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判是什么-第1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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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这是最好的“枭”式行事。你凭什么要接受他的折中方案呢?单凭对方这么提出建议就能看出,他起码在每位客人身上多要了15镑(也许还不止)。以度假一万周计,你同意这个方案就将损失150 000镑。一算总账,你说这个建议还能算公平吗?
c)绝不可以。要是同意这个办法,下回他的差价就肯定会更大。只有“驴”才不懂得这么看问题。
d)比c)好得多,比a)的“狐”气也更足。但换了“枭”的话,他可能还要等一等,用b)去试探出对方到底打了多少埋伏。
2.a)谈判总是公平的,但很少能有对等的,除非你是“羊”。
b)不对。谈判是为了维护利益而不只是求得妥协。做出的联合决定必须双方都能接受而且比其他可行办法要好才行。而做不到这一点也就没有妥协的可能。做出选择说明你是只“羊”。
c)对了。参加谈判的双方为的都是各自的利益。明白这一点,你起码能算为“狐”。
3.a)对了。对于对方单方面做出的让步,作为“狐”无需为了表示亲善而做出回报。
b)只要不是“驴”,就不应这么做。
15他们有权举止粗暴(1)
——如何应付难缠的对方?
自我测试15
1.你是一家公司的财务经理,正与一主要客户的财务主管商讨为该客户联系一家交易的事宜。该主管一上来就疾言厉色地指责你所报服务费要价太高。随着谈判的进展,他更变本加厉,态度越来越不像话,威胁要另找他人代办该项交易,对你的业务能力表示轻蔑,还不断打断你的发言。这时你是:
a)以牙还牙,报以同样的态度
b)态度与之截然相反,仍旧心平气和地与之商量
c)拂袖而去
d)不理他的所作所为, 继续向之施压要他接受你方所提的服务费要求
2.你的雇员正在进行一场违法的非正式罢工。这时你是:
a)你与他们举行谈判之前就要求他们复工
b)寻求法院发命令(这在苏格兰是不允许的)强制他们复工
c)指责他们如此行事将威胁到公司的生存
d)告诉他们,即使罢工旷日持久,也无损于公司的收益
3.你的同事处事专横,行为粗暴,动辄冷嘲热讽。对这种人你是:
a)找他私下交谈,告诉他如此行为令你无法容忍
b)视若无睹,继续干你的工作
谈判中常能碰到极为难缠的对方。这种人举止太成问题。只知一味要求别人如何如何而从不要求自己,不但顽固不化而且态度恶劣。
他们作威作福,盛气凌人惯了,动不动便出言威胁,态度之恶劣无以复加。他们以“强硬”的谈判者自命,以为这便是可以行为肆无忌惮的“执照”。事实上,在他们看来,公然行为恶劣乃是天经地义,别人只能任其宰割。他们从来都是运用这种办法来削弱对方的意志,所以对谈判中应该有取有舍彼此交换的道理连想也没有想过。
如何应付这种人的问题几乎在每次“一切均可谈判”讲习班上都被提及。有趣的是,参加学习的人似乎人人都曾受过这种人的害,而没见有人认为自己就是这种人。
大家通常提到的应付办法无非是“以牙还牙”或“反其道而行之”两种。而我也总告诫他们,这种“两分法”也和认为一个人不是强硬便只有软弱一样是不对的。
“以牙还牙”只能加剧双方的恶行。形成你厉害我比你更厉害的力量较量,给原来的互不相让火上浇油。每较量一次,互不相让也随之升级一次,直至挥拳捋袖大打出手。真是脸面何存,还算什么有教养的人!
“反其道而行之”也不是好办法。对方将误认为这乃是你地位弱的表现,把你看成刚出道的“雏儿”,认为只要再加把劲便能把你打翻在地,任其索取了。
所以,他一定不会收敛其凶焰,而只有变本加厉起来。要是这一招不但不灵,反而激起了你的反击,他又会后悔当初态度还不够凶,以致未能把你一下子打懵,所以将向你增加压力。
看来,无论你把这两个办法是分开来用,合起来用或是交替使用都难以收效。
那么该怎么办呢:到底是“以牙还牙”可行,还是“反其道而行之”可行?总得有个办法呀!
我的回答是:两者都不可行!听者往往面现疑色。他们说,总得拿出个办法才行。我想把如何对付暂时放过一旁,回过头先从另一个角度来研究这个问题。
对方的行为是判断其意图的主要依据。只有根据这种判断才能确定应付之法。
我们既不可奋起反击导致谈判破裂,又不可略加抵抗便赶紧屈膝投降。考虑对付之策要从大处着眼,不可为了区区小事而逞“匹夫之勇。”
如此反应也许不能算完全恰当,但它抓住了问题的核心。对方想以自己的行为影响你方所能接受的结果。但你方不见得就只有放弃所求或降低要价一条路可走。
关键是不把对方的举止与你方的所求联系起来。
一定要树立这样的决心:不管对方的态度是软是硬,都不能让其影响你方追求的结果。
反复念这本“经”,直到铭刻于心,运用起来便自能得心应手,那时,再难缠的对方在你面前也无所施其技了。
你可以告诉他,他那一套用在你身上是达不到目的的。当然你这种表态不管他信不信,都不大可能迅速见效。他还将坚持干下去,所以你也必须坚持。
重要的是应充分理解这本“经”的全部含义。第一,不让对方的行为影响所求的结果。第二,不把这种行为当成双方之间的一个问题。
他想怎么行事都可以,但只要不影响最后结果,你就不必管他。有的培训班教给的办法与此有所不同。他们倾向于要你把对其态度的感想告知对方。对此办法我不敢苟同。感想算个什么东西!只有集中精力得到所求最要紧。
不是每一位经我如此告诫的人都同意我的看法,结果他们也都为此而付出了代价。
比方,雇员因对工厂不满而举行罢工。雇员的此种行为也许是出于报复或不可思议。但工厂领导的对策却往往火上浇油,错误地挑起另一场争论。
他们奉行的教条是:“胁迫下无谈判”。要求雇员必须先行复工,甚至做出不再罢工的书面保证,才答应与之谈判。
这能有什么结果呢?无非使雇员继续罢工下去而已。为什么如此?因为罢工者从厂方挑起争论一事可以看出,他们的行为已经对厂方造成了伤害,这正是罢工者的目的所在。要是没有造成伤害,厂方自无须费神去挑起争论,而要是果真造成了伤害,则罢工者正希望借此来迫使厂方答应他们的要求。请问此时厂方的喋喋不休还有什么用?
15他们有权举止粗暴(2)
小孩吵闹、情侣负气、工人罢工、两国交战乃至恐怖主义行为……其背后的目的全都一样:迫使对方答应要求。正由于如此行事往往得偿所欲,所以人们才老想着这么去干。恐怖分子劫持飞机的事件之所以会愈演愈烈层出不穷,其原因就在于政府负责官员不是去电视台公开加以谴责而是只求赶快平息事端(甚至不惜派人铲除机场周围射程以外的所有杂草,以示绝无偷袭之意)。
纵观历年的罢工事件,看到的只有工厂(以及政府)负责人对罢工的谴责,真令人为其行事之笨拙感叹。
传媒之大肆渲染罢工所带来的种种“破坏性”后果,什么企业受害、消费者受害、经济的损失、失业的增多、公众同情的丧失,如此等等,只能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这等于告诉罢工者,他们的行动已对他人造成了严重伤害。罢工一日不停,厂方所受损失就会越大。
发布此等信息所能得到的效果将与发布者的本意截然相反。
人们之所以行为恶劣、盛气凌人、罢工、拒绝加班、怠工乃至搞恐怖活动,为的都是给对方造成伤害,动摇对方的意志,迫使对方退让。(在一次罢工中,我曾参加过多次该工厂的董事会议,目睹人们面对威胁时之动摇害怕真令我吃惊!)
夸大的新闻报道和公众蒙受的实际痛苦只会强化而不是削弱罢工者坚持罢工的决心。
在任何人群中对任何特定行动的看法,有的坚决赞成,有的较为赞成,有的持中立态度,有的轻微反对,有的坚决反对,总是各色各样,并非铁板一块。认真研究这些变化对于“困处危城”的经理们真是太有价值了。
想使人们支持或是反对某一建议并不需要赢得每个人的同意。不必去管那些极端分子,只要去争取占大多数的中间分子。根据我的经验,把功夫花在坚决反对你的人身上实在是个策略错误。
不论什么时候,只要你向某人表示出其行为已对你产生了影响时,就肯定会强化他的决心,使他干得更加起劲。对你影响越大,他的决心也越大,不达所求绝不罢休。
这也不行,那也不可,那么遇上难缠的人该怎么办呢?
要坚定地告诉他,无论他怎样胡搅蛮缠,也绝对达不到目的。能使你做出决定的惟一准则是:(1)要看这件事对你方有什么好处。(2)要实行“有来有往”的原则。(这两条当然也可以结合起来。)
这两条准则乃是多年来无数人与难缠对方打交道的经验总结,可说来之不易,无比宝贵。
想想难缠的对手(记住:世上总少不了这种人的!)为什么会“难缠”?
有的是由于从“难缠”中占到了便宜,所以愈演愈烈,习惯成了自然。他们贪得无厌,以威胁逼人就范。对这类人暂且不谈。
另一种人之所以变得“难缠”,是由于他们在这上面吃过你的亏,所以起而效尤。
一定要把习惯性的难缠者与非固有性的难缠者加以区分。
区分的重要一步是看对方的要求对你有没有好处。要克制急于指责对方的心情,先别冒火而要耐心听取对方的意见。
多年以来,当时还是一家饭店经理的哈密希(如今已成为联网饭店的总经理了)向我介绍了他应付愤怒的也是难缠的顾客时所用的办法。一见有人在服务台前大发雷霆,他总把这人请进办公室,口不停地向其说明三件事(其所以要口不停是为了免得被愤怒的客人打断):“第一,我为给你造成了不便向你道歉;第二,我将认真听取你的意见;第三,我一定会妥善加以处理。”
他先不去查清事情真相也不去分辨谁是谁非,而是把这三件事说在前面。他告诉我,只要这么做了,对方总会平息怒火,使问题得到令双方都满意的解决。这个办法在谈判中同样适用。
既然要根据有无好处来做决定,那就有必要进行讨论,听取对方的意见。如果自己确实有错,也要坦白承认。明明知道做错了事还要加以辩解,是没有意思的。自然,你做出错事对方可能也有责任,在你表现出豁达姿态后,对方也许就愿意和你讨论解决办法了。
对一个谈判者而言,根据有无好处来做决定正是双方所应讨论的内容之一。听取对方的陈述,考虑对方提出的事实,弄清对方对解决问题所持的准则,是求得解决办法的惟一正确途径。斤斤计较,讥嘲讽刺,径直反驳无助于达到这一目的,反复无常、插科打诨当然更是不行。
尽管有无好处对做决定有重大影响,但单凭这一条就能轻易就某一问题做出决定的事例毕竟少见。“有来有往”的交易原则也是极重要的一条。它在做决定中有其独特的作用。
1991年我就经历过这么一件事。
哈里是位性情暴躁的工会官员,是谈判桌上有名的难缠的人(他在谈判中最爱讲的口头禅是“拔掉它!”所以人们给他送了个外号,称他为“牙科医生”),他举止粗暴,气势凌人,说话高声大叫,脏话连篇,不堪入耳。总之是难缠到了极点,此处也无需多加评论。
有一回,他来到一家公司的仓库,要求马上把厕所打扫干净,说那儿“满地全是屎尿”(原话比这更难听),以致他那些“受尽苦难的儿郎”(这也是他的常用词)只能“像畜口一样在粪汤里蹚”。
经理说按程序办,对所有投诉一般需要两三天时间才能做出决定。哈里听后怒不可遏。
15他们有权举止粗暴(3)
经理提出两人何不同去厕所实地查看一番?一看之下,发现情况完全不像他所说的,地上只有一小滩污水,大概也只够蚂蚁去“蹚”吧。不过厕所漏水确是事实,这点小事也不需要花三天时间才能解决。所以经理为了息事宁人,马上指示有关人员立刻派人疏通下水道,清除地上的脏水脏物。
哈里离去时显得很满意,经理也为事情得到圆满解决而放下心来,频频感谢哈里及时向他提出了平时注意不到的问题。(他一句也没有提哈里刚才的态度和其发出的问题要是得不到“他妈的”迅速解决就将如何如何的威胁。)
还有一件以交易原则求得解决的例子。这是哈里和另一家工厂仓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