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王维忠传奇-第1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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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致人损害的特殊侵权行为缺乏具体的法律规定,影响当事人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又无法规界定这种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这样既不利于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权,也不利于保护野生动物。也就是说,在公民安全受到威胁,在得不到相关法律保护时,可能不择手段的地猎杀、毒死、暗杀野生动物等。
“老虎吃牛”事件引出两例法律议案(2)
王维忠指出,此前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只规定对野生动物不保护应负法律责任。而野生动物会造成人员伤亡,这在该法中没有涉及。因《野生动物保护法》只强调对野生动物的保护,而不涉及人类生存权和健康权的保证,故应修改为《野生动物法》。他为此建议在“总则”中增加一条:野生动物肇事致人及牲畜伤害和毁坏农作物应该获得赔偿。赔偿由县级以上地方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审理,赔偿金由各级政府分摊,列入地方财政;发生在自然保护区及天然林保护区之内的伤害,保护区管委会亦应纳入赔偿责任单位。他还建议在该法中应增加一章“野生动物肇事”,规定非人为因素(野生动物进村,或人在道路上行走,或人们正常的生产活动,包括政府允许的小秋收活动),野生动物致人死亡或伤害时,应在24小时之内报当地政府和管理单位确认,被害人应获得赔偿;管理单位能够证明损害是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的,政府和管理单位不承担赔偿责任;家畜和家禽在居民区内及田间劳役或近村林地放牧被野生动物伤害,应在24小时内报当地政府和管理单位确认,主人应获得补偿;农民耕地(开荒地除外)上庄稼遭野生动物践踏的,3日内报当地政府和管理单位验证属实,受损失农民应获得适当补偿;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害人应该获得赔偿。饲养人或管理人能证明是由于被害人的过错造成的除外。他还特别指出,在此法律的“法律责任”中应增加一条:凡在第三章各条规定被害人应该获得赔偿的情形,均应参照《国家赔偿法》(新修订)或《民法》(新制订)的相关条款规定执行;对于受害方与赔付方不能达成协议的情况,双方都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在原有的《国家赔偿法》中,却没有有关保护动物对人畜伤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而引发的赔偿。于是,他又递交了一份关于“修改《国家赔偿法》的议案”。就这样,一宗“老虎吃牛”事件,令王维忠写出了两份有意义的议案,而且很快都被大会采用,全国人大很快就对此进行了修改。在王维忠代表和吉林省人大的大力关注下,2006年初,吉林省颁布实施了“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将这笔补偿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由省、市两级政府为经过认定的野生动物损害案件“买单”。
四年时间为“拆迁法”议案调研(1)
2004年春,王维忠在正义网做访谈时,曾经这样说道:“我是吉林省代表团中唯一的医疗卫生界的人大代表,但我提出的医疗卫生方面的议案、建议只有很小一部分。因为从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人大代表的历史使命来看,人大代表不能仅局限于选区或选举单位,必须超越本选区或选举单位,放远目光,考虑更重要、更高层次的问题,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国家权力机关讨论全局性的、根本性的、长远性的问题,而不至于被一些局部问题所纠缠;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按照全国人民的意愿正确决策。基于这种认识,我特别关注法律健全、公正司法和‘三农’等问题。”其中他一直关心的焦点,就是健全法律的问题。作为一名人大代表,他充分认识到,在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健全法律是一项基础性工作。他常常对人说,生活中发生的事解决起来有困难时,应考虑到法律的缺欠、空白或原有法律的不适用问题。重新学习法律,找出其缺憾,提出修改意见,就会形成一个很好的议案。从1998年开始,他先后就修改《广告法》、《国家赔偿法》、《产品质量法》、《土地管理法》、《刑法》、《水法》、《义务教育法》和“制定医疗事故处理法”、“民办教育法”、“农民权益保护法”、“刑事证据法”、“村委员会选举法”等提出议案,均被大会采纳。近十年间,在王维忠提出的88件议案中,健全法律的议案有29件,占总数的33%。
在他众多的未完成的议案中,他对自己深入调研了四年之久的关于制订“城乡拆迁法规”的议案,一直放不下。这份议案,最终成为这位视议案为生命的代表未了的心愿之一。2007年3月21日早上7时许,山东省临清市烟店镇突然响起了尖锐的警报声,随着令人惊骇的响声,这个小镇马上涌入了浩浩荡荡的近千名国家执法人员。这些全副武装的队伍之中,有公安、武警、防暴警察及消防人员,也有驾驶着挖掘机、铲车等大型工具的建筑队。他们用大喇叭警告居民不要轻举妄动,更不要做任何对抗人民政府的蠢事。在一片震天哭声之中,李明财、李明聚、牛传印、牛廷敏、胡志勇等百多户村民的房屋被轰鸣的大型机器推倒。如果不是这些居民们跑得快,也许会有人被压在倒塌的房屋当中。刚才还睡着的温暖床铺,连同来不及搬出来的家具及全部家什,都在转瞬之中被这些庞然大物毁于一旦。这不是我们在电影电视里看到的“鬼子进村”的镜头,而是活生生发生在新世纪中国乡镇的一幕。2007年4月20日,当我在事发一个月后从北京赶往此地采访时,看到几辆铲车在慢吞吞地清理残渣。棉被、衣服、家具及锅碗瓢盆等家什,隐现在断裂的水泥板、突出的钢筋头、破破烂烂的砖瓦下,给人以满目疮痍的悲惨之感。我在时年49岁的李明财指引下,越过一大片废墟,来到了他那早已被毁掉的房子前。他是百多户被强制拆迁的居民之一。他一家人用大半辈子心血建造的三层楼,已是一片废墟,而剩下的后半座还得住人,因为李明财一家六口根本无处安身。我刚刚靠近这半边楼房时,惊愕地看到一位中学生模样的小姑娘正从三楼歪歪斜斜的门道中闪出,小心翼翼地沿着一个高达十几米的木楼梯,一手提着半桶东西,一手抓着木梯,慢慢地爬下来。由于水泥做的楼梯被人铲除,他们只好选择这样危险的方式上下楼。李明财苦笑着告诉我说:“那是我的小女儿。没法子,我们一家目前只能这样爬上爬下。政府说我们的房屋后半座占用了水利工程,就强行把我的多达七百多平方米的三层楼房强拆了一半,而剩下的就像空中楼阁,摇摇欲坠了。但我们一家六口人实在没有地方住呀,就只好继续住在楼上。”为了体验这空中楼阁,我沿着架在上面的木梯,战战兢兢地爬上了三楼。楼上堆满了乱七八糟的家什,那还是事发当天一家人冒着被拘留的危险拼命抢出来的。
下楼后,我又找到了暂时借住在李明财小弟家中的李母,时年73岁的刘老太。她伤心地抹着眼泪说:“做梦也没想到,我们一个好端端的家就这样被政府毁了,要知道,我们这房子当初是政府合法批准的,我们都有国家发的房产证。”时年63岁的牛廷敏和郑玉俊夫妻损失更大,他们家在马路东面的一座300平方米的房子,在西面一幢460平方米的三层楼房,还有那已有20多年历史的老房子,全在这一天被政府毁于一旦,损失达百万元。损失比较严重的还有胡志勇、牛传印、牛庭记及成书海等多家住户。我在走访过程中,看到一位满头白发的83岁的老太太,手拄拐杖,正对着被毁的楼房悲伤地哭泣。她祖孙三代赖以生存的三层楼房在这场强拆行动中成为一堆废墟,家里的彩电、冰箱和电饭锅等全被砸坏。老太太由于太伤心,每天都坐在这里发呆。到底是什么原因导致当地政府如此大动干戈,将百多户居民好端端的楼房变成一堆废墟呢?
我经过多方调查,终于了解到有关情况。1994年3月初,山东省临清市烟店镇人民政府在位于该镇开发区开发兴建一片楼房。村民李明财、李明聚、牛传印、胡志勇等百多户老百姓,按合法手续出资购买了楼房,并取得了合法的房产证。
四年时间为“拆迁法”议案调研(2)
谁知,2006年11月29日,新一届烟店镇党委政府又以美化环境为名,联合临清水务局,以“001号通知”分别以书面形式通知上述百余户,称他们的房屋非法建在了河道上,侵占了国有河道,属违章建筑,限12月5日前必须全部无条件拆除并清理干净,逾期不清除的将依法强行全部拆除,并收取有关费用。要求各家自行拆除,不给分文的拆迁费用,而且对阻挠工作人员施工的将依法予以严惩。
这些居民一下子糊涂了!自己花钱购买了十几年的房产为何突然成了水务局的财产了?特别是当时他们都办理了合法的房产证,有齐全的合法手续,现在为何又成了非法的呢?同一块土地为何又出现了两份土地使用证呢?再说,即使是他们违法了,水务局最多只能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后才能依法强制执行,水务局又怎么有权力把这些楼房强行拆除呢?
就在居民们疑惑不解时,2007年1月23日,临清市烟店镇人民政府和临清市水务局又向这百多户人家下达了一份关于撤销“001号通知”的决定。
在此前的2006年12月26日,临清市水务局又单独向李明财、胡志勇、成书海等人各下达了一份“强行拆除通知书”。称“1994年11月7日,临清市人民政府为我单位发放了国有土地使用证,确认长顺渠河口南岸北岸的土地使用权归我单位合法使用,将其划入河道管理范围”;称这些住户擅自在其单位合法使用的河道管理土地范围内进行非法建设,直接危害了河道堤防安全,依法应予拆除。限5日内,自行拆除该违法建筑物,恢复原状。逾期强行拆除,强行拆除费用由住户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见此怪事,烟店镇牛张寨村委及一些老村干部也应这些住户的要求,找到有关部门反映,长顺渠河口南岸北岸一直属本村的土地,他们从不知道何时被临清水务局征用过,也无人签过字,办过任何手续,为何莫名其妙地成为水务局的用地了呢?但还是无人理睬。
无奈之下,这百多户老百姓只有求助于法律。李明财、李明聚、牛传印、牛廷敏和胡志勇等人,将临清水务局推上了临清市人民法院的被告席,要求法院依法判决对方中止此种非法行为。
可万万没有想到的是,在临清市人民法院没有任何判决结果的情况下,2007年3月21日,临清市委、市政府组织了千余名全副武装的国家工作人员,在水务局局长和烟店镇政府多位负责人的带领下,发生了上述一幕。
更令人愤怒的是,从2007年2月开始,临清市政府及临清建设局等部门,以“该宗地已被确定为国有水利用地。持证人和原牛张寨村委会隐瞒该宗地已被确定为国有水利用地的事实,致使土地登记机关错登发证。为纠正失误,故依法注销”为由,在短短几天内先后以行政决定书的形式,发文撤销了这百多户居民合法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房产证。
2007年5月17日,李明财、李明聚、牛传印、牛廷敏和胡志勇等住户不服临清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撤销登记行为,向临清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同年7月25日,法院维持被告临清市人民政府对李明财、李明聚、牛传印、牛廷敏和胡志勇等人作出的行政行为。众原告不服,又于2007年8月23日上诉到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与此同时,2007年6月,李明财、李明聚、牛传印、牛廷敏和胡志勇等8名住户以“强行拆除行为违法”为由,怒而将临清市政府、临清水务局及临清烟店镇人民政府一同告上临清市人民法院。但法院百般阻挠,就是不给立案,并且擅自把行政诉讼的收费提高。在有关媒体和多位法学人士的关注下,直到7月30日才立案。
法院立案后,当日向他们下发了“受理案件通知书”,随后又发传票通知他们2007年8月23日开庭。谁知,2007年8月13日,临清法院却以“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起诉被告强制拆除行为之前,已经向本院就被告临清水务局作出的拆除决定提起诉讼,而该案件尚未审结”为由,莫名其妙地中止了诉讼。2007年10月,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一审适用法律错误”发回重审。
无独有偶,200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