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明朝那些事儿-第2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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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上,他一进京便阻止太监去收取明代皇庄的地租,甚至不准太监离京到外地去采买物品,把太监同志们一个个“捞外快”的机会给剥夺得一干二净。
以前在明朝中后期,每逢大朝,太监们是可以穿着朝服与文武百官一齐朝贺的,但多尔衮规定,以后太监再也不允许“混入”大清公务员的队列中去参加朝贺了。
太监,从这一刻起,又回归原来的本色——皇宫内从事体力劳动的“特殊残疾服务员”。
太监干政,从这个时代起,就成为一个褪去“光亮彩色”的名词,彻底消失到历史的红尘深处。
第四个解决的难题是收拾人心。
收拾人心,先收拾黔民之首——知识分子的心。
多尔衮在这方面主要作了四件事。
一是尊孔,汉官李若琳上表,请多尔衮封孔子为“大成至圣文宣王”。多尔衮让礼部审议后,干脆直接加封孔子为“大成至圣先师”,并按明朝的沿革,封孔子后人为衍圣公。
二是开科取士,1645年,多尔衮即在“清占区”举行乡试,并在以后摄政的七年里,打破三年一考的惯例,加试三次,取士1100人,全部纳入大清基层公务员的队伍。
三是扩大公务员队伍录用的范围,让各地举荐山林隐逸、怀才抱德的“文士”及武略出众、胆力过人的“武士”,这些被举荐的特殊人才可以不必参加科举,由吏部复核后直接录用为国家公务员。
另外,凡是在明朝因为“建言献策”或“诬告陷害”而被罢官的“另类知识分子”,只要没有犯过贪污罪的,新政府将全部为其平冤昭雪,有做官愿望的,一律起用,并参照原来的官位予以重新安排新职位。
四是在“知识分子”成为公务员后,皇帝将尊重各级公务员的人身权利,不搞派秘密警察监视人身自由那一套把戏,承诺以后大清公务员若触犯法律,将由有关执法部门按法律程序加以审理,不能再由皇帝直接打屁股,也不能再由皇帝直接下诏狱。
除了收拾“知识分子”的心,对“社会弱势群体”和“道德建设模范”,多尔衮也给予了特殊的关注。
新政府规定:取消末成年人、残疾人、老人的赋税;老人如果年满七十,可以留一丁在家中侍养,此丁应服的国家劳役全部取消,年满八十,则新政府每年另给绢一疋、锦一斤、米一石、肉十斤的物质补助,九十岁还加倍补助;对穷民鳏寡孤独残疾之人,由新政府拔出专门的钱粮进行保障性救济。
对道德建设模范,新政府规定:有德行著闻、为乡里敬服者,给冠带荣身;对孝子、顺孙、义夫、节妇,由地方各级政府建立牌坊予以表彰。
第五个解决的难题是整肃贪污。
对于“公务员贪污”这个“前朝顽疾”,新政府采取的对策是:一是先大赦后严管,规定以1644年五月一日为界线。告知各级公务员,以前你们贪污明朝的钱,新政府可以既往不咎,但五月一日以后,换招牌了,我们是要建设一个“廉洁型、严管型”的新政府的,打工的各位大爷们要敢于贪污大清的钱,死了死了的。
二是及时公布了各级公务员的工资标准,并保证按时按量发放,虽然工资和明朝相比差不多,但细水长流,这让在战乱中衣食不继的公务员——那颗动荡不安的心开始平静下来,规规矩矩上班,兢兢业业做事,争取在新老板面前表现表现,贪污这项特殊活动暂时先告停一下。
三是官员大换血。
新政府的高层方面:对于归降区内巡抚、总督这类高级公务员,则大部分选用关外老班底中的汉人担任。这些汉人早已全部加入“汉军八旗”,有房有地有奴隶,还有组织纪律管着,贪污的欲望在现阶段并不是很强,相反还都有一番做出成就来洗清“汉奸”骂名政治理想。
如此一来,高级公务员的口袋扎紧了,中低级公务员就只能银跟在后面亦步亦趋、上行下效了。
中层方面:虽然大量任用了明朝归顺的官员,但对这些特殊公务员,多尔衮也是区别对待的。德才双佳者,提拔使用;有才无德者,酌情使用;有德无才者,限制使用;德才两差者,只养不用。
新政府的建设需要补充大量基层公务员,于是就通过科举、举荐德才之士等,吸纳民间的新生力量加了进来,使新政府的基层岗位逐渐恢复了正常的运作。而在实践中,这些尚不沾染官场恶习的后进之才也的确也给新政府带来一股“清新气息”。
总的来说,多尔衮摄政时期,官员的贪污问题,和崇祯朝或是弘光朝相比,不算是一个大问题。
说完了正面说反面,多尔衮新政府的反面形象是——一切以满洲旗人利益为出发点,入关后陆续搞了五条“扰民害民”的恶政!
这“多(尔衮)五条”分别是:占房、圈地、投充、逃人、剃头改衣。
多尔衮领着满蒙汉八旗大军从白雪皑皑的东北大地来到了人地生疏的华北平原,在为人民“剿贼灭寇、讨伐不义”的同时,自然要解决八旗大军,行政干部、后勤人员、随行家属共二十多万的生活、居住、生计等一系列的问题,以使跟着他跑出来干“革命”的一干人能够消除后顾之忧,更好地“为人民服务”。
在住房问题上,入京后的八旗军士、家属开始是与当地居民杂居的,但是,大顺军留下的“特殊礼物”——鼠疫吓坏了这些来自严寒地带的人们。出于防疫的目的,新政府想出了分城居住的办法。下令把北京内城的原住民一律逐出,逐空后把八旗军士、家属安顿进去。鼠疫过去后,多尔衮发现这个分城居住的办法挺好。不但能防病,而且还能防敌——一一旦汉人袭击,扎推在一块的旗人们马上就能拉出去打群架。
尝到甜头的多尔衮决定把这项“好制度”推广开来,以后,清军每打下一座大城市并需要在当地驻军时,都把内城的居民赶出来,建立“满城”,让八旗军士、家属集中居住。时至今日,太原、南京、杭州等驻过八旗军的城市,都还留存有“满城”遗址。
需注意的是,满城并非都住着满人,还有汉人、蒙人这些入了旗的“旗人”。
强占各大城市内城老百姓的房屋这种作法,连多尔衮也知道不太地道。随后于是以顺治皇帝的名义出台了一项法令,规定凡是被占了房的居民,新政府将根据所占房屋的多少,减免其一到三年的田赋。
这道法令如果放到现在,肯定会被人骂成是在搞“画饼充饥”式的作秀!但在明末清初,城市居民在城外还是大大小小有些田产的,这让那些被占了房的内城居民心里多多少少有了些“安慰”。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还是回家洗洗睡吧!
但不久,京城附近的老百姓发现:他们是旧怨未去,又添新恨。
因为新政府为了解决入关旗人的生计问题,又搞了一个“圈地”运动。
旗人们大部分还是种地为生的,但种的地在满洲、松花江畔,并没有随着清军的入关而入关,这些充当职业军人的旗人们入关后。四出打仗,家里那点地自然无人打理,撂荒了。
同时,给新政府打仗既不发饷,还不让随便抢劫,这就使旗人们生计困难,生活水平极剧下降,后方民怨沸腾,前方军心不稳。
这种情况下,多尔衮想到给广大旗人们搞点产业,他盯上了京郊州县的“无主荒地”。
京郊州县的“无主荒地”原本是有主的,主人就是明朝在京城内居住的皇族、勋贵、官僚、太监等权贵。但这些主大部分已死在了“大顺朝革命的屠刀”下。目前,这些地实际掌握在承租的佃农手中,并且,佃农们在1644年已按所耕种的田亩数向新政府交纳了“农业税”。
为把这些地变为旗人们的固定资产,这年的十二月,多尔衮发布了圈地令,宣布自此令下达之日起,将把京郊四十一个县的“无主荒地”分给东来的诸王、勋臣、八旗兵丁等。
此令一下,在政策的执行中,立即产生了两个严重的后果:一是各旗官兵在旗主的授意下,撒开马儿去圈地。圈地时,不管耕地有主无主,一律圈占,自耕农、中小地主家中还有的一些耕地也被圈去。
二是各旗官兵们不但圈了地,而且连耕地附近居民宅基地、房屋也统统圈了去,立刻让这些人变成彻头彻尾的“无产阶级”。
无家可归、无地可耕的农民、中小地主联合起来,采取和平的手段逐级把“上访材料”呈送到多尔衮手里。
为平息民怒,同时也为了解决各旗官兵有了地却没人耕种的烦恼,以“行仁义、救中国”为“己任”的新政府迅速出台了两项“补救措施”。
一是令户部传谕各州县有关部门,凡民间房产因为被满洲圈占,可视其被占耕地的多少、肥瘠程度,在他处速行补给,并保证公平公正,不让百姓吃亏。
话说得冠冕堂皇、天衣无缝,但这里不是在人少地多满洲,;而是在人口稠密华北平原,耕地在明朝中期就已被开发殆尽,所以在政策的落实中,各地官员只能从各县边远地区的荒山滩涂中划出一些“薄地”来,象征性地对失地居民进行补偿。
二是发布“投充”令,新政府为解决“汉族贫苦农民的生产生活”问题,鼓励他们投入到各旗下,以奴仆身份来耕种自己曾洒过汗水和泪水的土地。
在“投充”令下,大量的汉族农民倒是了有地耕,不流浪了。但第二天睁眼起来,却发现自己的身份变了,以往好歹还是可以自由迁移的佃农,和田主是出租人与承租人的关系,合则留、不合则走。而现在乃至以后,自己及子孙后代都变成了旗人家的“奴仆”,不能迁移、不能改业、不能科举、不能搞信仰自由。
但并不是所有的人对“投充”令都骂娘的,一些脑瓜子转得特别快的地主发现了“投充”一个特殊的好处——偷税漏税。
这些地主和旗人们达成“秘密协议”,带着自己的地投向旗人的门下,虽然地还是自己的,但却不用再向国家交税了,另还能拉虎皮扯大旗,借旗人的名号横行乡里,何乐而不为?
这下该轮到多尔衮傻眼了,于是他紧急在“投充”令下达后的第三个月,发布了“反投充令”,宣布“投充”一事,永行停止。
但这项禁令只管住了普通旗人,旗人中的勋贵、王爷等特权阶层,仍然继续通过各种渠道吸纳了大量的“投充”民户,成立“个人农庄”,并委派汉人中的强悍奸滑之徒担任“庄头”,对投充户进行集约化管理,集体化生产,反映清朝社会风貌的小说——《红楼梦》第五十三回中,黑山村的乌庄头,就是这样一个厉害角色!
如果说“投充”似乎还有一点点“喜剧色彩”的话,那么,接下来的第四个恶政——缉捕逃人法,则完全渗透了汉族百姓的血和泪。
了解缉捕逃人法,先得明白一个名词——逃人。
逃人,简单来说,就是不愿意在满洲旗人庄园当奴隶,想方设法逃出来的人。
这些人,原来是明朝辽东、河北、山东的普通百姓,在后金侵占辽东、五次进掠内地及征大顺伐南明时,被俘获并送到旗人的庄园中,作为奴隶从事艰苦的体力劳动,人数有40万之多。
在八旗军四出打仗后,大批旗人也随军出征,旗人庄园管理放松。有些忍受不了虐待和思乡之苦的“奴隶”,纷纷找机会逃亡,逃人问题由此产生。
仅1644年一年,就有四到五万名“汉人奴隶”成功从旗人的庄园中逃出。当逃人问题已严重威胁到满洲旗内各级人等的“生产生活”时,严厉的“缉捕逃人法”就在新政府的手中应运而生。
逃人们胜利脱离魔窟后,必然是只能靠投亲靠友才能活下去,这样,“缉捕逃人法”就涉及到两个犯罪主体——逃人及收留逃人的窝主。
在“缉捕逃人法”中,逃人是作为旗人的“特殊财产”出现在法律的客体中的,旗人们当然不会让自己的财产蒙受重大损失。所以,“缉捕逃人法”最大的特点,就是在案件判决量刑时,薄惩逃人、重治窝主。
逃人第一次逃被抓,第二次逃被抓,都是被暴打一顿鞭子后发还原主,继续接受劳改,直到第三次逃被抓,才是被处以绞刑;而窝主则是一旦牵连被抓,废话不说,直接砍头,并且不但窝主本人被杀,窝主的一家及左邻右舍都要受到不同程度的牵连,接受不同程度的法律制裁。
但即使这样,逃人的数量还是有增无减,因此,新政府就把缉拿逃人作为本届政府施政的第一要务。不但在中央专门设立兵部督捕侍郎负责逃人的追捕审理,而且在地方也把缉捕逃人作为地方官政绩考核的重要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