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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章

帝国的终结-第1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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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等到宋明理学来重振儒学时,帝国就不可救药了。本书无意评价宋明理学,也不认为它们就一无是处。事实上,问题并不在儒学是好是坏是对是错,而在于再好的思想一旦独尊,都必然僵化。国家的统一不等于思想的一统。统一而不一统,则兴,盛唐是证明。统一而又一统,则亡,东汉是证明。如果冥顽不化地一定要坚持一统,那就最终只能以自杀的方式来激活生命力和创造力,魏晋南北朝是证明。

与思想禁锢相同步的是皇权的加强,始作俑者则是雄才大略的汉武帝。西汉初年,国家元首与政府首脑大体上有一个分工。国家元首是皇帝,政府首脑是宰相。皇帝所在曰宫,宰相所在曰府。皇宫相府,各司其职。皇帝代表国家的统一和主权,有如董事长;宰相负责行政、军事、监察的具体事务,有如总经理。这原本是帝国时代最好的制度,却被汉武帝破坏。汉武帝为了加强皇权,在皇宫之内另立〃内朝〃,以大将军统之,宰相(丞相、太尉、御史大夫)所在的相府则变成了〃外朝〃,等于一个国家有两个政府。此例一开,后患无穷。以后只要皇帝强势,就会破坏制度,侵夺相权。明的〃内阁〃、清的〃军机〃,不过是汉武帝〃内朝〃的翻版。然而汉武帝另设〃内朝〃,还只是一个公司任命了两个总经理。明清两代的做法,却是皇帝一个人既当董事长,又当总经理。帝国大厦独木难支,它能不江河日下吗?

实际上自盛唐以后,帝国制度就风光不再。之所以还能绵延不尽,除了我们民族一时半会还找不到更好的制度外,少数民族的不断输血也是一个原因。五代输一次,元输一次,清又输一次。每输一次血,民族精神就被激活一回。不敢想象,如果没有这些被称作〃胡人〃、〃番邦〃的少数民族,帝国的前途会是怎样?我想也只有两种结果:一种是像玛雅帝国那样彻底毁灭,另一种就是在死气沉沉中慢慢烂掉。不过,后一种可能性更大。

事实上最后的结果也是糜烂。大清帝国的最后一百年,仍是不可避免地陷人内外交困。他们自己就是〃胡人〃,不能指望再有〃胡人〃来帮助。更何况,这一回来打咱们的,是英吉利人、法兰西人、德意志人、俄罗斯人和日本人。他们虽然比〃夷狄〃还要〃夷狄〃,却已经不再是〃蛮族〃,而是〃列强〃。这回,轮到慈禧太后和光绪皇帝跑到西边去打猎(两宫西狩)了,和当年唐玄宗的仓皇出逃一模一样。

王朝气数,何以如此?

看来,我们还必须对帝国制度作进一步的分析,看看帝国是怎样一天天烂下去的。

第三章 伦理治国 一 非法之法

帝国的麻烦在于集权,集权的麻烦在于皇帝。

我们知道,帝国就其发展趋势而言,并不是一般的集权,也不是一般的中央集权,而是集天下之权于一人。这个人,就是皇帝。从汉的削藩,到明的罢相,帝国不断集权的过程,其实就是不断加强皇权的过程。所以汉武帝要另立内朝,宋太祖要收回兵权,清雍正要再设军机,也就是不允许有任何威胁到皇权的可能。这就常常使人误以为帝国实行的是人治,即皇帝的〃一人政治〃。这种观点,在学术界和民间都有很大市场。

但这并不是事实。

中国历史上的皇帝人数不少,却未必都在当家作主。比如东汉皇帝十三个,成年践???的只有两个,即光武帝刘秀和明帝刘庄。剩下十一个弱冠登极的,献帝刘协明摆着是傀儡,可以不算,只有十个。这十个当中,没有活到十岁的又有四个。其余六个,真正有所作为的,≮我们备用网址:≯只有章帝刘???,其他不是享国日短,就是形同虚设。然而章帝之后,献帝之前,东汉还有一百零一年寿命。如果大权独揽的必须是皇帝,请问这一百多年如何维持?又比如,明代万历皇帝朱翊钧,也是孩提时代继位的。成年以后,又多年不理朝政。如果帝国的制度就是皇帝的〃一人政治〃,请问这四十多年怎样度过?

其实,中国古代的政治家们几乎从来就没有赞成过人治。不可否认,中国古代确实有〃重人轻法〃的思想。因为再好的法,也要人来执行。人不行,法再好,也不顶用,这就叫〃有治人无治法〃(只有能治理国家的人,没有能治理国家的法)。但,再好的人,也要死。人一死,他的政治也就结束,这就叫〃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简称〃人亡政息〃。国家要长治久安,当然不能寄希望于此。何况,人有善恶贤愚,并不都是〃治人〃。即便是智者贤人,也百密难免一疏,千虑难免一失。如果将国家的生死存亡系于一人之身,岂不危险?因此,人治的方式只能是特例,不能是常规。它往往发生在动乱时期和帝国前期。因为那时国家纲纪败弛,百废待兴,非得有超强人物来力挽狂澜不可。但,正如〃马上得天下,不能马上治天下〃,人治可以开国,却不能治国。单靠个人的魅力和威望来治理国家,是靠不住的。实际上,〃任人任法,皆言治也〃(王夫之《 读通鉴论》 卷三),帝国不可能单纯地只讲〃人治〃。

人治是部落时代的产物。在部落时代,一个人成为领袖,成为管理者,靠的是他的个人魅力和能力。正因为他能力高强,又公正廉明,所以大家自愿服从他的领导,这就是柳宗元《 封建论》 中所谓〃就其能断曲直者而听命焉〃。这时,领袖们得到的,是那种发自内心的尊敬。社会服从的,也是他们的个人意志和个人决策。这就是〃人治〃。

邦国是由部落国家和部落国家联盟过渡而来的半成熟国家形式,因此也部分地保留了人治的遗风。尤其是在春秋战国,天下大乱,礼坏乐崩,群雄并起,逐鹿中原。普天之下,没有一个绝对的权威,也没有一个统一的法度。要把族群凝聚起来,存亡继绝,卫国保家,确实需要领袖人物个人的能力和魅力。因此,那也是一个英雄辈出的时代。甚至直到秦末,都如此。读中国史,前面的故事总是比后面的好看,道理就在这里。实际上,在一个〃小国寡民〃的社会里,人治未必就不好。只要那人是〃治人〃,效果可能比法治还好得多。

帝国时代却不能再靠人治,因为帝国是完全的、成熟的国家形式。国家与氏族有三点不同。第一,氏族按照血缘来划分族民,国家按照地区来划分国民。第二,氏族靠个人魅力和威望来管理社会,国家则靠公共权力。第三,氏族处理事务、平息纠纷的依据是风俗习惯,国家的依据则是法律。这是恩格斯在《 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 一书中告诉我们的。由于凭借的是公共权力和法律,因此,帝国一个最微不足道的蕞尔小吏,也可能拥有比氏族社会全部机关加起来还大的权威。但也正如恩格斯所说:〃文明时代最有势力的王公和最伟大的国家要人或统帅,也可能要羡慕最平凡的氏族首长所享有的,不是用强迫手段获得的,无可争辩的尊敬。〃这就是氏族与国家的区别。

秦汉及其以后的历代帝国基本上符合上述三个条件,尤其是第一条。所谓〃以郡县代封国〃,其实就是〃以地区代血缘〃。人民不再是按照血缘关系来区别和划分的〃部落族民〃和〃邦国子民〃,而是统属于帝国并按照地区(郡县)来管理的〃编户齐民〃。这样一来,秦汉以后的中国,就该是法治的社会了。因为个人的威望消失之后,管理者、领导者或统治者所能依仗的,便只有权力;所能依据的,则只有法律。而且,正如恩格斯所说:〃由于这种法律,他们就享有特殊神圣和不可侵犯的地位了。〃(《 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 )据此,帝国实行的应该是法治。

然而,也只是〃应该〃而已。

表面上看,中国早就有〃法〃,帝国也从来就有〃法〃。它有法律(律条),有法典(典籍),有法官(廷尉),有法院(刑部),有法网(皂吏)、有法场(刑场),有法堂(衙门),还有主张〃依法治国〃的学派(法家),俨然也是〃法治之国〃。可惜此法非彼法。中国古代的法律,与其说是〃法〃(约法),不如说是〃律〃(刑律)。它的主要任务,是规定官民人等但有作奸犯科当如何处置,另外也对民事纠纷提出一些处理方案。至于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是不讲的。再说那时也没有〃公民〃这个概念,只有〃臣民〃。臣民就是臣服之民。不臣(包括犯上作乱,也包括偷鸡摸狗),就要治罪。要治罪,就要有个尺寸。于是有〃法〃。显然,依照这样一些刑律来治国,也与其说是〃法治〃,不如说是〃律治〃。

这就与真正意义上的法和法治相去甚远。真正意义上的法,是〃全民约法〃,即有着独立人格和自由意志的全体公民(或其自由自愿选出的代表)通过充分讨论、民主协商和相互妥协,制定的一种必须共同遵守的〃社会契约〃。这样的东西,在中国传统社会是从来没有的。邦国时代也好,帝国时代也好,都没有公民,也没有什么独立人格和自由意志。人与人之间,是人身依附关系。子依附于父,妻依附于夫,下级依附于上级,所有的人都依附于皇帝。皇帝〃口衔天宪〃,他的话就是法律,哪来的什么〃全民约法〃?就连刘邦的〃约法三章〃,也不过是一方定下来由另一方执行的条款,不是双方民主协商的结果,与其说是〃约法〃,不如说是〃规定〃。这样的法,当然也只能叫做〃非法之法〃。

在这样一种条件下,显然不可能有真正的法治。真正的法治有一条原则,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在帝国时代能做到吗?民告官要先打五十大板,这叫什么〃平等〃?老百姓到衙门里打官司,要跪在地上听侯发落,稍有辩驳就要〃掌嘴〃,又叫什么〃平等〃?没错,中国古代是有〃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说法。且不说这做不做得到,也不说同时还有〃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就算做得到,也不能证明那时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王子犯法要与庶民同罪,皇帝犯法呢?同罪不同罪?比方说,杀人偿命,借债还钱,皇帝杀人,怎么从不偿命?事实上,皇帝根本就不会犯法,因为他自己就是法律。皇帝杀人也不算犯法,因为那是代表国家。〃联即国家〃; 〃联即法律〃,那还要法律干什么?所以中国古代许多法律法典,都不过一纸具文,顶多也就是用来对付老百姓,打发书呆子。这样的制度如果也能叫〃法治〃,那真是滑天下之大稽!

实际上中国法家的开山鼻祖管仲早就一语道破天机。《 管子· 任法》 说:〃法者天下之至道也,圣君之实用也。〃头一句倒很像话,好像是主张法治,而且把〃法〃提到很高的地位。但接下来就露了马脚。原来这个至高无上的〃法〃,其实不过是让君王们用着方便顺手的(圣君之实用也)。于是,人与法,就有三种关系。有立法的,管仲称之为〃生法〃;有执法的,管仲称之为〃守法〃;还有受制于法的,管仲称之为〃法于法〃。立法的是君王(生法者君也),执法的是官员(守法者臣也),受制于法的是民众(法于法者民也)。如果无论什么人(君臣上下贵贱),都能有法律意识,遵从法律,依法办事(皆从法),那就是治世。

那么,这个〃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岂不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吗?否!所谓〃皆从法〃,是说君主有权力立法,官员有义务守法,也有权力执法,民众则有义务老老实实地受制于法。显然,在管仲等人的〃法〃面前,君臣官民是不平等的。君王只有权利没有义务,民众只有义务没有权利,官员则介乎二者之间,对民众有一点〃权〃,对君王则只有〃义〃。当然,要说君王一点义务都没有,也不客观。君王也是有义务的,那就是能够按照自己立的〃法〃来治国,不要说话不算话,自己定的规矩也不照办,更不要一点规矩都不讲,如此而已。可见虽云〃皆从法〃,但怎么〃从〃,并不一样;〃从〃什么,也不一样。民众之所〃从〃,是〃君王之法〃;君王之所〃从〃; 则是〃自立之法〃。这难道也叫〃平等〃?

事实上,中国古代的〃法〃,历来就被实事求是和恰如其分地称作〃王法〃,即帝王实施专政之法。也就是说,作为依靠公共权力和法律规定来管理社会、处理事务的成熟国家,帝国更看重的是权力,而不是法律。他们的〃法律〃,只是为了保证权力的行使没有障碍,顶多要求统治者在行使权力时有个章程,能〃规范行使〃(从法)而已。这样的〃法〃,与其说是法律,不如说是规矩、尺度、律条、纲纪。此其一。

第二,这些〃法〃既然是〃王之法〃,当然就不是〃民之法〃,也不会考虑其中要有保障人民权利的条款。那些〃生法者〃要考虑的,是如何保障自己的权利和权力;更关心的,是如何镇压反叛,惩治不臣。因此他们对〃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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