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唐再续-第29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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抑制工商的思想和政策,是随着东周(春秋时期)以后私营工商业的发展而产生形成的,经历了从春秋时期到战国时期的一个较为长期的历史过程。自春秋时期,民间私营工商业开始出现与发展,“工商食官”格局被逐步打破,就是在官府继续经营国有工商业的同时,民间私营私有的工商业开始发展,打破了工商业全部由官府垄断经营的局面,形成官营工商业和私营工商业并营并存的新局面。
春秋战国时期,民间私营工商业日趋发展壮大,商业贸易活跃,引发了一系列经济、政治和社会问题。私营工商业者靠经营工商业迅速发家致富,一则“富可敌贵”,不少工商业者积累起巨额财富,富比王侯,甚至“拟于人君”,对王朝国家的等级秩序、统治秩序造成了强烈冲击;一则“滞财役贫”,“兼并小农”,很多工商业者“以末致富,用本守之”,“邑有人君之尊,里有公侯之富”,凭借资产购买兼并农民的土地,武断乡曲,对王朝国家的统治基础造成了强烈瓦解;一则诱使农民“弃农经商”,工商业比农业优越的经济绩效引发农民大量放弃务农转而从事小工小商经营,冲击破坏了社会经济的基础。面对这种情形,统治阶级中的许多人从王朝国家的根本统治利益出发,开始思考针对民间私营工商业的对策,逐步产生并形成了重农抑商的思想和政策。
这一时期,重农抑商的思想和政策有许多典型代表,核心的主张是要巩固国家政治统治,必须重农,而要真正做到重农,就必须抑商,必须抑制私营工商业的高度发展,把重农和抑商结合统一起来,来消弭引发严重经济、政治和社会问题的根源,使王朝国家的统治秩序尊卑有序,使王朝国家的统治基础稳定牢固。当时,典型的重农抑商思想和政策,可以在《管子》和《商君书》里找到不少。
譬如《管子?权修》载:“上不好本事则末产不禁,末产不禁则…民缓于时事而轻地利,轻地利而求田野之辟,仓廪之实,不可得也。”
《管子?治国》又载:“凡为国之急者,必先禁末作文巧。末作文巧禁,则…民无所游食。民无所游食,则必农。民事农则田垦,田垦则粟多,粟多则国富。国富者兵强,兵强者战胜,战胜者地广。是以先王知众民、强兵、广地、富国之必生于粟也,故禁末作,止奇巧,而利农事。今为末作奇巧者,一日作而五日食。农夫终岁之作,不足以自食也,然则…民舍本事而事末作。舍本事而事末作,则田荒而国贫矣。”
《商君书?农战》则载:“夫民之亲上死制也,以其旦暮从事于农。夫民之不可用也,见言谈游士事君之可以尊身也,商贾之可以富家也,技艺之足以糊口也。民见此三者之便且利也,则必避农。避农则…民轻其居。轻其居,则必不为上守战也。”
《商君书?外内》还载:“民之内事莫苦于农,故轻治不可以使之。奚谓轻治?其农贫而商富,故其食贱者(而)钱重。食贱则农贫,钱重则商富;末事不禁,则技巧之人利而游食者众之谓也。故农之用力最苦,而赢利少,不如商贾技巧之人。苟能令商贾技巧之人无繁,则欲国之无富不可得也。故曰:‘欲农富其国者,境内之食必贵,而不农之征必多,市利之租必重。’”
如果要追溯的话,重农抑商这种思想形成并升级为国家政策而且得到切实推行,应该是始于管仲在齐国的改革。管仲明确提出了“无夺民时,则百姓富,牺牲不劳,则牛马育”的重农政策,实行了诸如推广铸铁农具、改造盐碱地、分配公田、相地衰征、相壤定籍、与民分货等具体的重农措施,又首创推行了“官山海”政策,通过实施制盐业和冶铁业的官府垄断运营,沉重打击抑制了齐国的私营盐铁业,使盐业和铁业重新回到“工商食官”状态。后来,商鞅在秦国变法时,也将重农抑商政策作为国家的基本政策强力推行,实行了更加严厉全面的具体措施,标志着中国古代各王朝均奉为金科玉律的重农抑商政策全面成形。
秦强与商鞅变法,而商鞅所行的就是重农抑商政策,并且有着明显的极端化倾向。商鞅身死后,重农抑商政策仍在秦国继续推行。到韩非子主政时期的秦国,明确了“农本工商末”政策,重农抑商政策又开始称为重本抑末政策,还把工商业者视为国家的“五蠹”之一,明确主张铲除“五蠹之民”,加以更加严酷的打击,抑商政策的极端化进一步强化。大富商吕不韦当政时,抑商政策虽有所缓和,但政策本身仍然十分明确。《吕氏春秋?上农》载:“古先圣王之所以导其民者,先务于农。民农非徒为地利也,贵其志也。民农则朴,朴则易用,易用则边境安,主位尊。民农则重,重则少私义,少私义则公法立,力专一。民农则其产复,其产复则重徙,重徙则死处而无二虑。民舍本而事末则不令,不令则不可以守,不可以战。民舍本而事末则其产约,其产约则轻迁徙,轻迁徙则国家有患,皆有远志,无有居心。民舍本而事末则好智,好智则多诈,多诈则巧法令,以是为非,以非为是。”就是明证。秦始皇统一全国后,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勤劳本事,上农除末”政策,甚至把商人和罪犯一同看待,多次遣发商人等到边境地区戍守,加以严酷打击。
秦朝自商鞅变法以来的重农抑商政策,标志着中国古代历朝重农抑商政策臻于成熟,它所采取的具体的重农抑商措施也探索出了成功的实践经验,对后世历代封建王朝继续推行重农抑商政策,既提供了成熟系统的理论,又提供了卓有成效的运作模式,并在后来的历史发展进程中产生了明显的路径依赖效应,对当时经济发展进程和社会发展进程产生了重大影响。
有秦国迅速富强的成功做示范,自秦朝以后的历代王朝都将重农抑商政策作为一项基本国策加以推行,并由这一基本政策衍化出轻商、贱商、鄙商的观念和意识,形成一个包括意识、观念、思想和政策在内的有机整体,根深蒂固。在原先的历史上,一直持续到鸦片战争爆发前后,重农抑商政策才开始走向破产,直至消亡。重农抑商政策基本上与古代帝制王朝时期相始终,其中秦朝、汉朝、唐朝、明朝、清朝时期的重农抑商政策都具有典型性,反映的是王朝政权对社会经济的干预支配和操纵控制。
秦国的成功不是幸与,李曜当然知道重农抑商政策的历史必然性和一定的合理性。重农抑商政策被历代王朝长期推行,正是因为它可以对维护王朝政权统治发挥重要作用,这就是后世很爱说的“历史的合理性”。
农业是古代世界决定性的生产部门,农业经济的状况直接关系到国家的经济状况、国家的财政状况和国家的盛衰存亡。王朝统治者在实际的统治实践中,对此形成了明确清晰的认识。通过从思想到政策的演进,王朝统治者把发展农业作为国家大事来抓,采取鼓励农业和抑制民间私营工商业的措施,将尽可能多的劳动人手固着于土地之上,最大程度地实现劳动力资源与土地资源的直接结合,来切实稳固和推动农业生产的发展,并从根本上维护国家政权统治,是十分必要的,也是十分必然的。重农抑商政策,保证国家经济政策向着有利于农业的方向倾斜,保障农业生产的主导性地位,当然有其合理性。
同时,重农抑商政策,还有着调整社会经济结构并使结构优化的一定合理性。古代社会,农业在社会经济结构中是最为基础和最为重要的,对民间私营工商业采取抑制政策和措施,来保障农业在社会经济结构中的主导地位,强调以农业为主导为重要,以工商业为辅助为次要,保障农业和工商业之间的主次重轻关系,在某些时候,是符合当时社会经济运行结构要求和运行规律的。毕竟抑商政策还没有极端到灭商政策,不是在社会经济结构中完全取缔民间私营工商业,而是主张民间私营工商业的发展不能危及农业在社会经济结构中的主导地位,不能击垮农民而危及国家赋役来源和政权稳定。民间私营工商业在社会经济结构中不可或缺,但它的发展不能损害农业根本和国家统治稳定,必须将民间私营工商业的发展水平限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不能完全没有,也不能发展过高。对民间私营工商业“抑”而不“灭”,是一个政策原则,是一种控制策略。
至于为何一定要控制,主要是因为农业和工商业各有其生产运营特点,比较效益差距明显。农业生产周期长,成本高,但效益低,利润增长缓慢;工商业运营灵活,能够短期见效,效益高,利润积累迅速。高效益高积累的工商业,是促使社会财富占有发生贫富两极分化的重要推动力,重农抑商政策主张对农业扶持,又主张对工商业抑制,甚至主张“损有余而补不足”即主张通过剥夺工商业来补助农业,这也有着防止两极分化的一定积极意义。
中国从春秋末年到战国时期,是中国古代商品经济和与之相辅而行的货币经济开始大量发展的时期,而尤以商业的发展为突出。正是在这一时期,整个社会经济从生产方式到社会关系,都发生了巨大变化,……所有这些变化和变化所造成的严重后果,都直接动摇了王朝制度赖以存在的基础,特别是直接威胁着统治阶级的生存,而变化本身的激烈迅猛又使他们感到惊惶失措。他们为了巩固自己的统治地位,不得不认真考虑对策,采取必要措施,设法从根本上消弭动乱的根源,来堵塞住正在溃决之中的狂澜,并使被打乱了的封建秩序再恢复稳定。抑商政策就是在认清了祸源之后,适应着封建统治阶级的最高利益而提出来的。简单说,抑商就是企图从根本上消灭引起变化的总根源。即使不能完全消灭商人和商业,使社会再退回到没有变化以前的静止状态,至少可以通过抑商政策的贯彻,以限制商人和商业资本的活动,缩小商业营运的范围,便可以把它们的消极影响和造成的社会动乱减少到最低程度。”
然而,李曜毕竟不是一个土生土长的“原生态”古人,他所要的,也不是那样一个永远坚持小农经济、对抗资本主义,直到被人打醒的旧制度。毕竟他最清楚重农抑商政策的政策目标和政策缺陷。
重农抑商政策,一则重农,二则抑商,其重视农业和抑制民间私营工商业的双重政策目标是十分明确的,历代王朝对此也大张旗鼓地宣扬,宣扬它是多么的重农,又是多么的抑商。事实上,中国古代历代王朝长期实行重农抑商政策,推行多种重农抑商的制度措施,除这个双重政策目标外,还有着更为深刻的政策目标:维稳!
第一,实行重农抑商政策,能够最大量地把广大农民固定在土地之上和村落之中,防止农民弃农经商,使农民安土重迁,减少社会流动性,使广大农村局势稳定,而农村稳定就是社会基层稳定,社会基层稳定就是国家统治基础稳定。推行重农抑商政策有着明确的维护国家统治稳定的政治目标。
第二,农业是古代社会的主导经济,广大农民负担的农业税是朝廷的基本税收。农业如果遭受私营工商业的严重侵蚀,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口减少,农业经济出现萎缩萧条,势必造成朝廷税收的减少。保障农业的稳定,就是保障朝廷税收的稳定;促进农业的发展,就是增加朝廷的税收。实行重农抑商政策可以保障朝廷的财政收入,有着明确的朝廷财政利益目标。
第三,民间私营工商业的发展对社会的尊卑贵贱等级秩序,对“不患寡而患不均”的俭朴平均风尚,都是一种破坏因素,而对形成骄奢淫…逸、见利忘义的不良社会风气,则起到助长促进作用。抑制民间私营工商业有利于维护“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的道德观和尊卑有序的等级秩序,也有着明确的道德目标。对于这些更为深刻的政策目标,帝王们心知肚明,但他们是不会大力进行宣传和说明的。
重农抑商政策的这些更为深刻的政策目标,是由国家统治本质所决定的,根本上是为维护王朝统治服务的,这表明重农抑商政策又不是单纯的经济政策。国家是一种暴力机器,也是一种秩序力量。历朝推行重农抑商政策,从道德、财政、经济、政治诸方面来维护王朝统治稳定,显然有其必然性。全盘否定历史上的抑商政策,显然不是李曜这种凡事都用到“相对论”来考虑问题的人会做的。
然而,必然归必然,一定的合理归一定的合理,作为一个“后来人”,李曜更明白重农抑商政策有其明显的思想认识缺陷和政策缺陷,最突出的是它把农业与民间私营工商业,把本业和末业简单对立起来,认为多一人从事工商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