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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章

国际经济与贸易--理论·政策·实务·案例-第7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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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反倾销税的征收幅度大。西方一些国家反倾销税的征收幅度是很大的,从百分之十几到百分之几百乃至上千。如1993年12月墨西哥对我国鞋类出口征收165%、232%、313%至1105%的关税;再如1997年7月美国商务部对我国几家企业出口小龙虾征收的反倾销税率平均为122。9%,最低的是91。5%,最高的是156。7%。面对如此高的税率,任何企业都无法承受,这也就迫使中国的相关企业不得不退出已经占有的市场份额。

    我国由于反倾销损失严重。据统计,30年来反倾销案件给我国出口造成的直接损失达100多亿美元以上。越来越多的反倾销使我国部分主要出口产品市场不断萎缩,相应产业效益下滑,企业停产,工人下岗失业。

    但据统计,在已经发生的400多起对华反倾销案中,至少有50%的国内企业没有应诉。而在不应诉的情况下,依规定进口国主管当局可以所谓最佳获得资料作出不利于我方的裁判。WTO反倾销守则专门有个附件二规定有《可获得的最佳资料》(Bestinformationavailable)。“可获得的最佳资料”是指:如果主理机关向被调查方(倾销产品的生产商、出口商等)发出的调查问卷得不到答复,得不到可靠的资料,或对方不配合调查人员提供有效证据,则主理机关在“缺席审判”时,可偏听偏信申请方的资料,并依此“可获得的最佳资料”作出裁定。研究表明,在美国商务部裁决的224个案件中,使用“最佳资料”的36个案件裁决的平均倾销幅度为66。7%,而没有使用“最佳资料”的188个案件的平均倾销幅度为27。9%。

    不应诉的直接后果将有可能导致彻底退出一国市场,出口商的国际市场份额与竞争力也将因此而严重受损。例如,在钨矿石一案中,由于中国出口商没有向美国商务部问卷调查提供全部资料,美国商务部就不承认所提供的资料,最终裁定对中国产品征收150%的反倾销税,使半年内中国出口商丧失了2000万美元的美国市场,对整个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与此同时,其他行业与地区也会因为中国企业不应诉而相继提出反倾销指控,这样就会间接导致一轮新的恶性循环,造成更加严重的损失。

    事实上中国企业在很多领域内有条件也有能力应诉,完全可以通过法律的途径来公平公正地解决反倾销指控问题。以美国为例,一般只有27%的反倾销案被裁定倾销成立,35%被裁定倾销不成立,其余的38%案件有申诉方中途放弃。全世界的倾销成立率也只有大约53%。由此可见提起的反倾销指控并不一定成立,只要积极的配合调查,努力争取至少会取得较为合理与公平的裁判。

    那么为什么会出现应诉不力的状况呢?首先,是因为应诉将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成本高。有些企业因为没有预计到失去市场的隐性损失,宁愿转移产品销售市场。此外,由于没有相关的行业强行规定,大家都报以侥幸心理,消极观望,期望坐享其成。其次,政策问题。部分企业积极应诉,但是却得不到相应的补偿和区别待遇,相反不应诉者却可以直接受益,有的甚至在利益驱动下继续低价倾销,这样无疑严重打击了应诉企业的积极性。同时由于其他出口商的蜂拥而至以及在一定程度上加剧的低价销售行为,将诱发新一轮的反倾销,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形成恶性循环,心力交瘁的应诉企业自然不会再次做出无谓的牺牲。

    近年来,我国出口企业反倾销应诉能力不断增强,在国外对我国出口产品的反倾销案中,我方应诉率与胜诉率都有明显提高。据WTO最新统计,近几年,我国出口产品反倾销案件的绝对胜诉率(无税结案)已经上升至35。7%。同时也有资料显示自1999年以来,我国企业面临外国的反倾销的应诉呈不断上升的趋势,应诉率已经上升至70%,尤其是2000年至今,我国对欧盟、美国提起的对华反倾销调查的应诉率已经达到100%。

    各国对中国的反倾销为什么增长的那么快又那么普遍?这是一国经济发展中的正常现象还是世界各国对中国的特别歧视?我们认为,对中国屡遭反倾销的原因应辩证地分析:一般性讲,这说明中国出口产品竞争力的增强;特殊性讲,中国仍处于从原有的国有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之中,即中国仍不是一个完全的“市场经济”。

    具体原因主要有(内部和外部两个方面):

    (1)贸易保护主义盛行,采用反倾销措施保护本国产业,挤占别国市场。

    (2)中国经济的发展和出口竞争力的增强,使招致反倾销带有一定的普遍性。一般来说,一些实行出口导向发展战略的国家都会遇到这个问题。

    (3)环境的变化对反倾销有着重要影响,而反倾销作为世贸组织允许的保护国内相关产业不受冲击的法律武器,又常被一些国家滥用。

    (4)尽管中国已经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但根据与一些国家谈判达成的协议,在未来一段较长时期,中国仍将被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这使我国的反倾销问题更加严重,我国企业更容易被认定为倾销。

    (5)欠缺合理的外贸出口结构及出口企业国际营销战略的失误是频遭反倾销调查的重要原因。

    (6)我国企业对反倾销诉讼消极应对,致使反倾销成为某些国家遏止中国贸易出口的主要手段之一。

    为此,我国政府、行业协会和企业应该努力做好以下应对工作:

    (1)加快企业非国有化改革,尽快摆脱“非市场经济国”地位的被动局面。

    (2)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完善的反倾销应诉和起诉机制,积极进行争取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的谈判。

    (3)增强国际营销观念,提高产品综合竞争能力。

    (4)建立对反倾销的监控机制及纠正机制,达到预警的效果。

    (5)发挥商会、行业协会的积极作用。

    (6)企业应该积极应诉,配合反倾销调查。

    (7)加强专业人才的培养。

    (8)积极进行反倾销诉讼。

    【相关链接】中国蜡烛光影暗淡美利坚

    2006年3月1日,美国正式对从中国进口的植物油蜡烛产品征收108。3%的反倾销税,这意味着中国的蜡烛产品将无缘美国市场。由于蜡烛属于劳动密集型产品,我国蜡烛产品在国际市场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但是,随着我国蜡烛出口的快速增长,美国、土耳其、墨西哥等多个国家对我国蜡烛实施反倾销措施。早在1986年,美国商务部就开始对中国石蜡蜡烛征收54。21%的反倾销税。2004年,这一税率增至108。3%。1994年8月30日,墨西哥经济部决定对原产于中国的各种蜡烛及类似品征收103%的反倾销税。2005年3月2日,墨西哥经济部经过对原产于中国的各种蜡烛及类似品倾销的行政复审,决定继续对原产于中国的各种蜡烛及类似品维持103%的反倾销税。

    链接思考:中国蜡烛为什么屡遭反倾销?对企业有什么影响?

    17。4。2中国进口倾销及其应对

    目前,中国成为世界上遭受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和反倾销的最大受害国,但同时外国产品大举倾销到中国,中国也是倾销的严重受害国。中国企业正面临着反倾销与倾销的双重冲击和严峻考验。

    1994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正式实施,外贸法规定在给予国内产业适度保护时,采用国际上通行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制度。我国《反倾销与反补贴条例》1997年3月正式生效。1997年12月10日,中国对原产于加拿大、韩国、美国的进口新闻纸开始反倾销调查,这是中国有史以来第一次对外国低价进口产品进行回击。从那时起,截止到2008年底,中国已经对进口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正式立案30多起,其中15起发生在加入世贸组织后的两年时间里,目前涉及美国、日本、欧盟、德国、比利时、加拿大、俄罗斯、韩国、墨西哥、伊朗、印度、马来西亚等12个国家,以及我国台湾省。此外涉及化工、信息、轻工、冶金等五个行业,其中20起为化工产品,并有12起终裁。

    立案调查数量增多的主要原因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国外产品的进入门槛降低,受进口产品的冲击,国内企业寻求贸易保护的意识和手段不断增强。国内企业积极应诉国外反倾销,整体应诉率已接近70%,胜诉率也大大提高。从统计上看,韩国是中国实施反倾销保障措施最多的国家,累计涉及反倾销商品15种,包括铜版纸、新闻纸、聚氯乙烯、聚酯切片、丁苯橡胶、涤纶短纤维、不锈钢冷轧薄板等。其次是日本和美国,分别涉及反倾销商品10种和6种。日、美、韩三国同时也是与中国进出口贸易最多的国家。我国对外反倾销调查主要集中在钢铁、化工和农产品。2002年全年我国对进口产品反倾销立案调查的有10起,涉及金额近70亿美元(是贸易伙伴对我国出口商品反倾销涉案金额的7倍)。

    已有的30多起反倾销案件实际情况表明,倾销行为干扰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影响到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如聚酯切片和涤纶短纤产业,2000年反倾销立案前,由于进口产品倾销,扰乱了市场秩序,市场行情持续下跌,国内同类产品企业被迫纷纷加入价格战中,价格下跌一半左右。许多企业为求生存,不得不以低于生产成本的价格销售,两个产业出现大面积亏损,亏损面均超过60%,形成全行业亏损,经营陷入恶性循环。

    从我国对外反倾销案件来看,每一个案件所涉及的产品产值或销售收入数额巨大,大大高于国际上单个反倾销案件涉及的平均贸易额1亿美元的水平。近几年,中国通过加强对世界贸易组织法律体系涉及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规则的研究和实施,合法制止了国外大量向中国低价倾销的产品,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中国幼稚产业和新兴技术产业的发展。

    比起西方发达国家,我国反倾销法律建设和工作实践几乎晚了100年。但在短短几年间,我国反倾销工作法律和规则从无到有迅速建立起来。为适应加入世贸组织的需要,自2002年1月1日起,国务院重新修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开始实施。标志着我国自1997年建立的反倾销法律框架得到进一步完善。此后,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最高人民法院等机关还陆续出台了具体实施办法,使有关规则更加细化和具有可操作性。这些规则和方法不仅符合世贸组织反倾销协定的原则,同时也符合我国的国情。

    17。4。3替代国政策的歧视性与中国的“市场经济国”地位(资格)

    所谓“替代国”政策,是指在计算受调查中国产品的倾销幅度时,不是按照世贸组织《反倾销措施协定》的规定比较受调查中国产品的出口价格和中国国内市场上同类产品的正常价值,而是选择一个实行市场经济的第三国,以该第三国国内市场上同类产品的正常价值代替中国国内市场上同类产品的正常价值,将受调查中国产品的出口价格与第三国国内市场上同类产品的正常价值进行比较,确定中国产品的倾销幅度。这个第三国就是所谓的“替代国”。例如,欧盟对中国的彩电进行反倾销调查时,置中国国内市场上的彩电价格于不顾,选择新加坡作为“替代国”,将新加坡的彩电价格与中国彩电的出口价格作比较,从而确定中国彩电的倾销幅度。新加坡的人工成本是中国的20多倍,彩电价格自然比中国彩电的价格高出许多。结果,本来不存在倾销的中国彩电,被裁定44。6%的高倾销幅度。

    西方发达国家之所以对中国实行这种明显不合理的“替代国”政策,其主要原因是西方发达国家按照其国内法,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非市场经济”(英文简称NME)问题,旧称“统制经济”问题,起源于冷战时期西方国家贸易法中处理诸如基本贸易待遇和反倾销问题时,对社会主义国家采取的一种歧视性做法。作为法律技术用语,“非市场经济”是反倾销调查确定倾销幅度时使用的一个重要概念。反倾销案发起国的调查当局如果认定被调查商品的出口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将引用与出口国经济发展水平大致相当的市场经济国家(即替代国)的成本数据计算所谓正常价值,并进而确定倾销幅度,而不使用出口国的相应原始数据。在中国输美彩电案中,美国在初裁中使用印度作为中国的“替代国”,人为提高了我国几家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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