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学生百科全书-第32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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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其任免须报上一级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人民检察院的任务是:通过行使检察权,镇压一切叛国的、分裂国家的
和其他的反革命活动,打击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人民检察院通过检
察活动,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积极同违法行
为作斗争。
根据法律规定的职权,各级人民检察院进行下列法律监督工作:法纪监
督、侦察监督、提起公诉和审判监督,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管改造
工作的监督。
司法行政机关
我国的司法行政机关是指国务院所属的司法部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中
的司法厅、局、科等机关。
司法部的具体职责是:管理对罪犯的劳动改造工作和对违法分子的劳动
教养工作;领导和管理人民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部门的在职领导人员和
律师、公证处负责人员的工作;领导直属政法院校并指导大专院校法律系和
各类学校的法学教育;领导和管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管理法律报刊和书籍
的出版工作;领导和管理律师工作;领导和管理国家公证和涉外公证工作;
领导和管理司法助理员的工作;领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和业务建
设;管理司法方面的外事工作;调查研究司法行政工作的政策、理论问题;
指导下级司法机关的工作等。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中的司法行政机关,受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同级人民
政府的双重领导。
中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中国公民的基本权利,是指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人身、政治、经济和文
化等各方面的权利和自由。
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人身和个人的权利和自由。包括:人身自由,人格尊严,通信自由
和通信秘密,宗教信仰自由,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或检举以及取得赔偿
的权利。
二、政治权利和自由。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
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三、社会经济权利。包括: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的休息权、生活
保障、物质帮助权(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公民在年老、
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四、受教育的权利和文化活动自由。包括: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进行
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中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具有广泛性、真实性和权利与义务一致性、平等性
等特点。所有中国公民,都平等地享有宪法赋予的基本权利。只是为了保卫
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制度和公民的基本权利,才依法剥
夺极少数反革命分子和其他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政治权利。
中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中国公民的基本义务,是指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对国家和社会必须履行
的责任。
社会主义国家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一致的。我国宪法在确认公民基本权
利的同时,规定了公民应尽的基本义务。宪法规定的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主要有如下各项: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的团结;保
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依法纳税。
宪法还规定,公民的劳动和受教育两种权利,同时也是公民的义务。此
外,公民的基本义务还包括: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
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违法
违法,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公民和社会团体,
违反法律(包括其他法规)的规定,从而给社会造成某种危害的有过错的行
为。
违法的构成要素包括:1.违法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单纯的思想意识
活动不能构成违法。2.违法必须有被侵犯的客体,即侵犯了法律所保护的社
会关系与社会秩序,对社会造成了一定的危害。3.违法必须是行为者有故意
或过失的行为,即行为人有主观方面的过错的行为。4.违法的主体必须是达
到法定责任年龄和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依法设置的法人。
违法按其性质和危害程度的不同,可分为刑事违法、民事违法和行政违
法等。刑事违法即犯罪,它是指触犯刑事法规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犯
罪对社会危害较大,因此它是违法中最严重的一种。民事违法是指违反民事
法规(包括民法、劳动法等部门法规)的行为。如没有正当理由而不履行民
事义务或违反民事义务造成对方的某种损失等。行政违法是指违反行政管理
法规的行为。具体说,它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公民和法人违反行政管理法规
的行为;一是国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的轻微违法行为或违反纪律的行为。
民事违法和行政违法因其危害较小,通常称为一般违法。
“违法”一词可以作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广义的违法,包括刑事违法
(犯罪)、民事违法和行政违法等;狭义的违法则指犯罪以外的一般违法。
犯罪
犯罪是阶级社会特有的一种现象,一般地说,它是指危害统治阶级的阶
级利益和统治秩序,依据法律规定应处以刑罚的行为。犯罪的概念问题是刑
法的一个根本性问题,刑法中的许多问题都和犯罪概念密切相关。我国的刑
法对什么是犯罪做了科学的表述。刑法第 10 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和
领土完整,危害无产阶级专政制度,破坏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破
坏社会秩序,侵犯公民所有的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
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
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都是犯罪;但是情节
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一规定表明,犯罪具有下列三个
特征:第一,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某一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以及危
害性的大小,是区别罪与非罪的主要标准。没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或者情
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能认为是犯罪;第二,犯罪是违反刑法的行为。
危害社会的行为必须同时是违反刑法的行为才能认为是犯罪;第三,犯罪是
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此外,犯罪还有一个不容忽视的特征,即犯罪是有故
意或过失的行为。社会危害性和违法性是犯罪的客观属性,要使行为被认定
为犯罪,还必须具备主观属性,即实施行为的故意或过失。我国刑法第 13
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
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认为是犯罪。”
刑罚
刑罚是统治阶级以国家的名义对犯罪分子实行惩罚的一种手段。刑罚和
民事处分不同,也不同于行政处分和纪律处分。它是专门针对犯罪人采用的
一种国家强制处分,其特征是使犯罪人遭受一定的痛苦(被剥夺生命、自由、
权利或财产等)。
刑罚的目的,是保卫社会经济基础和与之相适应的上层建筑。在社会主
义中国,刑罚的打击锋芒,主要是针对极少数反革命分子和各种严重犯罪分
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
是用刑罚同一切反革命和其他刑事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无产阶级专政制
度,保卫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
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
会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人民群众生活秩序,保障社
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我国的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
刑两类。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包括:
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等。
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是在一定期限内将犯罪分子加以监管、剥夺其自由并实行劳动
改造的一种刑罚。各国规定的有期徒刑期限不尽相同。我国刑法规定,有期
徒刑的最高期限为 15 年,最低期限为 6 个月。在数罪并罚和死刑缓期执行减
为有期徒刑时,有期徒刑可以延长到 20 年。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
监狱或者其他劳动改造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实施劳动改造。罪犯在
服刑期间,确有真诚悔改或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或假释。刑期由判决执行
之日起计算,此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无期徒刑
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实行监禁、强迫劳动改造的一种刑
罚。各国法学家对无期徒刑的存废持有不同意见,有的主张废除,有的认为
应该保留。中国刑法中规定有无期徒刑。无期徒刑适用于那些罪行严重,但
不够判死刑,判处有期徒刑又嫌轻的犯罪分子。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在监狱或者其他劳动改造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实行劳动改造。根据
刑法的规定,在服刑期间,确有真诚悔改或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有期徒刑,
具备一定条件的可以假释。
死刑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
死刑是刑罚中最严厉的一种。世界上有少数国家废除了死刑,大多数国
家没有废除。我国在刑事立法中保留了死刑,但死刑只适用于罪大恶极的犯
罪分子。我国刑法对死刑的适用范围做了严格的控制性规定:所有死刑案件
一概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刑法还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 18 岁的人
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我国刑法还规定了“死缓”制度。死缓,即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 2 年
执行,实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的简称。此刑罚适用于应该判处死刑,但又
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对于被判死缓的罪犯,缓期 2 年以后,分别
不同情况予以处理:对于确有悔改表现的,减为无期徒刑;对于确有悔改并
有立功表现的,减为 15 年以上 20 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抗拒改造、情节恶
劣、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或核准,执行死刑。“死缓”制度是
我国在刑法制度方面的一项重大创举。
法界趣闻
石柱法
汉穆拉比法典是世界上第一部比较完备的法典。这部著名的东方奴隶制
古代法典,原文竟然是刻在石柱上,并且是在地下睡了 3000 多年之后,在远
离本土的波斯帝国遗址中被发现的。
1900 年 12 月,法国一支探险队去波斯湾北部考察一座名叫苏萨的古城
旧址,挖掘时发现了 3 块刻有图像和文字的石头,将它们拼凑在一起,竟是
一个基本完整的大石柱。后来经过专家鉴定,这个黑色玄武岩石柱上刻写的,
正是失传的古巴比伦王国制定的汉穆拉比法典。这个奇特的石柱大约有 2.5
米高,底部圆周将近 2 米。在石柱的上端刻有精致的浮雕,浮雕的图像刻的
是两个人形,站着的汉穆拉比王正在从坐着的太阳神沙马什手中接过一根“王
杖”。“王杖”显然是权力的象征,无疑是为了表明王权来自神授,用以加
强这部法典在人们心目中的权威。石柱的下端刻满了用楔形文字写成的密密
麻麻的法典条文,大约有 8000 字左右。如果你仔细观赏,就会发现这些文字
字体优美,并且真像该文字命名者所说的那样,字形上粗下细,犹如木头楔
子。
这部刻在石柱上的法典,是古巴比伦第六代国王汉穆拉比在公元前 18
世纪颁布的。由于巴比伦是在征服了两河流域地区其他小国的基础上建立的
统一国家,国内存在着各种不同的成文法和习惯法,给国家的集中统治带来
很大的困难,所以,汉穆拉比王决心统一全国法律。他组织人力,研究吸取
两河流域原有各国法律的精华,并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编制了这部法典,所
以这部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