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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章

作为意志和表象的世界-第6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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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里我们已在最一般的抽象中分析了非义的概念。具体说来,真正吃人'肉'的野蛮行为就是非义最完整,最恰当和最便于指出的表现。这是非义在意志客体化的最高级别上最显著的类型,是意志对自己作最大斗争的可怕情景。而意志客体化的最高级别就是人。在仅次于吃人行为的凶杀中,随着凶杀的实行之后,我们刚才抽象地干巴巴地指出其意义的良心责备立即以可怕的明确性随而出现,并且在精神的安宁上留下一辈子也治不好的创伤;因为我们对于已犯的凶杀发抖,和对于行将要犯的凶杀战栗退缩一样,都是和'人们'对生的无限留恋相符的。而一切有生之物,正因为是生命意志的显现,所以都是为这种留恋所渗透的。(此外我们还要在后面一点更详尽地分析随非义和恶毒行为而起的那种感情或良心的不安,并使之上升到概念的明确性。)要看作本质上和凶杀相同,只在程度上和凶杀有别的,是故意使别人的身体残废或只是受到伤害,以及任何打人的行为。——非义还表现于束缚别的个体,表现于强制他为奴隶;最后还表现于侵占别人的财产。如果财产是别人劳动的果实,那么侵占别人的财产和奴役别人在本质上就是相同的,两者之间的关系也等于单是伤害之于凶杀。

这是因为根据我们对于非义的解释,财产如果不行非义就不得拿走,则财产只能是别人自力劳动的获得。所以拿掉别人的财产就是从已客体化于该人身体中的意志那里拿掉这人的体力,以使这份体力为在另一身体中客体化了的意志服务。只有这样,施行非义的人虽不是侵犯别人的人身,而是侵犯一种没有生命的,和别人的身体完全不同的东西,然而仍然是侵入了别人的意志之肯定的范围;因为别人的体力和劳动等于是同这东西乳水交融而等同起来了。由此推论,可知一切真实的财产所有权,也就是道德的财产所有权,原来是,唯一无二的是以劳力加工为根据的;正如在康德以前这就是颇为人们所普遍承认的,并且也正如这就是最占老的一种法典说得明确而优美的:“熟习古代的智者们说,谁铲除了田野里的树木,把田野打扫干净,犁过了,这块耕地就为他所有;正同谁是第一个给予一只羚羊致命伤的,这羚羊就属于他。”(《摩奴法典》Ⅸ,第44页。)在我看来,康德的全部法理学是一些互相牵混的错误很特别的交织在一起,我认为这只能以康德老年的衰弱来解释。就是这一点也是可以说明的,他是以优先占有作为财产所有权的根据的。但是单凭我的意志宣告不许他人使用一件东西,怎么就能立即赋予自己对于这东西的合法权利呢?显然,这样的宣告本身就需要一个法理根据,而不是如康德所认为的这宣告本身就是一个法理根据。如果除了自己的宣告外别无其他根据就要独占一件东西,那么,又怎能说别人不尊重这种要求就是这人在实质上,亦即在道德上,行为非义呢?在这件事上怎么会使别人良心不安呢?这是很明白和容易理解的'道理',即是说根本不能有什么合法的占取,唯一能够有的只是对一个东西的合法领有,合法获得,'而这是'由于原来就是对这东西使用了自己的劳力'来的'。因此,一件东西只要是由于别人的辛勤加过工的,改良过的,或是防止了事故而得保存的,即令是这么微小的辛勤,只是摘下或抬起一颗野生的果子,但是夺取这样的东西显然仍是那掠夺者拿走了别人用在这上面的劳力的果实,显然仍是让别人的身体为他的意志服务而不是为别人自己的意志服务;是超出了他那意志的现象而肯定他自己的意志,直到否定别人的意志:这就叫作行为非义。——与此相反,单是享受一样东西,对此并无任何加工或并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以防破坏,那么,这也和单凭他的意志宣告他自己的独占,是一样的没有对此提出一种合法权利。所以说即令一个家族在一个世纪以来就是独自在一个猎区行猎,但没有做一点什么来改进这个猎区;那么,如果现在有新来的外人也要在这里围猎,这家族要不是在道德上非义,根本就不能加以反对。因此所谓优先占有权只是人们在白白享受过一样东西之后,还要加以报酬,即还要求继续独享的权利,这是在道德上完全没有根据的。对于单是立足于这种权利上的人,那后来的新客就有更好的理由来反驳他:“正是因为你已享受了这么久,所以现在也该由别人来享受了。”任何一件无法加工的东西,既不能加以改善,也无从采取安全措施以防事故,就都不能在道德上提供有根据的独占权。这种东西的占有,可能是由于其他一切人的方面为了报酬占有人在别方面的贡献而自愿让出来的,不过这已假定了一个由传统习俗所约束的集体,假定了国家。——在道德上有根据的所有权,如我们在上面所引伸的,在其本性上就赋予所有人以支配其所有物的无限权力,和这所有人对于他自己的身体有着无限的支配权一样,因而他可以用交换或赠与的方式把他的财产转让别人,而别人又得和他一样的以同一道德的权利占有这份财产。

根本说起来,非义的施为不是用暴力就是用阴谋,而从道德上本质的东西看,两者只是一回事。首先就凶杀说,我用的是匕首或是毒药就并没什么区别。用类似的方式伤害人身,结果也是一样。其他情况的非义一概可以还原为我,作为非义的施行人,总是强制别的个体不为他的意志而为我的意志服务,不按他的意志而按我的意志行动。在暴力的方式上达到这一目的是通过形体上物理的因果性,在阴谋的方式上则是通过动机的构成,亦即通过认识检验过的因果性,从而是我给他的意志敷陈一些假动机,使他以为他凭这些动机是在服从他自己的意志,而其实他是在服从我的意志。认识既是动机所在的媒介,那么,我要做到这一切就只有使他的认识错误,而这就是谎骗。谎骗的目的每次都是在于左右别人的意志,而不仅是在于影响他的认识;不是为了他自为的认识本身,而只是以影响他的认识为手段,即只在认识决定他的意志这范围内来影响他的认识。这是因为我的谎骗是从我的意志出发的,这谎骗自身也需要一个动机,而这样一个动机却只能是'左右'别人的意志而不能'止于影响'别人自在的,自为的认识而已;因为'别人'这样的认识决不能对我的意志有什么影响,所以决不推动我的意志,决不能是我这意志所有的那些目的的动机,而只有别人的欲求和行动,'要别人做什么'才能是这样一个动机。由于这一点,从而也只是间接地,别人的认识也才能是这样一个动机。这不仅在一切显明从自私自利出发的谎骗上是这样,就是在纯从恶作剧产生的谎骗上——恶作剧是要在别人由此促成错误而产生的痛苦后果上取乐——,也是这样。甚至只是单纯的吹牛,因为借此可以从别人方面获得较大的敬重或较好的评价,也是意在对别人的欲求和行动发生更大的更易获致的影响。单是拒绝说出一个真理,也就是根本拒绝说出什么,这,本身还不是什么非义,但以任何谎语骗人上当却都是非义。谁拒绝为走错了路的人指出应走的路,这还不是对这人非义,但故意教他走错却是非义。——从这里说出的'道理'推论起来,任何谎骗作为谎骗论,都和暴行一样的是非义;因为谎骗既作谎骗论,其目的已经是在于把自己意志的支配权扩充到别的个体的身上去,也就是以否定别人的意志来肯定我的意志,正和使用暴力相同。——不过最彻底的谎骗却要算毁约,因为在契约里一切条文规定都完备而清楚齐全。原来当作在签订一份契约时,别人承担的义务直接而自明的是我此后承担义务的动机。双方互许的条款是经过考虑而正式交换过的。各人在契约中所作声明的真实性,按'原来'的认定,都在各自的掌握之中。如果对方破坏契约,那么他就是欺骗了我。并且,由于他只是拿假动机来蒙混我的认识,以便按照他的企图来左右我的意志,把他的意志的支配权扩张到别的个体上,所以他就是作出了完全非义'的行为'。一切契约在道德上的合法和有效都以此为根据。

就非义的施行者说,使用暴力还不如使用阴谋那么可耻,因为暴力的非义是从体魄的力量产生的,而体魄的力量在一切情况之下都是使世人震惊倾服的。阴谋的非义则相反,采取绕圈子的办法就已泄露了其人的懦弱;所以这是同时从体魄方面和道德方面把他的为人贬低了。加之哄和骗所以能够成功,是因为进行哄骗的人为了取信于人,自己还不得不装出对哄骗痛恨和鄙视的样子;哄骗所以得逞是基于人们相信他的诚实,而这却是他没有的。——诡计多端,背信弃义和出卖行为所以到处引起深恶痛绝,乃基于忠信诚实是一根拴带,它从外面使一一分散于个体杂多性中的意志重行统一起来;并且也是由于这一作用才限制了由于意志分散而产生的利己主义的后果。背信弃义和出卖行为却是撕断这根最后的,外在的拴带,是由此而为自私自利的后果提供无限的活动范围。

在我们考察方式的联带关系中,我们已发现作为非义这概念的内容的,是一个人的某种行为属性;在这种行为属性中他把显现于他身体中的意志之肯定如此扩张了,以至这种肯定势将否定显现于别人身体中的那意志。我们还在一些只是一般的例证上指出了非义的范围从哪儿开始的界限;同时,我们也曾用过少数的几个主要概念从最高到较低一些的程度规定了非义的等第。据此,非义这概念乃是原始本然的、正面的;而与此相反的正义这一概念却是派生的、反面的。因为我们必须不把自己局限在字面上,而是应该在概念上说话。事实上,如果没有非义,就决谈不上正义,即是说正义这概念仅仅只含有非义的打消。任何行为,只要不超出上述界限,亦即不是否定别人的意志以加强本人自己的意志之肯定,便都包括在这一概念中。所以单是就纯粹道德的规定这方面看,上述界限已把'一切'可能的行为的全部领域划分为非义和正义'两个方面'了。一种行为,只要不是按上面分析过的方式,在否定别人意志时侵入别人的意志之肯定的范围,就不是非438义。例如别人有急难而不予以援手,或自奉育余面对别人的饥饿且死袖手旁观,这固然是残酷的,无人性的,但不是非义。'在这种场合,'能够以充分的把握来说的只是:谁要是不仁而冷酷竟达到这种程度,那么也完全可以肯定,只要他的愿望要求这样作而没有什么强制力加以阻拦,任何非义他也都干得出来。

不过,从正义这概念作为非义的打消说,则这概念主要的是使用在以暴力抵抗非义的图谋这种情况上;并且无疑的,这概念的原始产生也是从这种情况来的。这种抵抗不可能本身又是非义,所以抵抗是正义的;尽管在抵抗时所施展出来的暴力行为就其本身孤立地看好像是非义,而只是在这里由于行为的动机才算是公道的,也就是才成为正义的。如果有一个个体在肯定他自己的意志时,竟至于侵入我本人作为一个人格的人在本质上'具有'的意志之肯定的范围,并以此否定我这意志之肯定,那么,我抵抗这种侵犯就是否定这一否定。就这一范围说,在我这一方面,除了肯定本质上必然地、原始地在我身体中显现着的,仅由我身体的现象即已随同包含在内而表出的意志之外,并没有做什么;所以这就不是非义而是正义。这就是说:我由此有一种权利来使用为了取消别人那否定而必需的力量来否定别人'对我'的否定;而在这样作时,如易于理解的,甚至可以成为杀死别的个体。对他的侵害,作为侵入的外来暴力;加以抵抗是不算非义的,从而是有权用一种有些超过外来暴力的反作用来加以抵抗的;因为在我这方面所发生的一切,始终只在我本人作为这样一个人本质上必有的,由于我这人即已表出在“意志之肯定”的范围内(这就是斗争的舞台)而不侵入到别人的这种范围里去,这就只是否定之否定,也就只是肯定,本身不又是否定。所以说,我的意志既显现于我的身体中,又以自身的力量保全自身而不否定任何遵守同一界限的别人的意志,我就可以不为非义而强制那否定我的意志的别人意志不去实行这一否定,即是说在这一限度内我有一种强制权。

在我有强制权,有完整的权利以暴力对付别人的一切场合,随情况的需要我也可以一样的不为非义而以诡计来对付别人的暴力,从而是恰在我有强制权的范围内,我也确有谎骗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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