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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章

利维坦-第5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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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三者在各自的时代都代表着上帝的人格,或是作预言,或是宣传耶稣基督。至于使徒,在最初十二个大使徒身上典型职分是为耶稣的复活作见证,这一点在《使徒行传》(第i章第21节与22节)中说得很清楚;其中记载圣彼得作为一个新门徒将被选出代替加略人犹大的地位时曾说过这样一段话:“从约翰施洗之日起,直到救主离开我们被接上升天的日为止,必须从那常与我作伴的人中,立一位与我们同作耶稣复活的见证。”这几句话就解释了圣约翰所提到的“作见证”的说法。

    在同一个地方又提到地上的另一个三位一体(三样归一)的见证,因为他曾说:“作见证的原来有三、就是圣灵、水与血。

    这三样也都归于一”(见《约翰一书》第v章第8节)。这就是圣灵以及洗礼与圣餐两种圣礼等三种神恩,它们配合起来成了一个证据,保证信徒们对永生的内心认识。关于这一证据,他曾说:“信神的儿子的就有这见证在他心里。”(见第10节)。

    在这地上的三样归一(三位一体)中,一体性不存于事物方面,因为圣灵、水和血本不是一种实体,只不过他们所提供的是同一证据。但在天上的三位一体中,人格是同一上帝的人格,只是在三个不同的时间和机会上被代表而已。总起来说,三位一体的教义,就其可以从《圣经》上直接推论出的意义来看,主要内容是这样:上帝永远是同一个,他就是摩西所代表的人格,他的儿子降生为人所代表的人格,以及基督的门徒所代表的人格。由使徒代表时,他们借以说话的圣灵是上帝;由他的儿子(神与人两位合一)代表时——圣子也是这个上帝;由摩西和大祭司代表时——圣父(即主耶稣基督的父)还是这个上帝。根据这一点我们就可以推论出,为什么圣父、圣子、圣灵这三个词,就其神性的意义而言,在《旧约》中从未用过;因为三者都是人格,名称来自被代表这一点,而这一点唯有在不同的人代表了上帝的人格,在上帝之下进行了统治和管辖以后,才可能出现。

    这样我们就可以看出教权是怎样由我们的救主传给使徒的,怎样为了使他们能更好地运用这一权力而降圣灵在他们身上;因此,圣灵在《新约》中便称为训慰师,意思就是扶助者,也就是被召来进行帮助的,只是通常却译为保惠师。现在让我们讨论一下这权力本身,看看它本身是什么,究竟是对谁行使的。

    贝拉民主教在其第三次总辩论中曾讨论了许多有关罗马教皇的教权的问题,开始时谈的是这教权究竟应当是君主制的、贵族制的还是民主制的。这三种权力都是主权,是强制性的权力。如果事情现在已经清楚,我们的救主并没有将强制权力传给他的门徒,所传的只有这样一种权力,即宣告基督的国,劝人服从基督的国,以诫条和劝谕教示服从者,要怎样做才能在天国降临时被接纳进入天国;同时如果现在已经清楚,使徒和其他传福音的教士都是我们的教师而不是我们的管辖者,他们的诫条都不是法律而只是有益劝谕;那么这位主教所提出的辩论便全都是空话了。

    在上一章我已经证明,基督的国不在今世;因之,代他传道的人除非是国王,否则就不能以基督的名要求人们服从。

    因为如果至高的王的君尊之权不在今世,那么他的臣属官员又有什么权利要求人们服从呢?救主基督曾说:“我的差遣你们,犹如天父的差遣我”。但我们的救主被差遣来是劝谕犹太人复返他父的国,并劝导外邦人接受他父的国。在审判之日来到以前,并不作为他父的代治者在威严中为王治理百姓。

    从基督升天起到普遍复活止这一段时期,被称为复兴的时期,而不称为基督为王的时期,这就是人们对审判之日基督在荣耀里第二次降临人世的准备,这一点从我们救主的话中就可以看出:“你们这些跟从我的人,到复兴的时候,人子坐在他荣耀的宝座上,你们也要坐在十二个宝座上”(见《马太福音》第xix章28节),圣保罗也说:“又用平安的福音,当作预备走路的鞋穿在脚上”。(见《以弗所书》第vi章第15节)。

    这一问题我们的救主还比之于钓鱼,意思就是不以强制和惩罚使人服从,而以劝说使人服从。因此,他便不叫他的门徒成为许多宁录,也就是成为许多猎捕人的猎人,而要成为许多钓人的渔人。同时他还曾为此设过面肆和播种的比喻,以及芥菜种子长起来的比喻。所有这些比喻都排斥了强制,所以在那个时候便不可能有实际的统治存在。代耶稣布道的人是传布福音,也就是宣告基督,并为他的第二次降临作准备,正象施洗约翰传布福音是为他第一次降临作准备一样。

    此外,基督的使者在今世的职务是使人相信并信仰基督,但信仰既不依靠强制或命令,也与之无关;它所依靠的只是从理性中,或从人们已经相信的事物中所引出的论点的肯定性或可能性。因此,基督的使者在今世根据这一名义根本无权惩罚不相信或反对他们的说法的人。我的意思是说,他们根据基督使者这一名义无权惩罚这些人。但他们如果根据政治制度具有世俗主权,那么有任何反对他们的任何法律的行为,他们都当然可以依法予以惩治。圣保罗谈到他自己和其他当时传布福音的使者时说,“我们并不是管辖你们的信心、乃是帮助你们的快乐,”(见《哥林多后书》第i章第24节)。

    从基督遗留给信基督的与不信基督的一切国王的合法权柄可以得出另一论点,说明基督的使者在今世无权发号施令。

    圣保罗说:“你们作儿女的,要凡事听从父母,因为这是主所喜悦的。”(见《歌罗西书》第iii章第20节)又说:“你们作仆人的要凡事听从你们肉身的主人,不要只在眼前事奉,象是讨人喜欢的,总要存心诚实敬畏主。”(见同章第22节)这话是对不信基督的人的仆人说的,但他却叫这些仆人凡事都要听从。此外关于服从国王的问题,他曾劝告人们服从在上有权柄的,他说:“在上有权柄的,人人当顺服他。因为没有权柄不是出于上帝的,凡掌权的都是上帝所命的。你们必须顺服,不但是因为刑罚,也是因为良心。”(见《罗马书》第xiii章第1—6节)圣彼得也说:“你们为主的缘故,要顺服人的一切制度,或是在上的君王,或是君王所派罚恶赏善的臣宰。因为上帝的旨意原是要你们行善,可以堵住那糊涂无知的人的口。”

    (见《彼得前书》第ii章第13—15节)保罗又说:“你要提醒众人,叫他们顺服作官的、掌权的、遵他的命。”(见《提多书》第iii章第1节)圣彼得和圣保罗在这儿所说的君王和在上有权柄的,都是不信基督的人;这样说来,上帝指派基督徒来掌握主权,统治我们,我们就更应当服从了。因此,任何基督的使者命令我们做出的任何事情,如果违抗了自己国家的国王或其他代表国家的主权者的命令,而我们又正是仰望这种主权者来保护我们,试问我们又有什么义务要服从基督的使者呢?由此看来,事情就很明显了:基督在今世的使者,除非是同时具有世俗权力,否则基督便没有遗留给他们任何统辖他人的权柄。

    有人也许会提出反对意见说,如果国王、元老院或其他主权者禁止我们信基督,那又怎么办呢?关于这一问题我的答复是:这种禁止是没有用的,因为信与不信不能由人家命令决定。信仰是上帝的赐与,人无法通过应许报偿而加之,或通过刑罚威胁而夺之。要是进一步问,如果依法在位的国王命令我们亲口说我们不信,那又怎么办?我们是不是必须服从这种命令呢?口头的宣布只是表面的,正象我们表示服从的其他姿态一样;在这一方面,心中坚守基督信仰的基督徒具有先知以利沙准许叙利亚人乃缦所具有的同样自由。乃缦在心中已经皈依了上帝,因为他说:“从今以后,你们的仆必不再将燔祭或平安祭献与别神、只献给上帝。惟有一件事,愿上帝饶恕你仆人,我主人进临门庙礼拜之时,另一仆人扶我而行,我向临门庙叩拜的时候,我用手搀他在临门庙,我也屈身,我在临门庙屈身的这件事,愿上帝饶恕我。”(见《列王记》下篇第v章第17节)这一点先知同意了,叫他“平平安安地回去”。在这方面,乃缦在心中是信的;但他向临门庙的偶像叩拜时,其效果就是否认真神,正象他在口头说出这话一样。那么关于救主的下一句话,我们又怎样答复呢?“凡在人面前不认我的,我在我天上的父面前也不认他。”关于这一问题我们可以说,象乃缦那样一个臣民所做的任何事情,都是为了要服从他的主权者而被迫做出的:他不是为了自己的心,而是为了国家的法律做出的;这行为不是他的,而是他的主权者的;他在这种情形下也没有在人面前不认基督,而是他的统治者和他国家在人面前不认基督。如果任何人攻击这种说法,说他跟真诚无瑕的基督教义相抵触,那我就要问他:假定在基督教体系的国家里有任何臣民内心里相信伊斯兰教,而他的主权者却命令他到基督教的教会里去做礼拜,否则处以死刑;那么他是不是认为这伊斯兰教徒良心上有义务为这一原因而死,而不应当服从他那依法君临天下的君主的命令呢?他如果说这人应当死,那他就是授权给所有的平民,不论自己的宗教真假如何,都可以为了维护自己的宗教而不服从君主。

    如果他说应当服从,那他就是行之于己而拒之于人,违背了救主所说的“你愿意人家怎样待你们,你们也要怎样待人”(见《路加福音》第vi章第31节)这句话。同时他也违背了“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自然律,这无疑是永恒的神律。

    那么关于我们在教会史中读到的那些没有必要地丢掉了性命的殉道者又怎么说呢?作为这一问题的答复,我们必须对由于这一原因而死的人加以区别,其中有些人受了天命传道,并公开宣告基督的国;另一些人则没有受这种天命,要求于他们的只是他们自己的信仰而已。前一种人如果为了对基督复活这一点作见证而被处死,那便是真殉道者,因为就殉道者一词的正确定义说来,这种人就是救主耶稣复活的见证者;

    然而除开在地上曾与耶稣面谈、在耶稣被接上升后又曾见过耶稣的人以外,再没有任何人能成为这种见证人。因为一个见证人必需亲眼见过他作证的事,否则他的证明就不可靠。从圣彼得的下一段话中也可以清楚地看出,除开这种人以外,没有人能正式称为基督的殉道者:“所以主耶稣在我们中间始终出入的时候,就是从约翰施洗起,直到主离开我们被接上升的日子为止,必须从那常与我们作伴的人中,立一位与我们同作耶稣复活的殉道者(即见证者)。”(《使徒行传》第i章第21、22节)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要为耶稣复活这一真理作见证的人,也就是要为耶稣是基督(救主)这一基督教基本信条的真理作见证的人,必须是曾经和他面谈,在复活前后都曾见过他的某个门徒,因之也就必然是他的一个亲传弟子。不属这种情况的人所能作的见证便只是前人这样说了,因之也就只是旁人的证明的见证者,只是次级的见证人,或基督的见证者的见证者。

    一个人如果为了维护他自己从救主生平史迹以及使徒行传或使徒书信中所引伸的一切说法,或是为了维护他根据一个普通平民的权威而相信的一切道理,以致反对世俗国家的法律与权力,他便远远不是一个基督的殉道者,也远远不是他的殉道者的殉道者。只有为了一个信条而死才配得上这样光荣的称号,这信条是:耶稣是基督;这就是说,他为我们赎了罪,并将再度降临使我们得救,还要在他荣耀的王国里使我们永生。为了教士争权夺利的任一信条而死,都是没有必要的;使一个人成为殉道者的也不是见证者的死,而是证明本身。因为这个字除了指作证的人(不管他是否因作证而被处死)外,别无其他意义。

    同时,不是被差遣来传扬这一基本信条,而只是自动去传扬的人,也是见证者。因之,他要不是直接作基督的见证者,便是间接作基督的使徒、门徒或其继任者的见证者。虽然如此,他并没有为这事而死的义务。因为他并没有奉召象这样做,所以并不要求他为此而死;如果他从没有差他来作这事的人那里想要得到报偿而没有得到,他也不应当抱怨。这样说来,任何没有经过授权去传扬基督以肉身降临这一教义的人,也就是没有被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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