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学政治论-第3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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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他们的手中操有选举他们的国王与其继任之权,又因为其中是一些叛乱分子和罪犯,还没有长久习惯于帝王的羁绊(六个国王被人民处死了三个)
,但是他们没能做出任何成就,只不过是选出来几个暴君来代替一个暴君,那些个暴君使人民长期呻吟于外战内战的情形之下。 最后又把政府换成与君主政体只是名义不同的一种政体,正如在英国一样。至于说荷兰合众国,我们知道他们从来没有过一个国王,只有伯爵,这些伯爵从来没有得到统治的全权。 荷兰的各省在雷赛特伯爵作使节的时候,显然是以首长的资格作出他们的决定。他们的手里永远操有使伯爵们尽他们的职务之权,操有保持此权与人民的自由之权。如果他们的统治者暴虐无道,他们有不少的方法来显示他们的权力,他们能施以约束。 若不得他们的同意与认可,是万事不能行的。这样统治之权一直是操之于各省,虽然最后一个伯爵想法篡夺此权。 所以各省放弃此权的可能性是很小的,特别是因为他们刚把他们最近几乎失掉的原来的主权,恢复起来。所以这些例子证实了我们的信念,就是,每种统治权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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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持其原有的形式,而且确是不能把它改变而没有毁灭全国的危险。 这就是我在这里认为值得说的几点。
第十九章 说明关于精神力面的事物之权全靠元首,如果我们要正确地服从上帝,宗教的外形应该合乎公众的安宁
我曾说过,执掌统治权的人什么事情都有权过问,所有之权都有赖于他们的命令。 我说这话的时候,我不只是指世俗之权,也是指宗教之权而言。 他们应该是二者的解释人与战士,不仅是世俗之权是如此的。 我要人在本章中特别注意这一点,把这一点详加讨论,因为许多人否认裁决宗教问题之权属于统治权,并且拒绝统治权是神权的解释者。 所以他们随意责难统治权,甚至把统治权逐出于教会之外,像从前安柏欧西斯对待西奥都西斯皇帝就是这样的。 但是我要在本章中证明他们之用这个办法是为分裂政府,为他们揽权作准备。 可是我先要指出,宗教之获得法律的力量完全是由元首的命令来的。 上帝借现世的统治者以临民。 除了在这个意义下,上帝在人民之中是没有一个特殊王国的。 不但如此,宗教的仪式与敬神表面的礼节应该合乎社会的安宁与幸福,因此只应该为统治权所决定。 我这里只是说敬神的表面仪式与宗教的表面的礼节,不是指敬神本身而言,也不指内心对上帝的崇拜,也不是指使内心一心一意崇敬上帝所用的方法。内心对上帝的崇拜与敬神本来属于每人的私权,是不容让与别人的(我在第七章之末已加说明)。
这里我所说的上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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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王国的意思,我认为可以从第十四章中所说的清清楚楚地看出来。 我在那里曾经证明,一个人按照上帝的命令,借公正与仁爱的行动以崇拜上帝,是最能满足上帝的律法的人。因此之故,仁义具有法律与命令的力量的地方,那就是上帝的王国的所在。有些时候上帝通过我们天赋的能力以教人,命令人,实行仁义。 又有的时候上帝做出特殊的启示。 我不承认二者有什么分别。 而且,只要是这种仁义的实践启示出来成了人们的最高无上的律法,启示的形式也是无关重要的。 所以,如果我能证明公正与仁爱只能借统治者之权获得权能与法律的力量,鉴于统治者之权是操在元首的手里,我就不难得到一个结论,那就是,宗教只能借有权命令人的人获得权能的力量,上帝只借现世秉权的人来统御人间。 由以上所说可知仁义之行只借统治权以获得法律的效能;因为我们在第十六章中说过,在天然状态之下,理智之权并不大于欲望,而是人无论是循理智的规律,或是循欲望的规律以生活,其所操之权是与其能力一般大的。因为这个道理,我们无法设想罪恶能在天然的状态之下存在,也不能想像上帝以一个法官的地位来惩罚人的过失;而是我们认为万物遵循普泛的自然的一般规律,敬神与不敬神者之间没有分别,纯洁的人与不纯洁的人之间,也没有不同(如所罗门所说)
,因为是没有公正与仁爱的可能性的。为的是理智的真正的训诫,那就是说(如我们在第四章中所说)
,真正的神的训诫可以绝对得到法律与权力的力量,每个人必须把他的天赋之权让出来,或交付给整个社会,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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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给某个团体,或交给一个人。 然后我们才开始晓得什么是公正,什么是不公正,什么是公平,什么是不公平。所以,公正以及理智所有的训诫,包括爱人在内,其得到法律与命令的力量,完全是通过统治之权,那就是说(如在同章中所说)完全有赖于有统治权的人的命令。 因为既是上帝的王国完全在于用于公正与仁爱,或真正的宗教的权力,则(如我们以前所说)上帝的王国只能借统治之权在人间存在;无论宗教是为我们天赋的智能所了解抑或借助于启示,都没有什么分别。 两方面的论证都是正确的,因为同是一个宗教,同是为上帝所启示,无论为人所认识的方法是什么。这样说来,为的是为预言家所启示的宗教可以对于犹太人有法律的力量,每个犹太人必须把他的天赋之权让出来,并且所有的犹太人都一律同意他们只遵从通过预言家上帝所启示于他们的诫律。 这正如我们所说,在一个民主国中,人民一律同意大家都遵守理智的命令而生活。 虽然希伯来人进一步把他们的权利交给上帝,他们是在理论上能够如此,而在实践上则不是如此,因为事实上(我们在上面已经指出)
,在把统治之权交给摩西之前,他们是绝对保有此权的。 摩西这回成了一个绝对的国王,结果是上帝只是通过他来治理希伯来人。 因为这个道理(那就是说,宗教只借统治权以获得法律的力量)
,有些人在未定契约之前,也就是他们的权利仍为他们所有的时候,不守安息日(《出埃及记》第十六章第二十七节)
,摩西是不能惩罚他们的。 但是在契约订定之后,可以惩罚他们(《民数记》第十五章第三十六节)
,因为那时候每人已把他的天赋之权让出来,安息的命令已经获有法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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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最后,因为同样的理由,希伯来国灭亡之后,天启教就失掉了法律的效力;因为,无疑地,犹太人一把他们的权利交给巴比伦的国王,上帝的王国与神权就完了。 因为他们答应服从上帝所有的命令那个誓约废除了;以此为基础的上帝的王国也就中止了。 希伯来人不能再守这个约,因为他们的权力已经不属于他们,而是属于巴比伦国王。 我们在第十六章中已经说过,他们事事都得服从这个国王。 耶利米(第二十九章第七节)
特别拿这件事告戒他们:“我所使你们被虏到的那城,你们要为那城求平安,为那城祷告主。 因为那城得平安,你们也随着得平安。”那么,他们为城谋平安,不能说是有权过问政府,他们只是奴隶而已,事实上他们是些俘虏。他们事事服从,以避免叛乱,遵守这国的一切法律,与他们自己的法律那怕很不相同,借此以求城的平安。这样看来,十分显然,希伯来人的宗教只是借统治之权以获得法律的形式;当那个统治消灭之后,宗教不能再认为是一特殊王国的法律,只是理智的普遍的训诫而已。 我说理智,因为普遍的宗教还没有借启示为人所认识。 所以我们可以得一概括的结论,那就是,宗教无论是借我们的天赋的智能,或借预言家的启示,完全是通过握有王权的人的命令,以获得命令的效力;而且,上帝借君主而统治,除了在这个意义之下,上帝在人间是没有王国的。在第四章中所说的话我们现在更加明白了,那就是,上帝所有一切的法令都含有永恒的真理与必然,所以我们不能认为上帝是君主或立法者为人类立法。 因为这个理由,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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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训,无论是借我们天赋的才能,或借预言家启示出来的,并不直接自上帝获得一个命令的效力,而是由拥有统治与立法之权的人间接得来的。 上帝只是用这种方法统治人间,用正义与公道统御人间的事情。这个结论由经验可以得到证明,因为我们只能在公正的人有势的地方见到神的正义的痕迹。 别的地方,把所罗门的话再说一遍,公正的与不公正的,纯洁的与不纯洁的人,遭到同样的命运。 这种情形使很多人对于神命怀疑,他们以为上帝直接统治人们,并且是为他们自己的利益以支配天地万物。那么,既是理智与经验都告诉我们神权完全有赖于俗界统治者的法令,则俗界的统治者自是神权的正当的解释者了。至于其何以是如此,我们立刻就可以明白,因为现在我们应该说明宗教外表的形式以及敬神的表面的常礼,如果我们要正当地听从上帝,应该使之合乎公众的安宁与幸福。 把这一点说明白了之后,我们就不难明了何以统治者是宗教与敬神的正当解释人了。毫无疑问,一个人对其国家应尽的义务是人所能尽的最高的义务。因为若是没有了政府,好的事物都不能维持长久,万事都起了争端,呈忿怒与无政府的状态,不能制止,恐怖成了普遍的现象。 所以若是对他人所尽的义务对于整个的国家有害,必成了过失,除忠诚以卫国家而外,也没有什么对不起别人。 举例来说,理论上,如果我的邻人和我争吵,要把我的大衣拿走,我就应该把大衣给了他;但是若是想到这种行为对于维持国家是有损的,我就应该使他受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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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怕有使他受死刑的危险。因为这个道理,曼利斯。 陶块特受人尊敬。 因为公众的幸福在他比对他的儿女应尽的义务更要重要。 既是如此,则公众的幸福是最高的法律,其他一切法律,无论是属于神的,或属于人的,都应使之与此不相违背。那么,君主的职责只是在于决定什么是公众的幸福与国家的安全所必须的,随即发布命令;所以君主的职责也在于划清我们对别人应尽的义务,换言之,决定我们应该如何服从上帝。 我们现在能够了然为什么君主是宗教的解释者。 而且,如果人敬神的举动与公众的幸福相背,那就不能正当地服从上帝。 因此也可以说,若是人不暗中服从君主的一切命令,他就不能正当地服从上帝。 因为既由于上帝的命令,我们必须对一切人尽义务,不损害任何人。 我们也应该不帮助一个人致使另一个人吃亏,更不使整个国家吃亏。 那么,没有一个公民能知道什么是为国家好,他只能借统治权才能知道,只有统治权才有权处理公众的事物。 因此之故,除非事事服从统治权的命令,没人能正当地尊敬上帝服从上帝。 这种说法可由经验上的事实得到证实。 因为如果一个君主判定一个人应该处死或是敌人,不管那个人是一个公民或是一个外国人,是个平民或是个官吏,任何人都不许对他加以协助。所以虽然犹太人有命令要爱同胞如己(《利未记》第十九章第十七、十八节)
,可是如果一个人违反了法律,犹太人必须向法官举发(《利未记》第五章第一节,与《申命记》第十三章第八、第九节)。而且,如果那个人被判死刑,他们应该把他杀戮(《申命记》第十七章第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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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但如此,为的是希伯来人能够保持他们已经获得的自由,能够在他们已经征服的领土中保有绝对的威权,我们在第十七章中说过,他们必须使他们的宗教适合于他们的特殊的政府,并且必须与其余的民族隔绝。 因此之故,他们受命:“爱你的邻人,恨你们的敌人”
(《马太福音》第五章第四十三节)。
但是在他们丧失了他们的国家为巴比伦所俘以后,耶利米吩咐他们要顾全他们被俘获到的那个国家的安全;而且基督鉴于他们要散布到全世界,嘱咐他们都要尽职,无一例外。 所有这些例子都是证明,自来都是使宗教合乎公众的幸福的。 也许有人要问:那么,基督的门徒既是平民,他们有什么权传布一种新的宗教呢?我的回答是,基督授权于他们以抗不洁的人(见《马太福音》第十章第一节)
,他们是凭此权以传布一种新教的。 我在第十六章中已经说过,大家都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