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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章

利维坦-第1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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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样一来就产生了许许多多的矛盾和荒谬之处,为教士们带来了愚昧与欺诈的恶名;并使人民或则违抗着国王的意志背离他们,或则得到国王的同意而背离他们;法国与荷兰属于前一种情形,英格兰则属于后一种情形。

    最后,罗马天主教会宣布为得救必备之事中,有许多显然都是为了教皇的利益和居住在各基督教王国的教徒们的利益;这些教义要不是由于国王们互相竞争,他们本来可以象英格兰一样轻而易举地排除外来势力;既无需动干戈、也不致有变乱。罗马教会要人相信:国王如果不由主教加冕,他的权力就不是来自基督;国王如果是一个教士就不能结婚;王子是否合法婚姻所生要由罗马教廷裁断;国王如果被罗马教廷判定为异教徒,臣民就可以解除效忠的义务;国王可以无缘无故地由教皇废黜,并将其王国交给一个臣民,就象教皇扎加利对法兰西王喜尔普通列克所做的那样;教士和修士的刑事案件不论在哪一个国家都不受国王的裁判;试问叫人相信这些事情的时候,谁又看不出到底是为了哪些人的利益呢?试问私人弥撒费、现世炼狱费究竟是归了谁的腰包、此外又还有许多其他营私利的蛛丝马迹;要是像我在上面所说的那样,世俗官员和风俗习惯的支持不超过其对教士的神圣、智慧和正直的估价的话,这一切就足以窒杀最富于生命力的信仰。试问这一点谁又看不出呢?所以我便把世间一切宗教的衰替都归之于同一原因,这便是令人讨厌的教士们。这不单是天主教为然,甚至在自以为主张宗教改革最力的教会中也是这样。   






    第十三章 论人类幸福与苦难的自然状况  

      自然使人在身心两方面的能力都十分相等,以致有时某人的体力虽则显然比另一人强,或是脑力比另一人敏捷;但这一切总加在一起,也不会使人与人之间的差别大到使这人能要求获得人家不能像他一样要求的任何利益,因为就体力而论,最弱的人运用密谋或者与其他处在同一种危险下的人联合起来,就能具有足够的力量来杀死最强的人。

    至于智力,除了以语词为基础的文艺,特别是称为科学的根据普遍和颠扑不破的法则处理问题的技能(这种技能很少人具有,而且也只限于少数事物;它既不是一种天生的能力,也不象慎虑那样是在我们关注其他事物时得到的)。我还发现人与人之间更加平等,因为慎虑就是一种经验,相等的时间就可以使人们在同样从事的事物中获得相等的分量。可能使人不相信这种平等状况的只是对自己智慧的自负而已。

    在这一方面,几乎所有的人都认为自己比一般人强;也就是说,都认为除开自己和少数因出名或赞同自己的意见而得到自己推崇的人以外,其他所有的人都不如自己。因为根据人类的本性说来,不论他们承认有多少人比自己机灵、比自己口才好、比自己学问好,但却不会相信有很多人能像自己这样聪明。因为人们看自己的智慧时是从近旁看的,而看他人的智慧时则是从远处看的。但这倒是证明人们在这一点上平等而不是不平等。因为一般说来,任何东西分配平均时,最大的证据莫过于人人都满足于自己的一分。

    由这种能力上的平等出发,就产生达到目的的希望的平等。因此,任何两个人如果想取得同一东西而又不能同时享用时,彼此就会成为仇敌。他们的目的主要是自我保全,有时则只是为了自己的欢乐;在达到这一目的的过程中,彼此都力图摧毁或征服对方。这样就出现一种情形,当侵犯者所引为畏惧的只是另一人单枪匹马的力量时,如果有一个人培植、建立或具有一个方便的地位,其他人就可能会准备好联合力量前来,不但要剥夺他的劳动成果,而且要剥夺他的生命或自由。而侵犯者本人也面临着来自别人的同样的危险。

    由于人们这样互相疑惧,于是自保之道最合理的就是先发制人,也就是用武力或机诈来控制一切他所能控制的人,直到他看到没有其他力量足以危害他为止。这并没有超出他的自我保全所要求的限度,一般是允许的。同时又由于有些人把征服进行得超出了自己的安全所需要的限度之外,以咏味自己在这种征服中的权势为乐;那么其他那些本来乐于安分守己,不愿以侵略扩张其权势的人们,他们也不能长期地单纯只靠防卫而生存下去。其结果是这种统治权的扩张成了人们自我保全的必要条件,应当加以允许。

    此外,在没有权力可以使大家全都摄服的地方,人们相处时就不会有快乐存在;相反地他们还会有很大的忧伤。因为每一个人都希望共处的人对自己的估价和自己对自己的估价相同。每当他遇到轻视或估价过低的迹象时,自然就会敢于力图尽自己的胆量(在没有共同权力使大家平安相处的地方,这就足以使彼此互相摧毁)加害于人,强使轻视者作更高的估价,并且以诛一儆百的方式从其他人方面得到同样的结果。

    所以在人类的天性中我们便发现:有三种造成争斗的主要原因存在。第一是竞争,第二是猜疑,第三是荣誉。

    第一种原因使人为了求利、第二种原因使人为了求安全、第三种原因则使人为了求名誉而进行侵犯。在第一种情形下,人们使用暴力去奴役他人及其妻子儿女与牲畜。在第二种情形下则是为了保全这一切。在第三种情形下,则是由于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如一言一笑、一点意见上的分歧,以及任何其他直接对他们本人的藐视。或是间接对他们的亲友、民族、职业或名誉的藐视。

    根据这一切,我们就可以显然看出:在没有一个共同权力使大家摄服的时候,人们便处在所谓的战争状态之下。

    这种战争是每一个人对每个人的战争。因为战争不仅存在于战役或战斗行动之中,而且也存在于以战斗进行争夺的意图普遍被人相信的一段时期之中。因此,时间的概念就要考虑到战争的性质中去,就像在考虑气候的性质时那样。因为正如同恶劣气候的性质不在于一两阵暴雨,而在于一连许多天中下雨的倾向一样,战争的性质也不在于实际的战斗,而在于整个没有和平保障的时期中人所共知的战斗意图。所有其他的时期则是和平时期。

    因此,在人人相互为敌的战争时期所产生的一切,也会在人们只能依靠自己的体力与创造能力来保障生活的时期中产生。在这种状况下,产业是无法存在的,因为其成果不稳定。这样一来,举凡土地的栽培、航海、外洋进口商品的运用、舒适的建筑、移动与卸除须费巨大力量的物体的工具、地貌的知识、时间的记载、文艺、文学、社会等等都将不存在。

    最糟糕的是人们不断处于暴力死亡的恐惧和危险中,人的生活孤独、贫困、卑污、残忍而短寿。

    人性竟然会使人们如此彼此互相离异、易于互相侵犯摧毁,这在一个没有好好考虑这些事物的人看来是很奇怪的。因此,他也许不会相信根据激情作出的这种推论,而希望用经验加以证实。那么我们不妨让这种人考虑一下自己的情形。当他外出旅行时,他会要带上武器并设法结伴而行;就寝时,他会要把门闩上;甚至就在屋子里面,也要把箱子锁上。他做这一切时,自己分明知道有法律和武装的官员来惩办使他遭受伤害的一切行为。试问他带上武器骑行时对自己的国人是什么看法?把门闩起来的时候对同胞们是什么看法?把箱子锁起来时对自己的子女仆人是什么看法?他在这些地方用行动攻击人类的程度不是正和我用文字攻击的程度相同吗?但我们这样做都没有攻击人类的天性。人类的欲望和其他激情并没有罪。在人们不知道有法律禁止以前,从这些激情中产生的行为也同样是无辜的;法律的禁止在法律没有制定以前他们是无法知道的,而法律的制定在他们同意推定制定者前也是不可能的。

    也许会有人认为这种时代和这种战争状态从未存在过,我也相信决不会整个世界普遍出现这种状况,但有许多地方的人现在却是这样生活的。因为美洲有许多地方的野蛮民族除开小家族以外并无其他政府,而小家族中的协调则又完全取决于自然欲望,他们今天还生活在我在上面所说的那种野蛮残忍的状态中。不论如何,我们从原先在一个和平政府之下生活的人们往往会在一次内战中堕落到什么样的生活方式这种活生生的事实中可以看出,在没有共同权力使人畏惧的地方,会存在什么样的生活方式。

    就具体的个人说来,人人相互为战的状态虽然在任何时代都从没有存在过;然而在所有的时代中,国王和最高主权者由于具有独立地位,始终是互相猜忌的,并保持着斗剑的状态和姿势。他们的武器指向对方,他们的目光互相注视;也就是说,他们在国土边境上筑碉堡、派边防部队并架设枪炮;

    还不断派间谍到邻国刺探,而这就是战争的姿态。但由于他们用这种办法维持了臣民的产业,所以便没有产生伴随个人自由行动而出现的那种悲惨状况。

    这种人人相互为战的战争状态,还会产生一种结果,那便是不可能有任何事情是不公道的。是和非以及公正与不公正的观念在这儿都不能存在。没有共同权力的地方就没有法律,而没有法律的地方就无所谓不公正。暴力与欺诈在战争中是两种主要的美德。公正与背义既不是心理官能、也不是体质官能。果然是这种官能的话,那么当一个人独处在世界上的时候,这些官能便也会像感觉和激情一样存在于他的身上。它们是属于群居的人的性质,而不是属于独处者的性质。

    这样一种状况还是下面情况产生的结果,那便是没有财产,没有统治权,没有“你的”、“我的”之分;每一个人能得到手的东西,在他能保住的时期内便是他的。以上所说的就是单纯的天性使人实际处在的恶劣状况,然而这种状况却有可能超脱。这一方面要靠人们的激情,另一方面则要靠人们的理性。

    使人们倾向于和平的激情是对死亡的畏惧,对舒适生活所必需的事物的欲望,以及通过自己的勤劳取得这一切的希望。于是理智便提示出可以使人同意的方便易行的和平条件。

    这种和平条件在其他场合下也称为自然律,在往下的两章中我将更详细地加以讨论。   

    第十四章 论第一与第二自然律以及契约法  

      著作家们一般称之为自然权利的,就是每一个人按照自己所愿意的方式运用自己的力量保全自己的天性——也就是保全自己的生命——的自由。因此,这种自由就是用他自己的判断和理性认为最适合的手段去做任何事情的自由。

    自由这一语词,按照其确切的意义说来,就是外界障碍不存在的状态。这种障碍往往会使人们失去一部分做自己所要做的事情的力量,但却不能妨碍按照自己的判断和理性所指出的方式运用剩下的力量。

    自然律是理性所发现的诫条或一般法则。这种诫条或一般法则禁止人们去做损毁自己的生命或剥夺保全自己生命的手段的事情,并禁止人们不去做自己认为最有利于生命保全的事情。

    谈论这一问题的人虽然往往把权与律混为一谈,但却应当加以区别。因为权在于做或者不做的自由,而律则决定并约束人们采取其中之一。所以律与权的区别就象义务与自由的区别一样,两者在同一事物中是不相一致的。

    因为人们的状况正象上一章所讲的一样,是每一个人对每一个人交战的状况;在这种状况下,人人都受自己的理性控制。凡是他所能利用的东西,没有一种不能帮助他抵抗敌人,保全生命。这样说来,在这种情况下,每一个人对每一种事物都具有权利,甚至对彼此的身体也是这样。因此,当每一个人对每一事物的这种自然权利继续存在时,任何人不论如何强悍或聪明,都不可能获得保障,完全活完大自然通常允许人们生活的时间。于是,以下的话就成了理性的诫条或一般法则:每一个人只要有获得和平的希望时,就应当力求和平;在不能得到和平时,他就可以寻求并利用战争的一切有利条件和助力。

    这条法则的第一部分包含着第一个同时也是基本的自然律——寻求和平、信守和平。第二部分则是自然权利的概括——利用一切可能的办法来保卫我们自己。

    这条基本自然律规定人们力求和平,从这里又引伸出以下的第二自然律:在别人也愿意这样做的条件下,当一个人为了和平与自卫的目的认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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