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茶小说网 > 科幻电子书 > 利维坦 >

第32章

利维坦-第32章

小说: 利维坦 字数: 每页3500字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当惩罚已经随同罪行在法律中有所规定,或在类似案件中经常施行,那么罪犯就可以免除更重的惩罚。因为事先已知的惩罚如果不够重,不足以防范人们从事这种行为时,就是诱使人们这样做。道理是这样:当人们把非正义行为的利益和他们所受的惩罚的害处加以比较时,根据天性说来就必然会选择自己认为最好的一面。所以他们所受的惩罚如果比法律原先所规定的、或其他人在同样的罪行上所接受的惩罚更重,那便是法律在引诱和欺骗他。

    在行为发生之后所制定的任何法律都不使之成为罪行。

    因为这行为如果是违反自然法的,那么法便成立在行为之前,至于成文的法则在制定之前无法让人知道,因之也就没有约束力。但禁止这种行为的法律如果事先已经制定,而事先又没有以明文规定或通过案例规定更轻的惩罚,那么根据上一段所说的理由,做出这种行为的人便要受到事后规定的刑罚惩处。

    由于推理的缺陷(也就是由于错误)人们往往容易从三方面违犯法律:第一是运用谬误的原则。比方说,当一个人看到古往今来所有的地方的非正义行为,都由于行之者的武力和胜利而得到承认,强者可以冲破本国陈腐的法网,唯有弱者或遭到失败的人才被当成罪犯,于是便把下述的看法当成推理的原则或根据——“正义不过是空话,一个人通过自己的努力和偶然的机会获得的东西就是他自己的。世界各国的实践不可能是不正确的,以往的例子就是往后效法的充分理由。”等等,不一而足。这一点承认之后,任何行为就其本身说来便都不可能是罪行了,要成为罪行必须以行之者的成败为断,而不能以法律为准。同一桩事情是德是恶,也只随命运决定。所以马留视为罪恶的事,苏拉又视为有功;到恺撒手里,法律仍然是那一套法律,但却又变成罪恶了,这样就使国家的和平永远扰攘不宁。

    其次是听信异端倡导者,这种人有些是曲解自然法,使之因此而和民约法相冲突;或是把那些与臣民义务相冲突的旧习惯或自己倡导的说法讲解成法律。

    第三是从正确的原则中作出谬误的推论。

    这种事情通常发生在草率从事、对于将要做的事情急于下结论和作决定的人身上。这种人都自命理解甚高,同时又认为这种性质的事情不需要时间和研究、而只要有一般的经验和优良的天赋智慧就够了;这些东西没有人会认为自己是不具备的。然而困难不亚于此的关于是非问题的知识,却没有人不经过长期深入的研究就自称具有。这些推理的缺陷,没有一种能作为恕宥任何自称处理私人事务的人的罪行的根据,只是其中有一些可以使罪行减轻。身负公职的人就更谈不到了,因为他们自称是有理智的人,而他们的恕宥却要以缺乏理智为根据。

    最常成为犯罪原因的激情中有一种是虚荣,或是愚蠢地过高估计自己的身价,好象身价的区别是智慧、财富、出身、或某种其他天赋气质所产生的结果,而不取决于主权者的意志似的。根据这一点就产生一种假定:在他们身上施用法律规定并普遍适用于全体臣民的惩罚时,不应当象施用在统摄于一般平民这一名称之下的出身寒微的无知之辈身上时那样严厉。

    这样一来就常常出现一种情形,那便是以富裕资财而自高身价的人往往敢于犯罪,希图通过贿赂来腐蚀公众的法官、或者用金钱与其他酬报来取得宽宥。

    有势力的亲族众多、而在群众中又获得声誉的名人往往不惮于犯法。因为他们存有压制掌握司法权力当局的希望。

    妄自以为智慧甚高的人每每谴责统治者的行为、对统治者的权威独持异议;并在公开谈话中,动摇法律,主张除开他们自己的目的要求应成为罪行的事情以外,就没有其他罪行。这种人每每易于因狡诈欺骗其侪辈而犯罪,因为他们认为自己的企图十分巧妙,难于察觉。这一切我认为都是妄自依恃自己的智慧所产生的结果。国家的动乱从来都是来自内战,其祸首很少能活到亲自看到自己的新企图实现的时候。结果,其罪行的流毒往往延及最不希望遭害的后代身上,这就说明他们并不如自己所想象的那样聪明。希冀人家不能察觉而进行欺骗的人往往欺骗了自己,他们自以为藏在黑暗里了,其实只是由于自己看不见;儿童们把自己的眼睛掩住后,便以为人家都把眼睛掩住了,这种人并不比那些儿童高明。

    一般说来,虚荣的人除非同时也很怯懦,否则就容易发怒。他们比别人更容易把一般谈话中不客气的地方当成轻视。

    而罪恶很少有不是由愤怒产生的。

    至于仇恨、淫欲、野心和贪婪等等激情易于产生哪些罪恶,对于每一个人的经验和理解说来都是十分明显的,所以除开指明下述一点以外就无需多加讨论:——它们是人类和其他一切动物的天性中根深蒂固的弱点,如果不特别运用理智、或经常施以严厉的惩罚,其后果是很难防止的。因为人们每每把自己所恨的事情看作经常不可避免地使自己烦恼的根源;由于这一点,一个人要不是必须具有坚持不逾的忍耐,就必须消除使他烦恼的那种力量才能使他平静下来。前者是难于办到的,而后者则在许多时候不违犯法律就不可能办到。

    野心和贪婪也是经常存在而且富有压力的激情,而理智则不能经常存在来抵抗它们。因此,一旦出现免于惩罚的希望时,它们就会发生影响。至于淫欲,则虽不持久,却极为猛烈,其程度足以抵消对于一切轻微或不肯定的惩罚之畏惧而有余。

    在所有的激情中,最不易于使人犯罪的是畏惧。不仅如此,当破坏法律看来可以获得利益和快乐时,(除开某些天性宽宏的人外)畏惧便是唯一能使人守法的激情。但在许多情形下,却又可能由于畏惧而使人犯罪。

    畏惧的激情并不是每一种都能使其所产生的行为成为正当的,唯有对人身伤害的畏惧才能如此,我们称这种畏惧为人身伤害畏惧感,人们要解除这种畏惧感,除了采取行动以外,是看不出有什么其他方法的。当一个人受到攻击、害怕立即丧生时,如果他除开击伤攻击他的人以外,便找不出怎样躲避的方法,那么他击伤对方致死,也不是罪行。因为在建立国家时,没有人被认为在法律来不及援助的地方放弃了对自己的生命和肢体的防卫。但如果是由于根据某人的行为或其威胁而推论说,他在可能时会杀了我,因而我就先杀了他,那便是一种罪行,因为我有时间、而且有办法要求主权者保护。此外,如果一个人听到了侮辱的话,或是受到某些小侵害,立法者对这些事情并没有规定惩罚,也不认为能运用理智的人会去理会这一切;而他却感到害怕了,并认为除非加以报复,否则就会受到轻视,因之便容易受到其他人的类似侵害;为了避免这一点,他如果破坏法律,并以私人报复的恐怖来保障自己的未来。这种做法就是一种罪行,因为这种伤害不是及于人身的,而是幻想中的;可是在我们这些地方,这种伤害虽然轻微到侠义的人或自命勇敢的人都不注意的程度,近年兴起的一种风俗却使年青人和虚荣的人对之十分敏感。有人也可能由于自己迷信、或是过分听信讲幻象异梦的人的话而怕鬼,于是便怕由于做了或不做种种事情而受到鬼伤害,而做或不做这些事情却是违法的;象这样做出或没有去做的事情并不能由于这种畏惧而获得宥恕,相反却是一种罪行。因为正象我在前面第二章中所说明的一样,根据自然之理说来,梦不过是我的感官在醒着的时候所得到的印象到入睡后所留下的幻象。当人们由于任何偶然情形而不能确信自己是否已经入睡时,看起来梦境就是真正的异象了,如果有一个人胆敢根据自己或他人的梦、妄称的异象、以及非国家所允许崇奉的不可见之灵的力所产生的幻象等而犯法的话,便是背离了自然法(这肯定是一种犯法行为),而听从了自己想象或另一个人的想法;他并不知道这种想法究竟有没有意义,也不知道谈梦的人说的究竟是真话还是假话。这种事情如果每一个人都得到允许去做的话(根据自然法说来,只要有任何一个人获得允许,便人人都应当获得允许),任何法律便都不可能成立,整个的国家便也就解体了。

    从这些不同的罪行来源中就已经可以明显地看出,事情并不象古代斯多葛派所主张的那样,所有的罪行都是性质相同的。非但是对于表面上是罪行而证实后完全不是罪行的事情可以实行恕宥,同时对于表面上重,但却证明为轻的罪行也可以实行减罪。斯多葛派的人说得对,所有的罪行都同样应蒙不义之名,就好象偏离直线的线都同是曲线一样;但这并不等于说,所有的罪行都是同样不义的,正象所有的曲线并不全都同样弯曲一样;这一点斯多葛派却没看到,于是便主张杀鸡与弑父同罪。

    可以完全恕宥一种行为,取消其罪行性质的东西,只能是同时解除法律约束力的东西。所犯行为一旦与法律相违,而做出这行为的人又要受这一法律的约束时,便一定是一种罪行。

    缺乏获知法律的方法,可以使人完全获得宥恕。因为一个人没有方法知道的法律就没有约束力。但不勤于查问却不能认为是缺乏获知的方法。同时,在管理自己的事务上自称具有足够理智的人便也不能认为缺乏认识自然法的方法。因为自然法就是通过他们声称具有的那种理智来认识的。只有儿童和疯人才能在违犯自然法的罪过上获得恕宥。

    当一个人被俘虏或处在敌人的权力掌握之下时(即当其人身或生活手段处在敌人权力掌握之中时),而这又不是他自己的过失造成的,他对法律的义务就终止了。因为他必须服从敌人,否则就会丧生,于是这种服从便不能成为罪恶。因为当法律的保障不起作用时,任何人都不会受到约束,不得运用自己所能运用的最上之策来保卫自身。

    如果一个人是由于眼前丧生的恐惧而被迫做出违法的事情,他便可以完全获得恕宥,因为任何法律都不能约束一个人放弃自我保全。假定这种法律有约束力的话,人们也可以提出理由说:“如果我不做,我马上就会丧生;如果我做的话,就可以到以后才死亡,所以做这一桩事情就可以多生存一些时候;”这样说来,自然便迫使他做这一桩事情。

    如果一个人缺乏食物或其他生活必需品、除非犯法没有任何其他方法保全自己;就象在大饥荒中无法用钱买或靠施舍得到食物时行劫或偷窃一样,或是象夺取他人之剑以保卫自己的生命一样;那么他就可以获得完全的恕宥,理由和上一段所说的一样。

    根据另一人的授权所作的违法行为,对授权者而言,由于这一委托即可使代行人获得恕宥;因为任何人都不能控告自己存在于另一个仅为其工具的人身上的行为。但对因此而受侵害的第三者而言则不能获得恕宥;因为在这种违法行为中,授权人和行为人都是犯罪者。根据这一点就可以得出一个结论说:当具有主权的个人或会议命令某人去做一桩违反既定法律的事情时,这种行为是可以完全获得恕宥的。因为主权者既是授权人,就不应自行谴责这种行为;而主权者没有正当理由控告的事,任何其他人便没有正当理由加以惩罚。

    此外,当主权者命令做出违反自己原来所定的法律的事情时,对于那一事实而言,这命令就是取消了这一条法律。

    如果具有主权的个人或会议放弃主权所必不可缺的任何权利,因而使臣民获得任何与主权不相容(即与国家生存本身不相容)的自由时,该臣民如果拒绝服从与这一被授与的自由相违背的任何命令的话,便是一种罪恶,并且违背臣民的义务,因为这一主权既是他为了自己的防卫而自行同意建立的,他就应当看到哪些事和主权不相容,并且应当看到这种与主权不相容的自由是由于对其恶果无知才被授与的。但他如果不但不服从,而且在执行中反抗官吏的话,那就是一种罪行了;因为他要是提出申诉,就可以完全不破坏和平而得到合理解决。

    罪行的轻重程度是根据许多不同的尺度来衡量的。首先是犯罪根源或原因所含有的恶意,其次是坏事的影响,第三是后果的危害性,第四是时间、地点和人物等条件汇合造成的情形。

    同一种违法行为的罪恶,如果是出于恃强、恃富或倚仗亲友来抵抗执法者等动机而犯下的,比出于希图不被发现或畏罪潜逃而犯下的更为重大。因为认

返回目录 上一页 下一页 回到顶部 0 0

你可能喜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