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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章

美国宪政历程:影响美国的25个司法大案-第3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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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人口多,家庭负担重,布伦南从小就干送报纸、挤牛奶、灌汽油等杂活,因此对社会底层有较深的了解。由于学习成绩突出,他得以到哈佛大学法学院念书,并且是哈佛学生法律援助社的成员。但就在法学院的最后一年(1931年),父亲去世,经济来源断绝,布伦南一度考虑退学工作,但在法学院的帮助下他最终完成了学业。

像很多法学院毕业生一样,布伦南先是做律师,后来做法官,1952年成为新泽西最高法院的法官。1956年,艾森豪威尔总统出人意料地任命他为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原来,艾森豪威尔连着任命了两位共和党人作大法官,又有了第三次任命的机会,这次他觉得应该任命一个民主党人,特别是天主教徒,以示超越党派政治。结果,一向被认为是温和派的布伦南正好符合条件。

布伦南在最高法院一干就是34年,成为首席大法官沃伦最信任的左膀右臂、最高法院倡导民权的一面旗帜,以致有学者认为他是“沃伦法院司法实践的一位总设计师”(a principal architect of the Warren court's jurisprudence)。(在共事的13年中,沃伦和布伦南每星期四下午都定期会面,配合非常默契,因为沃伦是加利福尼亚州长出身的政客,他需要布伦南的帮助来弥补自己所缺少的法律专长。)

一个莫大的讽刺是,艾森豪威尔这位最主张“无为而治”的保守派总统,先后任命的沃伦和布伦南两位大法官却成为最积极的司法能动主义者!

在3月9日宣读的判决书中,布伦南首先指出了问题的重要性:如果阿拉巴马州的做法“适用于公职人员起诉那些评判其执行公务行为的批评者的话,那么,由第1和第14条修正案保护的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是否会因此受到损害”?回答是肯定的。因为在大法官们看来,美国宪政史上没有任何判决“赞成以诽谤罪压制对公职人员执行公务行为的批评”。他们裁定,让新闻媒体保证每一条新闻报道都真实无错是一件不可能的事,“美国上下普遍认同的一项原则是,对于公众事务的辩论应当是毫无拘束、富有活力和广泛公开的,它可以是针对政府和公职官员的一些言词激烈、语调尖刻有时甚至令人极不愉快的尖锐抨击。”

判决还进一步引用以前的有关判例,指出“本案涉及的政治广告,就是对当今一个重大的公共问题表示不满和抗议,它显然有权得到保护”。即使它的个别细节失实,有损当事官员名誉,也不能成为压制新闻和言论自由的理由,仍然应该得到宪法第1修正案的保护,只有这样,“言论自由才有存在所需的呼吸的空间(breathing space)”。

虽然最高法院的9位大法官高高在上,但在50…60年代,他们对平头百姓的宪法权利却极为敏感,能够设身处地地了解他们批评政府官员时的难处。很显然,民众无权无势,在揭发批评政府官员滥用权力时怎么可能百分之百的准确呢?“如果以法规强迫官方行为的批评者保证其所述全部情况属实,否则动辄即判有诽谤罪,处以不限量的赔偿,则可能导致‘新闻自我检查’(self…censorship)。如果要求由被告负责举证,证明其所述情况属实,被禁锢的则将不仅仅是不实之词,……更令官员行为的潜在批评者噤若寒蝉。即便他们相信自己的批判并无不实之词,也会因为他们无法确定自己在法庭上能否证明所述情况属实,或是担心付不起诉讼费用,而在发表言论时多半会‘远离非法禁区’。这种法规阻碍公共辩论的力度,限制公共辩论的广度。”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法院不仅否决了地方法院的判决,而且针对公职官员提出的诽谤案,第一次申明了一条非常重要的原则,即当政府公职官员(public officials)因处理公众事务遭受批评和指责使个人的名誉可能受到损害时,不能动辄以诽谤罪起诉和要求金钱赔偿,除非公职官员能拿出证据,证明这种指责是出于“真正的恶意”(actual malice)。什么是“真正的恶意”呢?最高法院解释说,那就是“明知其言虚假,或满不在乎它是否虚假”。最高法院的态度很明确,如果公职官员一挨骂就以诽谤罪起诉并要求巨额赔偿,那做官招骂、上告索赔岂不成了政府头头脑脑们先富起来的捷径?如果新闻媒体对政府的批评稍有失实,立马就招来巨额索赔,那还谈得上什么言论自由和新闻独立,干脆每天给政府歌功颂德算了。

根据最高法院对《纽约时报》公司诉萨利文案的判例,政府官员不但要在法庭上证明新闻媒体的报道失实,而且还要同时证明新闻媒体怀有“真正的恶意”,以及它的确对自己造成了具体的伤害,才能谈得上诽谤罪。这实际上使政府官员几乎无法打赢这种诽谤官司。比如说,萨利文呈庭的事实和证据,并不能证明《纽约时报》刊登那份广告是“明知其言虚假,或满不在乎它是否虚假”。那幅广告由包括罗斯福总统夫人在内的64位名人联名签署,如果他们预先知道某些内容不实,显然是不会轻易签名的。因此,他们的行为不属于故意诽谤。从《纽约时报》这方面来说,既然宪法保护新闻自由,那么《纽约时报》当然有权利决定刊登什么样的文章和广告。基于对64位社会贤达的信任,《纽约时报》对这个政治宣传广告的细节未作精确的核对,但这并不能证明时报公司对萨利文有“真正的恶意”,故意刊登内容虚假的广告来诽谤和诬陷公职官员。

虽然最高法院9位大法官一致同意判《纽约时报》胜诉,但理由却不尽相同。布莱克(Hugo Black)大法官特别提出了他的补充意见,因为他是宪法第1修正案最坚定的支持者,主张尽可能宽泛地解释第1修正案所保证的各项公众自由,倡导并实践了“第一修正案绝对论”(first amendment absolutism。针对一些大法官和学者所强调的必须在第一修正案所保证的公众自由和社会权利之间保持一定平衡的看法,这一理论认为,第一修正案的文本并不允许在个人和社会权利之间保持平衡,它所列举的各项权利是绝对的,不允许任何可能损害这些权利行使的政府行为)。他的意见得到了道格拉斯(William O。 Douglas)和戈德堡(Arthur J。 Goldberg)两位大法官的赞同。在补充意见中,布莱克再次表达了他对言论自由的坚定信念。他指出即使按最高法院的定义,“恶意是一个难以确定、抽象的概念,证明其有难,证明其无也难”。他认为有必要对新闻界进行绝对的保护,诽谤罪成立的前提是言论者有“恶意”,但这一要求对言论自由所提供的保护太弱,“因此,我投票推翻原判的惟一理由是几位被告有绝对和无条件的宪法权利在《纽约时报》的广告中批评蒙哥马利市各级政府机构及其官员”。“我认为,一项随心所欲言说公共事务的无条件权利,是第一项修正案的最低保证。”言下之意,即便批评者有“恶意”,其言论自由也应当得到保护。

但即使有这种不同意见,布莱克仍高度赞扬布伦南的工作。他在庭辩期间给布伦南写了一个如下的便条:“你当然知道,尽管我的立场和我写的意见(与你不同),但是,我认为你在时报案上的工作实在出色。这一刻终于来到了,它注定是通向保护思想交流权利的一大步。”

就在判决公布后几个小时,《纽约时报》发表声明,称“法庭的意见使得新闻自由比以前任何时候都更有保证”。

针对当时全美各州日益增多的政府官员控告报纸和电视台犯有诽谤罪的案子,最高法院所申明的“真正的恶意”原则,不仅从宪法的高度为新闻媒体批评政府和公职官员的权利和自由提供了近一步的法律保障,而且对美国南方黑人民权运动的发展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

从宪政史的角度看,《纽约时报》公司诉萨利文案是美国最高法院的一个里程碑式的判决。早在1923年,《芝加哥论坛报》这家美国中西部最有影响的报纸,曾因报道芝加哥(Chicago)市政府破产的一篇新闻内容失实而被当地政府告上法庭。伊利诺伊州(Illinois)法院坚持新闻和言论自由原则,判决《芝加哥论坛报》无罪。判决书中说:“宁可让一个人或报纸在报道偶而失实时不受惩罚,也不得使全体公民因担心受惩罚而不敢批评一个无能和腐败的政府。”但是,这个判例的影响范围仅局限于伊利诺伊州,而当时美国大多数州的诽谤法不仅保护私人名誉,同时也保护公共官员的个人名誉,通常,如果起诉一方能证明新闻报道失实,诽谤罪即可成立。现在,最高法院的这一判决,以美国宪法第1条修正案对新闻和言论自由的保障为由,几乎使这些诽谤法中对执行公务而招致批评官员的保护难以执行。同样重要的是,这一判决使第1条修正案的涵盖范围发生了革命性的变革,将原属于侵权法范畴的诽谤责任也纳入到它的保护范围。这不能不归功于《纽约时报》律师维克斯勒教授的远见卓识。在上诉过程中他放弃了处理这类案件的传统作法,跳出侵权法的范畴,不再纠缠于诽谤是“受保护的”还是“不受保护”的言论,转而牢牢抓住宪法第1条修正案保护言论自由这一点,强调诽谤罪成立的巨大危险,即它可能会妨碍美国人最为珍视的言论自由的表达权。由于突出了限制言论自由的可怕后果,他促使最高法院对言论自由保护条款限制采取了更敏感、更少程式化的理解和解释,这一全新的解释方式成为宪法第1条修正案司法管辖的里程碑。因为最高法院不仅仅是重申了第一修正案的重要性,更重要的是,它实际上是把传统上由各州用普通法管辖的诽谤罪也纳入到宪法的保护范围,“真正的恶意”几乎成为以后衡量所有类似诽谤案的一个标准。

《纽约时报》案确立的这一原则起初只适用于担任公职的政府官员,但最高法院以后又通过其他几个判决(不过,最高法院此时不再全体一致,分歧很大),将“真正的恶意”原则的适用范围从执行公务的政府官员,扩大到为公众所知的人物,即公众人物(public figure)。

在1967年的Curtis publishing C。 v。 Butts案中,最高法院驳斥了《纽约时报》案只适用于“煽动性诽谤”(seditious libel)的说法,再次强调《纽约时报》案所确立的原则是基于全国上下普遍认同的一项看法,即对公众事务的辩论应该是“毫无拘束、富有活力和广泛公开的”(uninhibited; robust; and wide open debate)。因此,它的结论是,凡就公众事务而涉及公众人物的诽谤性言辞同样适用于“真实恶意”规则,这大大扩展了新闻自由的保护范围。

在1971年的另外一个诽谤案Rosenbloom v。 Metromedia; Inc。中,最高法院虽然认可了下级法院的裁定,但却没有一个多数意见,形成了“各说各的”多元意见。布伦南大法官提出,只要诽谤陈述涉及到“公众或普遍注意的问题”(mater of public or general interest),任何个人都可以受到时报案原则的保护。如此一来,不仅娱乐界的大腕、体育界的明星,而且工商界的大亨、学术界的精英甚至是某一社区的头头脑脑都可以囊括在内。这些人在抛头露面、出尽风头的同时,却不能不牺牲自己的一些权利,被新闻界曝光若干见不得人的隐私。看来,作名人的确也有作名人的难处。

三、最高法院新解释出台 普通人物骂不得

《纽约时报》案原则及其随后的推广完全解除了新闻界被控诽谤之忧,一些缺少自律的新闻媒体开始滥用这一宪法所赋予的特权,出于狭隘的利益考虑,对它们讨厌的各种人物不遗余力地谩骂攻击,严重损害被戴上“公众人物”帽子的普通人物。而一些下级法院对公众人物的宽泛解释,让一些实际上的平头百姓受到诽谤后告状无门,真可谓叫天天不应、喊地地不灵。于是,最高法院不得不注意这一问题,重新考虑“真正的恶意”原则的适用范围和具体标准。

在1974年的盖茨诉罗伯特·威尔奇出版社(Gertz v。 Robert Welch; Inc。)案中,最高法院终于有了机会对自己的立场进行微调。

这起案子发生在1969年。当时,一名芝加哥警察滥杀无辜,被法院判处谋杀罪。同时,受害人家属所请的律师盖茨(Elmer Gertz)还向该警察提出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由罗伯特·威尔奇出版社出版的美国极右组织约翰·布里奇社团(John Birch society,美国一家极右的反共政治组织,为纪念约翰·布里奇而成立。布里奇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中美国战略情报局'中央情报局的前身之一'的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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