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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章

股票基本知识-第1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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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发行优先股或公司债券;

(7)因发放股息、红利停止过户;

(8)人为因素或灾害造成重大损失;

(9)出售企业资产达其资产总额15%以上;

(10)因财务方面的问题引起法庭争议;

(11)预测公司亏损。

3。委托买卖股票

根据上海市证券交易市场业务试行规则,委托人委托证券商在交易市场买卖证券,必须亲自向证券商办理名册登记。

委托人可在证券商处开立资金专户和证券专户。资金专户中的资金由证券商代为转存银行,利息自动转入该专户,证券专户中的证券由证券商免费代为保管。

委托人办理委托买卖股票,须按委托买入的价格和委托卖出的数额,将款项或股票全额交付给证券商,委托人在资金专户和证券专户中存有足够支付其委托买卖所需的资金或证券,可以不再交付保证。

委托买卖证券的形式包括:当面委托、电话委托、电报委托、传真委托、信函委托等。受理委托人委托买卖证券,必须是经证券交易所批准可在交易市场经营经纪业务的证券商。

证券商受理委托买卖证券,限于其公司本部营业机构和分支营业机构,以及经证券交易所批准的证券交易业务的代理机构。代表证券商受理委托买卖证券的,必须是在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的证券业务员。前项人员在执行业务时,须佩带证券交易所颁发的标志,并有义务向委托人提供咨询。

证券商不得受理全权委托决定的买卖。

证券商对委托人的名册登记和委托事项负有保密的责任,未经委托人许可不准泄露。

在证券交易市场自营买卖证券,限于经批准的证券自营商。证券商不得以自营买卖的名义代他人在证券交易市场买卖证券。证券商未经证券交易所同意,不得在交易市场联手进行自营买卖。证券商在证券交易市场自营买卖证券,不得有达到操纵市场的目的、高价收购成底价抛售行为。

当证券交易所为维持交易市场稳定性和连续性,向证券商提出自营买卖要求时,证券商应予配合。

证券交易按下列类别进行:

(1)当日交易:指买卖成交的当天,成交各方进行清算交割的交易;

(2)普通交易:指买卖成交的第四个营业日(含成交当天,遇法定假日顺延),成交各方进行清算交割的交易;

(3)约定日交易:指买卖成交后的15天(含成交日当天)内,成交各方按约定日期进行清算交割的交易。

证券商在交易市场买卖证券均须公开申报竞价。证券交易所可根据需要,从下列各款中选用申报竞价方式:一是口头唱报竞价;二是计算机终端申报竞价;三是专柜书面申报竞价。

4。中央结算净额交收制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实行国际股市惯例所称的中央结算及交收制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市场业务试行规则,证券交易所以每一开市日为一个清算期,各证券商须统一在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业务部开设帐户,并保持足够的余额,保证即日清算交割划拨价款之需。

清算交割业务统一按“净额交收”的原则办理。按“净额交收”的原则,每一证券商在一个清算期中,对价款的清算,只计其应收应付价款相抵后的净额,对证券的清算,只计其应收应付券数(指某一证券)相抵后的净额。

证券交易所得建立证券集中保管制度,办法另定。在集中保管制度实行时,证券的交割由交易所通过库存证券帐目划转完成,如有证券商不参加集中保管造成不能通过库存帐目划转完成交割时,该证券商须承担送交或提领证券的全部事务。

证券商参加交易前,按下列金额一次相证券交易所缴存清算交割准备金:

证券经纪商或自营商:人民币10万元。

兼营经纪和自营业务的证券商人民币20万元。

当证券商不履行交割业务时,由证券交易所动用清算交割准备金先为支付,以维持交割的连续性。证券商不得因委托人违约而不履行办理清算交割的责任。

5。证券的上市费用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证券,其发行者必须交纳上市费,上市费包括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上市初费由发行者最迟在其证券上市的3天前交纳。上市月费自上市日的第二个月起至终止终止上市的当月止,于每月5日前交纳,也可按季度或年予交。

上市初费的标准按发行面额总额的0。3‰交纳,起点为3000元,最高不超过10000元。

上市月费的标准,在证券交易市场第一部上市的股票,按发行面额总额的0。01‰交纳起点为100元,最高不超过500元。在证券交易市场第二部上市的股票,其交纳月费的标准提高10%。

暂停上市的证券,经批准恢复上市的,其发行者应按上市初费标准20%的比例重新交纳上市初费。

被终止上市的证券,其发行者已交纳的上市费不予退还。对逾期交纳上市费的,按逾期天数处以应交金额每日3‰的滞纳金,起点为1元。

买卖手续费,委托人委托买卖成交后,应在向证券商办理交割时,按实际成交的金额数向证券商交纳委托买卖手续费,起点为5元,委托买卖股票的手续费标准一律为5‰,证券商不得任意或变相提高或降低收取手续费的标准。受托买卖未成交时,不得收取手续费。

证券交易所征纳的场内交易费:证券商加入证券交易所和参加交易市场交易,须交纳交易费,交易费分年费和经手费两种。

自加入证券交易所的当年起,兼营经纪和自营业务的证券商每年交纳交易年费50000元,证券经纪商或自营商每年交纳交易年费10000元。

证券商在证券交易市场交易市场成交后,须按实际成交的金额(以市价计算,下同)

向证券交易所交纳交易经手费,起点为3元。

证券商受托买卖和自营买卖成交后,成交各方均按成交金额的0。3‰向证券交易所交纳交易经手费。

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的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为保障公益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深圳证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深圳经济特区证券交易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了一套深圳证券上市的规定,现将有关条款做一介绍。

深圳上市股票分别为第一类上市股票、第二类上市股票和第三类上市股票。

具备下列条件的申请上市公司,其股票可被考虑列为第一类上市股票:

1。营业记录:上市申请公司就整体而言其主体企业设立或从事主要业务的时间(以下简称实足营业记录)应在5年以上,并有稳定的业务基础和良好的发展前景。

2。资本数额:上市申请公司实际发行的普通股面额(以下简称实发股本额)应在5000万元人民币。

3。股票市价:上市申请公司的股票,最近6个月的平均收市价,应高于其票面价格的10%。

4。资本结构:上市申请公司最近1年度纳税后资产净值与资产总额的比率应达25%以上,且无累积亏损。

5。获利能力:上市申请公司的盈利记录经符合下列标准之一。

(1)税前利润与年度决算实发股本额的比率(以下简称股本利润率)最近3年年度均达到10%以上;

(2)最近3年年度的税前利润均达到1000万元以上,且股本利润率不低于5%;

(3)税前利润最近3年年度之各年度符合前两项标准之一;

6。股权分散:上市申请公司的上市申请如获得交易所批准,其股权分布应确能符合下列条件:

(1)记名股东人数2000人以上,其中持有股份面额2000元至20万元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500人,且其中持股份面额之和占实发股本总额的20%以上或达1500万元以上。

(2)持有股份量占总股份2%以下的股东,其持有的股份之和应占公司实发股本总额的25%以上。

7。股份流通:上市申请公司的股票,最近6个月的合计交易票面金额应在250万元以上或平均每日交易票面金额与上市股份面额的比率不低于万分之一。

上市申请公司至少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其股票方可被考虑列为第二类上市股票。

1。营业记录。上市申请公司的实足营业记录应在1年以上,并有稳定的业务基础和良好的发展前景。

2。资本数额。上市申请公司实发股本额应在2000万元以上。

3。股票市价。上市申请公司的股票,最近6个月的平均收市价,应高于其票面价格的10%。

4。资本结构。上市申请公司最近1年度纳税后的资产净值与资产总额的比率应达25%,且无累积亏损。

5。获利能力。上市申请公司的盈利记录应符合下列标准之一:

(1)最近2年度股本利润率均达到10%以上。

(2)最近2年度税前利润均达到400万元以上,股本利润率均不低于5%。

(3)税前利润最近2年度之各年度符合前二项标准之一。

6。股权分散。上市申请公司上市申请如获得交易所批准,其股权分布应确能符合下列条件:

(1)记名股东人数在1000人以上,其中持有股份面额1000元至10万元的股东人数不少于750人,且其中所持股份面额之和占实发股本总额的20%以上或达到500万元以上。

(2)持有股份量占总股份2%以下的股东,其持有的股份之和应占公司实发股本总额的25%以上。

7。股份流通。上市申请公司的股票,最近6个月的合计交易票面金额应在50万元以上或平均每日交易票面金额与上市股份面额的比率不低于万分之零点五。

上市申请公司至少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其股票方可被考虑列为第三类上市股票。

1。资本数额。上市申请公司实发股本额应在500万元以上。

2。股票市价。上市申请公司的股票,最近6个月平均收市价应高于其股面价格的5%。

3。资本结构。上市申请公司最近1年度纳税后每股有形资产净值不低于其票面金额,且无累积亏损。

4。获利能力。上市申请公司的盈利记录应符和下列标准之一。

(1)最近年度股本利润率达10%以上。

(2)最近年度税前利润达100万元以上,最近2年度股本利润率均不低于5%,此外1年度税前利润一般应较其前1年度为高,未来最近年度的税前利润预测值应不低于前1年度,且股本利率在10%以上。

5。股权分散。上市申请公司的上市申请如获得交易所批准,其股权分布应符合下列条件:记名股东人数在500人以上,其中持有股份面额500元至5万元的股东的人数不少于300人,且其所持股份面额之和应占实发股本总额地25%以上。

6。董事、监事和经理人个持有股份的数额及其合计总额应符合交易所的规定

7。董事、监事和经理人及实际持有或控制持有股份占实发股本总额5%以上的股东,应将其持有的股票按交易所的规定的数额或比率,委托交易所指定的机构保管,并承诺自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出售,所取得之委托保管股票凭证不得转让或抵押,且一年期限届满后,委托保管得股票应按交易所的规定领回。

此外,交易所还规定了上市申请公司的股票被特别考虑列入第一类上市股票和第二类上市股票的条件,以及第三类上市股票如何上升为第二类上市股票,(奇*书*网^_^整*理*提*供)第二类上市股票如何升为第一类上市股票等规定,这里就不一一介绍了。

上市(申请)公司有下列事项之一的,交易所可令其有关证券停牌:

1.未切实履行资讯公司的承诺;

2.未切实遵守深圳证券上市审核规则及其授权规定;

3.未且实履行证券上市合同;

4.董事、监事、经理人及实际持有或控制持有股份占实发股本额的5%以上的股东,直接、间接散布虚假或误导消息,意在操纵或影响其上市证券市况者。

上面所说的资讯公开,是上市公司对公众的义务之一,资讯公开的内容至少应包括下列资料:

1.上市(申请)公司的主要业务状况;

2.上市(申请)公司的主要财务状况;

3.所有可能会使上市证券价格波动的事宜;

4.避免上市证券出现虚假或不正常市况的事项。

(一)证券上市费标准

据《证券上市审核规则》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证券上市费标准如下:

1。股票上市费标准:

费用项目/股票类别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

基本费用比例费用费率500000。06%300000。08%200000。1%

各类股票上市初费最高额35万元

说明:

(1)基本费用为每支股票所应缴付的最少费用;

(2)比例费用为每支股票就其实发股本额中高出其基本股本额部分按比率计算缴付费用;

(3)股票由低类升入高类,其上市初费只需缴付不同类别基本费用的差额部分,不再缴付比例费用。但升类的同时又发行新股的,新股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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