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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章

美国宪政历程:影响美国的25个司法大案-第2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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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里曼是在5月25日凌晨在睡眠中被抓走的。天一亮,他的律师乔治· 威廉斯(George Williams)赶紧赶到扣押梅里曼的军营,要求军方出示抓人的法律文件。军营指挥官乔治·凯德瓦尔德(George Cadwalader)少将以国家安全和军事机密为由拒绝出示任何文件。威廉斯碰了钉子后,原想找联邦法院寻求公正,转念一想他们级别太低,便直奔华盛顿去找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坦尼。

坦尼此时已经84岁,老态龙钟。听完梅里曼的陈述,坦尼极为震惊。针对威廉斯提出的要其下达一份对梅里曼的“人身保护令状”(a writ of habeas corpus)的要求——也就是下令把疑犯带到普通法庭、由陪审团定罪、法官审理,坦尼思考再三。如果他在华盛顿发出一份要军方答复的令状,凯德瓦尔德将军可能会以不能离开自己防地为由拒绝。为了避免这一情况发生,坦尼不顾年老体衰,立马赶到了巴尔的摩——因为他同时兼任此地的联邦巡回法院法官。

5月26日晚,坦尼给凯德瓦尔德将军下达一份人身保护令状,要他在第二天中午11点带着梅里曼来到巴尔的摩的法庭见他。

凯德瓦尔德将军拒绝出庭,但派了一位上校到场。这位上校全副武装,佩剑在身,威风凛凛,看上去比首席大法官还牛气。他神情严肃地告诉法庭,军方已控告被告阴谋进行反对政府的武装叛乱,并转述了凯德瓦尔德将军的严正声明:“在此类案件中,美国总统正式授权他出于公共安全考虑暂时中止执行人身保护令状。这是一项崇高的信任,他受命根据自己的判断和意愿来执行。不过,他也被告知,在内战时期如果出现失误的话,也是出于国家安全考虑。”将军的声明没错,既是总统又是美国武装力量总司令的林肯已在1861年4月下令,在一些不安定地区暂时中止人身保护权。

坦尼问及梅里曼人在哪里,上校说除了刚才的声明外他没有得到其他指示,说完便昂头挺胸正步走出法庭。

坦尼做了半个世纪的法官,从未受过这样的蔑视。他立即发出另一份传票,指控凯德瓦尔德将军蔑视法庭,要其在“第二天12点来见我”。为了表明他的权威,坦尼这次是以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而不是巡回法院法官的的身份出面。

第二天法庭一开门,事先得知这一消息的当地群众便一拥而入,希望看到军方和法院的精彩的大比拼。令观众大失所望的是凯德瓦尔德将军没有露面。坦尼便问负责送信的联邦法院执法官(Marshall)是怎么回事?执法官满腹委屈地报告说,他来到军营门口,向哨兵表明身份,递上名片,但哨兵传令回来后没有任何答复,“我连门都没让进”。坦尼再次震怒。他告诉听众:“一个军官无权逮捕和拘留没有违法战争法则的人”,如果他这样做了,他必须服从法庭的权威。坦尼称,如果凯德瓦尔德不是一个将军,他可以命令执法官组织人去抓他,但凯德瓦尔德重兵在握,这一做法显然是不现实的。他宣布,他现在只能写一个意见书送交美国总统,请他履行其宪法责任――强制实行法庭程序。

在给总统的意见书中,坦尼明确表示:“一个军官以空洞无物的罪名逮捕了马里兰州的一位公民,且无证据”, 因此,逮捕梅里曼的行为是对公民自由“武断和非法的践踏”。不仅如此,军方还无视法庭发出的人身保护令状,并宣称其行动是总统的授权,“我对此当然万分惊讶,因为我曾认定几乎所有人都同意一项基本的宪法权利――人身保护权是不能被搁置的,除非国会通过法律。”接着,他毫不客气地指出,如果军方没有越权,那么,“是总统行使了一种宪法没有赋予的权力”。为了强调人身保护权的重要性,他引经据典,指出就连专制的英国国王也无权中止这一权利。如果军方以任何借口篡夺宪法赋予司法部门的权力,那么,“美国人民将不再生活在一个法治的社会中,他们的生命、自由和财产将可能由军人来任意处置。”最后,他提醒总统不要忘记自己就任总统时的誓词:“我一定竭尽全力维护、保护和捍卫美国宪法。”

对自己挑战战时总统权威的可能后果坦尼作好了思想准备,他告诉家人他可能会被军方逮捕。尽管军方并没有这样作,但坦尼“包庇”南方叛乱分子的作法已在社会上引来了一片杀声。攻击坦尼的情绪化舆论完全压倒了一些冷静的分析。这也难怪,因受1857年斯科特案的影响,联邦最高法院的声誉和权威可以说降到了历史最低点,最高法院已处于半瘫痪状态,坦尼首席大法官更受到北方公开的蔑视,威信扫地。

对坦尼的意见书林肯不屑一顾,理都不理,他只是在6月4日给国会的咨文中间接地指出:“如果除了一项法律外,其余的法律都变得无法执行,而且政府也四分五裂的时候,难道就不能违反这一法律吗?”林肯甚至表示,宪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只有国会才有权暂停人身保护权的执行,同样,美国的建国之父也无意规定,在紧急状态下、当国会休会时总统不能为了保护公众安全而暂停人身保护权。林肯的态度固然与当时国家紧急状态有关,但同时也是因为他一向对坦尼有意见的结果。在他看来,正是这个坦尼在斯科特案件上的判决,最终使奴隶制问题一发不可收拾,酿成内战。

林肯请求国会支持他不得不采取的紧急措施,同意他暂停人身保护权。国会一片哗然,争论不休。经过几番激烈的辩论,1861年7月国会通过一项法律,授权总统可在战时暂停人身保护权,但有一项限制条件:军方可以逮捕和扣留危害国家安全的疑犯,但不得加以军法审判,并要将逮捕的平民名单和案情告知普通法庭。如果当地普通法庭的大陪审团拒绝起诉疑犯,疑犯便可要求地方法官命令军方将自己交给普通法庭听证并释放。

虽然林肯最终得到国会的支持,暂停了人身保护权,但是坦尼所坚持的平民疑犯必须由普通法庭审理的原则也获得国会的支持。可以说,双方的这番斗争互有胜负。但梅里曼的命运却没有立即改观,直到一年后,联邦政府宣布巴尔的摩不再是危险地区,军方才把他转交给普通法庭。但是,军方对平民的司法管辖问题并没有彻底解决。

二、争论再起 米利根逃脱死罪

坦尼和好几位老法官都是来自南方,难免有亲南方之嫌,但面对内战过程中日益增多的违反公民自由的案例,他们或者熟视无睹,或者无能为力。1864年坦尼在郁闷中去世,出殡时华盛顿竟然没有政坛要人为之送行。

林肯任命他的财政部长索罗门· 蔡斯(Salmon Chase)为首席大法官。在此之前,已有一些老法官知趣退休,使林肯得以任命了四名北方的铁杆支持者担任大法官。

蔡斯是位长期反对奴隶制的坚强斗士,有“激进分子”之称,但他在米利根(Ex parte Milligan)一案上的立场却和他的前任非常接近。

米利根案发生在战争快要结束的时候。1864年10月,驻扎在美国西部印第安那州的联邦军队奉指挥官哈维将军(Acvin Hovey)之命逮捕了米利根等三位平民,控告他们勾结南部叛军,阴谋夺取联邦军队的军火库,攻占关押南方军人的战俘营。因为不相信地方法院陪审团的可靠性,军方干脆将他们交由军法处(Military mission)审判,结果三下五除二就认定罪名成立,判处绞刑。

米利根的律师麦克唐纳小有名气,因为业务关系,十几年前与当时做律师的林肯有一面之交。在无奈之中,麦克唐纳跑到华盛顿,愣是在一个大清早设法见到了林肯总统,而林肯居然还记得他。寒暄之后,麦克唐纳便单刀直入,切入正题,说明来意,请求林肯刀下留人。林肯尽管支持哈维将军军法处的判决,但暗示麦克唐纳他已于一年前(1863年12月)宣布大赦,如果战争能够在对米利根的绞刑未执行前结束的话,米利根可据此减刑。

不久,1865年4月4日林肯遇刺身亡,由副总统约翰逊继任。出于对叛乱和阴谋分子的愤怒,约翰逊在5月2日批准对米利根的死刑决定,军方据此把米利根的刑期定在5月19日。这意味着除非内战能在此之前结束,否则米利根的小命难保。当刑期临近、律师一筹莫展之际,一个联邦巡回法院5月份正好在印第安那开庭,麦克唐纳遂在10日请求巡回法院给米利根以人身保护令状,向军法处要求提审米利根。两位法官讨论数日也拿不定主意,只好移交给最高法院。军方原以为案子已经了结,没想到又要闹到最高法院,于是同意暂时推迟米利根的刑期。5月26日内战正式结束,比米利根原定的刑期晚了正好一周。这样,米利根至少可以免于一死。

在听候最高法院的裁定期间,约翰逊总统对米利根作出无期徒刑的减刑决定,米利根也转送到联邦地方法院服刑。

三、战争结束 米利根平反昭雪

虽然米利根已免于一死,但麦克唐纳仍不满足,因为他现在的目标是使米利根无罪释放。为准备1866年3月最高法院对米利根案的开庭,他召集了另外两位律师:一位是年轻的律师、未来的美国总统詹姆斯·加菲尔德(James Garfield),他初出茅庐,第一次上最高法院打官司,劲头十足;另一位是著名老律师布莱克(Jeremiah Black)。三人铆足了劲,决心把这一涉及宪法基本权利的案子反过来。他们的辩护战略不是争论米利根是否有罪,而把重点放在程序上:军方是否有权在非作战地区停止人身保护权、逮捕平民并加以军法审判。

在1866年3月6日的法院辩论中,布莱克首先上场,他发自内心的声音令听众肃然起敬。他指出,即使米利根是个十恶不赦的罪犯,他的人身自由仍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拥有一个公民应有的公平审判的宪法权利。军方决不能独立于甚至高于民政当局,他们逮捕平民时应依法将被捕的平民名单交给普通法院,以便由法院组织大陪审团进行公开和公平的审判,而军方对米利根案的处理显然违反了这一规定,没有对米利根进行公平的审讯。

代表政府方面出庭的是司法部长及其助手,他们一再强调战时的特殊性。对此,加菲尔德反驳说,军方在逮捕米利根时,不但印第安那州不是战场,就连邻近的各州也没有武装的敌人。再退一步讲,南方的叛乱在5月19日基本停止,而军方仍根据林肯战时颁布的戒严令(1862年9月24日)决定在19日执行绞刑,缺少法律根据。律师们还进一步举出英美法治史上的例证,说明林肯停止人身保护权的做法缺少法理基础。相对于辩方律师的雄辩,政府方面的说辞就显得软弱无力了,他们只能强调军方的行为乃是根据林肯总统1862年9月的戒严令。

三个星期后,最高法院作出了判决。尽管当时的9个大法官中有五位是林肯任命的,但是他们却和其他四位法官一致投票判定:军方对米利根没有司法管辖权,米利根及其同伙必须释放。

大劫之后的米利根不仅昂首挺胸地走出了监狱,而且乘机反咬一口,控告军事法庭加害于他,要求过失赔偿。米利根再次胜诉,获得了具有象征意义的5美元赔偿。

从本质上讲,米利根案和梅里曼案大同小异,其结果的截然相反主要是因为时机不同。在内战初期,联邦军队一败再败,军心大乱,必然会倾向以军法严惩判乱分子。而米利根案判决时内战已结束,此时此刻,在涉及军方对平民的司法管辖权问题上,大法官们很自然会倾向于和平年代的法治和秩序。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大法官们一致作出决定,但是对这一决定的法理基础却存在尖锐的分歧,以致有关判决书直到12月7日才公布。

由戴维斯(Davis)法官起草的判决书再次强调了宪法的神圣性:“美国宪法是统治者和民众的法律,不论平时还是战时,……乃至在一切情况下,都是一样有效的”,因此,在普通法院存在的情况下,对平民的军法审判违反了宪法所规定的由大陪审团定罪和公开审判的原则。尽管审判米利根的军事法庭是由行政当局合法建立的,但是总统或国会并没有授权它在普通法庭仍正常工作情况下审判平民。他们的立场很明确,不论是总统还是国会,在任何情况下都无权中止人身保护权。

虽然蔡斯和其他三位法官同意总统无权中止人身保护权,但他们却认为在特定的情况下国会有权这样作,也没有违反宪法。在附加意见中蔡斯指出,《1863年的人身保护权法》(the Habeas Corpus Act of 1863)旨在保证平民在普通法庭受审,但是,根据战时权力,国会能够通过为进行战争所需的立法。如果国会认为普通法庭不能够惩罚叛国罪,它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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