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安石传-第2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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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异十六)《宋史惠卿传》引司马光言,谓惠 卿为之谋主,而安石力行之,一若一切新法,皆出惠 卿,而安石不过一傀儡然。吾以为此必非温公之言,果为温公之言,亦诞妄之甚者也。安石之新法,怀抱 于平日者已久,观其平昔之诗文及上仁宗书可见也。 答吕吉甫书云:举朝纷纷,公独助我。惠卿助安石耳, 岂安石助惠卿哉?
(考异十七)宋史记王吕相攻之事甚多,其言皆 鄙俚无状,似如所言,则非徒惠卿为奸邪,而安石亦 奸邪之尤也。蔡氏上翔辨之甚悉,今避繁不复引。但 观答吕吉甫一书,其德量何等宏远,以荆公之为人, 岂有肯为此卑劣之事者哉?读者如信公为言行一致之 人,则观此一书已足,若犹不信,则吾更哓哓,亦无 益也,故不复辨也。
曾布布为曾巩弟,其佐荆公行新法,功与惠卿 埒。宋史亦以入奸臣传,吾以本传之文考之,不能得 其所谓奸者何在。当时诸新法虽由荆公发其大纲,而 斟酌条目,编为法典,半成于布之手。廷臣有难新法 者,布一一解之,《文献通考》犹载其一二,则其文 理密察之才,与纵横奥博之辩,必有大过人者。本传 记其初召见时,上疏请神宗推赤心,奋威断,使四方 晓然知主不可抗,法不可侮,此正知本之论,可以匡 荆公不逮者也。其于新法事事皆赞助,独于吕嘉问办 市易之不善,则严劾之,谓官自为兼并,卒以此得罪 吕惠卿,出知饶州,所谓和而不同者非耶?司马光执 政,谕令增损役法,布辞曰:免役一事,法令纤悉,皆出己手,若令遽自改易,义不可为。斯可谓不变塞 焉强哉矫矣!其后崇宁间以得罪蔡京,京诬以贼贿, 使吕嘉问逮捕其诸子,锻炼讯鞫诱左证使自诬,则亦 由不肯附京故也。( 以上所据皆宋史本传 。)夫以宋 史恶布之甚,至列诸奸臣,然记其行谊乃如此,其他 嘉言懿行削而勿载者,何可胜道!其所指为奸状者, 不过绍圣间建中靖国间两次倡绍述之论而已。此而曰 奸,则何不并荆公而入诸奸臣传也?吾谓曾子宣者, 千古骨鲠之士,而其学其才,皆足以辅之,南丰可云 有弟。而荆公之得士,亦一夔而已足者也。荆公之冤, 数百年来为之昭雪者,尚有十数人,而子宣之冤,乃 万古如长夜,吾安得不表而出之?章亦奸臣传中之一人也。荆公之初用,以为编 修三司条例官,其后使平南北江群蛮,开湖南四府之 地,为功为罪,前章已详辨之。元丰三年拜参知政事, 时荆公已罢相,未几以其父冒占民田罢知蔡州。元? 初驳司马光所更役法,累数千言。光议既行,愤恚争 辨于帘前,史称其语甚悖,廷臣交章击之,被黜。而 元?七八年间,犹数为言者所弹。哲宗亲政,起为相, 专以绍述为国是,凡元?所革悉复之,大兴党狱,并 欲追废宣仁太后。哲宗崩,皇太皇议所立,曰:以礼 律言之,母弟简王当立。太后曰;老身无子,诸王皆 是神宗庶子。复曰:以长则申王当立。太后曰:申王病不可,卒立端王,是为徽宗。罢知越州,寻贬潭州, 又窜雷州,徙睦州卒。不肯以官爵私所亲,四子连登 科,独季子援尝为校书郎,余皆随牒束铨,仕州县, 讫无显者。宋史本传所记,大略如此。就此观之,果 足称为奸臣矣乎?即以其不肯以官爵私所亲一事论之, 其狷介已足以厉末俗。哲宗崩,与太后为所立,卒缘 此贬窜以至于死,虽其所主张之简王申王未知何如, 若徽宗之荒淫无道 ,卒以亡宋 ,此万世所共见也, 安知非平昔察其人之不可以君天下,而故尼之耶?即 不然,亦不足以为罪也,若夫以绍述熙丰为奸,则亦 奸其所奸而已。其最为世诟病者,莫如窜逐元?诸臣 且请废宣仁太后二事。请废后则诚有罪也,至窜逐元 ?诸臣,则亦还以元?所以待熙丰者待彼而已。元? 诸臣是,则亦是也;非,则元?诸臣亦非也。而论者 必将曰:元?诸人君子也,故可以窜逐小人;章小人 也,故不可以窜逐君子。吾不知其所谓君子小人者以 何为界说。若论私德耶,之耿介,恐元?诸贤,犹或 有愧之者矣:若论政见耶,吾未闻有以政见判君子小 人者也!攻新法者既可以指奉新法者为小人,则奉新 法者亦可以指攻新法者为小人,唯之与阿,相去几何 矣!夫之所以报复元?者,其惨酷诚甚于元?;虽然, 曾亦计元?之所以报复熙丰者,其惨酷已远甚于熙丰 耶!夫以直报怨,斯为美,然此惟太上贵德者能之, 岂可以责诸?且元?诸人自谓为君子者,其德犹不足 以及此,矧乃哉!吾以为者有才而负气之人也,奸则 吾不知也。 蔡确 以本传所载事实考之,实为佥人。然荆公 当国八年,始终未尝大用之,官至知制诰而已。所行 新法,亦未尝藉其赞助之力,不得谓为荆公所用也。
王韶 韶之功具见前,宋史本传痛诋之,今不暇辨。
熊本 本之功具见前,宋史本传亦有微词,今不 暇辨。
郭逵 赵X皆荆公所用边将,于西夏安南俱有功, 史亦有微词。以上四人,殆功过不相掩者,古之名将, 往往皆然。因材器使,以求成功而已,是固不足为荆 公玷也。
范子渊 荆公所用以兴水利之人也。宋史无传, 而河渠志述其所建设者颇详,盖力主浚河之议,而能 发明新器以为用,亦一材士也,史于荆公政绩,无所 不诋,故言子渊迎合取宠,又谓其器不可用,但今者 陈迹久湮,其是非吾无以明之。
薛向唐参劾荆公,谓薛向陈绎,安石颐指气使, 无异家奴。考公于嘉?五年,尝举向司马政,熙宁初 又举为江淮发运使,未几荐为权三司使,其信任之盖 甚厚。而向所至政绩烂然,马政漕运皆经整顿,大革积弊,熙河之役,转饷未尝有失,其理财之效,盖等 刘晏,即宋史亦亟称之。荆公之能用人,此亦其一矣。 独可怪者,宋史向传,于荆公屡次推毂,未尝一言, 吾不解其何心也,殆又不欲以污向耶?嘻!
陈绎唐以之与薛向并举,则当为荆公极信任之人。 熙宁间尝知开封府。(犹今之顺天府尹,当时一要职 也。)宋史本传,寥寥数行,惟有论事不避权贵。(神 宗论绎语。)为政务摧豪党 ,谳狱多所平反三语。此 外则诋其私德,谓子与妇一夕俱殒于卒伍之手,又云: 缪为敦朴之状,好事者目为热熟颜回。其传末论云: 陈绎希合用事,固无足道,闺门不肃,廉耻并丧,虽 明晓吏事,又何取焉?据此推之,则陈绎必一操守严 正治事敏察之人。古之循吏也,其政绩可观者必甚多, 史削之耳。乃云其缪为敦朴,吾不知作史者何以审其 必缪也,子妇事何与阿翁,乃指为廉耻道丧!虽明晓 吏事,亦不足取,古今有此论人法耶?古今有此史笔 耶?要之凡经安石拂拭之人,虽夷亦指为跖,此全部 宋史一贯之宗旨也。
邓诚一反复小人,荆公所拔诸人,此最为 不肖矣。顾公虽尝荐之,然后此恶其媚己,遽自劾失 举,公之不自文其过,益可见矣。而世乃谓公好谀, 何适得其反哉!
许将其为荆公所荐与否史无明文。然熙宁初超擢不次,不得谓非荆公用之矣。欧阳修尝称其辞气似 沂公,举进士授外任秩满后,不试馆职,与荆公同, 其澹于荣利可见。荆公赏之,或以此耶!其判流内铨 也,以综核名实闻。辽以兵二十万压代州境,请割代 地,岁聘之使不敢行,将慷慨请往,面折辽使萧禧, 全命而返,其折冲尊俎之功,不让富郑公矣。其判尚 书兵部,整理保甲法,卓著成绩。其知郓州,民无犯 法,父老叹曰:自王沂公后五十六年,始见狱空耳! 其为兵部侍郎,条陈军略甚悉。及用兵西夏,神宗遣 近侍问兵马数,将立具上之,明日访枢臣,不能对也。 及绍圣初欲发司马光墓,将又谏止之。由此观之,将 之才略德量,皆极秀异,荆公执政时特拔之。非无故 也。而宋史于传后之论,惟称其力止发墓一事为可取, 余悉置之,是得为好恶之公乎!
邓润甫,以荆公荐为编修中书户房事,旋擢知谏 院知制诰,累迁御史中丞,其成进士后,尝举贤良方 正,召试不应,荆公殆赏其恬退耶!元丰末,神宗命 李宪征西夏,润甫力谏,未几为蔡确所陷,落职知抚 州,是其人亦鲠直士也。宋史论之曰:润甫首赞绍述 之谋,虽有他长,无足观矣。呜呼!是又与韩绛元绛 陈绎诸传,同一笔法也。但一附新法,则万善悉不见 银,荆公所用,安得不尽为小人哉!
王子韶 子韶殆钻营奔竞之徒,荆公初引为制置条例司属官,擢监察御史里行,然旋罢黜知上元县, 殆荆公自知其误欤?
吴居厚 居厚虽非荆公所拔用,然录其功以迁擢 者也。初为武安节度推官,奉行新法尽力,核闲田以 计给梅山瑶,计劳,得大理丞,补司农属,其后提举 河北常平,增损役法五十一条,史称其精心计,笼络 钩稽,收羡息钱数百万。又言其就莱芜利国二冶自铸钱,岁得十万缗。元?时治其罪,绍圣间,为江淮发 运使疏支家河通漕,楚海之间赖其利,崇宁间为相云。 史称其在政地久,无显赫恶,而一时聚敛,推为称首。 今以本传所指为罪状者按之,其核闲田以给瑶民,极 得招抚之道。就冶铸钱,以润泽一国之金融界,国与 民两受其赐。若其疏河通漕,则史亦称之矣。是皆不足以云掊克,独其岁收羡息钱数百万,果为损下益上 乎?抑为办理得宜,自然至之乎?今日无从臆断,为 功为罪盖未可论定也。然以史家恶之之甚,然犹称其 无显赫恶,则其人为能知自爱者可知矣。既知自爱, 而理财之才复如此,则荆公拔识之于小吏之中,亦非 为过矣。
张商英唐X言张商英为安石鹰犬,而近儒颜习斋 亦言商英善理财,比诸薛向,不知习所斋据何书。考诸宋史本传,则商英以面折章,为所敬礼,归而荐诸 荆公。(此亦章不可及处)因得召对,擢监察御史,旋出之于外,终熙宁世未尝大用。其果为荆公所甚倚 重者与否,不可深考。哲宗亲政,商英上疏严劾元? 大臣,故当时所谓士君子者,恶之特甚。徽宗崇宁初, 蔡京相,商英又劾京身为辅相,志在逢君。京衔之, 编入元?党籍。大观四年,代京为相,谓京虽言绍述, 但借以劫制人主,禁锢士大夫耳。于是大革弊事,改 当大钱以平泉货,复转般仓以罢直达,行钞法以通商 旅,蠲横敛以宽民力,劝徽宗节华侈息土木抑侥幸, 帝颇严惮之。然则商英其亦不辱荆公之知矣。
孙觉与荆公友善,公执政,荐为直集贤院,后 以争新法去官,史亟称之。然觉与荆公友谊,终始不 变,公薨,觉诔以文,极诵其美。
李常,荆公荐为三司条例检详官,后以争新法去, 史亟称之。
陆佃 荆公弟子,执政后用以为学官,始终能尊 其师,惟以不与政事,故宋史不甚诋之,但有微词而已。
李定 本传云:定少受学于安石。熙宁二年,孙 觉荐之,召至京师,谒谏官李常,常问曰:君从南方来,民谓青苗法何如?定曰:民便之,无不喜者。常曰:举朝方共争是事,君勿为此言。定曰:定但知据 实以言,不知京师乃不许。安石荐之,命知谏院,御史陈荐劾定闻庶母仇氏死匿不为服,诏下江东淮浙转运使问状,奏云:定以父年老,求归侍养,不云持所 生母服。定自言实不为仇所生,故疑不敢服。而以侍 养解官,寻改为崇政殿说书,御史林旦薛昌朝,言不 宜以不孝之人,居劝讲之地,并劾安石,章六七上。 元丰初,进定为御史中丞,劾苏轼逮赴台狱。哲宗立, 谪居滁州。定于宗族有恩,分财振赡,家无余赀,得 任子,先兄息,死之日,诸子皆布衣,徒以附王安石。 骤得美官,又陷苏轼于罪,是以公论恶之,而不孝之 名逐著。按唐X言李定为安石爪牙,而当时劾荆公者, 多借定为题,嚣嚣论不已,实当时一大公案也,故今 详录本传之文而辨之。传言定为孙觉所荐,觉字莘老, 以学行闻于时,与荆公虽旧交,然因争新法不合去官, 此其人当为当时诸贤所许者也,何至以不孝之人入荐? 又据传言定于宗族有恩 ,得任子亦先兄子而不及其 子,夫孝友之道一也。定友爱至此,而安有不孝者乎? 考陆放翁老学庵笔记云 :仇氏初在民间 ,生子为浮 屠,即佛印也。后为李问妾,生定,又出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