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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章

美国宪政历程:影响美国的25个司法大案-第3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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涸谠己惭匪咴蟛固兀↗ohnson v。Zerbst;1938)案中,对宪法第6条修正案中关于律师权的条款做出了前所未有的宽泛解释。最高法院裁定:在各级联邦法院中,无论被告人被指控的是死罪或是其它刑事罪行,法庭都必须免费为贫穷被告提供律师。

但是,联邦最高法院对约翰逊案做出的裁决只适用于各级联邦法院,对各州法院则毫无约束力。其原因是,宪法第6条修正案是著名的《权利法案》(美国宪法前10条修正案)中的一项,而根据联邦最高法院的最初解释,《权利法案》只对联邦政府具有约束力,但不适用于各州政府。制宪先贤当年制定《权利法案》的主要目的是严格限制联邦政府的权力,在当时的历史和法律环境下,人们最担忧的是联邦政府权力过大、专制独裁,而非13个州政府各自为政,各行其是。

颇具讽刺意味的是,在美国宪政史上,联邦政府在众目睽睽之下基本上循规蹈矩,反倒是“天高皇帝远”的各州和地方政府经常任意侵犯公众权利。可是,由于美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每个州都如同一个独立的小国,有着50部各具特色的州宪法和50部不尽相同的刑法。美国的司法体系也是一种双轨制,分为联邦法院系统和州法院系统。依照分权和制衡的原则,管理各州公民个人权利和日常活动的权力属于州政府。一般而言,联邦政府无权干预各州在这些领域的法律和司法程序。

约翰逊案裁决的适用性虽然有限,但在此裁决的影响下,1942年,一位名叫贝茨(Smith Betts)的案犯大胆上诉,在贝茨诉布拉迪案(Betts v。Brady;1942)中向联邦最高法院提出了新的挑战。贝茨是马里兰州一家农场的失业工人,因涉嫌抢劫被捕。在马州法院受审时他坚称自己是冤枉的,并要求法院为他提供一位免费律师,但遭到法官拒绝,理由是此案并未涉及死罪。由于没钱请律师,贝茨只好自充律师,自我辩护,但因缺乏法律知识和庭辩经验,他无法在法庭上令人信服地证明自己清白无辜,结果被判处8年有期徒刑。贝茨不服判决,写了一份请求联邦最高法院颁发调卷令(Writ of Certiorari。在英美普通法系,当下级法院的判决受到异议时,上级法院向下级法院下令要求调阅有关案子卷宗的命令)的申诉书,希望最高法院大法官出面干预,保护州法院系统贫穷被告人的联邦宪法权利。

贝茨诉布兰迪案在最高法院引起了很大争议。在美国宪政史上,针对州和地方政府对公民宪法权利的侵犯远比联邦政府为甚的严重问题,尤其是针对南北战争后保障黑人宪法权利的迫切必要,1868年国会和各州批准通过了宪法第14修正案。它规定:任何一州都不得制订或实施限制合众国公民的特权或豁免权的任何法律;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州在其管辖范围内不能拒绝给予任何人以平等的法律保护。可是,《权利法案》是否应属于“正当法律程序”中的一部份?各州公民的哪些个人权利应纳入联邦政府保护范围?对于这些重要的宪政问题,由于内战后南方错综复杂的政治和历史环境,第14修正案未予明确说明。

支持贝茨上诉的法官们认为,各州公民的律师权是每一位美国公民的基本宪法权利,州法院拒绝向非死刑罪嫌犯提供免费律师的做法违反了宪法第6修正案,而第6修正案关于被告律师权的规定应成为第14修正案关于各州应遵循的“正当法律程序”的一个组成部份。反对派则认为,向非死刑罪嫌犯提供律师将会导致各州纳税人负担过重,第14修正案关于“正当法律程序”的条款中没有也不可能包含州法院应向贫穷被告免费提供律师的含义。最后,反对派占了上风,最高法院以6比3三票之差驳回了贝茨的上诉。

在英美普通法系中,最重要的一项原则是“遵循先例”(Stare decisis),以维持社会秩序的相对稳定,避免朝令夕改,使民众无所适从。这样,直到1963年,联邦最高法院才在吉迪恩案的判决中裁定律师权是每一位美国公民不可缺少的宪法权利,各州法院应为被控刑事重罪的贫穷被告免费提供辩护律师。这一里程碑式的重要判决,在联邦政府把各州公民基本权利纳入联邦宪法保护的道路上迈进了重要一步。

三、班门弄斧 穷汉自充律师

与美国宪政史上一些著名的大案要案一样,吉迪恩诉温赖特案与一位不起眼儿的小人物的命运密切相关。克拉伦斯·吉迪恩(Clarence E。Gideon)是美国佛罗里达州巴拿马市的一个白人穷汉,只有初中文化水平(美国实行中小学12年制义务教育,吉迪恩的学历为8年级)。1961年,他因涉嫌闯入一家台球厅兼小型旅店行窃而被捕,被控从台球厅内的酒吧中窃取了十几瓶罐装饮料、啤酒和葡萄酒,以及从自动售货机中盗窃了总额为65美元的硬币。

1961年6月,州地方法院开庭审理吉迪恩案,主审法官是麦克拉瑞(Robert L。McCrary;Jr。)。开庭前,法官按常例询问原告和被告是否已做好出庭准备,吉迪恩回答说:本人一贫如洗,无钱请律师,所以毫无准备。接着,吉迪恩顺水推舟要求法官为他提供一位免费律师。麦克拉瑞法官回答说:根据佛罗里达州的刑事诉讼法,州法院只为那些被控死罪的穷人提供律师,由于目前控方对被告的指控离死罪远了去了,所以法庭不能向他提供免费律师。

吉迪恩虽然文化程度不高,但偶尔也翻翻报纸,对联邦最高法院的一些著名判例略有所闻。于是,他鼓起勇气对法官说:联邦最高法院已有规定,像我这种类型的被告人有权得到免费律师的帮助。麦克拉瑞法官一时给问愣住了,他原打算解释一下联邦法院与州法院是两回事、联邦最高法院1938年对约翰逊案的判决不适用于州法院之类的普法常识,但转念一想,觉得吉迪恩只是个不懂装懂的主儿,对这号法盲继续解释下去恐怕也是对牛弹琴、白费口舌,所以,麦克拉瑞法官干脆就没搭理吉迪恩的质问,他在法庭记录上草草写下了吉迪恩提出的问题,然后将法槌重重敲下,宣布审判正式开始。

吉迪恩见法官对自己的问题不屑一顾,知道自己是在班门弄斧,心里凉了半截,只好在审判过程中鼓起勇气为自己做无罪辩护。代表州政府起诉吉迪恩的是助理检察官哈里斯(William E。Harris),此公有法学博士(J。D。)头衔。相比之下,斗胆自充律师的吉迪恩只是个初中生,没受过任何法律专业教育和律师训练,对刑事审判的程序和规矩一脑门子浆糊,对法官和检察官嘴里蹦出的一连串法律术语更是晕头转向,再加上过度紧张,吉迪恩在法庭上手足无措,拙口钝舌,词不达意,根本就不是哈里斯的对手。

更不利的是,陪审团完全站在控方一边,丝毫不同情小民吉迪恩。这实际上与吉迪恩本人缺乏法律知识有直接的关系。陪审团是英美法系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审判制度,法院审理案件的一个关键性程序就是挑选陪审团。一般在审判之初,由法官和控辩双方律师一起从当地居民的名单中随机挑选出6名或12名陪审员,由这些陪审员全程听完整个案件控辩双方的全部陈述和辩护,然后,陪审团举行闭门会议,对被告是否有罪进行表决。如果一致裁决有罪,即由法官依法量刑判决。如果一致裁决无罪,被告则可当庭释放。但是,陪审团的裁决必须是一致的决定,如果有一人意见相左,即成为流审(mistrial),案件必须重新开庭审理。正因如此,控辩双方律师对挑选陪审员都极为重视。哈里斯检察官费尽心机挑选出的陪审员不是一些其家庭成员或朋友为犯罪受害者,就是有亲属和朋友在执法部门工作,或是对贫困犯罪嫌犯有偏见的候选人,他们自然很容易支持控方的指控。依照佛罗里达州法律,在挑选陪审员的过程中,控辩双方对另一方提名的陪审员各有20次否决权,而且不需讲出任何理由。可是,吉迪恩压根儿就不知道自己居然拥有如此重要的权利,因此,他稀里糊涂地照单全收了检察官提出的陪审团名单,结果,官司尚未开始,吉迪恩就先输了一半,处于绝对劣势地位。

哈里斯检察官向法庭提供的主要证人是一位名叫库克(Henry Cook)的游手好闲之徒。根据警方纪录,警察发现台球厅被盗后曾向当时正在附近“闲逛”的库克了解情况。库克报告说,案发当天早晨5点30分台球厅的窗户已被人砸破,他透过窗户看见吉迪恩在台球厅里;吉迪恩出来时手里拿着一瓶葡萄酒;随后,吉迪恩到附近的电话亭打了个电话,不一会儿一辆出租车开来接走了吉迪恩。库克在法庭作证时向陪审团重复了这一套证词。

面对这一对自己极为不利的证词,自扮律师角色的吉迪恩一上来就问:库克先生,你是否曾有犯罪前科?吉迪恩能向控方证人提出这个问题,说明他还不是个法盲。在美国的刑事审判程序中,法律允许律师出庭时采用揭露对方证人品行不端的办法来反证其证词靠不住,进而彻底否定对方证人出庭作证的资格。看来,麦克拉瑞法官低估了吉迪恩的法律水平。

听到问话,库克大吃一惊,他强作镇静,含含糊糊地回答说本人没有前科。吉迪恩也就没有刨根问底,继续追问。实际上,吉迪恩即使继续追问下去也是白搭,由于交不起保释金,吉迪恩被捕后一直被关押在拘留中心待审,无法利用交保后在狱外待审的机会打探控方证人的真实身份,也无钱聘请律师或私人侦探去调查对方证人的背景,他的问话只是虚张声势而已。

接下来,当轮到由吉迪恩对库克的证词进行交叉盘问时,由于缺乏逻辑性和盘问技巧,吉迪恩提出的问题颠三倒四,杂乱无章,没有一个问到点子上,结果失去了一次为自己洗清冤屈的良机。虽然吉迪恩也请来8位证人出庭作证,但在这些人中,有的文化太低,脑袋瓜迷糊,讲不出个子丑寅卯;有的罗哩罗嗦,结结巴巴,只澄清了一些无关紧要的小事,没有一个人的证词起到为吉迪恩洗脱罪名的作用。另外,吉迪恩有因盗窃罪入狱的前科,使他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

最后,陪审团判决吉迪恩有罪,麦克拉瑞法官对刺儿头吉迪恩判处量刑范围内最重的刑罚——5年监禁。

四、时来运转 上诉恰逢其时

因为没有律师,吉迪恩连州上诉法院的门在哪儿都不知道,出了法庭就进了大狱。但他是那种脾气像倔驴一样的汉子,无论如何也要给自己讨一个说法。在州监狱服刑期间,吉迪恩利用狱中的图书馆没日没夜地刻苦自学法律,特别是对与美国宪法修正案有关的法律和案例尤为用心。一番恶补之后,他终于对联邦与州法院之间的复杂关系以及上诉程序略有所知。

向州最高法院申诉无效之后,吉迪恩利用法律规定的穷人免费申诉特权,在狱中用铅笔给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写了一份“赤贫人申诉书”(In Forma Pauperis,拉丁文,原意为“用乞丐的方式”。在这类申述中,当事人不必交纳300美元申述费,递交程序和文书规范也大大简化,申述书不必打印,只要写在纸上能看清就行。可是,由于这类申述人的法律知识和文化水平普遍较低,虽然苦大仇深,但却经常辞不达意。据统计,以“赤贫人申诉书”形式申诉,被最高法院立案审理的机会只有1%。相形之下,如果聘请律师以正常方式申述,被立案审理的机会大约为10%)。在申诉书中,吉迪恩现炒现卖,用上了刚学会没几天的法律术语,为自己的案子鸣冤叫屈。吉迪恩声称,他因贫困而被州法院无理剥夺了请律师辩护的宪法权利,依照宪法第14修正案的规定,各州政府“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因此,州法院违反了正当程序原则,判决是不公正的。

别看吉迪恩文化不高,他的申诉书却写得条理分明、重点突出。在申诉书中,吉迪恩没有向大法官罗哩罗嗦地解释自己冤案的细节,而是紧紧抓住与州政府有关的宪法第14条修正案不放,使申诉书一下子具有了一种高屋建瓴的气势,显得特有份量,特上档次。要知道,联邦最高法院每年收到成千上万的上诉,真正立案审理的只能是那些具有全局性指导意义的重大宪法案例,平均起来,当时最高法院每年开庭审理的案件只有140到170个左右。

实际上,申诉书水平的高低恐怕还是次要的,最关键的是,与生不逢时的贝茨不同,吉迪恩的上诉赶上了好年景,堪称恰逢其时,歪打正着。收到吉迪恩的上诉后,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沃伦(Earl Warren,1953─1969任职)如获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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