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训与惩罚-第2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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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磋商,在达成一致意见后,由军令长宣布犯错者人数,错误性质和惩罚命令。然后队伍便井然有序地出发”(Pictet)。在一切规训系统的核心都有一个小型处罚机制。它享有某种司法特权,有自己的法律、自己规定的罪行、特殊的审判形式。纪律确立了一种“内部处罚”。纪律分割了法律所不染指的领域。它们规定和压制着重大惩罚制度不那么关心因而抬手放过的许多行为。“进来时,工友应彼此问候,……离开时,他们应该锁好他们使用的材料与工具,并查看是否关了灯”;“明确禁止用身体姿势或其它方式运工友谊笑”;他们应该“表现得诚实庄重”;凡未向奥本海姆(M.PPenheim)请假而缺席超过五分钟者将“按缺勤半天记录下来”;为了确保在这种精细的刑事司法中不会有任何遗漏,禁止做“任何可能伤害奥本海姆及其同事的事情”(ppenheim,1809年9月29日)。工厂、学校、军队都实行一整套微观处罚制度,其中涉及时间(迟到、缺席、中断)、活动(心不在焉、疏忽、缺乏热情)、行为(失礼、不服从)、言语(聊天、傲慢)、肉体(“不正确的”姿势、不规范的体态、不整洁)、性(不道德、不庄重)。与此同时,在惩罚时,人们使用了一系列微妙的做法,从光线的物质惩罚到轻微剥夺和羞辱。这样即使最微小的行为不端受到惩罚,又使规训机构的表面上无关紧要的因素具有一种惩罚功能。因此,在必要时任何东西都可用于惩罚微不足道的小事。每个人都发现自己陷入一个动辄得咎的惩罚罗网中。“人们应该把惩罚这个词理解为能够使儿童认识到自己的过错的任何东西,能够使他们感到羞辱和窘迫的任何东西:……一种严厉态度,一种冷淡,一个质问,一个羞辱,一项罢免”(I。aSalle《管理》,204一205)。
2.纪律也带有一种特殊的惩罚方式。它不仅仅是一个小型法庭模式。规训处罚所特有的一个惩罚理由是不规范,即不符合准则,偏离准则。整个边际模糊的不规范领域都属于惩罚之列:士兵未达到要求便是犯了“错误”;学生的“错误”不仅仅包括轻微的违纪,而且包括未能完成功课。普鲁土步兵条例规定,凡未学会正确使用步枪者都应受到“最严厉”的对待。同样,“凡在前一天没有记住功课的学生,必须背下功课,不得有任何差错,在第二天要重背。他将被迫站着或跪着听课,双手合握。或者,他将受到其他处罚。”
这种由规训惩罚所维持的秩序具有复杂的性质。这是一种“人为”的秩序,是由法律、计划、条例所明确规定的。但它也是由可观察到的自然进程规定的。学徒期限,完成某项作业的时间,能力的水准,这些都涉及到某种规律,而这种规律也是一种准则。公教学校(ChristianSchool)的孩子不应上他们还不能领会的“日课”,否则将使他们有可能什么也学不会。但是,每个阶段的期限应在条例中加以规定,凡是经过三次考试不能升级的学生应该安排在明显可见的“笨学生”座位上。在规训制度中,惩罚具有司法一自然的双重参照。
3.规训惩罚具有缩小差距的功能。因此它实质上应该是矫正性的。除了直接借鉴于司法模式的惩罚(罚款、鞭答、单人禁闭)外,规训体制偏爱操练惩罚——强化的、加倍的、反复多次的训练。1766年步兵条例规定,“凡有某种疏忽表现或精神不振作的一等兵应降为二等兵”,只有经过重新操练和重新考核之后,他们才能晋升到原来的军阶。拉萨勒指出:“在各种补救性惩罚中,罚做作业在教师看来是最正当的,在家长看来是最有利的。”这样就能“使孩子从错误本身得到改过自新、不断提高的手段”。譬如,对那些“没有完成全部书写作业或没有尽力做好书写作业的学生,可以罚他们写或背某些补充作业”(I-aSalle管理》,205)。规训惩罚基本上与义务属于同一类型。它与其说是一种被践踏的法律的报复,不如说是对该法律的重申,而且是加倍地重申,以致于它可能产生的矫正效应不仅包括附带的赎罪和忏悔。这种矫正效应可以直接通过一种训练机制而获得。惩罚就是操练。
4,在纪律中,惩罚仅仅是奖一罚二元体制的一个因素。此外,这种体制是在训练和矫正过程中运作的。教师“应该尽可能地避免使用惩罚,相反,他应该多奖励少惩罚。懒惰的学生与勤奋的学生一样,希望获得奖励比畏惧惩罚更能使他振奋。因此,当教师被迫使用惩罚时,如果他能先赢得孩子的心,是大有助益的”(Demia,17)。这种二元机制使得规训处罚具有某些特殊的做法。首先,关于行为和表现的定义是基于善与恶这两个对立的价值。在这里不是采用诸如刑事司法实践中简单地划出禁区的做法,而是讲究在正负两极之间的分配。一切行为都纳入介于好与坏两个等级之间的领域。其次,对这个领域进行量化,并据此制定一种计算方法,也是能够做到的。有了一种沿用至今的处罚计算,就可以做出每个人的处罚平衡表。学校的“司法”源于军队和工厂,但学校把这项制度大大地发展了。公教学校兄弟会设计了一套完整的奖励和补罚的体系:“学生可以使用奖励来免除补罚。……
譬如,一个学生被要求完成作为一种补罚作业的四个或六个问题。他可以通过积累一定数量的奖励点数来免除这种补罚。教师可以规定每道题的点数。……因为奖励相当于一定数量的点数,教师也有另外一些价值较小的点数,来给前一种点数找零头。譬如,一个孩子需要用六个点来免除一项补罚。他挣得一个有十个点的奖励。把这个交给教师,教师找给他四个点。其它以此类推”(I-aSalle《管理》,自156页起)。在此我们看到的是赦免制度的移植。通过这种奖励与借支的量化与循环,借助正负点的连续计算,规训机构排列出“好的”与“坏的”对象的等级顺序。由此,一种无休止惩罚的微观管理就造成了一种分殊化。这种分殊化不仅仅是对行为的区分,而且是对人员本身及其种类、潜力、水准或价值的区分。通过对行为进行精确的评估,纪律就能“实事求是”地裁决每个人。它所实施的处罚也被整合进对每个人的认识循环中。
5.按等级分配具有两个作用:一是标示出差距,划分出品质、技巧和能力的等级;二是惩罚和奖励。这正是整顿秩序时惩罚的作用与裁决的特性。纪律仅仅用奖励给予回报,因而使人能得到晋升。它把这个过程颠倒过来作为惩罚。在“军事学院”,人们制定了一套复杂的“荣誉”级别体系。这种级别明显地表现在制服的细微变化上。体面或不体面的惩罚,是享有特权或丢脸的标志。与这种等级相联系,这种分等级的惩罚定期频繁地进行。官员、教师及其助手不考虑年龄或年级,就“学生的道德品质”与“他们的公认的表现”做出报告。第一等是“优秀生”,其标志是银肩章。他们享有被视为“真正军人”的荣誉。他们也因此享有受军事惩罚(逮捕甚至监禁)的权利。第二等是“良好生”,其标志是红绸银肩章。他们可以被逮捕和送进监狱,但也可以被关在囚笼里和罚跪。“中等生”有权佩带红色木肩章,除了上述刑罚,在必要时还要穿麻布丧服。最后一等是“劣等生”。其标志是一个褐色木肩章。“该等级学生将受到学院内使用的一切惩罚或被认为必要的一切惩罚甚至包括被单独囚禁在一间黑牢里。”此外,有时这个“耻辱”的等级还受到特殊条例的管理,“以致该等级学生将被与其他学生隔离开,总是穿着麻布丧服”。因为功过和优劣表现就能决定学生的地位,“后两个等级的学生将会以为,当别人承认他们的行为有变化和进步时,他们就能升入前两个等级和佩带其标志。同样,如果优良等级的学生松懈了,如果各种汇集起来的报告对他们不利,证明他们不配得到较高等级的奖励和特权,那么他们将被降级。……”惩罚级别应该趋向于消亡。“耻辱”等级的设立仅仅是为了消灭这个等级:“为了判断耻辱等级中表现好的学生改过自新的性质”,应该让他们重新进入较高等级,发还他们的制服,但是,在用餐和娱乐时,依然让他们与劣等生在一起。如果他们不能保持良好的表现,他们就被留在差生中。“如果他们在这个等级中和在这种混合中表现得令人满意,那么他们就完全脱离差生”(《国家档案》,MM658,1758年3月30日;MM666,1763年9月15日)。这样,这种等级惩罚就具有两种效果:一是根据能力和表现即根据毕业后的使用前途来编排学生;二是对学生施加经常性的压力,使之符合同一模式,使他们学会“服从、驯顺、学习与操练时专心致志,正确地履行职责和遵守各种纪律”。这样,他们就会变得大同小异,相差无几。
总之,在规训权力的体制中,惩罚艺术的目的既不是将功补过,也不是仅仅为了压制。它进行五个阶段的运作。它把个人行动纳入一个整体,后者既是一个比较领域,又是一个区分空间,还是一个必须遵循的准则。它根据一个通用的准则来区分个人,该准则应该是一个最低限度,一个必须考虑的平均标准或一个必须努力达到的适当标准。它从数量上度量,从价值上排列每个人的能力、水准和“性质”。它通过这种“赋予价值”的度量,造成一种必须整齐划一的压力。最后,它划出能确定各种不同差异的界限,不规范者(军事学院的“耻辱”等级)的外在边界。在规训机构中无所不在、无时不在的无休止惩戒具有比较、区分、排列、同化、排斥的功能。总之,它具有规范功能。
因此,它在各个方面都不同于司法刑罚。后者的基本功能不是考虑一系列可观察的现象,而是诉诸必须记住的法律和条文。它不是区分每个人,而是根据一些普遍范畴来确定行为;不是排列等级,而仅仅是玩弄允许与禁止的二元对立;不是加以同化,而是对罪名做出一劳永逸的划分。规训机制掩藏着一种“规范处罚”。就其原则和功用而言,它不能划归法律刑罚。在规训建筑物中似乎永远设立着的小法庭,有时具有重大司法机构的戏剧形式。但我们不要因此产生误解。除了形式上的个别痕迹外,它并不把刑事司法机制加于日常存在的网络上,至少这不是它的基本作用。纪律吸收了一系列古老的做法,创造出一种新的惩罚功能。表面上看,小法庭似乎是重大司法机构的简陋的或讽刺性的复制品,但实际上却是新的惩罚功能在逐渐介入那个重大的外部机制。整个现代刑罚历史所显示的司法一人本主义功能并不是起源于人文科学对刑事司法的介入,不是起源于这种新的合理性所特有的或似乎与之俱来的人道主义所特有的要求。它起源于运用这些规范化裁决新机制的规训技术。规范(norm)的力量似乎贯穿在纪律之中。这是现代社会的新法则吗?我们可以说,自18世纪以来,它已与其它力量——律法、圣经、传统结合起来,并给它们划定新的界限。“规范的”被确定为教学中的强制原则,与此同时引出了一种标准化教育和建立了“师范学院”(ecolesnormales)。在组织一种全国性医生职业和一种能够贯彻统一的健康规范的医院系统的努力中,它得到确立。在使工业生产过程和产品标准化的努力中,它得到确立(关于这个问题,可参见Cangu比em的重要论述,171一191)。与监督一样并且与监督一起,规范化在古典时代末期成为重要的权力手段之一,因为曾经表示地位、特权和依附关系的标志正逐渐被一整套规范级别所取代,至少是以后者为补充。后者不仅表示在一个同质社会体中的成员资格,而且也在分类、建立等级制和分配等级中起一定的作用。在某种意义上,规范化力量是强求一律的。但由于它能够度量差距,决定水准,确定特点,通过将各种差异相互对应而使之变得有用,它也有分殊的作用。人们很容易理解规范力量是如何在一种形式平等的体系中起作用的,因为在一种同质状态中(这种状态就是一种准则),规范导致了各种个体差异的显现。这既是实用的要求,也是度量的结果。检查
检查把层级监视的技术与规范化裁决的技术结合起来。它是一种追求规范化的目光,一种能够导致定性、分类和惩罚的监视。它确立了个人的能见度,由此人们可以区分和判断个人。这就是为什么在规训的各种机制中检查被高度仪式化的原因。检查把权力的仪式、试验的形式、力量的部署、真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