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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5章

中国通史-第11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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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电为限。——但其他一切电信有故障,由中国交通部以公文证明时,得暂收发私电。由条约或中国政府特许的外国政府或人民所设无线电台,以收发其条约或条件所规定的电报为限。其未经条约或特许者,由中国政府买收。

    (F)中国铁路统一案。于在华铁路之扩张,与其既得适法的权利两立的最大限度,使中国政府,得于其所管理的铁路网,统一诸铁路。中国政府,因此需用外国财政技术时,应即许之。

    (G)希望中国裁兵案。并非有意干涉中国内政;不过以友谊的关系,谋中国的利益,及一般通商利益,甚望中国树立强固政府。又本会议的精神,在于减少世界军备,以减轻人民负担;本于同一的精神,希望中国的裁兵。

    还有关于中东铁路的决议案,见第四节。

    交还租借地案,未能议决,仅由各国声明。法国代表声明:愿与各国共同交还。日本代表说:胶州湾应另案措置。旅顺、大连,则目下无放弃其“合法取得,并经不少牺牲的重要权利”之意。该处系满洲的一部分,与日本土地密接;日本于经济生活及国防安全上,均有切己的关系。此项事实,曾被承认;当国际银团组织时,英、法、美三国,均曾给与保证。英代表说:九龙为香港地位之保障,不独为英国的利益,并与全世界有关系;当另以一种精神考虑之。威海卫的取得,系抵拒他国在华的经济控制权,维持势力平衡。傥山东问题能得协定,情愿归还中国;惟须参加于计划中而行之。

    各国驻华军队,在北京、黄邨、廊房、杨村、天津、军粮城、塘沽、芦台、唐山、滦州、昌黎、秦皇岛、山海关等处的,系根据辛丑条约。现在天津有英、法、意、美、日、荷、比七国的军队。上海亦有英、法、意、美、荷、比六国的军队。日本除胶济沿线,另案交涉;中东铁路沿线,与西伯利亚撤兵问题相关外,其南满铁路沿线的驻兵,借口于根据光绪三十一年的满洲《善后协约》(案该《约》说:俄国允将满洲铁路护卫兵撤退;或中俄两国另商别项办法时,日本南满守兵,亦一律撤退。现在中东路守备,已由我国收回;所以照条约,我国实有要求日兵撤退的权利),及胡匪的不靖,不肯撤退。惟乘辛亥革命时派驻汉口的兵,于七月二日,实行撤回。

    取消领事裁判权一节,因外国拟派员来华调查,一时颇有积极整顿之意。一九二三年一月一日命令。“……司法制度,……应行刷新整顿者,……著司法部切实计划,拟具筹备纲要,分期举办。……而筹备之要,首在储才。此项人才,非娴习本国法律,无以利推行;非深通各国法律,无以资参证。应由驻外公使,就留学各国法律科毕业生中,悉心遴选,切实搜罗,择其堪胜审检之任者,酌加保荐;依法甄拔,从优录用。其甄拔办法,即由司法部拟定,呈候核定施行。至司法讲习所,亦为练习司法人才而设,应即继续开设。又因现在暂行的民刑律,已成陈旧。当东省设立特别法院时,见第四节。司法部曾将法律馆修订的《民刑事诉讼法》改称《民刑事诉讼条例》,先后呈请公布,于特别法院区域内施行。”一九二二年一月六日,又奉令:“自七月一日起,全国一律施行。”

    旋又以承审员由县知事选用,“与自辟僚属无异,难冀其独立行使职权”。拟逐渐改设审判厅,提出,在阁议通过。至外国派员来华调查一节,以一时筹备难周,经政府电令驻美公使,商请美国政府,转商各国政府,展期到一九二三年秋间,再行派员来华。当时有关系各国,已都答应展期了。

    外国在华邮局:从前德国共有十七处,对德宣战后,已全部封闭。俄国有二十八处,停止俄国使领待遇后,亦全部封闭。现在上海有英、法、美、日四国邮局。福州、厦门、汕头、烟台、天津、汉口,有英、法、日三国邮局。广州、宁波,有英、法两国邮局。北京有法、日两国邮局。海口、威海卫、喀什噶尔,都有英国邮局。西藏有英国邮局三处。梧州、北海、昆明、蒙自、重庆,都有法国邮局。山海关、塘沽、济南、胶州、苏州、杭州、镇江、南京、芜湖、九江、沙市、长沙,都有日本邮局;而在东三省的,尚不在内。无线电台:北京公使署,日、美两国都有。天津,法、美、日三国都有。上海,法国有三所,英、美各有两所。此外法国在广州湾,美国在唐山,俄国在哈尔滨,日本在汉口、济南、青岛、秦皇岛、大连、满洲里等处,均各有一所。至于铁路统一的问题,因为与借款有连带关系,一时亦尚未议及。

    收回租借地问题:除胶州湾另案办理外。威海卫:英使于一九二二年四月十四日,向外交部提出“行政权交还中国,市政由中英派员管理,仍准英国舰队在威海卫避暑……”问题。十六日,照会外部,请合组委员会,赴威调查,以为交收的准备。同日,政府派梁如浩督办接收事宜。威埠公民,亦组织协会,从事调查,以辅助政府所不及。委员会于十月初二日开会。广州湾则法国政府,电令驻华法使,侦查英国对于交还威海卫的意见,俾得以参照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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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6章 鲁案的解决() 
山东问题,日本要求直接交涉,经国民一致反对,外交部于一九二一年十月初五,十一月初三两次拒绝后,决意在华府会议提出。英美两国代表,怕中国提出山东问题,于大会进行有碍;乃出而调停,劝我国及日本,在华盛顿会议之外,开始交涉,英美各派两人列席旁听。我国代表,主张无论交涉得有解决与否,均须报告大会。此项交涉,于十二月初一日开始。因胶济铁路,我国主张即时收回,款分六期交付(交涉解决后。九个月,付第一期款。其余五期,以六个月为一期)。日本要求我借日款赎回;会计技术人员,均须聘用日本人。至二十一日,交涉停顿。一九二二年一月四日,经英美调停,再行开议。初五日,又停顿。十一日,第三次开议。两国意见,仍彼此相左。二十日,英美提出具体调停条件:劝我发十五年期的国库证券,将胶济路收回。五年之后,随时得将证券全数偿还(但须于六个月之前,预行通告)。而派日本人为车务总管及总司计。两国代表,各电本国政府请示。二十七日,再开谈判。三十一日,订成条约二十八条(全文见《东方杂志》十九卷第五号)。其大略办法:

    胶州租借地,归还中国。其移交行政权和公产,——并处理其他相同的事务,由中日各派委员三人,组织一联合委员会办理(第一、第二条)。

    公产除日本建造领事馆所需,和日本人民团体所需(包括公学祠庙墓地等),无偿交还中国。——惟日本政府所买得、建造、或曾加修理、加造的,中国应除去使用折价外,给与偿价(第五、第六、第七条)。

    胶济沿线的宪兵及军队,于本约签字后三个月内撤退;至迟亦不得过六个月。青岛的卫兵,移交时同时撤退;至迟不得过移交后三十日(第十、第十一条)。

    海关归还中国。一九一五年八月初六日中日重设青岛海关的《临时条约》作废(第十二、第十三条)。胶济路及其支路,与其附属产业,日本应交还中国;由中国偿以实价。此项实价之中,包括德国遗下时的定价五三四○六一四一金马克;加上日本管理期内修理加造之数(减去使用折价)。由中日各派委员三人,组织铁路联合委员会,办理估价和移交。移交至迟不得过本约有效后九个月。偿价用国库券,于移交完竣时,交付日本。国库券的期限为十五年,以铁路财产收入作保。五年后无论何时,得为全部或部分的清偿(惟须于六个月前通知);未还清前,选派日本人一名为车务总管,又一名为总司计(第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十九条)。

    高徐济顺的经营,让归国际财团。烟潍铁路,用中国资本自造时,日本不要求并归国际银行团办理(第二十一条,附录五)。

    淄川、坊子、金岭镇三矿,由中国政府,许与中日合组的公司。但日本投资,不得超过中国的资本(第二十二条)。

    中国政府宣告开放胶州租借地(第二十三条)。

    盐业由中国给价收回。中国允以平允条款,允许沿该岸线的盐,输一定量数与日本(第二十五条)。

    海底电线:青岛、烟台间,青岛、上海间,都为中国所有;惟此两线中,为日本政府利用之以接连青岛、佐世保间的一部分除外。青岛、济南的无线电台,移交中国;由中国给以偿价(第二十六、二十七条)。

    此约订立后。国务院于六月初七日发令,任王正廷为联合委员会委员长。胶济路由中国派警接防,日兵分期撤退。自四月十四日起,到五月六日撤完。委员会所议事件,分为第一部第二部。第一部所议各问题,草约于十二月初一日签字,其大略:

    租借地定十二月初五日交还。日本驻兵,尽交还后二十日内撤尽。

    日本官许出租的地,期满后照同一条件,续租三十年。三十年后,仍得续租;惟须按照《胶澳商埠租地规则》办理。

    公产:除去日本领事、团体所需用者外(以《附图》所定界址为限),其余概行交还。

    青岛、佐世保间海电,无偿交还中国。青岛一端,由中国运用。佐世保一端,由日本运用。

    盐业:从一九二三年起,以后凡十五年,每年输出日本,最多三万五千万斤,最少一万万斤。许胶州所产的盐,自由输出朝鲜。

    盐业和公产的偿价,共日金一千六百万元。其中二百万元付现款。一千四百万元,付十五年期的国库券;年利六厘。此项国库券,除以关盐余为担保外,又须提出别项确实担保,从速与日本公使协定。将来整理外债时,此项国库券,应尽先列入整理案内。

    矿山:设立中日合办的公司。资本各半,由日本政府,将淄川、坊子、金岭镇各矿,移交该公司办理。该公司应偿日本政府日金五百万元。俟红利超过八厘时,将超过额的半数付给。不附利息。

    海关交还中国,但日人许用日文接洽。

    唯关于外人的土地所有权(此项土地,在日人手中者,有七千余亩;在欧洲人手中者,有一千余亩),作为悬案。

    第二部铁路问题:日本初索偿价七千万元。后减至四千余万。当时中国已允出三千余万,日犹不允。

    至青岛日邮,则业于十二月初一日撤废。

    胶济路:当攻击梁士诒时,参看第五章第四节。直系各督军省长,多提倡集资赎回,商教联合会,亦组织救国赎路集金会。梁士诒和交通部,因亦通电促国民集金赎路。交通部并呈请总统,于一月二十三日下令:“胶济路决由人民筹款赎回,定为民有铁路,永属民业。”三月十九日,又以指令公布《胶济路民有办法大纲十四条》。

    其二十一条问题:我国代表,于一九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在远东问题委员会提出,经日代表抗争,未得结果。二月四日,又在大会提出。日代表宣言:

    ……与会国而欲提出从来的损害,以求会议重行研究及考虑,日本代表团必不能赞成。……但《中日条约》及《换文》成立后,事势已有若干变迁,故日本代表团宣言:将建筑南满、东蒙的铁路借款权,和以此等地域内的租税为担保的借款权,开放与国际财团共同经营。此项条约中,关于南满洲的政治、财政、军事、警察事项,中国约定聘用日本顾问或教练员,日本并无坚持之意。……日本保留原提案中的第五项,现豫备撤回此项保留。……

    中国代表仍声明:

    ……因下述种种理由,《中日条约》及《换文》,当加以公正之审查而图废弃之。(一)中国要求交互之让与,而日本并未提供任何物件;《协定》所引出的利益,完全为片面的。(二)协定的要点,破坏中国和他国的条约。(三)协定和此次会议所通过的《关于中国的原则》,不能相容。(四)协定已引起中日间历久的误解,设不废弃,将来必至扰乱两国的亲善关系;且将障碍“召集此会所欲获得者”的实现。……

    美国国务卿休士,亦声明:

    币原男爵以日本政府名义发表的重要声明,使余得以申言美国政府的地位。此事于一九一五年五月十三日,美政府致中国及日本政府的同一照会中,参看第三章第二节。已经声明。……此项声明,乃与美国对华关系之历史的政策相一致者;……现在仍维持不变。兹……信对于日本政府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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