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自由(英〕约翰_密尔-第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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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第二章 论思想自由和讨论自由
本着自己的判断和责任所做的其他事情中,并不见更多地冒认了不可能错误性。 判断传给人们,正是为了他们可以使用它。 难道可以因为判断会被使用错误,就告诉人们完全不应使用它吗?要禁止在他们想来是有害的事,并不等于要求全无错误,而正是尽其分所固有的义务要本其良心上的信念而行动,纵使可能错误。 假如我们因为我们的意见可能会错就永不本着自己的意见去行动,那么我们势必置自己的一切利害于不顾,也弃自己的一切义务而不尽。 一个适用于一切行为的反驳,对于任何特定的行为就不能成为圆满无缺的反驳。这是政府的也是个人的义务,要形成他们所能形成的最真确的意见;要仔细小心地形成那些意见,并且永远不要把它们强加于他人,除非自己十分确信它们是对的。 但是一到他们确信了的时候(这样的推理者可以说)
,若不畏怯退缩而不本着自己的意见去行动,并且听任一些自己真诚认为对于人类此种生活或他种生活的福利确有危险的教义毫无约束地向外散布,那就不是忠于良心而是怯懦了。 因为在过去较欠开明的年月里其他人们曾经迫害过现在相信为真确的意见,人们就会说,让我们小心点,不要犯同样的错误吧;但是政府和国族也在其他事情上犯过错误,而那些事情却并未被否认为适于运用权威的题目。 它们曾征收苛税,曾进行不正当的战争;我们难道应该因此就不收税,就在任何挑衅之下也不进行战争么?人、政府,都必须尽其能力所及来行动。 世界上没有所谓绝对确定性这种东西,但是尽有对于人类生活中各种目的的充足保证。 我们可以也必须假设自己的意见为真确以便指导我们自己的行为;而当我们去禁止坏人借宣传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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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认为谬误和有害的意见把社会引入邪途的时候,那就不算是什么假设了。对于这个反驳,我答复道:这是假定得过多了,对于一个意见,因其在各种机会的竞斗中未被驳倒故假定其为真确,这是一回事;为了不许对它驳辩而假定其真确性,这是另一回事:二者之间是有绝大区别的。 我们之所以可以为着行动之故而假定一个意见的真确性,正是以有反对它和批驳它的完全自由为条件;而且也别无其他条件能使一个象具有人类精神能力的东西享有令他成为正确的理性保证。我们且就意见史或人类生活中的普通行为想一下,试问,这个人或那个人之所以不比他们现在那样坏一些,这应归因于什么呢?
当然不应归之于人类理解中固有的力量,因为,对于一樁不是自明的事情,往往会有九十九个人完全无能力而只有一个人有能力对它做出判断,而那第一百位的能力也只是比较的;因为,在过去的每一代中,都有多数杰出的人主张过不少现在已知是错误的意见,也曾做过或赞成过许多现在没有人会认为正当的事情。 可是在人类当中整个说来究竟是理性的意见和理性的行为占优势,那么这又是什么原故呢?
假如果真有这种优势的话——这必定是有的,否则人类事务就会是并且曾经一直是处于几近绝望的状态——其原故就在于人类心灵具有一种品质,即作为有智慧的或有道德的存在的人类中一切可贵事物的根源,那就是,人的错误是能够改正的。借着讨论和经验人能够纠正他的错误。不是单靠经验。还必须有讨论,以指明怎样解释经验。 错的意见和行事会逐渐降服于事实和论证;但要使事实和论证能对人心产生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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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必须把它们提到面前来。 而事实这东西,若无诠释以指陈其意义,是很少能够讲出自己的道理的。 这样说来,可见人类判断的全部力量和价值就靠着一个性质,即当它错了时能够被纠正过来;而它之可得信赖,也只在纠正手段经常被掌握在手中的时候。如果有一人,其判断是真正值得信任,试问它是怎样成为这样的呢?这是因为他真诚对待对他的意见和行为的批评。 这是因为,他素习于倾听一切能够说出来反对他的言语,从其中一切正当的东西吸取教益,同时对自己,间或也对他人,解释虚妄的东西的虚妄性。这是因为,他深感到一个人之能够多少行近于知道一个题目的全面,其唯一途径只是聆听各种不同意见的人们关于它的说法,并研究各种不同心性对于它的观察方式。一个聪明人之获得聪明,除此之外绝无其他方式;就人类智慧的性质说,要变成聪明,除此之外也别无他样。 保有一种稳定的习惯要借着与他人的意见相校证来使自己的意见得以改正和完备,只要不致在付诸实行中造成迟疑和犹豫,这是可以对那意见寄以正当信赖的唯一的稳固基础。 总之,一个人既经知道了一切能够(至少是明显地)说出来的反对他的言语,而又采取了反对一切反驳者的地位——深知自己是寻求反驳和质难而不是躲避它们,深知自己没有挡蔽能够从任何方面投到这题目上来的任何光亮——这时他就有权利认为自己的判断是比那没有经过类似过程的任何人或任何群的判断较好一些。即使人类当中最聪明的也即最有资格信任自己的判断的人们所见到的为信赖其判断所必需的理据,也还应当提到少数智者和多数愚人那个混合集体即所谓公众面前去审核,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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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是不算过多的。 教会当中最称不宽容的天主教会,甚至在授封圣徒时还容许并且耐心倾听一个“魔鬼的申辩”。
看来,对于人中最神圣的人,不到魔鬼对他的一切攻讦都已弄清并经权衡之后,也不能许以身后的荣誉。即使牛顿(Newton)
的哲学,若未经允许加以质难,人类对它的真确性也不会象现在这样感到有完全的保证。 我们的一些最有根据的信条,并没有什么可以依靠的保护,只有一分对全世界的长期请柬邀请大家都来证明那些信条为无所根据。假如这挑战不被接受,或者被接受了而所试失败,我们仍然是距离确定性很远;不过我们算是尽到了人类理智现状所许可的最大努力,我们没有忽略掉什么能够使真理有机会达到我们的东西;假如把登记表保持敞开,我们可以希望,如果还有更好的真理,到了人类心灵能予接受时就会把它找到;而同时,我们也可以相信是获得了我们今天可能获得的这样一条行近真理的进路。这就是一个可能错误的东西所能获得的确定性的数量,这也是获得这种确定性的唯一道路。奇怪的是,人们既已承认赞成自由讨论的论据的真实性,却又反对把这些论据“推至其极”
;他们没有看到,凡是理由,若不在极端的情事上有效,就不会在任何情事上有效。 奇怪的是,他们既已承认对于一切可能有疑的题目都应有自由讨。。 。论,却又认为有些特定原则或教义因其如此确定——实在是。。 。 。他们确信其为确定——故应禁止加以质难;而还想这不算是。。 。 。冒认不可能错误性。 须知对于任何命题,设使还有一人倘得许可就要否认其为确定,但却未得许可,这时我们若迳称为确定,那就等于把我们自己和同意于我们的人们假设为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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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性的裁判者,并且是不听他方意见的裁判者。在今天这个被描写为“乏于笃信而怖于怀疑”的时代里——在这里,人们之确信其意见为真确不及确信若无这些意见便不知要做什么那样多——要求一个意见应受保护以免于公众攻击的主张,依据于意见的真确性者少,依据于它对社会的重要性者多。 人们申说,有某些信条对于社会福祉是这样有用——且不说是必不可少——所以政府有义务支持它们,正和有义务保护任何其他社会利益一样。 在这样必要并且这样直接列于政府义务之内的情事面前,人们主张说,就是某种不及不可能错误性的东西,也足以使政府有权甚至也足以迫令政府,在人类一般意见支持之下,依照其自己的意见去行动。 人们还时常论证,当然更时常思想,只有坏人才要削弱那些有益的信条;而约束坏人并禁阻只有坏人才会愿做的事,这总不能有错。 这种想法是把束缚讨论的正当化问题说成问题不在教义的真确性而在其有用性;并借此迎合它自己而逃避自许为对于意见的不可能错误的裁判者的责任。他们这样迎合他们自己,却没有看到其实只是把对于不可能错误性的假定由一点转移到另一点。 一个意见的有用性自身也是意见问题:和那意见本身同样可以争辩,同样应付讨论,并且要求同样多的讨论。 要判定一个意见为有害,与要判定它为谬误,同样需要一个不可能错误的裁判者,除非那被宣判的意见有充分的机会为自己辩护。 再说,若谓对于一个异端者虽然不许他主张其意见的真确性,也可以许他主张其意见的功利性或无害性,这也是不行的。 一个意见的真确性正是其功利性的一部分。 假如我们想知道要相信某一命题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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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取,试问,我们可能全不考虑到它是否真确吗?在不是坏人的而是最好的人的意见说来,没有一个与真确性相反的信条能是真正有用的;若当这种人因否认人们告诉他是有用的但他自己相信是谬误的某项教义而被责为渎犯者时,试问,你能阻止他们力陈这一辩解吗?其实,凡站在公认意见这一边的人,从来不曾放弃对于这一辩解的一切可能的利用;你不会看到他们处理功利性问题真象能够把它完全从真确性问题。。抽出来,恰恰相反,最主要的,正因为他们的教义独是“真理”
,所以对于它的认识和信仰才被坚持为必不可少。在有用性问题的讨论上,若是如此重要的一个论据只可用于一方而不可用于他方,那就不能有公平的讨论。 并且,从事实来看,当法律或公众情绪不允许对于一个意见的真确性有所争辩的时候,它们对于否认那个意见的有用性也同样少所宽容。 它们最多只会容让到把那个意见的绝对必要性或者拒绝它的真正罪过减弱一些。为了更加充分地表明只因我们已在自己的判断中判处了某些意见遂拒绝予以一听之为害,我想若把这讨论限定在一种具体的情事上面是可取的;而我所愿选定的又是对我最无利的一些情事,就是说,在那些情事上,无论在真确性问题或者在功利性问题的争辩纪录上,反对意见自由的论据都是被认作最有力的。 且把所要论驳的意见定为信仰上帝和信仰彼界,或者任何一个一般公认的道德方面的教义。 要在这样一个战场上作战,实予非公平的敌方以极大的优势;因为他们无疑要说(许多不要不公平的人则在心里说)
:难道这些教义你还不认为足够确定而应在法律保护之下来采取的吗?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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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信仰上帝也算那类意见之一,若予确信,你就说是冒认了不可能错误性吗?但是必须允许我说,并不是确信一个教义(随它是什么教义)
就叫作冒认不可能错误性。我所谓冒认不可能错误性,是说担任代替他人判定那个问题,而没有允许。。 。 。他人听一听相反方面所能说出的东西。 即使把这种冒认放在我的最严肃的信念这一边,我也仍要不折不扣地非难它和斥责它。 任何一个人的劝说无论怎样积极有力,不仅说到一个意见的谬误性,并且说到它的有害后呆,不仅说到它的有害后果,并且说到它的(姑且采用我所完全鄙弃的语词)不道德和不敬神;但是,只要他在从事追求那一私的判断时——虽然也享有国人或时人的公众判断的支持——阻挡人们听到对于那个意见的辩护,他就是冒认了不可能错误性。 对于这种冒认,还远不能因其所针对的意见被称为不道德或不敬神就减少反对或者认为危险性较少,这乃是有关一切其他意见而且是最致命的一点。正是在所谓不道德或不敬神的场合上,一代的人曾经犯了引起后代惊诧和恐怖的可怕错误。 正是在这类情事中,我们看到了历史上一些难忘的事例,当时法律之臂竟是用以铲除最好的人和最高尚的教义;在对人方面竟获得可痛心的成功,虽然有些教义则保存下来,借以(仿佛讽刺似地)掩护向那些对它们或对它们的公认解释持有异议。。的人们进行同样的行为。向人类提醒这样一件事总难嫌其太频吧,从前有过一个名叫苏格拉底(Socrates)的人,在