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学生百科全书-第32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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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怪问题:“《孔雀东南飞》这首古诗里,作者为什么不说‘孔雀西北飞’
呢?”
问题一提出,答辩会场上顿时有些动静,旋即又都静了下来,一齐把目
光投向了陆先生。陆佩如心想:作为艺术描写,说孔雀东南飞,西北飞,都
是可以的。但如果这样认真地照直说,会使主考官受窘,认为自己所提的问
题近于无知和荒唐。于是,他灵机一动,做了一个奇怪的回答:“西北有高
楼。”
这个回答非常巧妙!满座的老师放声大笑,连连称赞。原来,古诗十九
首里有这样的诗句:“西北有高楼,上与浮云齐。”陆佩如先生以怪对怪,
既准确又巧妙,大胆的奇思妙想,顿使答辩会上充满了浪漫的活泼气氛。
法律基本知识
法
法,也称法律(就广义而言),是由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制
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它包括宪法、法
律(就狭义而言)、法令、行政法规、条例、规章、习惯法等各种成文法和
不成文法。法属于上层建筑范畴,由一定的经济基础所决定,并为一定的经
济基础服务。法是统治阶级实现其统治的一项重要工具,它以规定人权利和
义务的方式来调整人们的行为,其目的在于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
和社会秩序。法是阶级社会中特有的社会现象,它伴随着阶级、阶级斗争的
产生和发展而产生和发展,也会随着阶级、阶级斗争的消亡而自行消亡。
古代原始公社制度的解体和法的产生是同时进行的,法是阶级矛盾不可
调和的产物。据我国第一部字典《说文解字》解释:“法,刑也,平之如水,
从水。法,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从水,取其平,即法平如水,也就
是公平的意思。在西方不少民族的语言中,“法”的词义,也都兼有“公平”
“正义”的含义。然而,在阶级社会里,不同的阶级有不同的公平、正义观,
法所体现的只能是不同统治阶级的公平、正义观。社会主义的法,是从具有
阶级性的社会规范向反映社会全体成员共同意志、维护全社会共同利益的社
会规范过渡的法。它除了具有调整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两类不同性质关
系的功能外,还对社会主义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有着重要的促进作
用。
法的体系
法的体系,通常指山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
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不论其表现形
式如何,都有其一定的体系,它归根结底由一定的经济关系所决定。在统一
的法的体系中,各种法律规范,因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不同,而划分
为不同的法的部门,如宪法、行政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经济法、
婚姻法、民事诉讼法,等等。在各个法的部门内部或几个法的部门之间,又
包括各种法律制度,如所有权制度、合同制度、公开审理制度、辩护制度等。
制度与制度之间,部门与部门之间,既存在差别,又相互联系,因此形成了
一个内在一致的统一整体。
在我国,社会主义法的体系随着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发展已逐步形成
和发展起来,并且日趋完善。我国的法律部门大致有:宪法、行政法、刑法、
民法、经济法、劳动法、婚姻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组织法等。
法律意识
法律意识是人们对于法(特别是现行法)和有关法律现象的观点和态度
的总称。它表现为探讨法律现象的各种法律学说,对现行法律的解释和评价,
人们的法律要求,对自己权利、义务的认识,对法、法律制度了解、掌握和
运用的程度(法律知识),以及对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等。
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它同人们的世界观和伦理道德观等有密切
联系。不同阶级的法律意识各不相同。统治阶级的法律意识在社会上居于统
治地位,起支配作用。为统治阶级利益服务的法律制度,保护统治阶级利益
的法律、法规等,都是在统治阶级的法律意识指导下确立和制定的。
无产阶级的法律意识是无产阶级意识的组成部分。在夺取政权以前,无
产阶级法律意识的基本内容是反对和废除资本主义的法律制度。在无产阶级
取得政权之后,无产阶级法律意识上升到统治地位,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它
成为社会主义的上层建筑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一个组成部分。它的基本内
容是要求建立社会主义的法的体系,制定社会主义的法律、法规,维护社会
主义法制的尊严。
法制
“法制”这个词,在古今中外的用法不尽一致,通常在两种意义上使用:
一、泛指国家的法律和制度。法律包括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出现的成文法和经
国家机关认可的不成文法;制度指依法建立起来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
的各种制度。二、特指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原则把国家事务制度化、法律化,
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的一种方式。这种意义上的法律与民主政治联系密切:
民主是法制的前提,法制是民主的体现和保证。只有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
并严格依法办事,以确立一种正常的法律秩序的国家,才是真正的法制国家。
第二种意义上的法制,与 17、18 世纪资产阶级的启蒙思想家所倡导的“法治”
的内涵是一致的。
我国古书中有“法制”一词,但我国古代的所谓“法制”,虽然与依法
治理联系在一起,但还不是与民主政治联系在一起的法制,说到底还只是一
种“王制”。
资本主义法制,是资产阶级国家所确立的依法治理的统治方式,它确认
和保障了资产阶级的民主、自由,巩固了同封建制斗争的成果。然而,从本
质上来说,资本主义法制是保证资产阶级民主,维护资本主义制度,对劳动
人民实行剥削和压迫的合法手段,是资产阶级专政的工具。
与资本主义法制不同,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
并严格地进行管理的一种方式。在社会主义国家里,可能而且必须把社会主
义民主制度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并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
和极大的权威性,确实保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
人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社会主义法律代表广大人民的意志,依法办事
符合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愿望,人民群众不但有义务自觉遵守法律和制度,而
且有权利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遵守法律,与各种违法失职行为作斗
争。
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它是据以制定其他
法的法律基础。
宪法是阶级斗争的产物,是由在阶级斗争中取得胜利、掌握国家权力的
阶级所制定的,用以维护和巩固本阶级的政权。从阶级实质来看,现代宪法
基本上分为资产阶级宪法和社会主义宪法两大类型。
宪法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资产阶级宪法体现资产阶级民主,社会主义
宪法体现社会主义民主。
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在根本上同普通法律相一致,但又有所不同,
具有它自身的特殊属性。其特殊性表现为:宪法在内容、效力、制定与修改
程序等方面与普通法明显有别。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国家生活的基本
原则。因此,有的国家把宪法称为“根本法”或“基本法”。由于宪法所规
定的是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原则和制度,它就成了立法机关进行日
常法律活动的法律基础。因而宪法也被称为“母法”“最高法”,普通法律
则被称为“子法”。当然,宪法只能规定立法原则,而不能代替普通立法。
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它的法律地位高于普通法,是制定普通法的依据。
普通法律的内容都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宪法的制定、修改一般都有特别程
序。宪法在内容、效力两方面的特性,决定了它需要比普通法律具有更大的
稳定性。所以,许多国家对宪法的制定和修改,都规定了比普通法律更加严
格的程序,如设立专门机构起草,并须经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或制宪会议全体
成员的 2/3 或 3/4 的多数通过,才能生效。例如,我国 1954 年宪法是由 1953
年成立的宪法起草委员会负责起草的;这部宪法明确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 2/3 的多数通过,而其他法律或议案,则只须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即可。此外,宪法的解释、对宪法
实行监督、违宪审查等,也都有特别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由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和颁布的国家
根本大法。从 1954 年起,我国先后制定、颁布过 4 部宪法,即 1954 年、1975
年、1978 年和 1982 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 年宪法,是我国新
的历史时期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它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以坚持
四项基本原则为指导思想,充分总结了我国社会主义发展的丰富经验,反映
了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这部宪法除序言外,有总纲,公民
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和国旗、国徽、首都等四章。它的基本精神是:
努力建设社会主义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
义法制;维护国家统一,加强民族团结;发展统一战线,坚持独立自主的外
交政策。
法律
“法律”一词有广狭二义,广义的法律与法同义,狭义的法律为法的渊
源之一。法律是由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的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
规范性文件。在我国,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才有权制定法律。
在社会主义国家中,除宪法外,法律居于主导地位。
法律通常规定社会政治、经济以及其他社会生活中最基本的社会关系和
行为准则。一般地说,其效力仅低于宪法,其他一切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司法机关。其任务是审判刑事案件和
民事案件,惩办一切犯罪分子,解决民事纠纷。此外,它还执行法制教育的
职能,通过自己的全部活动,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地遵守宪法
和法律。
人民法院的体系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
门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
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均分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和经
济审判庭,并可根据需要设立其他审判庭。各庭设庭长、副庭长。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负责并报告工作,任期每届 5 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地方各级人民代
表大会选举产生,向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是负责行使检察权以维护法制的法律监督机关。
按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我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
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
各级人民检察院均由检察长、副检察长和若干名检察员组成,并设立检
察委员会。检察委员会是人民检察院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的内
部组织,是实行集体领导的一种组织形式。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设置
若干检察厅和其他业务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检察院可以分别设
立相应的检察处、科和其他业务机构。
最高人民检察院院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每届任期 5 年。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
选举和罢免,其任免须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批准;自治州、省辖市、县、市、市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同级人
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其任免须报上一级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