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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章

快意恩仇录_李敖-第5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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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蒋介石的〃中华民国亡国论〃为例:在一九五0年三月十三日,蒋介石在〃阳明山庄〃讲《复职的使命与目的》中,我自去年一月下野以后,到年底止,为时不满一年,大陆各省已经全部沦陷。今天我们实已到了亡国的境地了!但是今天到台湾来的人,无论文武干部,好像并无亡国之痛的感觉,无论心理上和态度上还是和过去在大陆一样,大多数人还是只知个人的权利,不顾党国的前途。如果长此下去,连这最后的基地——台湾,亦都不能确保了!所以我今天特别提醒大家,我们的中华民国到去年年终就随大陆沦陷而已经灭亡了!

    我们今天都已成了亡国之民……

    看到了吧!照蒋介石的说法,〃中华民国〃早在〃去年(一九四九)年终〃就〃灭亡〃了,这不是〃亡国〃又是什么?可见说〃中华民国〃未亡者,自不符合〃中华民国总统〃的〃总裁言论〃也!

    再以蒋介石的〃反攻无望论〃为例:一九五九年五月十五日,蒋介石在《掌握中兴复国的机运》中,就有这么一段:

    如果再过十年,超过了〃十年生聚,十年教训〃的期限,还不能反攻复国的话,那就任何希望都要破灭了。

    照蒋介石的说法,如果在一九六九年以前回不去,以后也永远回不去了。假若如此,我们在一九六九年以后是否也应查禁《蒋总统集》,以阻止〃反攻无望论〃的流传?换言之,假使不查禁《蒋总统集》,我们就应予《自由中国》平反,昭雪雷震。因为雷震当初就是以〃反攻无望论〃入罪坐牢的。

    再以蒋介石的〃赞成西藏独立论〃为例:一九五九年三月二十六日,蒋介石《告西藏同胞书》中,就有这么一段:

    我中华民国政府,一向尊重西藏固有政治社会组织,保障西藏人民宗教信仰和传统生活的自由。我现在更郑重声明:西藏未来的政治制度与政治地位,一俟摧毁匪伪政权之后,西藏人民能自由表示其意志之时,我政府当本民族自决的原则,达成你们的愿望。

    请问,这怎么解释?不是公闻表示你允许〃藏独〃吗?换言之,一旦你回大陆以后允许〃藏独〃,是否你回大陆以后也允许〃台独〃呢?假若如此,那台湾要想〃台独〃,只有先帮国民党反攻大陆了。我举这个例子,只是要证明,何必搞内幕呢?我们只要精通公开的资料,再赋予新的解释,就非常有趣了。

    我这种国民党总理与总裁著作专家的恶作剧,可真苦了为国民党搞宣传的那些大员们。最灰头土脸的是秦孝仪,秦孝仪以外,其他国民党文宣大员也闻之胆寒。有一次在李涛〃二一00全民开讲〃节目上,碰到国民党文工会头目廖风德,他私下告诉我:〃你李先生提出蒋总统中华民国亡国论以后,我们中央党部文工会急了,赶忙去查,看你是不是造谣,结果在总裁一九五0年三月十三日的秘密谈话中,果然找到了那段话,我们又气你又佩服你!〃我听了,哈哈大笑。此蒋介石关李敖之功也!结果关出个蒋介石专家来,把他搅得七荤八素,真是活该啊!看你还敢关老子!

    从一九八二年我四十六岁到一九九二年我五十六岁十年间,我展开了颠覆国民党的〃笔伐〃大业。这一大业,我做得真是前无古人、后无来者,因为有史以来,从来没有一个人,连续十年之久,做这样博学而艰苦的斗争。这一斗争,还有两个旁支,一个是我为人辨冤白谤,从英雄张学良到名将孙立人、从死囚张国杰到老兵李师科……乃至奇冤异惨的种种大小案件、翻案史实,我都介入其中,奋笔为文,大量出书,不遗余力;另一个是我不但带头批评国民党,也在党外人士不争气的时候批评党外,我写过《党外与浑蛋》、《我们要有批评党外的自由》等文字,并且对〃台湾人的政治规格〃,多所着墨。最后这批人当道了、当家做主了,就轮流执政的意义来说,我已功德圆满,虽然我不免发生错误。例如我当年骂他们是浑蛋,现在我承认我骂错了,实际上,公道他说,他们实在不是浑蛋——他们是大浑蛋!

    不论是支持王八蛋也好、谴责大混蛋也罢,我的〃阶段性使命〃业已达成,这些杂碎之人之事,对我都是泡沫,我懒得再多写了——〃猪事不宜〃,不亦宜乎?



 16 闹衙纪

    一代大侠,放刁司衙 民国不见,只见中华 

    我从三十六年前(一九六二)被胡秋原告到法院后,自此讼性大发,打官司变成家常便饭,前后出庭几百次,或原告、或被告、或告发人、或代理人,进出法院,自己几无宁日,而敌人与法官更无宁日。三十六年来打的官司之多,已难毕数,但有一批官司,最有施教作用,那就是我跟台湾伪政府的官司,也就是以老百姓身份跟官衙的官司。自来衙门欺负老百姓,本是常态。但这一常态得以形成,老百姓的消极配合,也有以致之。换句话说,一方面衙门欺负你,作威作福;一方面你忍耐它的欺负,逆来顺受,这样子搭配,才完整构成这一欺负的作业,而令大官人私心窃喜、获得快感。

    如果被欺负的一方,挺身而斗、据理力争,不甘被欺负,而要跟衙门斤斤计较、纠缠不休,则衙门未必胜算,而大官人未必得可偿失。斗争到最后,衙门之头可灰、大官人之脸可土,而吾济〃刁民〃之一口鸟气,亦可稍吐于万一矣!我生平是深信这种斗争哲学的,我以做〃刁民,为荣。每遇到衙门找麻烦,只要是于法有亏、于手续欠妥的,我一定把麻烦找回去。问题是一定得找到机会才好动手,好在国民党坏事做得多,机会是不愁没有的。

    我生平著作上百册,可是国民党查禁了九十六册,查禁法令,种类滋彰,或根据〃台湾省戒严期间新闻纸杂志图书管制办法〃、或根据〃出版法〃、或根据〃戒严法〃、或根据〃台湾地区戒严时期出版物管制办法〃……不但弄得我们眼花镣乱,连他们自己也眼花镣乱,尤其在下级执行人员执行时,更是眼花镣乱。就在这种眼花缭乱中,在几乎李敖作品每出必禁的〃惯性〃下,一个机会来了。一九八五年四月二十五日,我出版了〃李敖千秋评论丛书〃中《五十·五十·易》上下两册,其中下册经警备总部以〃淆乱视听,挑拨政府与人民情感〃云云为由,予以扣押,井通令各级学校、警察机关……

    等有关单位,清查报缴;但该丛书上册,却漏未查禁。不料令下之日,部分下级执行人员却弄不清楚,索性见书就查,以致该丛书上册,也难以幸免,一并由台北市政府出具大量查扣收据,满载而归。到了六月二十四日,我由龙云翔律师代理,向台北市政府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书〃,告诉他们:〃正因为贵衙门有关人员利用职务上之机会,以强迫手段,违法扣押未经查禁之书籍,致使请求权人所发行该丛书上册除被违法扣押四十六本外,其余未扣押部分,也因而不能陈列出售,妨害请求权人发行、出售之权利,损害请求权人可得预期之利益陆仟玖佰零壹元(内舍己扣押四十六本书价陆仟玖佰元及未扣押部分优待为壹元)。〃台北市政府收到我的〃损害赔偿请求书〃后,自知理亏,且知我来者不善,决定屈服。乃在一九八五年八月二十九日上午,在法规委员会召开协议,主席林秋水,由洪以逊代,另有新闻处赵鹏科长等,一共五位,与我达成〃台北市政府国家赔偿事件协议记录〃,确定〃本府部分执行人员误扣上述丛书上册属实,本案本府有赔偿责任〃。八月二十九日,开出损害赔偿国库支票〃陆仟玖佰零壹元〃,其中陆仟玖佰元是已扣押部分的折现;壹元部分就是优待的罚金,于是我领走了有史以来第一宗的此类政府赔偿,大获全胜矣!

    在台北市政府被我罚过一元后,高雄市政府又被我逮到,也罚它一元。全部经过,比罚台北市政府还精彩。一九人五年四月十五日,我出版了《我给我画帽子》一书上市,高雄方面,由盐埋区大仁路一四一号孙慧珍代为销售。不料到了六月二十七日,有警员王聪琰者,跑来查扣,并出具编号第0三九三三四号〃高雄市政府取缔违法出版品录影节目带三联单〃一纸,以资证明。因为这本书并没查禁,这下子被我抓到机会,遂在八月十日,去函国民党高雄市长苏南成,指出:〃因台端台南市长任上,本人曾写文章揭发台端为台湾第一不要脸,,全市哗然,议员且纷纷以台端无耻为询。今日台端走马高雄,自然有假借职务上之权力、教唆下属王聪琰、非法扣押上开书籍、妨害本人依法发行权利之嫌,显已触犯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十九条及第三百零四条之罪嫌。又台端身为公务员,于执行职务行使公权力时,故意不法侵害本人发行之权利,依国家赔偿法第二条及第六条规定,应由台端之衙门负损害赔偿责任。〃苏南成收信后,龟缩不复,一九八七年三月十三日,我由龙云翔律师代理,向高雄市政府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书〃,苦苦相逼。高雄市政府收到后,自知无法再赖,乃于一九八七年五月九日上午,在高雄市警察局简报室召开协议,赔偿义务机关代理人廖兆祥、参加协议机关代理人李文锦、法制室代表黄章一、新闻处代表王砚青等,一共多位,与我达成〃国家赔偿事件协议记录〃,确定四项:〃一、警员王聪琰因于74.6.27过失查扣李敖先生所著《我给我画帽子》乙书,所开具三联单0三九三三四号应予撤销。二、查扣之书贰本,已于74.7.12返还书摊,免予赔偿。三、本府同意象征性赔偿请求人新台市壹元。四、本局已主动将警员王聪琰调职处分,另由本局作成案例教育。〃所谓〃案例教育〃,是警察界的术语,指具体发生的个案,该案性有施教作用,值得每一位警察注意,因而编成案例,在各级警察流传,以为教育之谓。这一条协议的达成,是高雄市警察局被我纠缠不过,被迫答应的,当然使他们面上无光,但是迫于〃刁民〃的压力,也只好照办。事实上,我这〃刁民〃,也有宽大的一面。因为协议当天,高雄市警察局曾找来〃肇事〃警员王聪琰,当场命他向我报告经过并问我对他的处分是否满意。王聪琰是个大块头,满面羞惭,查起书刊来生龙活虎,对簿公堂来就语无伦次。我得知他已被调职处分,从盐埕区肥缺改调到市警局看门后,就宣布:〃我写的书,九十多本都给查禁了,警察执行查扣时,难免弄不清楚,因而见书就查扣,王警员的错误是可以原谅的,我想不必进一步处罚他了。〃几线几星的在场警官,认为我通情达理,王聪琰也向我鞠了一躬,于是在哈哈一笑中,结束了协议。不过,在如何交付壹元的技术上,出了问题,据一九八七年七月二日《民众日报》登,高雄市政府对于赔偿李敖事件,〃对于这块钱是以现金给付或是开具市库支票给付,市府投鼠忌器,大伤脑筋。〃据我的朋友黄章一透露,高雄市政府内部为赔偿李敖曾起争议,但李敖坚持按照〃公库法〃第十五条〃应以支票为之〃的规定,拒收现金,所以最后才硬着头皮开出了壹元面额的〃国库支票〃。这张支票,我后来送给郑维帧了,高雄市政府一连多年还要每年登报召兑中。当然它永远不会去领取,它永远是一张战利品,长存在民间了。

    在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连番被我逮到,相继被一罚再罚后,我的生意愈发昌隆了,运气真好,台中市政府也被我逮到了,并且精彩胜过南北合呢!故事是这样的:一九八七年六月二二日,我接到妈妈张桂贞台中一中同事张佩华的快信,告诉我有军警宪及情治人员一大批,趁妈妈在国外探亲之时,在头一天找锁匠开锁,进入她在台中一中的宿舍,搬走大量书籍,我收信后,在六月二十四日赶到台中,料理善后,我访问了邻居、派出所主管、里长,了解了当场情况。

    里长交给我〃台中市政府取缔违法出版品〃的收据,就是所谓〃三联单〃,因为〃三联单〃上印的是台中市政府,并盖着台中市政府大印,此外别无其他衙门,当然不管和尚是谁,庙却只此一家。七月一日,我以请求权人张桂贞的代理人身份,寄出〃损害赔偿请求书〃给台中市政府,要求政府赔偿。等了五个月,该衙门仍不依赔偿法开始协议,我复以原告张桂贞诉讼代理人身份,在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庭控告台中市政府。

    一九八八年二月十日,台中地院民二庭推事黄秀得判决台中市政府败诉。张桂贞得到了初步公道。那时候台中市长是国民党大员张子源,他代表台中市政府提出上诉,它在〃民事补具上诉理由状〃中坚持一个理由是:〃有关执行检查取缔不法出版物,经成立文化工作执行小组,由各县市警备分区指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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