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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章

形而上学-第5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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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②指原子(不可分物)论派。

…… 350

    。

    843。形而上学

    之于1也将较之于2为相切近;那么2中的各单位必然先于2。然而他们否认这个;至少,他们曾说是2先创生。

    又,假如“本2”是一个整体,“本3”也是一个整体,两者合成为2〈两个整体〉。于是,这个“2”所从产生的那两者又当是何物呢?

    章 九因为列数间不是接触而是串联,例如在2与3中的各单位之间什么都没有,人们可以请问这些于本1是否也如此紧跟着,紧跟着本1的应是2抑或2中的某一个单位。

    ①

    在后于数的各级事物——线,面,体——也会遭遇相似的迷难。有些人②由“大与小”的各品种构制这些,例如由长短制线,由阔狭制面,由深浅制体;那些都是大与小的各个品种。这类几何事物之肇始原理〈第一原理〉,相当于列数之肇始原理,各家所说不同。在这些问题上面,常见有许多不切实的寓言与理当引起的矛盾。

    (一)

    若非阔狭也成为长短,几何各级事物便将互相分离。

    (但阔狭若合于长短,面将合于线,而体合于面;③还有角度与图形以及类此诸事物又怎样能解释?)又(二)在数这方面同样的情形也得遭遇;因为“长短”等是量度的诸属性,而量度并不由这些组成,正象线不由“曲直”组成或体不由平滑与粗糙组成一样。

    ④

    ①看本卷第七章:1081a17—35。

    ②大约也包括柏拉图在内。

    ③1085a7—19,参看卷A,992a10—19。

    ④参看卷A,92b1—7又卷N,108a15—21。

…… 351

    形而上学。

    943。

    所有这些观点所遇的困难与科属内的品种在论及普遍性时所遇的困难是共通的,例如这参于个别动物之中的是否为“意式动物”抑其它“动物”。假如普遍性不脱离于可感觉事物,这原不会有何困难;若照有些人的主张一与列数皆相分离,困难就不易解决;这所谓“不易”便是“不可能”。因为当我们想到2中之一或一般数目中的一,我们所想的正是意式之一抑或其它的一?

    ①

    于是,有些人由这类物质创制几何量体,另有些人②由点来创制,——他们认为点不是1而是与1相似的事物——也由其它材料如与“1”不同的“众”来创制;这些原理也得遭遇同样严重的困难。因为这些物质若相同,则线,面,体将相同;由同样元素所成事物亦必相同。

    若说物质不止一样,其一为线之物质,另一为面,又一为体,那么这些物质或为互涵,或不互涵,同样的结果还得产生;因为这样,面就当或含有线或便自己成了线。

    再者,数何能由“单与众”组成,他们并未试作解释;可是不管他们作何解释,那些主张“由1与未定之2”来制数的人③所面对着的诸驳议,他们也得接受。其一说是由普遍地云谓着的“众”而不由某一特殊的“众”来制数,另一说则由某一特殊的众即第一个众来制数;照后一说,2为第一个

    ①1085a24—31,旁涉意式论之一般迷难,与上文不甚贯串。

    ②大概另指斯泮雪浦。

    柏拉图与齐诺克拉底并不置重于点(参看卷A章九,章五)。

    ③指柏拉图与齐诺克拉底。

…… 352

    。

    053。形而上学

    众。

    ①所以两说实际上并无重要差别,相同的困难跟踪着这些理论——由这些来制数,其方法为如何,搀杂或排列或混和或生殖?以及其它诸问题。在各种疑难之中,人们可以独执这一问题,“假如每一单位为1,1从何来?”当然,并非每个1都是“本1”。于是诸1必须是从“本1”与“众”或众的一部分来。要说单位是出于众多,这不可能,因为这是不可区分的;由众的一部分来制造1也有许多不合理处;因为(甲)

    每一部分必须是不可区分的(否则所取的这一部分将仍还是众,而这将是可区分的)

    ,而“单与众”就不成其为两要素了;因为各个单位不是从“单与众”创生的。

    (乙)执持这种主张的人不做旁的事,却预拟了另一个数;因为它的不可区分物所组成的众就是一个数。

    ②

    又,我们必须依照这个理论再研究数是有限抑无限的问题。

    ③起初似乎有一个众,其本身为有限,由此“有限之众”

    与“一”共同创生有限数的诸单位,而另有一个众则是绝对之众,也是无限之众;于是试问用那一类的众多作为与元一配合的要素?

    人们也可以相似地询问到“点”

    ,那是他们用以创制几何量体的要素。因为这当然不是惟一的一个点;无论如何请他们说明其它各个点各由什么来制成。当然不是由“本点”

    加上一些距离来制作其它各点。

    因为数是不可区分之

    ①亚氏在这里仍将“未定之2”当作2与本2来批评柏拉图学派之说。

    ②这里说明朗些:(甲)众的不可区分部分就不成为“众多”而是“单一”。

    这样,“众多”为诸一所构成,这就不能与“单位之一”相配而成为制数两要素。

    (乙)由众多制数等于说“数出于数”

    ,也等于什么都没有说。

    ③参看1083b36。

…… 353

    形而上学。

    153。

    一所组成,但几何量体则不然,所以也不能象由众这个要素的不可区分之诸部分来制成一〈单位〉那样,说要由距离的不可区分之诸部分来制成点。

    ①

    于是,这些反对意见以及类此的其它意见显明了数与空间量体不能脱离事物而独立。

    又,关于数论各家立说的纷歧,这就是其中必有错误的表征,这些错处引起了混乱。那些认为只有数理对象能脱离可感觉事物而独立的人②,看到通式的虚妄与其所引起的困惑,已经放弃了意式之数而转向于数学之数。然而,那些想同时维持通式与数的人假设了这些原理,③却看不到数学数存在于意式数之外,他们④把意式数在理论上合一于数学数,而实际上则消除了数学数;因为他们所建立的一些特殊的假设,都与一般的数理不符。最初提出通式的人假定数是通式时,也承认有数理对象存在,⑤他是自然地将两者分开的。所以他们都有某些方面是真确的,但全部而论都不免于错误。他们的立论不相符合而相冲突,这就证实了其中必有不是之处。错误就在他们的假设与原理。坏木料总难制成好家具,爱比卡包谟⑥说过,“才出口,人就知道此言有误”。

    ①点不能含有距离的要素;而且距离的任何一段仍还是距离,不能成点。

    一在“众”中可作为一个部分,点在线内不能作一个部分。

    ②指斯泮雪浦。

    ③这些原硬,指“一与未定之二”

    ,可参看第七章。

    ④指齐诺克拉底。

    ⑤柏拉图。

    ⑥第尔士编“残篇”14。

…… 354

    。

    253。形而上学

    关于数,我们所提出的问题和所得的结论已足够(那些已信服了的人,可在后更为之详解而益坚其所信,至于尚不信服的人也就再不会有所信服)。

    ①关于第一原理与第一原因与元素,那些专谈可感觉本体的各家之说,一部分已在我们的物学著述中②说过,一部分也不属于我们现在的研究范围;但于那些认为在可感觉物体以外,还有其它本体的诸家之说,这必需在讨论过上述各家以后,接着予以考虑。因为有些人说意式与数就是这类〈超感觉〉本体,而这些要素就是实在事物的要素与原理,关于这些我们必须研究他们说了些什么,所说的内容其实义又如何。

    那些专主于数而于数又主于数学之数的人,必须在后另论;③但是关于那些相信意式的人,大家可以同时观测他们思想的途径和他们所投入的困惑。他们把意式制成为“普遍”

    ,同时又把意式当作可分离的“个别”来处理。这样是不可能的,这曾已为之辩明。

    ④那些人既以本体外离于可感觉事物,他们就不得不使那作为普遍的本体又自备有个体的特性。他们想到了可感觉世界的形形色色,尽在消逝之中,惟其普遍理念离异了万物,然后可得保存于人间意识之中。我们先已说过⑤苏格拉底曾用定义〈以求在万变中探取其不变之真

    ①叙里安诺将以下各节编入卷N。

    ②见于“物学”卷一,第四至六章;“说天”卷三,第三至四章,“成坏论”卷一,第一章。

    ③指斯泮雪浦,参看卷N,1090a7—15,20—b20。

    ④参看卷B,103a7—17。

    ⑤见于1078b17—30。

…… 355

    形而上学。

    353。

    理,〉启发了这样的理论,但是他所始创的“普遍”并不与“个别”相分离;在这里他的思想是正确的。结果是已明白的了,若无普遍性则事物必莫得而认取,世上亦无以积累其知识,关于意式只在它脱离事物这一点上,引起驳议。

    可是,他的继承者却认为若要在流行不息的感觉本体以外建立任何本体,就必需把普遍理念脱出感觉事物而使这些以普遍性为之云谓的本体独立存在,这也就使它们“既成为普遍而又还是个别”。照我们上述的看法,这就是意式论本身的惩结。

    章 十让我们对于相信意式的人提出一个共有的疑难,这一疑难在我们先时列举诸问题时曾已说明。

    ①我们若不象个别事物那样假定诸本体为可分离而独立存在,那么我们就消灭了我们自己所意想的“本体”

    ;但,我们若将本体形成为可分离的,则它们的要素与它们的原理该又如何?

    假如诸本体不是普遍而是个别的,(甲)

    实物与其要素将为数相同,(乙)要素也就不可能得其认识。因为(甲)试使言语中的音节为诸本体,而使它们的字母作为本体的要素;既然诸音节不是形式相同的普遍,不是一个类名,而各自成为一个个体,则βα就只能有一个,其它音节也只能各有一个(又他们〈柏拉图学派〉于每一意式实是也认为各成一个整体)。

    倘诸音节皆为唯一个体,则组成它们的各部分也将是唯一的;于是α不能超过一个,依据同样的论点,也不能有多数的相同音节存在,而其它诸字母也各只能有一个。然而若说

    ①卷B,9b24—10a4,103a5—17。

…… 356

    。

    453。形而上学

    这样是对的,那么字母以外就没有别的了,所有的仅为字母而已。

    (乙)又,要素也将无从取得其认识,因为它们不是普遍的,而知识却在于认取事物之普遍性。知识必须依凭于实证和定义,这就是知识具有普遍性的说明;若不是每一个三角的诸内角均等于两直角,我们就不作这个“三角的诸内角等于两直角”的论断,若不是“凡人均为动物”

    ,我们也不作这个人是一个动物的论断。但,诸原理若均为普遍,则由此原理所组成的诸本体亦当均为普遍,或是非本体将先于本体;因为普遍不是一个本体,而要素或原理却是普遍的,要素或原理先于其所主的事物。

    当他们正由要素组成意式的同时,又宣称意式脱离那与之形式相同的本体而为一个独立实是,所有这些疑难就自然地跟着发生。

    但是,如以言语要素为例,若这并不必需要有一个“本α”与一个“本β”而尽可以有许多α许多β,则由此就可以有无数相似的音节。

    依据一切知识悉属普遍之说,事物之诸原理亦当为普遍性而不是各个独立本体,而实际引致了我们上所述各论点中最大困惑者,便是此说,然此说虽则在某一涵义上为不合,在另一涵义上讲还是真实的。

    “知识”类于动字“知”

    ,具有两项命意,其一为潜能另一为实现。作为潜能,这就是普遍而未定限的物质,所相涉者皆为无所专指的普遍;迨其实现则既为一有定的“这个”

    ,这就只能是“这个”已经确定的个体了。视觉所见各个颜色就是颜色而已,视觉忽然见到了那普遍颜色,这只是出于偶然。

    文法家所考察的这个个别的α就是

…… 357

    形而上学。

    53。

    一个α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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