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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章

美国宪政历程:影响美国的25个司法大案-第3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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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社会公正的立场出发,沃伦首席大法官和布莱克、道格拉斯(William 0。Douglas)及布伦南(William Brennan)等三位大法官则坚信,司法机关应当积极介入议席分配问题,切实保障公民能够享有真正平等的宪法权利。他们认为,科尔格罗夫案判决“是一根经不起推敲的法律芦苇”,根本不能成为最高法院处理议席分配案件时的权威先例,因为田纳西州的议席分配不公正公然违反宪法第14条修正案的“平等法律保护”条款,相关的诉讼案件属于司法管辖理所当然。在他们看来,该州的“议席分配胡乱拼凑,毫无任何合理因素”,严重损害了人民的宪法权利,如不予以坚决更正的话,就“意味着美国宪政体制的失败”。

两派大法官势均力敌,最后一名大法官斯图尔特犹豫不决,现在,他成了左右案件结果的关键人物。经过一番深思熟虑,他毅然倒向沃伦等务实派大法官们一边,支持对贝克等城市选民提供司法保护。斯图尔特大法官解释说,虽然他与法兰克福特等大法官们一样深深地担忧,如果支持原告可能会遭致猛烈批评甚至损害最高法院的威望,但他认为,田纳西州的议席分配方案实在是极端的不公,如不加以严厉制止的话,不仅无法保证城市选民的平等选举权,而且也会阻滞美国的政治民主化进程,“在这种情况下,我认为司法机关对贝克诉卡尔案拥有无可争议的司法审判权。”

为了能够尽可能地说服自己的同事,授命起草法院意见书的布伦南十易其稿,争取意见书的内容无懈可击。布伦南的强有力的逻辑和近似完美的论证最终改变了克拉克大法官的态度。虽然这一转变已不再会改变贝克案的结果,但它表明,曾在议席分配问题上长期左右最高法院的“政治棘丛”原则已失去了往日的权威,而保护公民享有平等的政治权利正成为最高法院多数大法官们关注的重心。

1962年3月26日,最高法院公布了由布伦南大法官起草的判决书。

判决书首先认定,联邦司法机关对议席分配案件拥有司法审判权,因为田纳西州议席分配的不公正行为侵犯了宪法赋予选民的平等法律保护权利。

其次,判决反驳了田纳西州政府所称的贝克等城市选民没有足够的诉讼资格的论据。判决指出,贝克等上诉人已“明确、直接和充分地”申述了一项基本的事实—他们在行使选举权时受到了不公正的对待,因此,他们有权向联邦司法机关提出诉讼。

更为重要的是,判决明确推翻了科尔格罗夫案确立的“政治棘丛”原则,认定议席分配案是“可司法性”案件。布伦南指出,不能仅仅因为案件寻求的是对一项“政治权利”的保护,就认为它涉及了“政治问题”而不在司法机关的职权范围之内,如此认识只能是在“玩弄文字游戏”!由于贝克等上诉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他们的“平等法律保护”权利遭到了无端的“歧视”,因此,上诉人依据平等法律保护条款要求得到司法保护的诉讼请求“不得因与政治问题有关而遭到拒绝”。

最高法院的结论是:田纳西州必须根据联邦政府最新公布的人口统计数字公正平等地分配州议会议席,切实保证每一位公民在事实上都能享有与其他人一样的平等投票权,维护美国代议民主制的公正和公平。

三、关注社会现实 司法理念与时俱进

贝克案的判决是当代美国宪政中最具影响力的判决之一。它第一次有效地制止和更正了美国各州长期存在的议席分配不公,同时也昭示着最高法院司法理念开始发生重大变化。多数大法官们开始认识到,时代的演进和社会的发展,需要政府不断调整保护公民政治权利的范围和力度,否则社会公正无从谈起。如果正常的政治途径无法保护公民的平等宪法权利,那么,司法机关就有必要适时地介入,用强制的手段摒除政治生活中实际上的不平等,因为维护社会公正的重要性远甚于恪守僵化的宪政原则。美国主流司法观念的这一变化,无论是对最高法院还是对整个美国社会而言都是一次历史性的变革,正因为如此,沃伦在后来的回忆录中将贝克案视为他16年首席大法官生涯中“最重要的案件”。

在贝克案中,最高法院能够抛弃陈旧的司法先例,做出保护公民平等权利的积极判决,实在是天时地利人和的结果。

就人和来说,当贝克案上诉至沃伦法院时,务实的开明派大法官已有4人,他们不仅信念坚定,而且行动积极。在他们看来,司法机关必须尽可能地承担起保护人民宪法权利的神圣职责,而不必恪守先例。在沃伦眼中,最高法院就是现代的“衡平法院”,如果其他政府机构未能切实保护公民权利,最高法院就必须弥补这一过失,义不容辞。道格拉斯也认为:“无论任何人,只要他的生命、自由或财产遭到了……威胁和侵害”,他都可以向司法机关申诉,以维护自己的宪法权利。正是这样的司法思想,给最高法院注入了一股强劲的司法理念——注重现实平等,这使推翻保守的科尔格罗夫案成为可能。

就天时地利而言,城市问题的日益严峻使解决议席分配不公问题成为美国社会的当务之急。二战后,美国郊区化发展迅速,造成中心城市衰败、交通堵塞、空气污染、失业和犯罪等问题严重。由于议席分配不公现象的普遍存在,城市利益集团根本无法在乡村利益集团代表占优势的联邦国会和州议会中获得更多的发言权,从而使城市长期得不到政府的有效帮助,城市危机日趋恶化。到20世纪50年代后期,改革议席分配制度、平等公正地维护城市利益已经成为美国城市社会中的强烈要求。

与此同时,二战后美国人平等权利意识普遍增强,城市选民铲除社会和政治不公现象的愿望强烈。50年代初开始的民权运动震撼了美国人的思想和观念,他们开始重新领悟宪法中的平等权利观念的内涵,要求政府实施保护平等原则的具体措施,这样,美国社会便在20世纪50…60年代进入了其历史上少有的“平等观念高歌猛进的时期”。最高法院在先前几个案件中做出的保护黑人平等投票权的判决大大鼓舞了广大城市选民,他们认识到,如果一个公民的选举权不能因其种族或肤色而受到歧视,那么,他也不应该因为居住的地域与他人不同而使自己的选举权价值大打折扣,既然司法机关能够保护黑人的平等投票权,那么它也应该在消除议席分配不公、保护城市选民平等选举权方面负起责任。因此,贝克案的判决,实际上是最高法院在平等权利意识日益高涨的社会氛围中对城市选民平等选举权要求的正式认可。

贝克案之后,最高法院先后在1963年的格雷诉桑德斯和1964年的韦斯伯利诉桑德斯和雷诺兹诉西姆斯等案件中再次积极介入议席分配,把“一人一票”原则扩展到联邦国会众议院选举,坚持了切实保护公民平等选举权的立场,从而使平等公正地分配议席成为美国社会中不可逆转的历史潮流。1966年哈里斯民意测验(Louis Harris Poll)显示,76%的人支持沃伦法院的判决。

贝克诉卡尔案已经过去40年了,但它所昭示的原则仍然发人深省。现代民主社会不应仅仅满足于公民权利在形式上的外在平等,而应该追求和保证实质性的内在平等,否则公民的宪法权利就不可能得到真正的保护。

贝克案告诫后人,在社会的有序发展和政治体制的运作中,司法部门永远都是一个极为重要的参与者。若要使法院能够成为推动社会进步的动力,切实地履行其所肩负的维护社会公正的职责,司法部门就应以务实的司法理念为指导更多地关注社会现实,而不能仅仅拘泥于僵化和过时的司法原则。惟有如此,司法机关才能真正成为宪政法治和社会公正的守护神,社会的民主化与法治化才能真正地实现。

让我们永远记住霍姆斯大法官的名言:“我们需要学会超越我们自己的信念,让有序的法律变化去废除我们曾经珍视的东西。”

第十八章

公正审判与对穷人的司法援助

——吉迪恩诉温赖特案(1963)

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个重要特征。美国宪法第6条修正案规定,刑事被告在法庭受审时有权请律师为其辩护。但是,由于人们在金钱和财富方面的不平等,这种表面上人人平等的宪法权利实际上隐含着实质上的不平等。那么,在通常需要破费巨额金钱才能买到程序公正和平等法律保护的法治社会里,贫穷被告若是惹上了刑事官司该怎么办呢?法院如何保证穷人在法庭上受到公正平等的审判呢?美国最高法院1963年对吉迪恩诉温赖特案(Gideon v。Wainwright,1963)的判决或许会引起人们的深思。

一、法治社会 穷人如何打官司?

美国是典型的法治社会,法律被视为处理各种社会矛盾和纠纷的最高准则。可是,这种法治社会至少有两个不招人爱的特点:一是律师和法官多得不计其数;二是法律诉讼的费用高得不可思议。在享有完善的法治带来的安定和秩序的同时,美国人也饱受多如牛毛、难以承受的诉讼之累。

据统计,2亿7千多万人口的美国社会,平均每年至少有1200万起诉讼官司,而打官司自然要求助于律师的专业技能和知识。在美国的司法体系中,法院审判一向采取抗辩式的审判制度,即双方律师在法官和陪审团面前唇枪舌剑,抗辩盘诘,直至案情真相大白,或接近真相大白。如果没有律师相助,普通人打赢官司的可能性微乎其微。按美国人的说法,律师一方面可以根据法律主持公道、澄清是非、解决纠纷,一方面也能够钻法律的空子颠倒黑白、混淆是非、制造麻烦。所以,美国社会永远都需要数量众多的律师帮助人们打官司。

美国人口只占全球总人口5%,但全世界70%的执业律师都在美国。由于律师成群结队,饥如蝗虫,再加上司法程序复杂繁琐,法律法规浩若烟海,成文法与案例法相互引证,难似天书,致使法律诉讼的费用极为昂贵。1995年,加州政府跟O·J·辛普森的“梦幻律师队”过招儿,一年多下来花了纳税人800多万美元,最后还是没能把辛普森定罪,银子全打水漂儿了。据统计,在1999年度,美国人因打官司被律师拿走的诉讼费高达3000多亿美元,几乎相当于澳大利亚半年的国民生产总值。在很多美国人的心目中,律师有时就是不拿刀子也敢抢银行的江洋大盗。

这样一来,人们自然会有一个疑问:在通常需要破费巨额金钱才能买到程序公正和平等法律保护的法治社会里,如果一个贫穷被告人而不是辛普森那样的“大腕”惹上了刑事官司该怎么办呢?换句话说,法院如何保证请不起律师的穷人在法庭上受到公正平等的审判呢?

信不信由你,如今在美国,昂贵的刑事律师费用已与穷人没有太大关系。根据美国最高法院的判例,穷人因刑事犯罪打官司时是用不着自己掏腰包请律师辩护的。贫穷被告一旦犯事儿,惹了刑事官司的麻烦,只需在法院填写一张专门的表格证明自己家境贫寒、那点儿微薄的收入仅供糊口、根本雇不起律师就行了,一旦上了公堂,自有法庭委派的辩护律师免费侍候。这种仿佛是“天上掉馅儿饼”的好事,与一位狱中案犯上书联邦最高法院为自己喊冤叫屈的著名案例有直接关系。

二、正当程序 是否包括律师权?

根据1791年批准的美国宪法第6条修正案,刑事被告在法庭受审时有权请律师为其辩护。可是谁都知道,虽然金钱不是万能的,但请律师出庭辩护没有钱却是万万不能的。此后100多年来,此款宪法修正案实际上只保护了有钱人的人权,对于穷得揭不开锅的穷苦被告来说,这条法律只是画饼充饥。

这种不公正情况直到20世纪30年代才得到初步改善。1932年,美国最高法院在著名的鲍威尔诉阿拉巴马州(Powell v。Alabama; 1932)案判决中规定,各州法院应免费为被控死罪的穷苦被告人提供辩护律师。舒赫兰大法官(George Sutherland;1922─1938任职)在判决书中一针见血地指出:“在很多案例中,被告人倾诉的权利,如果不包括律师代为倾诉的权利,那么这个权利就没有多大意义。”

鲍威尔案的判决固然是一个很大的历史性进步,但也有人 开玩笑说:这不是鼓励穷人犯死罪吗?穷小子必须有种把事儿犯到以死刑起诉的份儿上才够资格享受一回免费律师服务的待遇。针对种种指责,1938年,最高法院在约翰逊诉泽伯斯特(Johnson v。Zerbst;1938)案中,对宪法第6条修正案中关于律师权的条款做出了前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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