在室者,
为本宗同堂姊妹之出嫁者;为人后者为本生外祖父母。
嘉靖十八年正月,谕辅臣:“昨居丧理疾,阅《礼记·檀弓》等篇,其所著
礼仪制度俱不归一,又不载天子全仪。虽曰‘三年之丧,通乎上下’,而今昔亦
有大不同者。皇祖所定,未有全文,每遇帝后之丧,亦未免因仍为礼。至于冠裳
衰绖,所司之制不一,其与礼官考定之。自初丧至除服,冠裳轻重之制具为仪节,
俾归至当。”于是礼部议丧服诸制奏之。帝令更加考订,画图注释,并祭葬全仪,
编辑成书备览。
卷六十一 志第三十七
◎乐一
古先圣王,治定功成而作乐,以合天地之性,类万物之情,天神格而民志协。
盖乐者心声也,君心和,六合之内无不和矣。是以乐作于上,民化于下。秦、汉
而降,斯理浸微,声音之道与政治不相通,而民之风俗日趋于靡曼。明兴,太祖
锐志雅乐。是时,儒臣冷谦、陶凯、詹同、宋濂、乐韶凤辈皆知声律,相与究切
厘定。而掌故阔略,欲还古音,其道无由。太祖亦方以下情偷薄,务严刑以束之,
其于履中蹈和之本,未暇及也。文皇帝访问黄钟之律,臣工无能应者。英、景、
宪、孝之世,宫县徒为具文。殿廷燕享,郊坛祭祀,教坊羽流,慢渎苟简,刘翔、
胡瑞为之深慨。世宗制作自任,张鹗、李文察以审音受知,终以无成。盖学士大
夫之著述止能论其理,而施诸五音六律辄多未协,乐官能纪其铿锵鼓舞而不晓其
义,是以卒世莫能明也。稽明代之制作,大抵集汉、唐、宋、元人之旧,而稍更
易其名。凡声容之次第,器数之繁缛,在当日非不烂然俱举,第雅俗杂出,无从
正之。故备列于篇,以资考者。
太祖初克金陵,即立典乐官。其明年置雅乐,以供郊社之祭。吴元年,命自
今朝贺,不用女乐。先是命选道童充乐舞生,至是始集。太祖御戟门,召学士朱
升、范权引乐舞生入见,阅试之。太祖亲击石磬,命升辨五音。升不能审,以宫
音为徵音。太祖哂其误,命乐生登歌一曲而罢。是年置太常司,其属有协律郎等
官。元末有冷谦者,知音,善鼓瑟,以黄冠隐吴山。召为协律郎,令协乐章声谱,
俾乐生习之。取石灵璧以制磬,采桐梓湖州以制琴瑟。乃考正四庙雅乐,命谦较
定音律及编钟、编磬等器,遂定乐舞之制。乐生仍用道童,舞生改用军民俊秀子
弟。又置教坊司,掌宴会大乐。设大使、副使、和声郎,左、右韶乐,左右司乐,
皆以乐工为之。后改和声郎为奉銮。
洪武元年春,亲祭太社、太稷。夏祫享于太庙。其冬祀昊天上帝于圜丘。明
年,祀皇地祇于方丘,又以次祀先农、日月、太岁、风雷、岳渎、周天星辰、历
代帝王、至圣文宣王,皆定乐舞之数,奏曲之名。
圜丘:迎神,奏《中和之曲》。奠玉帛,奏《肃和之曲》。奉牲,奏《凝和
之曲》。初献,奏《寿和之曲》,《武功之舞》。亚献,奏《豫和之曲》,终献,
奏《熙和之曲》,俱《文德之舞》。彻豆,奏《雍和之曲》。送神,奏《安和之
曲》。望燎,奏《时和之曲》。方丘并同,曲词各异,易望燎曰望瘗。太社太稷,
易迎神曰《广和》,省奉牲,余并与方丘同,曲词各异。
先农:迎神、奠帛,奏《永和之曲》。进俎,奏《雍和之曲》。初献、终献,
并奏《寿和之曲》。彻豆、送神,并奏《永和之曲》。望瘗,奏《太和之曲》。
朝日:迎神,奏《熙和之曲》。奠玉帛,奏《保和之曲》。初献,奏《安和
之曲》,《武功之舞》。亚献,奏《中和之曲》,终献,奏《肃和之曲》,俱《
文德之舞》。彻豆,奏《凝和之曲》。送神,奏《寿和之曲》。望燎,奏《豫和
之曲》。夕月,迎神易《凝和》,奠帛以下与朝日同,曲词各异。
太岁、风雷、岳渎:迎神,奏《中和》。奠帛,奏《安和》。初献,奏《保
和》。亚献,奏《肃和》。终献,奏《凝和》。彻豆,奏《寿和》。送神,奏《
豫和》。望燎,奏《熙和》。
周天星辰,初附祀夕月,洪武四年别祀:迎神,奏《凝和》。奠帛、初献,
奏《保和》,《武功舞》。亚献,奏《中和》,终献,奏《肃和》,俱《文德舞》。
彻豆,奏《豫和》。送神,奏《雍和》。
太庙:迎神,奏《太和之曲》。奉册宝,奏《熙和之曲》。进俎,奏《凝和
之曲》。初献,奏《寿和之曲》,《武功之舞》。亚献,奏《豫和之曲》,终献,
奏《熙和之曲》,俱《文德之舞》。彻豆,奏《雍和之曲》。送神,奏《安和之
曲》。初献则德、懿、熙、仁各奏乐舞,亚、终献则四庙共之。
释奠孔子:初用大成登歌旧乐。洪武六年,始命詹同、乐韶凤等更制乐章。
迎神,奏《咸和》。奠帛,奏《宁和》。初献,奏《安和》。亚献、终献,奏《
景和》。彻馔、送神,奏《咸和》。
历代帝王:迎神,奏《雍和》。奠帛、初献,奏《保和》,《武功舞》。亚
献,奏《中和》,终献,奏《肃和》,俱《文德舞》。彻豆,奏《凝和》。送神,
奏《寿和》。望瘗,奏《豫和》。
又定王国祭祀乐章:迎神,奏《太清之曲》。初献,奏《寿清之曲》。亚献,
奏《豫清之曲》。终献,奏《熙清之曲》。彻馔,奏《雍清之曲》。送神,奏《
安清之曲》。其社稷山川,易迎神为《广清》,增奉瘗曰《时清》。
此祭祀之乐歌节奏也。
洪武三年,又定朝会宴飨之制。
凡圣节、正旦、冬至、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