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黄春秋 2013年第9期-第2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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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8年5月2日,莫斯科革命法庭审理了莫斯科侦查委员会4名工作人员受贿和敲诈勒索一案,判处他们6个月监禁。列宁知道后,于5月4日给中央委员会的信中说,“不枪毙这样的受贿者,而判以轻得令人发笑的刑罚,这对共产党员和革命者来说是可耻的行为。这样的同志应该受到舆论的谴责,并且应该开除出党”。注2在列宁的坚持下,案件改由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重新审理,对其中3名被告各判处10年徒刑。
列宁在给中央写信的同时,还给司法人民委员德·伊·库尔斯基写了一个便条,要求他急速提出一项法令草案,规定对贿赂行为起码判处徒刑10年,外加强迫劳动10年。1918年5月4日,人民委员会根据列宁的提议通过了一项决定,责成司法人民委员部制定一个法令草案,对受贿以及与受贿有牵连的行为规定一个比较高的最低惩处标准。司法人民委员部很快提交了《关于惩办受贿的法令》草案。人民委员会5月8日会议审查批准了这个法令。
这项法令规定,对公职人员受贿应处以剥夺自由不少于五年附加没收财产的处罚。这个法令还把受贿或行贿的犯意等同于实施了犯罪。该法令还对被告的阶级属性作了区分,对有产者和无产者的贿赂行为施以不同的处罚,如果有贿赂行为的人属于有产阶级,试图保持过去的特权,将被判处“最重的、令人厌烦的强制劳动”,并且其所有的财产都要充公。
上述四名公职人员受贿改判案是国内能够看到的介绍苏俄国内战争时期腐败情况仅有的案例。说明当时就出现了腐败现象。但是,布尔什维克领导人在内外交困的严峻形势下仅仅因为几名公职人员受贿就颁布一项通行全国的严厉法令,这也是不可思议的。
1919年10月21日人民委员会又发布了《关于打击投机、侵吞国库、经济管理机关造假以及其他滥用职务行为的法令》。根据这个法令在契卡内设立特别革命法庭。特别法庭设立后,所有贿赂案件交由契卡所属的特别革命法庭审理。人民委员会要求革命法庭的“判断应绝对遵循革命利益,而不必考虑什么诉讼程序的形式……特别革命法庭的判决是终审判决,不能上诉”。布尔什维克政权连续发布这些反腐败法律、法规不会是空穴来风,说明在公职人员中已经发生了比较严重的腐败问题。
2。列宁说:贿赂行为处处可见
早在1922年俄罗斯著名的社会学家索罗金就对苏维埃早期的腐败状况作出了这样的描述:“大规模的贿赂行为亘古未见,达到了让人吃惊的程度”。注3如果说被苏维埃政权送上“哲学船”发配到国外的知识分子的话有发泄不满之嫌,那么,我们看看列宁自己是怎么说的。列宁承认,在我们这里,贿赂行为却处处可见。注4其实,国内战争时期,苏维埃政权存在腐败,这并不是什么逻辑推理的结果,而是有大量文献证明的结论。
官方公布出来的有关这一时期腐败情况的数据极为有限,俄罗斯学者倒是提供了不少这方面的数据。А。В。曼柯2012年出版的《俄罗斯的腐败》一书披露了一个数据,1918年至1919年间,由党内法庭和普通民事法庭审理受到处罚的公职人员约有2000人,其中大部分是负责人员。这本书还引用了彼得格勒契卡1920年给季诺维也夫的一份秘密报告,其中说道:“……贿赂和侵吞行为在苏维埃机关公职人员和专家中广泛发展。在贿赂方面,不管是哪里,似乎没有一个负责的专家不收受贿赂的,而不论当事人的要求合法或非法……刑事侦查人员收受贿赂……工农检查院也在收受贿赂……人们感到没有贿赂的机关已经不存在了。”这份秘密报告证明,1920年彼得格勒市的腐败形势已经非常严峻。注5
3。腐败在苏维埃秩序守卫者中扩散
在苏维埃政权建立的最初几年,腐败就已经在苏维埃政权的安全保卫部门扩散。从目前可见的文献来看,国内战争时期警察局系统和全俄肃反委员会系统的腐败状况,即便不能用普遍来形容,也可以说达到了相当的规模。
警察系统的腐败问题
大量的文献证明,苏维埃政权初期警察系统财产性质的职务犯罪达到了非常严重的程度。仅1920年苏俄79个省民警系统工作人员实施的犯罪就达到大约8000起,注6这只是揭露出来的犯罪。当然并不是所有的警察犯罪都是财产性质的犯罪,但是其中腐败性质的犯罪占有很大比例。
我们通过1919年10月巴什基尔内务人民委员部的一份内部通报,可以看到当时的腐败状况。这份通报说:“警察局不加任何选择地录用了一些文盲、有前科的人,这些人完全不知道自己的职责。所以不断有‘民警受贿’、‘民警作出非法勾当’这类传言就没什么大惊小怪的了。”注7在南方的顿河州也出现了许多警察局长参与盗匪活动的事件。注8这类警察与盗匪同流合污、沆瀣一气的情况在苏维埃俄罗斯其他共和国也大量存在。
苏维埃政权建立初期,战争导致经济全面崩溃,各种物资和生活日用品奇缺,“粮食情况十分紧张……拿不出东西来供应最劳累、最受折磨、最挨饿的城市居民和非农业地区的居民”。注9当维持生命成了头等大事时候,完全可以想象,警察会利用手中的权力来谋取私利,让自己过上超出当时一般人水平的生活;在社会混乱、法律失序的情况下,警察也有这样的谋私机会。1920年,巴什基尔契卡主席С。罗鲍夫曾经问这个自治共和国内务人民委员,为什么在苏维埃国家机关中贿赂这么流行。后者回答说:“我对人们受贿并不感到奇怪,为什么不拿些贿赂呢?否则的话一个诚实的人是活不成的!”注10这则对话也为贫困导致腐败这个论题提供了一个很好的佐证。
契卡队伍中的腐败情况
契卡这个机构拥有巨大的权力,是其他护法机关无法相比的。列宁赋予了这个机构很大的权力,“坚决不同意司法人民委员会和内务人民委员会具有‘干涉捷尔任斯基委员会’事务的权力,捷尔任斯基委员会只能向这些机构通报一些‘有着极高政治意义的逮捕事件’,而具体工作,捷尔任斯基只能向列宁本人负责”。契卡的工作人员可以捕人、搜查、没收财产、迫迁、剥夺各种票证、不经法庭审判处死公民。注11这些不受限制的权力为契卡人员腐化打下了重重的伏笔,他们有各种机会可以轻易地释放手中权力的能量去敲诈勒索、贪污受贿。事实上这样的事情在肃反人员中也大量发生了。
能够证明国内战争时期契卡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正式统计材料几乎看不到。但是,从大量公开发表的文献资料还是可以看出契卡人员在这一时段内的腐败状况。1917年12月到1918年7月间在契卡工作过的左派社会革命党人证实,契卡机关存在着普遍的受贿和赤裸的抢劫行为。注12
受贿索贿,徇私舞弊,私放在押人员,这是契卡机关工作人员常见犯罪现象。贿赂的款物可以小到一份定量食物,大到巨额现金。实际上,在契卡机关设立的最初时段,就出现两名革命法庭的侦查人员受贿问题,这两名工作人员因为收受贿赂竟然终止了所办案件,释放了被捕人员。此后不久,1917年12月,又发生了彼得格勒革命法庭侦查委员会成员阿列克谢耶夫公开索贿案。
彼得格勒“熊”饭店第一经理列昂纳蒂因购买假印章被捕。1917年12月19日,阿列克谢耶夫告诉该饭店第二经理巴烈茨基拿5000卢布即可放人。但他们的谈话被巴烈茨基的守门人偷听后告密了,阿列克谢耶夫因此被捕。
执法过程中贪污贵重物品是契卡人员职务犯罪的另一种形式。为了清除暗藏的反革命分子,搜查、逮捕、没收财产成为肃反人员的普遍行为。没收的财产被私分私用的情况屡见不鲜。当时在阿塞拜疆契卡工作的拉夫连季·贝利亚就曾利用没收的财产来为自己消灾。1921…1922年间,年轻的贝利亚负责保管没收充公的财物。有一次贝利亚在自己的办公室试图强奸女工作人员玛丽亚·库兹涅佐娃,因遭到强烈反抗而没有达到目的。贝利亚为让库兹涅佐娃保持沉默,他就从自己保管的财物中私拿了一枚珍贵戒指要送给库兹涅佐娃。后来,这件事被阿塞拜疆契卡主席巴基洛夫压下了。但是,库兹涅佐娃则很快被客气地解除了工作。注13
针对肃反人员屡禁不止的职务犯罪情况,1919年6月23日,捷尔任斯基在一份命令中说道:“任何人如果想滥用契卡赋予他的权力,那么等着他的将是严厉的惩罚。利用针对人们执行生效法令的机会贪图财物的罪犯将执行枪决。”注14捷尔任斯基的严厉态度恰好印证了肃反人员职务犯罪的事实。
二、新经济政策时期的腐败
1921年3月8日至16日,俄共召开了第十次代表大会,会上通过了列宁提交“以实物税代替余粮征收制的决定”。以这次会议为开端,俄国开始从军事共产主义向新经济政策过渡。新经济政策可归纳为以下措施:农产品可以自由买卖;抓大放小,重要行业国家控制,中小企业实行非国有化,私人资本可在一定范围内自由发展;允许外国资本进入,实行租让和租赁;重建银行和税收制度。新经济政策实际上就是实行国家严格管控下的市场经济,这就为已经在军事共产主义条件下发展起来的腐败更新了土壤。无论从宏观统计数字,还是腐败个案来看,新经济政策时期的腐败都超过了国内战争时期。
新经济政策时期腐败现象描述
俄共(布)第十次代表大会后不到三个月,苏维埃俄罗斯中央执行委员会和人民委员会在一个决议中指出,国家机关和企业公职人员犯罪频发、具有很大规模。1922年10月,《苏联司法周刊》杂志刊登了一篇题为《同贿赂的战争》的文章,这篇文章的内容成了贿赂在苏俄国家机构广泛流传的有力证据。文章公开承认,贿赂已经紧紧围困住我们所有的经济机关……我们已经向这个敌人公开宣战,法院、工会、党组织等全部力量正动员起来去同贿赂作斗争。注15很多党的文件表明,俄共(布)中央委员会经常与司法机关讨论打击贿赂这一迫切问题。1922年11月30日的一份秘密通报写道:“贿赂大规模流行,与国内普遍的文化低水平和经济落后紧密相关,它将工人国家机器置于腐化堕落和毁灭的危险境地。”注16新经济政策时期职务犯罪最高的是1921年,达到32177起;由于苏维埃政权对腐败犯罪采取了打击措施,1922年大幅回落,但仍发生了14887起。注17职务犯罪并非都属于腐败问题,但据俄罗斯内务部一份关于安全机关打击犯罪的历史回顾材料估计,新经济政策时期,侵吞国家财物占整个公职人员犯罪数量的54%。
腐败表现形式
新经济政策时期,腐败犯罪的形式与国内战争时期相比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
收买国家公职人员。安全机关证实,行贿人把收入的2%…10%用于贿买国有企业和机关的公职人员。注18这种情况也得到了列宁的证实。列宁在给列夫·加米涅夫的一封信中报怨:“外国人现在已经在行贿收买我们的官员,并‘运走俄国仅存的一点东西’。”列宁特别不相信外贸工作人员,认为“这些对外贸易人员百分之九十将会被资本家收买”。注19
官商勾结,合伙犯罪。官员与商人组成犯罪团伙,他们分工明确,合谋侵吞国家或合作社财产。新经济政策时期在国家银行内设有粮食部这一机构,其功能是调节粮食市场。当时粮食是稀缺资源,容易成为职务犯罪的目标。1927年末至1928年初,苏联最高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理的苏联国家银行粮食部案,就是一起官商合伙犯罪的例证。
国家银行粮食部领导人杰列辛和波利亚科夫早就与一伙私商串通一气。粮食部向这伙人出售本应卖给合作社和国营组织的粮食。按合同约定,15%的粮食款需立即支付,其余款额在30…45天内支付。小麦或黑麦被发往边远地区,在加价很高的情况下卖给了国营组织。然后,他们这些人把余款支付给了国家银行,私分了所赚利润,当然没有忘记粮食部领导人。法庭证实,仅这一次交易他们就赚了1。5万卢布。这个数字是个什么概念呢?当时在莫斯科一栋面积不算太大但可供一个家庭舒适居住的房子才值5000…8000卢布。最后,杰列辛、波利亚科夫等人被判处最高刑。注20
官员索贿。索贿是一种恶劣的受贿。新经济政策时期官员索贿形式多样,吃顿午饭,要点土特产,最卑鄙的还有向劳动市场中无业者索贿。利用职权敲诈富有商人是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