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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章

人大代表王维忠传奇-第45章

小说: 人大代表王维忠传奇 字数: 每页35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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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照料他半个月之久;特别是小儿子王绍申,更是日夜守在他身边长达两个月;小女儿王绍梅每天着急得掉眼泪,经常与爱人琢磨给他增加营养,企盼他早日康复。 
  几个孙子、孙女和外孙女经常跑到病房看他,最有趣的是小孙女每次到病房都要带上一件吉祥物以表示祝福。所有这一切,都让病中的王维忠从心底感到孩子的孝心和家庭的温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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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他经常对人说:“只有家庭和睦了,我们的社会才会和谐!” 
  正因自己的家人和睦相处,正因自己深切感受到了家庭的温暖和关爱,当选为人大代表后的王维忠一直关注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他花费七八年心血,深入多个部门和无数个家庭进行调查研究,先后向全国人大提交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修改《妇女权益保护法》和《反家庭暴力法》等多宗有分量的议案,而且全都被采纳并立法。 
  而其中的保护妇女儿童和反家庭暴力方面的调研,更是花费了他巨大的心血。 
  1994年5月5日,重庆市李亿琴被丈夫张文勇割掉左耳和鼻子的事件震惊山城,轰动全国;1995年5月12日,北京顺义县贾艳荣被丈夫黄云明砍断双腿跟腱、挖掉双眼;1996年1月4日,长沙市37岁的姚亿召被丈夫谭自忠从六楼阳台抛出当即摔死,“高楼抛妻”事件震惊中外,舆论哗然。像这样的例子举不胜举,而那些没有经媒体曝光的又该有多少呢?   
  他有一个幸福的家庭(2)   
  2005年3月7日,新华社记者肖敏、陈芳、李亚彪以“我国三成妇女遭受过家庭暴力,代表呼吁立法”为题,报道了此次“两会”期间王维忠等多位人大代表提出的关注妇女权益的议案,并呼吁国家尽快出台“反家庭暴力法”,以更好地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近几年,全国各级妇联信访机构接受了大量的家庭暴力案件。很多案件手段残忍,如殴打、用烟头烫等,更有甚者,发展到泼硫酸及残忍地伤害器官等。在各省、市、县开通的妇女热线中,工作人员几乎每天都接到与家庭暴力相关的投诉。作为群众普遍关心的社会问题——家庭暴力事件日益严重。据有关资料显示,我国近三成妇女遭受过家庭暴力,这令不少参加“两会”的代表委员深感忧虑。 
  广东代表罗东元说,如果不单独立法予以重视的话,家庭暴力将永远披着温情的外衣,酿成更多的悲剧;宁夏代表陶源认为,维护妇女权益是一项系统工程,要通过经济、法律、行政、宣传等各种手段,推动全社会形成尊重和保护妇女、关心和支持妇女工作的良好局面。 
  王维忠认为,现行法律规定的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治安处罚,对保护受害者仍显不够。完备的反家庭暴力法应包括:对施暴者的制裁;对受害人的保护和救助措施;相关机构干预家庭暴力行为的法律义务和责任;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的法定程序等内容。特别是要明确执法主体为公安机关。家庭暴力中轻微违法和犯罪,应由各级政府组建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同妇女联合会负责先期教育和处理。 
  王维忠还指出:“家庭暴力在未婚同居家庭也时有发生。所以确定家庭暴力范围时应注意:家庭暴力可发生在曾有配偶关系的人之间、伴侣之间、父母子女之间、兄弟姐妹之间、祖孙以及其他家庭成员之间;家庭暴力的手段既有作为的,也有不作为的;既有直接指向受害人的,也有间接指向受害人的;既有身体的,也有语言的;对受害人造成的损害有身体、性、精神及情感方面的,也有经济方面的;从程度上讲,对受害人造成任何损害和伤害的行为都应属于家庭暴力的范畴。” 
  王维忠认为,法律法规不健全,致使我国家庭暴力游离于法律之外,受虐妇女得不到有效的保护。目前,我国现行的各项法律法规,虽然对家庭暴力行为都有禁止性规定,但缺乏明确的认定和制裁条款,可操作性较差,对家庭暴力惩治不力。 
  王维忠曾经对家庭暴力的成因进行过专题调查,他说:“在调查对象中,由于贪恋婚外情而引发的家庭暴力有60例,约占总数的30%。” 
  此次“两会”中,一直关注妇女权益的王维忠特别向大会提交了一份长达数万字的详细议案——“反家庭暴力法”。 
  王维忠认为,家庭暴力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在世界各国,虐待妻子的现象十分常见。2004年,据全国妇联的一项最新抽样调查表明,在被调查的公众中,有16%的女性承认被配偶打过,144%的男性承认打过自己的配偶。每年约40万个解体的家庭中,25%缘于家庭暴力。据资料统计,目前,全国27亿个家庭中,遭受过家庭暴力的妇女已高达30%。 
  婚姻法中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的行为。社会上对家庭暴力的新概念是:包括对身体、精神、性和财产的蹂躏与掠夺。 
  家庭暴力之所以受到特别关注,不仅因为它是一个十分突出的社会问题,而且它极大地危害了社会治安、家庭稳定以及妇女儿童的身心健康。身为医学专家的王维忠指出,暴力对女性来说,与癌症一样是育龄妇女死亡和丧失生存能力的重要原因。 
  王维忠指出,在我国,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都十分重视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工作。虽然我国《宪法》、《婚姻法》、《刑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对家庭暴力都有禁止性规定,但由于各种原因,存在立法分散、原则性强、具体可操作性差的缺陷,对家庭暴力没有明确的规定和制裁的条款。2001年4月28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婚姻法》修正案,第一次对家庭暴力问题做了规定。但我们没有规范“家庭暴力”方面的法规。 
  为了拿到第一手资料,王维忠特意深入到吉林省多家公安机关和地方妇联,对有关反家庭暴力工作情况进行调研。 
  吉林省公安厅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积极配合省妇联、省妇儿工委等相关机构,严肃查处侵害妇女权益的家庭暴力案件。2003年9月,省公安厅与省妇联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家庭暴力案件调处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公安、妇联部门高度重视,严格把握家庭暴力问题的处置原则,明确家庭暴力案件管辖权限。各地公安机关高度重视,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妥善处理了一批家庭暴力案件,有效维护了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但是,公安机关在处理家庭暴力案件时,常遇到一些棘手问题。因为目前对于家庭暴力的制裁主要是依据《刑法》和《治安处罚条例》的故意杀人、伤害和虐待罪等条款,但在操作过程中面临许多问题,绝大多数家庭暴力案件因达不到规定的最低标准而得不到制裁,导致现实生活中真正能构成上述罪名的家庭暴力案件极少。另外是执行难。很多人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庭内部的事情,执法机关难以介入,特别是因受害妇女“家丑不外扬”的心理和反复性、易妥协性,使多数案件证据不足,达不到虐待罪标准,致使受害人权益得不到保护。   
  他有一个幸福的家庭(3)   
  家庭暴力案件数量基本呈上升趋势。以前家庭暴力多存在于文化素质低下的工人家庭,低收入的农民家庭,城市的低文化、低收入家庭等“四低”家庭成员中。现在,知识分子家庭、干部家庭、高收入家庭等都有家庭暴力发生。 
  王维忠指出,家庭暴力被忽视问题严重;受暴妇女得到双方亲属的支持十分有限;双方单位对施暴者的约束力不大;施暴者的违法犯罪行为受到法律制裁的比例很小。这就无形中纵容了家庭暴力的发生。 
  经过充分调查,王维忠指出了家庭暴力的危害性主要有以下几点:严重影响、破坏了社会组成细胞——家庭;侵害了妇女的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甚至威胁生命;影响子女的正常生活和成长;给社会带来了不稳定因素。 
  他为此向国家有关部门发出了这样的呼吁:反家庭暴力的立法迫在眉睫! 
  同时,王维忠还忧心忡忡地指出,在家庭暴力离婚案件中,多数受暴妇女因经济上处于劣势,而无法得到孩子的监护权。建议尽快对因家庭暴力引起离婚的孩子监护权问题做出专门规定,注重保护受暴妇女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 
  他认为,目前对家庭暴力的法律干预现状不尽如人意,究其原因,除了法律规定不完善外,证据不足也是很大的障碍。他呼吁立法规范对有关家庭暴力的民事诉讼中涉及证据的采信、证明标准、反证责任、举证倒置原则、司法鉴定的程序等方面作出一些新的规定,适当减轻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举证责任,同时应重视案外人的证言、证物,并制定家庭暴力案件持有证据规则。 
  他为此提出,要加大公安机关的干预力度;明确司法机关干预家庭暴力的职责和措施;司法行政部门应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密切配合,做好家庭矛盾的调解工作,有效控制家庭暴力。对家庭暴力施暴者,给受害人造成身体、精神、经济损害,尚不构成犯罪者,给予行政处罚;对屡教不改,受害人要求追诉者,可给予刑事处罚;对受害人造成身体伤残,甚至生活不能自理或死亡者,依《宪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护法》、《刑法》等相关法律,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对因政府相关部门不作为、失职、渎职或公、检、法违法执法,造成受害人伤害后果的,应该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行政和刑事责任;对引起家庭暴力的“第三者插足”、婚外恋、包二奶和同居者等造成伤害,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2005年6月26日至7月1日,王维忠在人民大会堂参加了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列席本次常委会的人大代表24人。6月28日上午,一直关注妇女权益的王维忠在分组会上,特意针对审议《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作了三次发言,并就家庭暴力问题、遭家庭暴力的受害者确定何部门为执法主体、何为性骚扰等,提出了极为详尽的看法: 
  第一,这部法执法主体不明确。因为妇联是人民团体,不是政府部门,没有执法权。应该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为执法主体。平时,尽管各地妇联经常接待妇女权益受侵害,甚至遭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但妇联只能协调,却没有根本的解决能力,更没有执法能力。有时将情况反映到公安机关时大多会遭受推诿。所以,我认为执法主体应定为公安机关合适。 
  第二,男女平等定为国策。而男女在退休年龄问题就不合理,这也是广大妇女反映最强烈的问题。男女平等早已写进法律中,可是到现在还没解决男女平等问题。这个不平等本身就是对妇女的一种歧视。在制订“公务员法”时,考虑就业压力,为什么不考虑男的提前退休?男女就应该平等,希望修改完这部法律后,不要再留下遗憾。 
  第三,修正案的对照表中,提到女性代表在人大代表中比例已由世界排列的第18位下降了近30位。应该增加女性代表比例,我省70名人大代表,只有7名女性,与全国相比低10个百分点,实在太少。草案中提到“国家要采取措施”,这种说法欠妥。应多作正面宣传,强调妇女的地位和权益及男女平等。不能强加给代表,不能违反选举法。最终的目标应该在不违法情况下提高女代表比例。 
  第四,第18条修改后,提到“适龄女性未成年人”,听起来别扭,是否修改为“适龄未成年女性”。 
  第五,第38条提到关于性别鉴别问题。禁止用B超的方式或者其他生物技术鉴定性别。现在这样提没问题,科学仪器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再发现其他仪器,就超越了现在的提法,应该改为“禁止用医学及生物学技术”。 
  第六,第40条“任何人不得对妇女进行性骚扰”,应对其性骚扰范围进行界定。究竟什么是性骚扰?媒体报道的案例,多数因一对一,无证据,男方不承认,又不能证明。妇女是弱势群体,涉及证据采信问题又很复杂,为了保护妇女的权益,法律应采用举证责任倒置。 
  第七,家庭暴力问题。家庭暴力是当前非常突出的问题。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时能够接着出台一部反家庭暴力法以配套法律。不然只在本草案第46条当中95个字是不够的,应该起码先明确什么是家庭暴力,不能蜻蜓点水。 
  第八,对由家庭暴力引起的并导致女性因不堪忍受暴力而杀夫的恶性案件时有发生,对于杀人者当然应该依法判罪,但在执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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