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而上学-第2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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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在每一被创制的事物中,物质总是在内的。
这综合实体一部分为物质,另一部分为通式。
于是,在个别的球体以外是否有一球式,在砖木之外另有一房屋通式呢?要是这样,“这个”就永不会生成,通式的涵义是“如此”
,不是“这个”——不是一个确定了的事物;但艺术家由“这个”制作一个“如此”
,或父亲由“这个”生育一个“如此”
;在既诞育之后,这是一个“这个如此”。
②
“这个”整体,加里亚或苏格拉底,相当于“这个铜球”
,而人与动物则相当于“一般铜球”。于是,明显地支持通式的原因(依照有些人的想法,通式是存在于个体以外的事物)是空虚的,至少在创造问题与本体问题上是不充分的,通式不需成为自存本体。在有些自然产物的实例上,如生父与嫡子总是品种相同,(他们形式相同,但并非同一物体,)只是有时也会遭遇反乎本性的情况,例如一匹马产生了一匹骡(即便是这些特例,事情也仍相似,因为马与驢所共有的性质,可以成立一个马驢之间的科属,虽则现在尚无这名称,而要是
①贝刻尔本σs,旧本作σδs,拉丁译本作concursus,为天文名词K F H M H K F H“交会”。交会之意,于此句亦符合,但不如译“综合”为切。
②“如此”
(ιδ)即通式,“这个”
(δι)作物质,“这个如此”
(δG H F E G H E G H Eιδ)为综合实体,如苏格拉底或铜球。
G H F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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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这名称当然就是骡属了)。明显地,所以,这不需要成立一个通式作为典型①(我们若要找通式,就可以在这些实例中找;因为生物正是最确当的本体)
;父亲能制造产品,也正当是在物质中造成形式的原因。如此如此的一个形式,体现于这些肌肉与骨骼之中,当我们已得有此综合实体,这就是加里亚或苏格拉底;他们因物质各别亦遂各成为一“这个”
,但其形式却相同;他们的形式是不可区分的。
章 九可以提出这样的问题,何以有些事物,如健康,可以由技术制造或由自发;其它如房屋则不然。理由是这样,任何制品或制品的一部分所由以造成的物质,有些具有自动能力,有些没有;在具有自动能力的物质之中,有些能自动向某一特定的途径发展,有些则不能;例如人皆能自发的跳动,而并不是都能跳一个某式的舞。物质如石块,是不会向房屋这一特殊形式自动去排列起来的;这必须有别的事物去动它;象火就会自动燃烧。所以有些事物,如无人为之制作,就不会发生,有些却不必依靠别人;动作可以自动进行,或由其它并无技术的事物或由事物之中先已潜在的某部分予以触发,而自动进行。
②
依上所述,这是明白的,每一技术制品总是由于与它同
①通式作典型,参看卷A章七,卷A章四。卷Z章八为漫步派通式,异于柏拉图学派意式之基本理论。
②事物内含有自动发展要素者于1032b26—103a1及1034a12,均有所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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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的事物制造出来(如自然产物的产生一样)
,或由它本身的一部分同名称事物制造出来(如房屋由房屋制造出来是指造屋的意想;因为意想就是技术也就是形式)
,①或由某些包含着它的部分之事物制造出来——偶然产生的事物除外。凡一物直接从本身生产一物的原因,就成为那产品的一部分。
按摩者的手使病人身体发热,这就是健康,或健康的一部分,或是由此而得以引致健康,或健康的一部分。这样就说热是健康的原因,由这原因所得的结果正是健康。所以在综合论法中,“怎是”为一切事物的起点(综合论法的起点,“这是什么?”)。我们也在此找到了创造的起点。
②
自然所成事物与技术制品也相同。种子的生产作用正象技术工作;因为这潛存有形式,而种籽所由来与其所发生的事物,都取同一名称——只是我们也不能盼望父子完全同称,如说“人”之所生必为“人”
,因为“男人”有时生了一个“女人”。
天然生殖有时获得畸形的后裔,那么名称也就相异,所以骡的父母不是骡。
③(象上述人造事物那样,)
④自然事物中有能自发的,大抵其所具物质内含有自动性能如种籽一样;不具备这种自动性能的物质,除了父母生产外,那就不能自
①ηηδs(技术)即“形式”
,如中国旧谓“营造法式”
,即“建筑G E J F G H E H技术”。δs一字在个别事物上用指“形式”
,在一般事物用即“通式”或“法E H式”。
②指本页24行“形式”。
③ημιs(骡)原义为“半驢”。骡出于马驢杂交,为畸形产动。
(亚氏“动H F H物志”卷六,第二十三、二十四章)
④参看1034a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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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生产。
我们的理论不但证明了在本体上形式不产生形式,而且也适用于所有基本级类,即量与质等其它范畴。如以铜球而论,所产生的既不是铜亦不是球。就以铜而论,在未成为铜球以前那铜块也得是一个综合实体,因物质与形式必须皆先在。在本体上如此,在质与量与其它范畴上也如此;质不能离开材料而独成其为质,量也不能离一支木料或一个动物而示其长短大小之量度。所不同的是本体之特性在于必须先有一已经完全实现的另一本体为之父母,如一动物之产生必先有另一动物;但质量等则不须先有另一质量,只要先有所潛在就够了。
章 十①因为一个“定义”就是一个“公式”而每个公式有若干部分;公式之于事物若是者,公式的一部分之于事物的一部分也该如是;这样,问题也就来了:各部分的公式是否存在于那全体的公式之内?有些全体公式内存在有部分公式,有些则并不存在。圆公式中不包括断弧公式,但音节公式却包括了字母〈音注〉公式;然而圆可以分为若干弧,音节可以分为若干字母。又,部分若先于全本,而锐角为直角的部分,指〈趾〉为动物的部分,则锐角应先于直角而指应先于人。
但是后者却被认为先于前者;因为在公式中,部分是从全体上来索解;又在各自能够独立存在的观点看来,全体应先于部
①章十以下与章六以上,各章相承,论述(章三首句所提)那些应用于本体之主要对象。七、八、九章另成“创造各式”一论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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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①
也许,我们该说“部分”是在几个不同的命意上引用的。
其中的一义是用部分来作别一事物的计量,这一命意暂予搁置。让我们先研究组成本体的各部分。假如物质为一事,另一为形式,而两者之综合又作为另一本体,那么物质就可说是这一事物的部分;在另一情况,物质就不是其中的部分,这里只有形式公式所由组成的诸要素。例如,肌肉,对于凹不是其部分,而于凹鼻则肌肉为其一部分(因为肌肉是产生凹鼻的物质)
;铜是整个铜象的一部分,但不是那象的一个部分。
(事物常凭其形式取名,而不凭其物质原料取名。)这样,圆公式不包括弧公式,但音节公式包括字母公式;因为字母是形式公式的一个部分,不是物质公式的一个部分,而弧则在物质的含义上作为圆的一个部分,其形式则由这些物质导成,可是弧与铜相比拟,弧之成圆型与铜之为铜球相比拟,则弧较为接近形式。但在某一意义上讲,也不是各种字母均存在音节公式之中,例如,特殊的腊字母或空中所画字母;因为这些在作为音节的一个部分,我们只取它的可感觉物质。
②因为即便是线分割为两半,人破坏为骨与肉,这还不能说线由半线组成,人由骨肉组成而得有半线与骨肉的怎是,线与人所得于这些部分的还只是其物质;这些确是综合体的各个部
①章十至十二,研究“以怎是为定义”而引起部分与全体孰先孰后的问题。
此章分析定义之全公式与其各部分公式。凡名学定义,“全体先于部分”
;但于物质组成而论,“部分先于全体”。
②以字母的音注为物质而组成音节。腊制字母与空中书写字母有形状,而不会发声,在音节上均不必管它们。
“可感觉物质”这里只指“可听到的声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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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而不是公式所似的形式之各个部分;因此它们并不存在于公式之中。
有些部分公式并不依照那综合整体公式而拟定,有一类定义就必然包括这样的部分公式,有一类则必不包括。
因此,有些事物坏死〈消失〉时拆为它们原来组成的各个部分,有些则不然。那些以物质与形式相结合而成的事物,例如凹鼻或铜球,坏消时还为这些原料,而其中的一部分就是物质。
(那些不包括物质的事物,或非物质事物,其公式只是形式公式,不会坏消,——或是全不坏消,至少不以如此方式坏消。)
所以这些原料是综合实体的部分与原理,不是形式的部分与原理。泥象消失于泥,铜球消失于铜,加里亚消失于骨肉,还有圆消失于断弧。
(这里圆是作为具有物质的事物看的。
“圆”字双关,可用以指一个净圆,亦可以指某个个别圆,因为对于个别圆物体,我们就称之为一个“圆”。)
真相已陈述了,但再做一番讨论,问题可以更明白。公式可以区分为若干部分公式,这些部分都可以先于全公式,也可以其中一部分先于全公式。可是直角的公式不包括锐角的公式,而锐角的公式依凭于直角;因为人们用直角来界说锐角,说“锐角是一个小于直角的角”。圆与半圆的关系亦然,因为半圆用圆来界说;照样,指也用全身来解释,说:指是人身上如此如此的一个部分。所以,凡事物的各个部分之属于物质者后于全体,全体消失时就分解为这些物质。但那公式与依公式为本体的各个部分则先于全体,或其中某些部分先于全体。动物之灵魂(即有灵生物的本体)依公式就是某科属躯体的形式与其怎是(至少我们若要明白地解释动物,就不能不照顾到各部分的机能,这些如不提到感觉〈与灵魂〉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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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不明白了)
,所以灵魂必是全部或其中某些部分先于动物这综合实体,于每一个别动物也如此。躯体与其部分后于灵魂这主要本体;综合实体分解于物质的各个部分,这个本体不分解为物质,在这意义上它是先于全体。在另一意义上灵魂就不先于全体,因为它不能离整个动物而存在;因为在一个活动物身上时是一个指,但一只死指就只名称是“指”
,而实际已无复“指”的真义了。灵魂也相似。有些部分对全体而论既不先于,也不后于,这些是个体的主要部分与公式(亦即其本体的怎是)紧接地出现于个体之中,例如心或脑;①
(究竟是心是脑为动物主体则无关要旨。)至于人与马以及此类以普遍性应用于个别事物的名词则并非本体,这些只是这个个别公式与这个个别物质所组成的个别事物被当作普遍性事物来处理或讲述而已。作为个体,苏格拉底已经将切身的个别物质包括在他躯体之中。其它的例也相似。
一个部分,可以是形式(怎是)
,或是形式与物质的结合体,或是物质的部分。但只有形式的各个部分才能是公式的各个部分,公式是具有普遍性的;因为一个圆与其“所以为之圆”
,即怎是相同,灵魂也与其“所以为灵魂”者一样。然而当我们接触到那综合实体,例如“这圆”
,一个个别的圆,无论是可感觉或可理知的,(我所说理知的圆即数理上的圆,所说可感觉的圆即铜或木材所制的圆,)关于这些个别事物,定义是没有的;它们只凭思想或感觉来认识;当它们从完全的现实消失以后就不知其或存或亡;但“圆”却总是由普遍
①参看卷,章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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