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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九章算术-第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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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有出钱一万三千五百,买竹二千三百五十个。问个几何?答曰:一个,五

钱四十七分钱之三十五。

经率术曰:以所买率为法,所出钱数为实,实如法得一。

〔此术犹经分。

淳风等按:今有之义,以所求率乘所有数,合以瓴甓一枚乘钱一百六十为实。

但以一乘不长,故不复乘,是以径将所买之率与所出之钱为法、实也。又按:此

今有之义。出钱为所有数,一枚为所求率,所买为所有率,而今有之,即得所求

数。一乘不长,故不复乘,是以径将所买之率为法,以所出之钱为实,实如法得

一枚钱。不尽者,等数而命分。〕

今有出钱五千七百八十五,买漆一斛六斗七升太半升。欲斗率之,问斗几何?

答曰:一斗,三百四十五钱五百三分钱之一十五。

今有出钱七百二十,买缣一匹二丈一尺。欲丈率之,问丈几何?答曰:一丈,

一百一十八钱六十一分钱之二。

今有出钱二千三百七十,买布九匹二丈七尺。欲匹率之,问匹几何?答曰:

一匹,二百四十四钱一百二十九分钱之一百二十四。

今有出钱一万三千六百七十,买丝一石二钧一十七斤。欲石率之,问石几何?

答曰:一石,八千三百二十六钱一百九十七分钱之百七十八。

术曰:以求所率乘钱数为实,以所买率为法,实如法得一。

〔淳风等按:今有之义,钱为所求率,物为所有数,故以乘钱,又以分母乘

之为实。实如法而一,有分者通之。所买通分内子为所有率,故以为法。得钱数

不尽而命分者,因法为母,实余为子。实见不满,故以命之。〕

今有出钱五百七十六,买竹七十八个。欲其大小率之,问各几何?答曰:其

四十八个,个七钱;其三十个,个八钱。

今有出钱一千一百二十,买丝一石二钧十八斤。欲其贵贱斤率之,问各几何?

答曰:其二钧八斤,斤五钱;其一石一十斤,斤六钱。

今有出钱一万三千九百七十,买丝一石二钧二十八斤三两五铢。欲其贵贱石

率之,问各几何?答曰:其一钧九两一十二铢,石八千五十一钱;其一石一钧二

十七斤九两一十七铢,石八千五十二钱。

今有出钱一万三千九百七十,买丝一石二钧二十八斤三两五铢。欲其贵贱钧

率之,问各几何?答曰:其七斤一十两九铢,钧二千一十二钱;其一石二钧二十

斤八两二十铢,钧二千一十三钱。

今有出钱一万三千九百七十,买丝一石二钧二十八斤三两五铢。欲其贵贱斤

率之,问各几何?答曰:其一石二钧七斤十两四铢,斤六十七钱;其二十斤九两

一铢,斤六十八钱。

今有出钱一万三千九百七十,买丝一石二钧二十八斤三两五铢。欲其贵贱两

率之,问各几何?答曰:其一石一钧一十七斤一十四两一铢,两四钱;其一钧一

十斤五两四铢,两五钱。

其率术曰:各置所买石、钧、斤、两以为法,以所率乘钱数为实,实如法

而一。不满法者,反以实减法。法贱实贵。其求石、钧、斤、两,以积铢各除法、

实,各得其积数,余各为铢。

〔其率知,欲令无分。按:出钱五百七十六,买竹七十八个,以除钱,得七,

实余三十,是为三十个复可增一钱。然则实余之数即是贵者之数,故曰实贵也。

本以七十八个为法,今以贵者减之,则其余悉是贱者之数。故曰法贱也。其求石、

钧、斤、两,以积铢各除法、实,各得其积数,余各为铢者,谓石、钧、斤、两

积铢除实,又以石、钧、斤、两积铢除法,余各为铢,即合所问。〕

今有出钱一万三千九百七十,买丝一石二钧二十八斤三两五铢。欲其贵贱铢

率之,问各几何?答曰:其一钧二十斤六两十一铢,五铢一钱;其一石一钧七斤

一十二两一十八铢,六铢一钱。

今有出钱六百二十,买羽二千一百翭。

〔翭,羽本也。数羽称其本,犹数草木称其根株。〕

欲其贵贱率之,问各几何?答曰:其一千一百四十翭,三翭一钱;

其九百六十翭,四翭钱。

今有出钱九百八十,买矢榦五千八百二十枚。欲其贵贱率之,问各几何?答

曰:其三百枚,五枚一钱;其五千五百二十枚,六枚一钱。

反其率术曰:以钱数为法,所率为实,实如法而一。不满法者,反以实减

法。法少实多。二物各以所得多少之数乘法、实,即物数。

〔按:其率:出钱六百二十,买羽二千一百翭。反之,当二百四十钱,

一钱翭;其三百八十钱,一钱三翭。是钱有二价,物有贵贱。故以羽乘

钱,反其率也。

淳风等按:其率者,钱多物少;反其率知,钱少物多;多少相反,故曰反其

率也。其率者,以物数为法,钱数为实。反之知,以钱数为法,物数为实。不满

法知,实余也。当以余物化为钱矣。法为凡钱,而今以化钱减之,故以实减法。

法少知,经分之所得,故曰法少;实多者,余分之所益,故曰实多。乘实宜以多,

乘法宜以少,故曰各以其所得多少之数乘法、实,即物数。〕

卷三

○衰分(以御贵贱禀税)

衰分

〔衰分,差也。〕

术曰:各置列衰;

〔列衰,相与率也。重叠,则可约。〕

副并为法,以所分乘未并者,各自为实。实如法而一。

〔法集而衰别。数,本一也。今以所分乘上别,以下集除之,一乘一除,适

足相消,故所分犹存,且各应率而别也。于今有术,列衰各为所求率,副并为所

有率,所分为所有数。又以经分言之,假令甲家三人,乙家二人,丙家一人,并

六人,共分十二,为人得二也。欲复作逐家者,则当列置人数,以一人所得乘之。

今此术先乘而后除也。〕

不满法者,以法命之。

今有大夫、不更、簪袅、上造、公士,凡五人,共猎得五鹿。欲以爵次分之,

问各得几何?答曰:大夫得一鹿三分鹿之二;不更得一鹿三分鹿之一;簪袅得一

鹿;上造得三分鹿之二;公士得三分鹿之一。

术曰:列置爵数,各自为衰。

〔爵数者,谓大夫五,不更四,簪袅三,上造二,公士一也。《墨子·号令

篇》以爵级为赐,然则战国之初有此名也。〕

副并为法。以五鹿乘未并者各自为实。实如法得一鹿。

〔今有术,列衰各为所求率,副并为所有率,今有鹿数为所有数,而今有之,

即得。〕

今有牛、马、羊食人苗。苗主责之粟五斗。羊主曰:“我羊食半马。”马主

曰:“我马食半牛。”今欲衰偿之,问各出几何?答曰:牛主出二斗八升七分升

之四;马主出一斗四升七分升之二;羊主出七升七分升之一。

术曰:置牛四、马二、羊一,各自为列衰,副并为法。以五斗乘未并者各自

为实。实如法得一斗。

〔淳风等按:此术问意,羊食半马,马食半牛,是谓四羊当一牛,二羊当一

马。今术置羊一、马二、牛四者,通其率以为列衰。〕

今有甲持钱五百六十,乙持钱三百五十,丙持钱一百八十,凡三人俱出关,

关税百钱。欲以钱数多少衰出之,问各几何?答曰:甲出五十一钱一百九分钱之

四十一;乙出三十二钱一百九分钱之一十二;丙出一十六钱一百九分钱之五十六。

术曰:各置钱数为列衰,副并为法。以百钱乘未并者,各自为实。实如法得

一钱。

〔淳风等按:此术甲、乙、丙持钱数以为列衰,副并为所有率,未并者各为

所求率,百钱为所有数,而今有之,即得。〕

今有女子善织,日自倍,五日织五尺。问日织几何?答曰:初日织一寸三十

一分寸之十九;次日织三寸三十一分寸之七;次日织六寸三十一分寸之十四;次

日织一尺二寸三十一分寸之二十八;次日织二尺五寸三十一分寸之二十五。

术曰:置一、二、四、八、十六为列衰,副并为法。以五尺乘未并者,各自

为实。实如法得一尺。

今有北乡算八千七百五十八,西乡算七千二百三十六,南乡算八千三百五十

六。凡三乡发徭三百七十八人。欲以算数多少衰出之,问各几何?答曰:北乡遣

一百三十五人一万二千一百七十五分人之一万一千六百三十七;西乡遣一百一十

二人一万二千一百七十五分人之四千四;南乡遣一百二十九人一万二千一百七十

五分人之八千七百九。

术曰:各置算数为列衰,

〔淳风等按:三乡算数,约,可半者,为列衰。〕

副并为法。以所发徭人数乘未并者,各自为实。实如法得一人。

〔按:此术,今有之义也。〕

今有禀粟,大夫、不更、簪袅、上造、公士,凡五人,一十五斗。今有大夫

一人后来,亦当禀五斗。仓无粟,欲以衰出之,问各几何?答曰:大夫出一斗四

分斗之一;不更出一斗;簪袅出四分斗之三;上造出四分斗之二;公士出四分斗

之一。

术曰:各置所禀粟斛,斗数、爵次均之,以为列衰。副并而加后来大夫亦五

斗,得二十以为法。以五斗乘未并者,各自为实。实如法得一斗。

〔禀前五人十五斗者,大夫得五斗,不更得四斗,簪袅得三斗,上造得二斗,

公士得一斗。欲令五人各依所得粟多少减与后来大夫,即与前来大夫同。据前来

大夫已得五斗,故言亦也。各以所得斗数为衰,并得十五,而加后来大夫亦五斗,

凡二十,为法也。是为六人共出五斗,后来大夫亦俱损折。今有术,副并为所有

率,未并者各为所求率,五斗为所有数,而今有之,即得。〕

今有禀粟五斛,五人分之。欲令三人得三,二人得二,问各几何?答曰:三

人,人得一斛一斗五升十三分升之五;二人,人得七斗六升十三分升之十二。

术曰:置三人,人三;二人,人二,为列衰。副并为法。以五斛乘未并者各

自为实。实如法得一斛。

反衰术曰:列置衰而令相乘,动者为不动者衰。

今有大夫、不更、簪袅、上造、公士凡五人,共出百钱。欲令高爵出少,以

次渐多,问各几何?答曰:大夫出八钱一百三十七分钱之一百四;不更出一十钱

一百三十七分钱之一百三十;簪袅出一十四钱一百三十七分钱之八十二;上造出

二十一钱一百三十七分钱之一百二十三;公士出四十三钱一百三十七分钱之一百

九。

术曰:置爵数,各自为衰,而反衰之。副并为法。以百钱乘未并者,各自为

实。实如法得一钱。

〔以爵次言之,大夫五、不更四。欲令高爵得多者,当使大夫一人受五分,

不更一人受四分。人数为母,分数为子。母同则子齐,齐即衰也。故上衰分宜以

五、四为列焉。今此令高爵出少,则当大夫五人共出一人分,不更四人共出一人

分,故谓之反衰。人数不同,则分数不齐。当令母互乘子。母互乘子,则动者为

不动者衰也。亦可先同其母,各以分母约,其子为反衰。副并为法。以所分乘未

并者,各自为实。实如法而一。〕

今有甲持粟三升,乙持粝米三升,丙持粝饭三升。欲令合而分之,问各几何?

答曰:甲二升一十分升之七;乙四升一十分升之五;丙一升一十分升之八。

术曰:以粟率五十、粝米率三十、粝饭率七十五为衰,而反衰之。副并为法。

以九升乘未并者,各自为实。实如法得一升。

〔按:此术,三人所持升数虽等,论其本率,精粗不同。米率虽少,令最得

多;饭率虽多,反使得少。故令反之,使精得多而粗得少。于今有术,副并为所

有率,未并者各为所求率,九升为所有数,而今有之,即得。〕

今有丝一斤,价直二百四十。今有钱一千三百二十八,问得丝几何?答曰:

五斤八两一十二铢五分铢之四。

术曰:以一斤价数为法,以一斤乘今有钱数为实。实如法得丝数。

〔按:此术今有之义,以一斤价为所有率,一斤为所求率,今有钱为所有数,

而今有之,即得。〕

今有丝一斤,价直三百四十五。今有丝七两一十二铢,问得钱几何?答曰:

一百六十一钱三十二分钱之二十三。

术曰:以一斤铢数为法,以一斤价数乘七两一十二铢为实。实如法得钱数。

〔淳风等按:此术亦今有之义。以丝一斤铢数为所有率,价钱为所求率,今

有丝为所有数,而今有之,即得。〕

今有缣一丈,价直一百二十八。今有缣一匹九尺五寸,问得钱几何?答曰:

六百三十三钱五分钱之三。

术曰:以一丈寸数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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