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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章

炎黄春秋 2013年第9期-第2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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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是官员最愿意做的事。著名的美国商人哈默就遭遇了这样的敲诈。
  阿曼德·哈默与苏维埃政权许多领导人都相熟,特别是与列宁有着深厚的友谊。1921年他曾从美国给苏维埃俄罗斯运来100万美元的小麦,为处于粮荒中的苏俄解了燃眉之急。就是这个哈默当时也受到了苏俄官员敲诈。哈默描述了他的助理沃尔夫在一次运粮过程中受到铁路官员索贿敲诈的情况:
  很快就弄清是站长滞留了这列货车,他说车站北面一点有一座桥,承受不了这25节车厢的重量。沃尔夫问他:“那么为什么不可以小批量发车呢?”站长的回答不能让人信服。终于有了一个机会,站长把沃尔夫叫到一边小声说:“你是个明白人。给我500普特粮食,还不到半个车皮,您的这趟货车就可启运”。沃尔夫向斯维尔德洛夫斯克发了封电报,两个小时后,列车已经在去往目的地的途中了。而这个站长却被迅速撤职,然后经过了一个短暂的调查就被枪决了。注21

  三、反腐败措施及其效果
  苏维埃早期领导人列宁和捷尔任斯基对腐败危害的认识是很到位的。捷尔任斯基早就提出过反腐败关系苏维埃政权存亡的问题,他说:“如果苏维埃政权不能战胜贿赂,那么贿赂将会断送苏维埃政权。”这是迄今看到的苏联领导人对腐败危害的最鲜明的表述。列宁对腐败危害的论述就更多了,60卷《列宁全集》中写于革命后有20多卷,其中有大量谈论反官僚主义和反腐败的文章。列宁不仅认识到大规模的腐败和官僚主义已经严重威胁到了苏维埃政权的基础,还积极采取措施严厉惩罚腐败。
  一是补充完善法律法规。1921年7月1日,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和人民委员会发布了《关于打击侵吞国库行为及协同侵吞国家职务犯罪措施的法令》,规定对于利用职务地位协同侵吞国家财产的,应处以关押期不少于三年的严厉惩罚。为强化打击职务犯罪,人民委员会于同年8月16日颁布了《关于打击贿赂的法令》,修改和补充了1918年5月发布的《惩治受贿法令》。1922年制定颁布了第一部苏俄刑法典,规定了贿赂罪的最高刑为死刑。
  二是反腐败机构建设。1922年全俄肃反委员会改组为政治保卫局,其中设经济局,专门负责打击职务侵占和贿赂行为。随着新经济政策的发展,反腐败形势愈益严峻。1922年初,腐败发展已经达到相当大的规模,但是,腐败还局限在较低层次的官员范围。苏维埃领导人意识到,在腐败尚未触及高层的时候,一定要控制住腐败。为此,1922年9月在劳动和国防委员会下设立了一个打击贿赂行为委员会,由捷尔任斯基任主席,专司反贿赂职能。
  三是采取了一些新的打击腐败措施。例如,为打击腐败,设立告密人制度,在国家各机关内建立告密人网。告密人既可是俄共(布)党员,也可为非党员,但都应为“优秀而诚实的工作人员”。根据规定,举报者可得到奖金,数额为没收被告人财产(固定资产除外)的10%。告密人必须每周两次向打击贿赂部门委员会报告其每天的活动,得知贿赂情况须立即报告。注22
  四是严厉惩治。1922年,仅在苏俄49个省就有3254人受到贿赂指控。1924年5月,最高法院一次审理42人被控受贿案,被告为列宁格勒省法院法官和侦查人员,其中有17人被判枪决。
  严厉的惩治措施使腐败犯罪增长势头得到了扭转。职务犯罪最高年份1921年为32177起,到1926年为1946起,降到数年中的最低点。在十月革命十周年之际,中央执行委员会和人民委员会于1927年10月31日作出决定,取消贿赂罪的死刑。注23
  四、苏维埃政权早期腐败何以发展
  腐败作为一种复杂的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现象,它的成因深埋于一国的历史传统以及现实的政治制度当中。我们可以依据苏联70年腐败演化的史实及相关的政治社会背景加以分析。
  腐败的历史文化渊源
  腐败在俄罗斯历史久远。13世纪俄罗斯的编年史中就曾记载过受贿行为。18世纪以前俄国官员实行一种“食邑制”(системакормления),就是官员靠其治下百姓提供各种实物来生存。这样,对官员而言,什么是贿赂,什么是劳动所得一直没有严格的界限,官员收受礼物也就成了合法的事情。非法的贿赂还难以根除,合法的贿赂自然会毫无阻拦地四处扩散。从1715年起,彼得一世的官员开始有了固定工资,受贿就成了犯罪行为。但是由于连年战争,再加上彼得一世时期官员人数巨大,官员靠有限的工资远不能过上先前的体面生活。因此,收受贿赂仍然是官员生存中必不可少的内容。直至罗曼诺夫王朝结束,受贿始终是官员重要的收入来源。
  普京在2012年上任总统前夕在一篇文章中曾引用19世纪末沙皇尼古拉一世与大臣的一段对话:尼古拉一世说,“要用炽热的铁来根除受贿行为”的时候,大臣却回答说:“陛下,那您和谁一起留下来呢?”注24透过这则对话,我们也能够看到俄罗斯帝国腐败横生的状况。俄罗斯深厚的腐败历史文化传统在沙皇专制灭亡后,直接传导给了布尔什维克治下的社会。这样,对苏维埃政权建立最初几年腐败高发的问题,就没有什么可奇怪的了。当然,苏维埃政权早期腐败原因是复杂的,历史文化传统只是其中的一个因素。
  国家领导人否认、掩盖和袒护腐败
  尽管苏维埃政权领导对腐败的危害认识深刻,尽管苏维埃政权早期公职人员大量的职务行为已经明显具备腐败性质,但是,那一时期党和政府文件、法律法规以及领导人讲话中始终没有出现“腐败”一词。这里需要指出,“腐败”这个词汇直到20世纪80年代末才被用以描述苏联自身官场的负面状况。此前的绝大部分时间里,包括苏维埃早期领导人在内,只承认它的党政官员队伍中存在“受贿”、“滥用职权”、“姑息”等现象。贿赂、滥用职权等行为与腐败有着根本的差别,“贿赂”等行为往往更容易使人们联想到这是官员的个体行为;而说到“腐败”,人们想到的是它的传染性,更多的是与其产生和赖以生存的各类体制和文化传统相联系。否认腐败概念,在很大程度上意味着难以找到腐败的真正原因,在治理打击腐败的时候就难以对症下药。
  在苏维埃政权领导人看来,苏维埃政权是一个完全新型的政权,这个政权除了建设好自己的社会主义国家以外,还承载着发动和传播世界革命的重大历史使命。这样的政权不可能存在严重的腐败问题,推动苏维埃政权这架机器运转的公职人员中存在的“贿赂”等丑恶现象只不过是旧制度的遗留物。在列宁看来,贪污受贿这类丑恶现象,当然不是无产阶级队伍中自生的,而是“根源于旧事物”,是旧制度的残余。注251922年,捷尔任斯基就把“贿赂”与资产阶级联系在一起了,他说:“我们自身应该清楚,贿赂有着深刻的阶级性,是小资产阶级和私人资本主义自发性的表现。”注26苏维埃政权早期领导人对腐败的这种认识成为以后70年苏联官方认识腐败问题的基调。1962年12月9日,苏共中央《关于加强打击贿赂和盗窃人民财产行为》的内部信件认为,贿赂是“剥削阶级社会条件下产生的社会现象”。十月革命消除了贿赂产生的根本原因,“苏联的行政管理机构也是新型管理机构”。贿赂之所以在苏联存在,是因为党、工会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中存在不足,特别是在对教育劳动者方面存在不足。注27而在1991年7月中央书记处通过的《关于加强同经济领域犯罪现象作斗争的决定》中,连腐败、贿赂字样都没有。
  由否认腐败,不恰当地认识腐败原因,到袒护腐败,自然是顺理成章的了。当时肃反人员大量的职务犯罪受到来自社会各方面的指责。布尔什维克领导人在公开谈话中则认为这些指责都是苏维埃政权敌人对肃反人员的中伤和污蔑。契卡的创建人,也是这个机关早期负责人之一的雅·彼得斯1918年9月22日的一个谈话,对那些指责作出了回应。这份谈话发表在契卡的机关刊物《契卡周报》上。彼得斯说:“苏维埃政权的敌人又开始散布诸如受贿、贿买、污告这类卑鄙的谣言。出现几个舞弊事件就大惊小怪,没有必要。”注28到苏联后期,勃列日涅夫不但袒护腐败,还直接阻止办理腐败案件,他甚至当着几位领导人的面训斥克格勃主席安德罗波夫:你的任务是保护党的官员名录干部,而不是整他们的黑材料。
  否认腐败存在,分析腐败原因时张冠李戴,袒护腐败,是苏维埃政权早期乃至整个苏联时期腐败泛滥的思想认识根源。
  干部队伍成分庞杂,为腐败储备了人员条件
  苏维埃政权刚刚建立就面临国内战争、怠工、各种破坏活动以及外国武装干涉,当务之急是保住刚刚出现的苏维埃政权,相形之下,官员腐败的危险则退居其次了。为应付国内外复杂局面,军队的人数大量扩充,官员的数量也大量增加,官僚队伍远远超过了旧俄时代。帝俄时代的1900年,每809人供养一个官吏;而在苏维埃政权建立初期的1922年,供养一个官员的人口则是191人。保卫部门是保权维稳首当其冲的机构,自然要优先由其扩充人员。契卡于1917年12月设立后,尽管当时严重缺少物资和资金,布尔什维克还是使这个政治警察队伍迅速膨胀起来。1918年底,这个刚刚设立一年的机构在人数上就超过了末代沙皇宪兵的1。5倍;到1921年夏天,契卡人员的数量达到了26。24万人,是“血腥的尼古拉”时期宪兵数量的16倍多。这样急速扩充起来的契卡队伍,难免泥沙俱下,鱼龙混杂。像刚刚革命后的苏维埃警察一样,契卡人员中有很多文盲、社会闲杂人员以及旧俄军人,很多有前科的人甚至也加入了契卡组织,这就为契卡人员滥用职权、贪污受贿甚至实施刑事犯罪准备了土壤。例如,1920年有个叫М。罗锵科的人当时正因盗用公款、抢夺等多项罪名接受车里雅宾斯克契卡的调查,却被任命担任了巴什基尔中央执行委员会和契卡所属一支部队的副指挥官。注29纳夫塔里·阿罗诺维奇·弗兰格尔,本来是一个从事敲诈勒索的罪犯,经过了契卡的历练,不仅成了“敖德萨黑社会之父”,后来竟当上了工程技术部队的中将。注30有个叫Я。Г。勃柳姆金的人,1917年前还是个刑事犯,1918年他已经是红军罗马尼亚前线第六军铁道部队司令了,在此期间他个人贪污了上万卢布的公款。这样的人竟然在1918年5月调入契卡工作。注31这样的例子还有很多。
  政府管控下的商品经济为腐败提供了土壤
  新经济政策实行后,商品经济得以恢复,私商和外国资本在一定行业发展,但受到国家严格管控,而这种管控又缺乏有效监督,这就为腐败创造了制度条件。
  在国家管控和限制的条件下,收买公职人员成为经营活动的决定性因素。私商开展正常经营需要收买官员,从事诱人的非法经营活动更需要官员保护。因此,商人收买官员成为新经济政策时期腐败的一种比较普遍的形式。
  对官员缺乏有效监督使他们很容易利用手中的权力营私舞弊。1924年2月,中央委员会登记分配部的一份报告指出,经济部门工作者——领导人的腐化“堕落是从以优惠价格自我供应开始的。开始是拿少量的布匹、鞋子、衣服和食品给自己、给亲戚和熟人”。由于缺乏监督,“后来就拿这些东西进行相互服务的交易”。注32
  注释:详见本刊网站。
  (作者为河北省社会科学院研究员)
  (责任编辑洪振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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