哲学史讲演录 第二卷-第4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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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创造我们的那些神灵,谨记着天父要把人类造就得尽可能地好这一永恒命令,它们于安排人体中较低劣的部分时,也要使得这些部分可以分享一定程度的真理、领悟一些圣言。“
所以柏拉图把领悟圣言的能力归在人的无理性的肉体方面。
①“蒂迈欧”篇,第六八——七○页(柏克尔本第九六——九九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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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柏拉图精神哲学962
虽说人们常常以为柏拉图给予理性以接受启示、圣言等等的能力,这乃是错误的。他说,启示、圣言乃是在无理性中的理性。
“神把领悟圣言的能力给予人的无理性部分,这一点可由这事得到充分证明,即:没有人当他理性清明时会得到圣言或灵感。只有或者当一个人在睡梦之中,他的理智受阻碍之时,或者当一个人在病态或狂热中他忘其所以之时,他才会得到圣言或灵感。
“因此柏拉图认为通灵比起有意识的知识来是较低级的知识。
“只有当人于神志清明时才能回忆并说明他所得到的圣言灵感等,因为当他还在狂热状态中,他是不能判断的。古人说得好:只有神志清明的人才能够认识他自己并作他自己的事。”
①因此人们把柏拉图当作单纯狂热的护卫者乃是完全错误的。
这些就是柏拉图自然哲学的主要环节。
三 精神哲学
一方面,我们已经看见了柏拉图哲学的思辨本质(不是精神的意义,亦即没有在精神和自然中实现的思辨的理念)
;但另一方面我们发现在柏拉图那里对于理论精神的有机性还没有明确的了解,他虽然区别了感觉、记忆与理性,但对于精神的这些环节既没有严密的规定,也没有说明它们的联系、它们相互间的必然关系。(对认识的种类作出区别诚然很重要,但是这已经引证过了。)然而意识的实际的、实践的方面乃是柏拉图的非常辉煌的方面。而柏拉图精神哲学中最令人感兴趣的是他关于人的道德本性的思想。
(他的思想没有采取
①同上书,第七○——七二页(柏克尔本第九九——一○二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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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形式:即他没有大费力气去建立一个像现时所谓最高的道德原则,这种原则虽被相信为无所不包,其实是空无内容;他也没有大费力气去讨论自然权利,这种自然权利只不过是对现实的实践存在、对法律的一种琐屑的抽象。)
在他的“国家”篇的各卷里,他阐明了这种道德本性。在我们看来人的道德本性和国家似乎距离很远。但是在柏拉图看来,精神——就精神之与自然正相反对而言——的实在性是表现在它的最高真理里作为一个国家的组织。他并且认识到道德的本性(合理性的自由意志)只有在一个真正的民族里才得到它的权利,得到实现。
必须进一步指出,柏拉图在“国家”篇一书里,于导言部分指出研究的对象应该是什么是正义。于许多反复论辩之后,并且于考察了几个关于正义的定义而加以否定之后,柏拉图最后以简单的方式说道:“这个研究的情况很有点像要一个人从远距离去读小字,如果有人指出,说同样的字也在较近的地方以较大的字体写着,则他无疑地将宁愿先读那写得较大的字,然后就可以更容易去读较小的字。我们现在将用同样的办法去研究正义。正义不仅是在个人里,而且也在国家里,而国家大于个人。因此正义是用较大的字体写在国家上面,而且更容易辨认。”
这和斯多葛派关于贤人所说的话是不相同的。“因此我们宁肯考察表现在国家中的正义。”
①——这是一个素朴而可爱的导言。柏拉图就是这样用比喻由关于正义的问题转移到对于国家的考察。这是一个很
①“国家”篇,第二卷,第三六八——三六九页(柏克尔本第七八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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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柏拉图精神哲学172
素朴的过渡,虽说好像是武断一点。但是这个伟大的见解把古代哲学家引导到了真理。
柏拉图在这里说得好像平淡无奇,实际上已接触到事情的本性了。因为正义的实在性和真理性只表现在国家里。法律是自由的具体表现,是自我意识的实现,是精神的实在的一面和实在的形式。国家是法律的客观实现。法律是精神之自在的和自如的存在,是有其确定的存在的,是能动的。法律是自己实现其自身的自由。譬如,这财物是我的,这就是说,我在这外在的财物里建立起我的自由。精神一方面是能认识的,另一方面它又是有意欲的,这就头说,它要使它自己成为现实。全部精神浸透在其中的实在性就是国家,国家不仅是对于我这个个人的知识。因为由于自由合理的意志规定其自身,所以就有自由的法律;不过这些法律也正是国家的法律,因为合理的意志存在和实际出现的地方正是国家。在国家里这些法律是有效力的,它们是国家的习俗、国家的伦理。因为在国家内武断任性仍然直接地存在着,所以这些法律不仅仅是伦理,而且必须同时又是反对武断任性的威力,有如法律之表现在法庭上和政府内一样。这就是国家的本质。凭借这种理性的本能,柏拉图特别注意这些特征以及国家如何表达正义的这些特征。
自在的正义通常被我们用自然权利的形式来表明。说到自然权利,在一种自然状态中的权利,我们立刻知道,这样一种自然状态乃是一个道德上不可能的事情。凡是自在的东西就会被那些没有达到共相的人认作自然事物,正如心灵的一些必然环节被他们认作天赋观念一样。自然也就是应该被精神加以扬弃的东西,自然状态有了权利,那只意味着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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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对没有权利。国家是现实的精神。精神在它的简单的还没有实现的概念里就是那抽象的自在。自在这一概念无疑地必须先行于它的现实性的构造;而人们所了解的自然状态却正是这构造。我们习惯于从虚构一个自然状态出发,而这种自然状态实际上并不是精神的状态、合理的意志的状态,而乃是动物与动物之间的状态。一切人对一切人作战,正如霍布士很正确地指出的那样,就是真正的自然状态。这种自在状态或不现实的精神概念同时是个别的人;他作为一个个别的人而生存。因为在一般的表象里共相和个体是分割开的,仿佛只要个体一有了存在,它就可以独立自存,仿佛共相并不把个体造成它所确实是的东西,共相也不是个体的本质,而且仿佛个体的特殊性本身就是最重要的东西。自然状态的虚构,是从人的个别性、人的自由意志以及依照他的自由意志去对待别人开始。在自然状态中,所谓权利,都是指个人所有的、为着个人的权利而言。人们把社会和国家的状态仅仅认作个人的工具,而个人才是主要的目的。反之,柏拉图以实体性的、普遍性的东西作为基础,甚至认为个人本人必须以普遍性的东西为他的目的、为他的伦理、为他的精神,并且认为个人的意志、行为、生活、享受都是为了国家,而国家便是他的第二天性、他的习惯、他的伦理。这个伦理的实体构成个体的精神、生命和本质,是个体的基础,它把自身系统化在一个活生生的有机的全体里,并且同时把自身分化在它的各个组成部分中,而这些组成部分的活动正是为了产生全体。这种概念和它的现实性的关系,柏拉图当然还没有明确意识到。我们在他那里没有看见这样的哲学的构造,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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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柏拉图精神哲学372
首先提出自在自为的理念,然后在理念自身中揭示出实现其自身的必然性,并揭示出这种必然实现的过程。
因此,柏拉图在他的“国家”篇里提出了一个国家制度的理想,这理想已经是有口皆碑地被了解为一个幻想。换言之,人们对于柏拉图的理想国有这样的意见,即认为像柏拉图所描写的那样的国家无疑地是卓越的,意思是说,在头脑里这是想得很好,这种国家观念在思想中本身是真的,而且这个理想国也是可以实行的,不过唯一的条件仅在于要有卓越的人,也许要像月亮里那样的人;但是一说到地球上的人,那么他的理想就不可能实现了(我们必须正视人的本来面目,由于人的邪恶,理想是不能得到实现的)
,因此这样一个理想完全是虚幻的。
(一)说到这里,首先必须指出,在基督教世界内一般流行着一个完善的人的理想,这理想肯定地是不能够在众人里、在一个国家的群众里实现出来的。假如我们发现这理想在僧侣那里、或在教友派教徒那里、或类似的虔诚信教的人们那里得到实现,这样一小撮忧郁愁苦的生灵也是决不能形成一个国家的,正如虱子(或寄生植物)只能生存于一个有机的躯体内,不能单独生存一样。假如这样的一批人要构成一个国家的话,那么他们的羔羊式的善良、他们那种只知关切自己个人、自己爱护自己、自己永远看到和意识到自己的优点的虚荣心就必须全部扫除干净。因为那在公众中的生活和为了公众的生活并不需要那种软弱的怯懦的善良,而正需要一种强毅的善良,——不要求只关心自己和自己的功罪,而要求关心公众和怎样为公众服务。
而一个怀有那种坏理想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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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会老是觉得人类充满了弱点和堕落,理想永远不能实现。
因为他们把稍有理性的人都不会重视的微疵小瑕看得无比重要,并且以为这些弱点和缺点即使被他们忽视了,也仍然存在。不过我们不要太尊重他们的豪迈,反之我们必须于他们所谓的弱点和缺点里看出他们自己的堕落。一个有了弱点和缺点的人,只要他丝毫不珍视它们,他就会立刻自己把自己从这些弱点和缺点里解脱出来了。罪恶之所以是罪恶,只是因为人们把它当作本质的东西,堕落之所以是堕落,亦只是因为人们把它当作本质的东西。
真理决不是幻想。怀抱愿望当然是完全可以容许的。不过假如人们对于伟大而真实的东西也仅仅怀抱着虔诚的愿望,那就是不信神的。一个人如果不能有所作为,也同样是不信神的,因为一切事物都是神圣的、完美的,而他不能欲求任何确定的东西,是因为一切确定的东西都有其缺陷。所以,那样的理想,无论其形式如何美妙,都不应阻挡我们的路,就是僧侣和教友派教徒也不能阻挡我们的路,——不过像这种弃绝感性事物和否定行动的精力的原则就会把许多在别的情形下认为有价值的东西抛弃于地。要想保持所有一切关系,是矛盾的;在别的情况下,有价值的东西总会有一方面遭受着反对。我前面已经提到过的关于哲学与国家的关系就足以表明,柏拉图的理想决不可以当作这种意义的理想。
当一个理想由于理念、由于概念而有其本身的真理性时,它便不是幻想,而是真实的。这样的理想也不是空虚的、软弱无力的,而是现实的。真实的理想并非应该是现实的,而乃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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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柏拉图精神哲学572
现实的,并且是唯一现实的东西。——人们是首先这样相信的。如果一个理想太美妙了,以致在现实中并不存在,那么这个理想本身就必定有缺陷。因此,如果柏拉图的理想国是一个幻想的话,那并不是因为人类缺乏他所描述的那些卓越的东西,而是因为这个卓越的东西对于人类来说还不够好。
现实性是很好的;凡是现实的东西就是合理的东西。但人们必须知道并区别开什么是真正地现实的东西;在日常生活里一切都是现实的,但现象界与现实性之间却存在着区别。现实的东西也有其外部的存在;这表现出武断性和偶然性,如像在自然界中树木、房屋、植物杂凑在一起那样。伦理生活中的表面现象,人的行为有着很多坏东西,在许多情形下这些东西本来可以更好一些。如果我们要认识实体的话,那就必须透过表面深入去观察。世间老是有邪恶的、堕落的人,但那不是理念。在表面上各种情欲斗来斗去;这却不是实体的现实性。时间性的、暂时性的东西的确存在着,甚至能给人造成不少的苦恼,但是尽管如此,那决不是真正的现实性,正如一个主体的特殊性、愿望、嗜好等不是他的真正的现实性一样。
和这个说法相联系,必须回想一下上面讨论到柏拉图的自然哲学时所作的区别:那作为幸福的神自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